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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

2017-04-12 12:44曹相見
關鍵詞:家事時間司法解釋

李 霞,曹相見,2

(1.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2.山東農業大學 文法學院,山東 泰安 271018)

論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

李 霞1,曹相見1,2

(1.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0042;2.山東農業大學 文法學院,山東 泰安 2710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確立“時間”推定規則的司法效果極不統一:有的法院直接適用,但會導致對非舉債方的不公平;有的法院間接拒絕,繼而向其他認定標準回歸;一、二審法院也常常做出相反判決。就規范意義而言,“時間”推定規則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體系中的一環,是調整夫妻債務外部關系的規范,應適用于超越日常家事范圍的情形?;诨橐黾彝シㄉ先松硪巹t的特性,“時間”推定規則原則上推定夫妻債務為共同債務,但排除婚前個人債務、專屬于一方的債務以及無償行為所生債務。在債權人非為善意時,適用推定過錯規則,免除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表見代理;日常家事代理;人身規則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币蚱鋵Ψ蚱薰餐瑐鶆盏恼J定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準,常被稱為“時間”推定規則。①鑒于該條對非舉債方嚴重不利,招致了學界的普遍批評,導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統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一個“補充規定”(法釋[2017]6號),在原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胺蚱抟环皆趶氖沦€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補充規定”順應了保護非舉債方的呼聲,多數情形下保護了弱勢的配偶一方(常常為妻子一方),但其能否彌補第24條的不足則令人生疑。原先,“時間”推定規則之所以備受批評,即因其在債務性質、舉證責任上側重保護債權人,同時可能會導致夫妻一方惡意舉債或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不誠信行為產生?,F在,“補充規定”雖然排除了賭博、吸毒等非法債務,卻并未根本觸及第24條的規范目的,因為合法債務也會導致對非舉債方的不公,且后種情形更具普遍意義。而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形上,一來該行為因意思表示虛假而無效乃民法常識,二來此弊端的病因還在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是否從根本上就錯了,從而無存在價值,亦無從修補?本文試從關于該條的裁判做法、規范意義出發,分析其立法取舍。

二、“時間”推定規則的裁判考察

司法是檢驗立法的真戰場。關于“時間”推定規則的取舍,應首先考察其司法效果。遺憾的是,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得十分明確,但法院卻在直接適用與間接否認之間展開拉鋸,且不同審級法院對相同案件持相反立場的判決也不少見。

1.直接適用導致對非舉債方不公

(1)直接適用“時間”推定規則,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此種判斷也符合其他學者的觀察結論。②如在“林根木與潘法寶、許細香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徑自認為:“許細香與潘法寶系夫妻關系,該筆債務發生于許細香與潘法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許細香與潘法寶共同償還?!倍徱喾Q“本案借款發生在潘法寶與許細香婚姻存續期間,現潘法寶無法舉證證明本案借款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除外情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③又如,在“萬旭與宋京達、矯新環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法院直接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為,“本案借款發生于被告矯新環、被告宋京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矯新環、被告宋京達不能證明本案存在上述規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應認定本案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宋京達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二審法院亦以類似理由維持一審判決。④

不惟如此,即便當事人援引“家庭共同生活”用途標準,法院為適用“時間”推定規則,也對其主張不予理睬。如在“林再飛與張閎波、張愛旦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再審申請人認為,其“對該借款確實不知情,且借款數額巨大,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被申請人也無證據證明用于家庭開支,因此該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法院判決認為,“案涉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人與張愛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共同經營家庭事業,申請人也未能舉證證明其與張愛旦之間存有財產和債務相互獨立的約定,亦未舉證證明張愛旦與林再飛之間明確約定借款系張愛旦個人債務。且兩被告均未舉證證明借款用于歸還張愛旦的個人賭債等用途。對于款項用途,現已查明,除有兩筆匯給案外人外,其余款項之用途并無直接證據佐證。故本案難以認定為個人債務”。⑤

(2)直接適用“時間”推定規則,導致了對非舉債方的嚴重不公。此種不公平的表現形式有二:

一是非法債務在“補充規定”出臺前亦不被法院認可,但要證明借款用于賭博、吸毒卻不容易。如在“樊美春與陳曉霞、章勇忠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陳曉霞申請再審稱:陳曉霞與章勇忠均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兩人均未對外投資,也未有購房、子女就學等巨額開支,家庭日常生活不需要舉債。章勇忠具有賭博惡習,且不合理地存在大量借款債務和擔保債務,故章勇忠所負債務,不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法院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借款發生在章勇忠與陳曉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章勇忠、陳曉霞不能舉證證明本案借款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除外情形,故一、二審認定案涉借款為章勇忠與陳曉霞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此外,雖章勇忠曾先后兩次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但案涉借款發生時距兩次處罰的時間較長,僅憑上述證據亦不足以認定章勇忠將借款用于賭博。⑥

此種情形在非舉債方缺乏穩定收入時,更難以證明舉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在“李多云與金彩平、蔣國滿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再審申請人李多云主張,“蔣國滿與吳志國一貫來的款項往來,明顯不符借款的特征……李多云在二審提供了自書的書面款項往來記錄,多達一千多萬元,明顯超出了日常生活、經營所需,交付的款項不可能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蔣國滿擅自對外舉債,明顯超過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并且,案涉債務是蔣國滿在2008年起到2012年止賭六合彩的非法債務,即使發生在其與蔣國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過,一、二審法院均運用“時間”推定規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再審法院更是認為:“根據一、二審及再審庭審查明的事實,金彩平無穩定收入來源,兩子女尚未成年,家庭生活開支均來源于蔣國滿經營所得,故原判認定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金彩平對本案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無不妥?!雹?/p>

二是不屬于非法債務,但非舉債人亦難以證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在“陳幫豐與駱曉青、孫永忠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駱曉青申請再審,稱其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孩子系義務教育,醫療有社會保險,其收入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綽綽有余,無需通過對外負債來貼補。孫永忠對外負債30萬元的行為完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陳幫豐借款已轉給案外人,該事實可證明案涉借款未用于駱曉青共同家庭生活。但法院判決卻認為:“駱曉青主張本案系孫永忠的個人債務,應按該規定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從查明的事實看,孫永忠收到借款后,將其中的299900元轉給案外人夏文全,但夏文全的身份不明、款項用途不明,難以認定案涉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舉債責任應由駱曉青承擔。在駱曉青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認定本案債務為孫永忠、駱曉青的共同債務并無不當?!雹?/p>

最高人民法院在“李大紅與安英杰申訴、申請案”中也認為:“就個案處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一概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重點還應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關。本案中,擔保人寇淮系債務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東北京華易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方欣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寇淮的個人收益,與寇淮和李大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也有直接關系。李大紅主張寇淮因擔保而形成的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此,李大紅負有舉證責任,而李大紅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寇淮未將方欣公司的經營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審判決將本案所涉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無不當?!雹?/p>

(3)在適用“時間”推定規則的前提下,非舉債方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極為少見?!皬垏c何為、唐建兵民間借貸糾紛案”為其著例,但其裁判理由卻引人深思。法院認為,唐建兵向張國根出具借條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唐建兵與何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因該借條中已明確載明該借款由唐建兵本人財產和修建的房屋抵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本案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唐建兵的個人債務。⑩顯然,案涉債務之所以被認定為個人債務,不是非舉債方提供的證據之功,而是解釋借條的結果。反過來說,非舉債方要想自己搜集證據證明案涉債務非為夫妻共同債務,必然十分困難。

有意思的是,在“時間”推定規則之下,對于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非舉債方或繼承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傾向于在內部關系中進行處理,而不是直接依據意思表示規則確認無效。如在“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為處理夫妻對外債務關系,將胡秀花對徐貴生的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但前述規定的本意是擴大債權的擔保范圍,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故只適用于夫妻外部關系,在處理夫妻內部關系時,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舉證責任?!暗慊ㄌ峁┑慕钘l內容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且在本案一審期間該借條不在債權人手中,反被作為債務人的胡秀花持有,有違常情。鑒于二審中胡秀花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確系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p>

由此觀之,法院對“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有如下特征:一是債務性質的推定過于偏袒債權人,漠視非舉債方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加重了非舉債方的證明責任。二是對非法債務排除的認定標準十分嚴格,以至于非法債務排除規則雖為普遍共識,但事實上很難被排除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三是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之時采取鴕鳥策略,即一方面在夫妻債務外部關系上尊重“時間”推定規則,另一方面又在處理夫妻債務內部關系時認定為個人債務。對于“時間”推定規則的上述問題,“補充規定”基本上于事無補,只是明確最后一種情形不予支持,但這不過是重申意思表示的基本原理,無關“時間”推定規則之宏旨。

2.例外適用其他認定規則

雖然直接適用“時間”推定規則是常態,但也有一些法院間接做出了變通。主要是輔之以共同生活用途標準、日常家事代理規則、夫妻共同財產規則,從而排除“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

一是運用家庭生活用途標準排除“時間”推定規則。如在“鄧明秀與李新山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經營養殖小區所負債務68萬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債務真實存在,且系為家庭共同生活、經營必需所舉之債。莫克平等人持有的借條總額較大,僅有再審申請人簽名,無被申請人簽字,與常理不符。被申請人對該債務亦不予認可?;诖?,原審判決在本案糾紛中對此不予確認并無不當?!?/p>

二是運用夫妻共同財產規則排除“時間”推定規則。在“邵陽市北塔區陽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封金山、封岳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對“時間”推定規則視而不見,而運用了夫妻共同財產規則:“封金山向陽光小額貸款公司所貸借款發生在其與岳娜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封金山一方陳述借款用于其投資的公司經營,現無證據證明封金山投資行為屬于個人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財產舉債所負債務理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p>

三是綜合運用日常家事代理規則、家庭共同財產規則排除“時間”推定規則。在“浙江長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費蕾、杭州明訊貿易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案涉擔保債務雖發生在孫巍與費蕾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從擔保的金額和目的看,孫巍的保證行為明顯超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孫巍以個人名義提供保證的行為不能當然視為孫巍和費蕾共同提供保證。且孫巍簽訂的《反擔保保證合同》系單務合同,孫巍并未因提供擔保而收取對價,從而使其與費蕾的家庭受益。雖然孫巍擔保的主債務系其父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債務,但孫巍與其父親及該公司系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未有證據證明孫巍從該公司所負的案涉債務中獲得直接利益,更未有證據證明費蕾從該公司所負的案涉債務中獲得直接利益。因此二審認定孫巍個人名義所負的擔保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在“朱福與陳建勝、曹菲菲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更是明言,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法律適用,“應當綜合把握,注意債權人、債務人及其配偶三方之間的利益平衡”?;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就本案而言,從借款數額看,顯然已經超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范疇;借款合同亦無非舉債方曹菲菲的簽字確認;且如二審法院所認為的,“陳建勝與曹菲菲分居之前無任何債務,分居之后即產生巨額債務,且債權人均系與陳建勝關系密切的親戚”。結合案涉的這些情形,原審法院綜合把握,注意債權人、債務人與債務人的配偶三方之間的利益平衡,認為案涉債務系陳建勝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法律適用并無不妥。

“時間”推定規則以時間為推定依據,理應排除其他認定規則的適用,為何上述判決卻反其道而行之?從判決書的記載上看,應是法官對“時間”推定規則的非理性有著清醒認識,故援引其他規則來排除“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這表明,“時間”推定規則不僅對夫妻非舉債方不公,同時在法律適用中還導致了法院的規避行為,其不合理性由此可見一斑。

3.不同審級法院的不同適用立場

此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一審法院予以適用,卻被二審法院改判;二是一審法院予以拒用,二審法院又予以適用。

(1)一審適用和二審拒用。例如,在“馬茵茵與魏躍、金海燕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魏躍無法證明債務人金海燕與債權人馬茵茵之間曾將本案借款明確約定為金海燕個人債務。故一審法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該案借款發生在金海燕與魏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金海燕、魏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二審法院認為,金海燕是光大旅行社黃巖營業部負責人,馬茵茵和金海燕存在因承包營業部形成的內部管理關系。馬茵茵在一審庭審時陳述金海燕借款的原因是接團必須墊款操作,因金海燕缺乏墊款資金而由馬茵茵為其墊款,待團款結算后再予以歸還。根據馬茵茵自己的陳述,并結合金海燕在馬茵茵開辦的光大旅行社任職、魏躍和馬茵茵婚姻關系及其變化等情節,應認定爭議款項系因金海燕在承包營業部期間為接團工作需要與馬茵茵形成的債務關系,而不屬于金海燕、魏躍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與馬茵茵形成的債務關系。

又如,在“宋樟青與劉建民、王志英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該案借條雖以王志英個人名義出具,但此債務發生于王志英、劉建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志英、劉建民并未舉證證明宋樟青與王志英對該案借款約定為個人債務,也未舉證證明其與王志英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且宋樟青知情,故涉案債務應認定為王志英、劉建民的夫妻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應當對其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借款行為能夠代表另一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遂改判。

(2)一審拒用和二審適用。如在“黃振與董婷、徐達越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500萬元借款系在徐達越與董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但500萬元的借款屬于巨額借款,且在短短半年左右時間內陸續發生,已遠超夫妻一般家庭正常生活所需。黃振雖稱該500萬元借款系徐達越用于家庭‘三產’經營,但未能提供涉案500萬元借款出借期間,徐達越及董婷從事有關家庭生產經營以及該500萬元款項用于家庭生產經營的證據。徐達越、董婷離婚前均在銀行工作,雙方均有穩定且不菲的收入來源,足以滿足一般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徐達越、董婷關于涉案500萬元借款用于無償替他人銀行貸款資金‘過橋’的辯解更符合本案實際情況?!钡彿ㄔ赫J為,董婷提供的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徐達越在涉案借款中并未獲利,涉案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說單個法院的裁判對“時間”推定規則存有疑問尚可理解的話,那么一、二審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展開拉鋸則不同尋常。一般而言,二審法院做出改判決定會較為謹慎,因此,二審法院敢于推翻“時間”推定規則即表明,其確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是惡法,不值得適用。這同時也表明,“時間”推定規則在法律適用中的混亂,已經超出法院的個別化理解,形成了全面性的不統一現象。

三、“時間”推定規則的規范檢討

裁判上的實證考察已足以說明“時間”推定規則在適用上的混亂,接下來對“時間”推定規則做規范上的檢討,勢在必行。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范體系

在“時間”推定規則之外,尚有其他一些規范認定標準,與“時間”推定規則一起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范體系。[1]

(1)共同生活用途標準規范?!痘橐龇ā返?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贝送?,1950年《婚姻法》第24條、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第1款、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關于婚前個人債務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規則。

(2)夫妻合意推定規則?!峨x婚案件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據此,凡以夫妻雙方名義所欠債務,或雖以一方名義舉債但經對方同意的,均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也有意見認為合意推定規則的規范基礎為《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前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焙笳咭幎ǎ骸半x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彪m然從文義上講,上述兩則法條均未直接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但依其體現出來的私法自治理念,夫妻亦可對婚前及婚后所負債務進行約定。[2]

(3)日常家事代理規則?!痘橐龇ā返?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進一步解釋道:“(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p>

不過,關于上述規則與“時間”推定規則的關系,法律沒有明確。而就文義而言,不僅“時間”推定規則與共同生活用途標準、夫妻合意推定規則矛盾,也與日常家事代理規則相沖突。為此,各規則(尤其是“時間”推定規則)的規范意義(體系地位)不可不察。

2.“時間”推定規則的規范意義

前文的實證觀察表明,直接適用“時間”推定規則是法院的普遍做法。雖然從法律位階上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為司法解釋,只應就法律適用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解釋,但“時間”推定規則顯然在文義上改變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確立的其他規則。那么,“時間”推定規則是否就此替代了共同生活用途、夫妻合意推定?學界對該條規范的解讀是對立的。

“替代說”認為“時間”推定規則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已代替了共同生活用途、夫妻合意推定、家事代理等標準或規則。如夏吟蘭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身份關系作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要素,不考慮當事人在舉債時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推翻了原有的夫妻共同債務合意推定規則。[3]張馳也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確立的“時間”推定規則將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系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突破性規定,即改原先的“用途論”為“推定論”。[4]“時間”推定規則的確立,改變了中國1950年《婚姻法》以來確立的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活用途的認定標準,擴大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5]

“補充說”則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不是替代了其他標準或規則,其作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規則,是《婚姻法》諸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中的一環。孫若軍認為,“時間”推定規則旨在保護交易安全,是為協調債權人和非舉債方之利益而設?!痘橐龇ā沸抻啎r,就將保護債權人作為最終的價值選擇,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規范體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確立的“時間”推定規則只是其中的一環。當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大漏洞,欠缺超出共同生活用途所負債務按照表見代理處理的規定,應予修正。[6]因此,值得批判的不是“時間”推定規則,而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形式主義解釋方法。[7]

無論如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頒布后,“時間”推定規則為法院裁判廣泛運用,并導致了兩個嚴重的負面后果:一是客觀上誘導和助長了惡意舉債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非舉債方利益的行為;二是加重了非舉債方的證明責任,在非舉債方證明案涉債務屬于賭債、毒債等非法債務時,法院的認定非常嚴苛。至于其推定的共同債務范圍超出了表見代理的規則,更是為實務和學界詬病。這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確定的“時間”推定規則在規范體系上變更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確立的其他規則。在此,“補充說”事實上已超越文義解釋,而訴諸體系解釋和立法目的解釋。

但上述兩種解讀也并非截然對立,而是存在一定暗合。例如,夏吟蘭雖然認為“時間”推定規則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法理,但亦承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確立了夫妻債務的對外規則;通過表見代理的方式,解決了夫妻通謀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3]而孫若軍認為“時間”推定規則未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規則,理由亦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包含兩層含義:因日常生活用途所導致的債務,應當按照該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非因日常生活用途導致的債務,則應訴諸第2項規定,依《合同法》第49條的表見代理規則辦理。[6]最高人民法院的釋義也認為,“時間”推定規則以日常家事代理為其法理基礎,在此范圍內,夫妻一方的意思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由此產生的債務即為共同債務;但若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則除非構成表見代理、非舉債方予以追認或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8](P216~219)

這表明,在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范體系中,“時間”推定規則有著特定的規范意義(對于“時間”推定的生活意義這里不予討論[9]),即作為處理夫妻債務外部關系的準則存在。經由夫妻債務內、外部關系的區分,“時間”推定規則并不必然與家庭生活用途標準、夫妻合意推定規則沖突。值得注意的是,日常家事代理規則同樣也屬于夫妻債務外部規則,但其與“時間”推定規則各司其職:日常家事代理規則所處理的事務限于家庭生活用途,超出部分即歸“時間”推定規則調整。與之相對應,在夫妻債務的內部規則中,共同生活用途標準為基本規則,超出此范圍則歸夫妻合意推定規則調整。正是在區分夫妻債務內、外部關系的前提下,有法官認為,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訴訟時,離婚訴訟應采家庭生活用途標準,債務訴訟應采“時間”推定規則。[10]前述“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亦有此區分。

問題是,在有日常家事代理規則的情況下,為何還要設置“時間”推定規則?雖然規定日常家事代理規則是比較法的一般做法,[11]但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夫妻債務遠超日常家事的范疇,且因日常家事處理導致的糾紛訴諸公堂的比例極低。[12]因此,為日常家事設置對外代理權以方便生活、保護債權人固然十分必要,但現代婚姻法更應考慮的是,如何在日常家事之外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之所以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正是因為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頻發的社會背景。[13]就此而言,“時間”推定規則自有其進步意義。

那么,“時間”推定規則是否等同于表見代理規則?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釋義和學者意見均未明確,但本文認為,兩者看似相同實則大異旨趣。與經由契約組成的團體不同,婚姻家庭本質上是一種倫理(人身)關系,即便是其中的財產關系也以人身關系為前提和基礎,因而其處理必須符合人身關系的特定要求。[14]婚姻家庭法上的這種特色,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人身規則。與純粹財產領域的代理關系不同,夫妻共同生活、親密無間,又往往以共同財產制為生活基礎,所以對外舉債也通常示人以夫妻合意的外觀。亦即,夫妻對外舉債的合意外觀具有一般性。于此情況下,債權人往往不容易判斷債務的性質,因而有必要對其合理信賴予以特別保護。

從婚姻家庭法的人身規則出發,表見代理與“時間”推定規則雖然都強調信賴的外觀,但在前者,信賴外觀具有個別性,所以表見代理是相對人為善意時代理行為有效,是作為無權代理的例外存在的;而在“時間”推定規則,信賴外觀具有一般性,因此只要債權人不具有惡意(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途),就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換言之,“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前提是債權人對涉訟債務性質不知情,即債權人依債權成立時的客觀情形,不能肯定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也即舉債人的配偶不可能承擔該筆債務。[15]概言之,依表見代理規則,夫妻對外舉債原則上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為善意;而按“時間”推定規則,夫妻對外舉債原則上為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非為善意。

3.“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范圍

即便從外部關系角度來界定“時間”推定規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也名實難副。首先,其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為基礎,卻早已超越了該條規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疇,[3]可以說是“法出無據”。其次,司法解釋制定者認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債務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混淆了財產權規則與基于人身關系的財產關系之區別??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不只是在表述上存在缺漏,在適用范圍和機制上也不準確。作為一種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外部規范,“時間”推定規則的適用應注意如下問題:

(1)嚴格區分日常家事代理與“時間”推定規則。日常家事代理范圍內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無疑,但其與“時間”推定規則目的相異,兩者不能等同,亦不能由日常家事代理規則演繹“時間”推定規則的基礎。不過,日常家事的范圍本身不確定,因而增加了兩者的區分難度。依史尚寬之見,日常家事的范圍即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項,一家之衣食、光熱等購買,日常用品、醫療保健、娛樂教育及家具之購置,女仆、家庭教師之雇傭,親友之饋贈,報紙雜志之訂購等均在其內。[16](P316)但也有意見認為,對日常家事的范圍應做擴大化解讀,借款原因和用途均歸于家庭生活,方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核心。[12]本文認為,日常家事的范圍可能因人、因地而異,但該規則既然屬于夫妻債務的外部規則,其范圍就不能過于不確定。因此,對其之認定應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斷為準,而非舉債方的主觀目的。

(2)“時間”推定規則以共同債務為原則、個人債務為例外。此為“時間”推定規則不同于表見代理之處,前已述及。有疑問的是,一方所負經營性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有學者認為,“共同生活用途”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核心理由為《婚姻法》規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對其之認定不宜過于狹窄,一方所負經營性債務也應理解為“共同生活用途”,因為依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17]在前文的實證考察中,也有不少法院明確一方經營性舉債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經營性債務具有用于夫妻合意的外觀,將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妥。

應當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釋義在表見代理之外,還規定非舉債方追認或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之情形,也可以成立夫妻共同債務,這種觀點值得推敲。非舉債方予以追認構成自認,雖不由“時間”推定規則調整,但成立夫妻共同債務應無疑問。但非舉債方是否享有債務之利益,應屬夫妻債務內部問題,與“時間”推定規則無關,若使非舉債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有失公允。

(3)對“時間”推定規則的除外情形,應輔之以推定過錯規則。就除外情形而言,原本個人債務的延續、專屬于一方的債務、無償行為所生債務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8]其中,專屬于一方的債務既包括合意之債,也包括侵權、賭博和吸毒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而無償行為所生債務則如為他人提供免費擔保、對第三人贈與等。在這兩種債務之中,前者具有專屬性,易于識別,后者對夫妻共同財產無任何助益,無法使非舉債方亦從中獲得利益,[15]故均應推定債權人于債成立之時即已明知債務不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排除其善意,而非適用“時間”推定規則。

四、結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確立的“時間”推定規則,盡管在夫妻債務對外關系上有其體系意義,但在適用范圍和機制上均有重大缺漏,從而導致對非舉債方的不公平,也造成了司法實踐的嚴重不統一?,F在,審判實踐越來越傾向于不再嚴格適用該規則。[17]各地司法機關更是通過出臺審判意見的方式,限制該規則的法律適用。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19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本文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時間”推定規則存在重大不足,“補充規定”也于事無補,無法解決實踐中導致的主要問題。鑒于“時間”推定規則對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意義,未來立法宜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進行重大修正。首先,在夫妻對共同生活事務的處理上,規定雙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其次,對超出日常家事范圍的部分,適用“時間”推定規則:原則上夫妻債務為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不可能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其三,明確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本個人債務的延續、專屬于一方的債務以及無償行為所生債務。對于債權人非為善意的認定,適用推定過錯規則,免除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

注釋:

①參見孫若軍:《論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法學家》2017年第1期;另參見陳法:《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檢討與重構》,《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

②參見李紅玲:《論夫妻單方舉債的定性規則》,《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2期。另參見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范》,《法律適用》2017年第3期。

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浙商提88號。

④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魯民終701號。

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浙民申195號。

⑥參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浙民申2234號;另請參見“舒勇飛與陳曉霞、章勇忠民間借貸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浙民申2233號。

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浙民再185號。

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浙民申2874號。

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2908號。

⑩參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川民申477號。

[1] 李錫鶴.究竟何謂“共同關系”[J].東方法學,2016,(4).

[2] 陳法.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檢討與重構[J].法商研究,2017,(1).

[3] 夏吟蘭.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之檢討[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1,(1).

[4] 張馳,翟冠慧.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與清償論[J].政治與法律,2012,(6).

[5] 姜大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反思與重構[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3,(4).

[6] 孫若軍.論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J].法學家,2017,(1).

[7] 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范[J].法律適用,2017,(3).

[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髙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9] 鐘維.論民法中的推定規范[J].東方法學,2015,(6).

[10] 賴紫寧,周云煥.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與訴訟結構[J].法律適用,2008,(8).

[11] 馬憶南.論夫妻人身權利義務的發展和我國《婚姻法》的完善[J].法學雜志,2014,(11).

[12] 楊振宏.《民法典》總則增加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議[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6).

[13] 吳曉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探析[J].法律適用,2014,(1).

[14] 郭麗恒,李明舜.對婚姻家庭中人身關系規定的幾點思考[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1,(2).

[15] 李紅玲.論夫妻單方舉債的定性規則[J].政治與法律,2010,(2).

[16] 史尚寬.親屬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17] 楊曉蓉,吳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責任范圍[J].法律適用,2015,(9).

[18] 王躍龍.無償保證所生之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J].法學,2008,(10).

(責任編輯:知 魚)

Onthe“Time”PresumptionRuleofJointDebtofHusbandandWife

LI Xia1, CAO Xiangjian1,2
(1.School of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2.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 Shand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Taian 271018, China)

The justice effects of “time” presumption rule in Article 24 oftheSupremePeople’sCourtInterpretationofSomeIssues(II)onApplicationofMarriageLawofthePRCare not uniform. Some courts apply the rule directly, which result in injustice to the party who had not borrowed money, and some refuse to apply it indirectly and turn to other rule. Sometimes, the court decisions from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second instance are opposite. In the normative meaning, the “time” presumption is one of the rules that can determine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it should differ from the extent of agency by estoppel.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personal rule, the “time” presumption rule presumes the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is joint debt in principle, but excludes the premarital debt which are personal, the debt exclusively personal to one and the debt resulted from gratuitous act.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the party who hasn’t borrowed money should be exempted if the creditor is malicious.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time” presumption rule, agency by estoppel, agency of family affairs, personal rule

D923.8

A

1004-8634(2017)05-0044-(09)

10.13852/J.CNKI.JSHNU.2017.05.006

2017-06-08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研究”(17BFX211);司法部2016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民法典·老齡監護措施替代機制研究”(16SFB2032);中國法學會2014年度部級課題“老齡社會視野下之成年意定監護制度研究”

李 霞,山東威海人,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法學研究。曹相見,湖南汝城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山東農業大學文法學院,主要從事民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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