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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形成六論

2017-04-15 04:21錢弘道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法治精神教育

錢弘道*

法治精神形成六論

錢弘道*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戰略中重大而迫切的任務,法治精神的形成至少有本體、動力、對象、路線、結構、方法等六個關鍵要素。法治精神的本質意涵是法治思想的啟蒙;法治精神培育的強大動力是法學學派的形成;法治核心目標是規范公權力運行,因此領導干部應當是法治思維培育的核心對象;法治精神培育應當堅持群眾路線,保障人民參與權;法治社會應當權力下移,法治精神的培育也應重視社會組織的作用;法治精神培育的主要方法是精神教化,因此應當將法治納入國民教育。

法治精神 法治啟蒙 中國法治實踐學派

長期以來,中國社會缺少法治信仰。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人治思想依舊盛行不衰,潛規則左右著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關系和人情成為中國社會的特色。中國靠什么紓解人治思想和潛規則之困?答案是:法治精神。法治必須被信仰。一個民族法治精神的樹立,同時就意味著法治得到普遍信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這個目標的實現必須具備這樣一個條件:中國社會普遍樹立起法治精神。如果法治精神未能在中國社會基本形成,那就不能說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然而,在一個缺乏法治精神傳統的社會,要讓法治精神變成民族精神的一種組成部分,困難重重。也正因如此,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從概念提出伊始,就特別強調要不遺余力地傳播法治精神,并把它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戰略中重大而迫切的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薄稕Q定》強調“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法治精神不是抽象的,它可以通過各種具體形式表現出來,但大體上可以概括為兩方面:一方面,政府官員清楚在法律框架內自己可以行使的權力范圍,當具體行使權力的時候,應當首先想到用法律方式解決問題,并且相信通過法律途徑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民眾遇到問題的時候,也同樣相信通過法律途徑是最可行的解決方法,即便通過法律途徑產生了與預期相悖的結果,甚至是明顯錯誤的時候,仍然相信法律,仍然會繼續努力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

法治精神在全社會的形成需要條件。一方面,我們要認真考察西方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過程,借鑒其中有益的經驗;另一方面,我們要根據中國社會自身的特征,緊密結合中國的實際,創造法治精神所需要的條件。

一、本體論:法治思想的啟蒙

中國法治精神形成需要經歷以“法治”為內容的思想啟蒙。筆者這里所說的“啟蒙”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普法教育,而是在思想解放意義上的啟蒙。中國進行了多年有計劃的全國性普法教育,在法治精神的培育上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為什么沒有產生根本性的作用?因為常規的普法,對一個缺乏法治精神傳統的中國社會來說,還是杯水車薪,隔靴搔癢,何況許多普法宣傳活動仍停留于形式主義。對于中華民族這樣一個持續數千年的超穩定社會結構來說,缺乏在根本層面發揮作用的法治啟蒙,法治精神很難成為民族的精神。

法治精神替代潛規則的過程是觀念革命的過程,是思想啟蒙的過程。一切文本意義上的制度,如果不能被激活,那只能躺在紙面上。在中國,憲法就需要首先被激活。法治精神不能停留在法律文本里,不能停留于法治口號中,而是必須植根于人們的心靈深處。在人治傳統根深蒂固的中國,法治尤其需要啟蒙,否則人治傳統很難讓位于法治精神。中國法治的目標既是制度的,也是意識的。中國法治精神的形成過程實際上是“觀念上的革命”,①錢弘道:《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國法治之路》,載《中外法學》1995年第6期。觀念的革命需要的正是啟蒙運動。只有經過法治啟蒙,法治精神才可能成為社會的主導精神。沒有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啟蒙運動,法治精神很難取代潛規則,法治中國夢的實現就會變得遙遠。歷史經驗表明,觀念的革命和精神結構的改造通常都需要思想解放意義上的啟蒙運動。

在西方,法治精神的裂變正是發生在啟蒙運動那個時代。在17世紀至18世紀之間,在歐洲發生的啟蒙運動是思想文化解放的最典型例子。它與理性主義思潮等一起對現代政治法律文化的誕生、法治精神的形成發揮了巨大作用。啟蒙運動對西方社會進行了一場偉大的洗禮,各個知識領域,如自然科學、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文學、教育學等都被啟蒙運動精神滲透。美國獨立戰爭、法國大革命都源于啟蒙運動,乃至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興起都源于啟蒙運動。戰爭和革命之后確立起來的《美國憲法》《權利法案》和《人權宣言》成為西方法治精神的標志性文件。啟蒙運動從根本上打造了西方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精神。反對專制王權、貴族特權、等級制度和愚昧迷信,提倡政治民主、權利平等、個人自由和科學精神是歐洲啟蒙運動的內容,表現形式是哲學、法學、戲劇、小說等作品,“理性”是啟蒙運動的核心。

啟蒙運動塑造了西方社會的權利精神和契約精神。法學是關于權利的學問,法律是關于權利配置的制度,法治是權利保護的方式,契約精神是權利精神的另一種表達。契約是權利的表現方式,權利實施的過程就是權利交換的過程,市場上一切在契約精神指引下交換的是權利??扑拐f:“市場中交易的不是經濟學家通常認為的有形實體,而是為特定行為的權利?!雹贒aniel H. Cole,Peter Z. Grossman. Principles of Law and Economics,Pearson Education,Inc.,2005,pp.4-5.契約精神,既表現在經濟領域,也表現在政治社會領域。經濟領域的契約精神和政治社會領域的契約精神的有機組合才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真正基礎。西方社會的社會契約理論正是法治的奠基石。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社會契約理論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正是《社會契約論》,成為法國大革命的福音書,并推動了美國革命。契約精神就是通過啟蒙運動而深入人心的。沒有啟蒙運動,西方法治精神的形成就失去了條件,失去了一次最重大的洗禮。③參見錢弘道:《英美法講座》,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2頁。

英美等普通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洛克的“政府契約”理論為近代法治理論奠定了基礎,使得社會能夠較為平和地過渡到現代社會,而不必經歷血腥革命。然而,普通法傳統并不是當時每個國家都具備的歷史條件。在近代化過程中,各國都需要按照自己國家的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啟蒙方式。所以可以說,是身處歐洲大陸而且集權化程度更高的法國選擇了盧梭。在當時的法國,大多數流行出版物還都是宗教類讀物,而且人均占有圖書數量非常有限。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盧梭的著作卻幾乎成了那個時代識字階層人手一本的必備讀物。雖然一些學者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對西方傳統的法統和法權造成了很大的破壞,成為近代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理論先聲。但是,這些影響是否是盧梭當時所能預見到的,或者說盧梭是否希望自己的作品產生這樣的效果卻是我們無法獲知的。無論在大革命中造成了怎樣的血腥和混亂,自由、民主和人權等基本概念正是被盧梭引入了大眾的視野,逐漸成為社會意識層面上的價值尺度。盧梭著作的這種作用是無法估量的。我們不能像普通法系學者那樣只看到盧梭的破壞作用,而忽視了法國當時的特殊情況,更不能抹殺盧梭為法治所作出的貢獻。更為重要的是,洛克和盧梭之爭應該使我們認識到,法治啟蒙者或者啟蒙運動的推動者們應當注重本國的客觀歷史特點,選擇與本國相適應的法治啟蒙道路,而不能照搬他國模式。④關于盧梭的政治法律思想,可參見錢弘道:《為盧梭申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中國的法治啟蒙與英法兩國的啟蒙明顯不同。這種不同首先就體現在了中國獨特的近現代化過程之中。在中國,五四運動是典型的思想解放運動,是具有里程碑式的啟蒙運動。五四運動的旗幟是“民主”和“科學”,體現的是“徹底地、不妥協地反帝反封建的愛國精神”。⑤有的學者并不贊同五四運動的精神是“民主”和“科學”。如英國學者瑪格麗特·麥克米蘭(Margaret Macmillan)研究“巴黎和會”的專著Peacemakers: Six Months That Changed the World(中譯名《大國的博弈:改變世界的一百八十天》),其中有專章談到中國及發生在中國的“五四運動”。她說:“5月4日是中國民族主義發展的里程碑,它代表了知識界動亂的整個階段,但更重要的是,它標志著中國知識分子開始抵制西方。1919年之前,他們尋求西方民主和自由主義,通常是因為他們找不到別的范例?!痹谖逅倪\動中,一大批知識分子脫穎而出,成為改造中國的精英,為中國的思想解放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五四運動沖破了禁錮中國人的封建專制主義牢籠,對中國社會的變革產生了巨大影響。它對中國共產黨的建立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便到今天,中國社會仍然深受五四運動影響。

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就是伴隨著思想解放取得的。沒有思想解放,一切的成績都難以談起。1978年以來,中國破除對領袖的個人崇拜,突破凡事都問姓“社” 姓“資” 的禁錮,沖破姓“公”姓“私”的爭論,這些都是重大的思想解放。思想解放為中國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中國因此煥發出蓬勃的生命力,中國因此創造了經濟奇跡,中國因此重塑了大國形象。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本質上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是中國社會的大改造,目標是用法治代替人治。用法治代替人治,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制度修補,而是對治理體系和能力的根本變革,是中國社會精神層面、思想意義上的革命。那么,中國就必須經歷啟蒙意義上的法治精神洗禮。問題是,中國當今社會是否可能經歷一場法治啟蒙運動?

一般而言,重大的思想解放運動都處于新舊制度或體制交替的轉折點,都首先出現了社會變革的條件。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五四運動、改革開放后的思想解放都是特定的歷史條件促成的。當前中國是否存在法治啟蒙的條件?實際上,中國的法治革命肇始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來的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成為法治啟蒙最大的歷史條件。改革促成了意識形態發生重大變化,促成了新思想的形成,促成了頂層設計的重大選擇。1999年憲法修正案的法治入憲和2014年中共中央出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成為法治進程中的標志性事件,具有里程碑意義。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為內容的“四個全面”戰略部署成為中國法治啟蒙的新的巨大契機??梢哉f,中國已經具備法治啟蒙的條件;甚至可以說,中國法治啟蒙運動已經開始。中國的法治啟蒙運動時間跨度相對較長,它更多地依賴于漸變的積累,而不是突變性的事件。在這種背景下,我們要回答的問題是,在中國的歷史條件下,由國家和政府主導的法治啟蒙運動應當如何進行,在這個過程中,法學學者又應當做出怎樣的貢獻。

二、動力論:法學學派的形成

法學家群體是推動法治精神形成的強大動力,中國法治精神的形成條件在學術上表現為法學學派的出現。法治精神的形成,必須以理論為基礎,以理論為先聲。法治精神也是理論的一種表現形式。

啟蒙運動的成就之一就是孕育了一個在世界上占主導地位的法學學派——自然法學派。正是以自然法學派為代表的學術流派的形成,才使得西方法治理論、西方法治精神形成一個系統;換言之,啟蒙運動、契約精神的弘揚、自然法學派的產生、現代法律體系的構建、西方法治理論和法治精神的形成,是一個合乎歷史邏輯和社會實踐的有機整體。

一個法學理論薄弱的社會是不可能盛行法治精神的。單維度的形式主義普法難以完成形成法治精神的歷史使命。要完成這樣一個艱巨的任務,需要一個條件,即法學研究的繁榮和理論的重大發展。學派形成就是理論發展和成熟的標志。因為“學派,是基于研究主體、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研究旨趣等要素而形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學術群體,是特定時期特定領域之學術思想和理論體系的杰出代表?!雹掊X弘道:《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興起與使命》,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那么,中國是否可能形成法學流派?

如前所述,中國客觀上正在進行一場歷時相對持久的法治啟蒙運動。法治啟蒙運動的一個伴生現象就是學派的形成。伴隨這樣一個法治啟蒙運動,契約精神得以弘揚,法治實踐不斷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得以形成,中國法學學派得以產生,法治精神得以最終成為社會的主流精神。法治于是被信仰。

“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概念⑦參見錢弘道:《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正在形成》,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 年2月6日;前引⑥ ,錢弘道文;錢弘道:《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及其界定》,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李步云:《法治實踐學派的哲學基礎是馬克思主義》,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 年7 月24 日;武樹臣:《法治實踐呼喚法治實踐學派》,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年7月24日;邱本、徐博峰:《中國法治發展道路與中國法治實踐學派》,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武樹臣、武建敏:《中國傳統法學實踐風格的理論詮釋——兼及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孕育》,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錢弘道:《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及其界定》,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 ;錢弘道、崔鶴:《中國法學實證研究客觀性難題求解——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啟示》,《新華文摘》2015年第2期轉載。的提出,實際上就暗含著上述邏輯。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概念是筆者在2012年提出來的。這個學術概念的提出既是筆者主持法治指數、司法透明指數、電子政府發展指數等具有創新意義的實驗總結,也是認真考察中國法治實踐和理論發展后作出的結論??陀^上,在中國,隨著法治實踐的步步推進,法學界出現了一大批學者陸續從抽象研究的范式轉向注重實踐的研究范式,從規范研究轉向實證研究,并且正在形成具有相同研究內容、方法和旨趣的群體。公丕祥教授認為:“以關注法治實踐經驗、強化法治實證研究為主要特征的法治實踐主義研究路徑,顯示出嶄新的研究氣象,廣泛而深刻地影響著中國法學與法治研究乃至社會科學領域。一個植根于中國法治實踐土壤之中,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寬廣的全球愿景的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正在茁壯成長?!雹喙椋骸吨袊ㄖ螌嵺`學派正在茁壯成長》,載錢弘道主編:《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17頁。公丕祥教授的觀點準確地描述了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正在形成中的趨勢。

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是以中國法治為研究對象,以探尋中國法治發展道路為目標,以創新中國法治規范體系和法治中國理論體系為具體任務,以實踐、實證、實驗為研究方法,注重實際、實效,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學術流派。張文顯教授認為:“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是對法治中國偉大實踐的理論回應,它以中國法治為問題導向,以實踐哲學為理論基礎,倡導實踐主義精神和實學精神。它實際上反映了中國法學研究的一種走向?!雹釓埼娘@:《中國法治實踐學派:一個成長中的學派》,載《光明日報》2016年10月24日。張文顯教授對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評價是客觀的,概括是精煉的。偉大的中國法治建設,法治中國理論建設,中國法學流派的謀建,契約精神的弘揚,法治精神的啟蒙,是一個缺一不可的邏輯整體。法治啟蒙不是純粹的哲理思辨,而是緊扣中國實際、深入中國法治實踐的具體行動。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倡導實踐主義、行動主義,法治精神只有通過具體的實踐和行動才能得到真正培育。

中國法治實踐學派這個概念被提出后,在國內外很快形成影響,并且得到了一大批學者的鼎力支持。李步云認為:“法治實踐學派最根本的特點在’實踐’二字。它的一些標志性活動,如測評法治指數、司法透明指數、電子政府發展指數,都是從一個市、一個省的法治現實中分析和歸納出來,其評估活動又緊緊服務于當地的法治建設實踐。它提煉出來的一些理論見解和改革建議,都是來自實踐又指導實踐。對我國法治中國建設的頂層設計亦應作如是觀,即必須從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出發,從中國的法治實踐出發,來提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理論、理念與制度安排?!雹馇耙?,李步云文。張文顯教授認為:“這些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后,我們才從法律轉向了法治,從規則轉向了更廣泛的實踐。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可以說是這種轉向的學術概括和提煉,非常及時。它更重要的意義是從學派角度提出一種方向,樹立一面旗幟,倡導一種精神,這樣就更能凝聚力量,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提供理論支撐?!?前引⑨ ,張文顯文。公丕祥教授認為:“當下中國正在茁壯成長的法治實踐學派,植根于中國大地上生機勃勃的法治實踐土壤之中,蘊含著深厚的法理基礎。這一法治實踐主義的學術研究取向,鮮明表達了當代中國區域法治實踐的法理邏輯,正在構成一種獨具特質的法治中國進程中的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闡釋系統?!?前引⑧ ,公丕祥文。近年來,浙江、江蘇、河北、西南等地先后建立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研究基地,法律出版社每年出版《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每年不定期推出“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專欄,圍繞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討論不斷舉行;更為重要的是,各項法治改革在實踐中陸續推進,法學研究問題導向比以往任何一個時候更加突出,一批注重實際、注重實效的學術成果陸續問世,法學研究發展出現良好態勢。種種跡象表明,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已經成為中國法學界的一個重大學術動向。雖然,學派的形成不是短時間就能完成的,但中國法治實踐和啟蒙運動為形成學派創造了基本條件。

三、對象論:培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

法治的核心目標是限制公權力,因此中國法治精神形成的一個標志是領導干部群體的法治思維普遍形成,官員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成為自覺,因此,領導干部是法治精神培育的核心對象。那么,中國官員群體是否可能普遍形成法治思維?促使官員法治思維形成的條件如何創造?這恐怕是人們最擔憂的問題。

我們必須正視嚴峻的現實?!案母镩_放以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一直是政府和市場博弈的過程。權力進入市場,參與市場交易,形成權力經濟,即“權力+市場”的經濟模式。權力成為官員手中的資本,與金錢一起共同壟斷大量資源和財富?!?錢弘道:《從權力規律看權力制衡》,載《中國法律評論》2014年第4期??陀^上,中國官場已經形成權力買賣市場,權力已經成為高度壟斷性的“商品”,權力買賣已經成為官場的一種政治生態,用金錢購買權力成為一些官員不得不接受的潛規則。長期以來,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組織人事制度被扭曲,鉆營小人得到重用,優秀人才無用武之地,干部怨恨,群眾不滿,嚴重損害中國共產黨的威信,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嚴重損害黨和國家事業的健康發展。?參見錢弘道:《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亟需改革》,載《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編委會:《法治參考》(內部閱讀資料),2014年12月29日。我們常常說,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特點是政府主導。政府主導,某種意義上講,是官員主導,因為政府的權力是依賴官員去行使的。我們現在要求官員在工作中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充分表現法治能力,但官員滿腦子潛規則,又怎能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政府官員的權力濫用恰恰是中國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現,也是中國法治精神形成的最主要威脅。

制度建設毫無疑問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首要條件。十八大以來,中國反腐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應的制度建設努力也應當充分肯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部署全面從嚴治黨問題,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就是近年來通過制度從嚴治黨的突出例子。十八屆六中全會后,中央很快出臺重大政治改革措施,啟動監察制度改革,設立監察委員會,北京、山西、浙江作為先行試點改革的省份。這次改革的目標是實現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這次改革的效果如何,需要時間來驗證。

官員群體的法治思維需要有計劃地培育。法治精神首先要灌輸到領導干部腦子里,法治啟蒙首先要從領導干部著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應當作為領導干部必修課程。筆者做了一項調研。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出臺至今已經過去兩年多時間,有多少領導干部認真閱讀過《決定》?答案是令人吃驚的。某縣級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到2%通讀過《決定》,某縣級法院不到3%通讀過《決定》,某中級法院也是不到3%司法干警閱讀過《決定》。上述調研數據僅是部分抽樣調查的結果,且樣本還是法治與經濟發達地區的省份。那么,按照上述調研數據,全國黨政干部、司法干警認真閱讀《決定》的比例就可以得到一個大概的推斷:全國大部分官員、司法干警不讀《決定》?!稕Q定》是中央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規定:“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秉h員干部連《決定》都不閱讀,怎樣領會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精神?法治精神的培育無異于奢談。

領導干部需要法治啟蒙,而且要作為重點工作有計劃地展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員干部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武裝頭腦,提升在法治實踐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實踐中自覺運用法治理論。法治理論教育必須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這是關鍵。完全有必要建立領導干部學習法治理論的常規性制度,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成為必修課程,對領導干部法治理論水平進行系統培訓,通過科學有效方式考核領導干部掌握、運用法治理論的能力和水平,有計劃、有步驟地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頭腦工程。

領導干部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武裝頭腦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領導干部要在法治實踐的各個環節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重點在于落實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提出的一系列法治建設的重大任務。在黨的執政活動中,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各個法治環節,將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作為一項基本要求。每項重大任務的實施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邏輯主線,充分論證每項重大任務的理論基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通過實踐來檢驗理論,組織力量,及時總結各種實踐經驗,發展完善理論。

各地要真正落實將法治成效納入領導干部考核體系。法治考核運用得好,會對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產生倒逼效應。要把法治成效考核作為培育法治精神的重大風向標,成為培育領導干部法治精神的指揮棒。據筆者調研,許多地方并沒有對法治成效考核做出認真安排。

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通過指標體系引領法治建設具體工作,通過法治評估培育法治自覺,這是一條培育法治精神的途徑。中國的法治評估已有多年實踐,它“既受國際法治評估研究的影響,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發展的邏輯延伸”。?錢弘道等:《法治評估及其中國應用》,載《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4期。以筆者主持的余杭法治評估實驗為例?!坝嗪挤ㄖ卧u估”從2006年啟動課題研究開始至今已有近10年時間。每年我們對余杭法治指數進行測定,分析數據,撰寫《余杭法治指數報告》,對余杭區委、區政府提出法治整改建議。余杭區委、區政府會根據建議對各部門限期整改。因此,余杭法治評估活動實際上是通過將法治指數作為引擎的系統工程,對法治建設的推進和領導干部法治精神的培育產生了積極效果。

筆者認為,要建立法治評估責任制,將所有領導干部的法治水平納入干部考核機制,將法治評估結果和責任人掛鉤。用法治成效考核政績,要適用于各級領導干部,要將“一把手”作為考核重點,切實執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規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备刹糠ㄖ嗡降目己藨敯ǚㄖ畏绞?、法治能力、法治精神等法治素養指標,并且作為干部升遷獎懲的主要依據,要在選人用人的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

法治評估機制是否科學直接影響著評估效果。傳統政績考核方法弊端很多,形式主義嚴重,浪費資源。余杭法治指數、浙江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司法透明指數、浙江及河北“陽光司法指數”等都已開始運用第三方評估機制。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最大優點是能發揮法治評估的監督功能。法治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制實質上是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眾有序的民主參與機制,這種機制能夠產生倒逼效應,迫使領導干部高度重視自身的法治素養和當地的法治成效,由此形成培育領導干部法治精神的良好氛圍。?錢弘道、王朝霞:《論中國法治評估的轉型》,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5期。

四、路線論:人民高度參與

中國法治精神形成的條件還表現為人民群眾能否真正參與。公民法治精神培育的最佳方式是參與。人民群眾在參與中得到法治啟蒙。每個公民只有在參與中才能真正體會主體意識,才能真正受到權利精神的熏陶。沒有參與,權利缺少行使主體,就只能躺在憲法和法律的文本上,就只能附著在口號和文件中。只有激活憲法,讓憲法得到真正貫徹實施,讓人民群眾擁有各種參與機會,才可能培育出法治中國必須具備的法治精神。

法治水平由人民群眾來評判。多年來,我們開展了法治指數、司法透明指數、電子政府發展指數等法治實驗。在每項實驗中,我們都設計了人民群眾的參與機制。實驗過程和結果表明,人民群眾參與到具體法治活動中,是最佳的法治精神的培育模式。例如在法治指數中,我們每年對杭州市余杭區的各個鄉鎮街道進行民調,讓人民群眾直接評價余杭區的法治水平。每次民調的被訪對象多達1000—2000人。這種方式比以往的普法宣傳更有效。普法宣傳是單方的灌輸,人民群眾是被動的。讓人民群眾給法治水平投票,一定程度上他們是主動的,與立法、執法、司法機關是互動的,是能產生互動效果的。再如在浙江湖州吳興區法院司法透明指數的實驗中,我們讓律師、當事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區居民等直接參與民調活動。又如,在杭州市電子政府發展指數中,我們設計了基礎設施、人力資本、在線服務三個維度,其中在線服務這個維度直接評估政府與民眾的互動水平,人民群眾是否能夠通過網站得到政府的高效服務,能否通過網站監督政府,能否通過網站參與培育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實驗表明,通過參與,讓人民群眾評判法治水平,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培育機制。

人民群眾應當更深入地參與基層民主與法治。充分保證村民自治,讓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直接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中國特色民主的一種表現方式,也是一種培育法治精神的最有效的途徑。盡管我們已經有許多成功的經驗,但實踐中還存在種種問題。最大的問題是,村民還沒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沒有成為基層法治的主體力量。村民無法參與到許多應該參與的村務活動中,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四個“民主”局限性極大。

我們對此也做了大量調研。調研發現,村支部書記是上級安排的,許多地方村支部書記長期不變,村委會主任完全聽命于支部書記,村一級組織幾乎成為低于鄉鎮的下一級政府,村民自治失去了實質性意義。有的地方,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同流合污,沆瀣一氣,成為利益共同體,瓜分集體利益,將道路、水庫、光纜等所有項目分包給親戚或朋友,蒼蠅成群,腐敗嚴重。有的村,一旦事發,整個班子成員被判刑,班子完全癱瘓。有的地方,村書記和村委會矛盾激化,熱衷于權力斗爭,導致村務工作荒廢,村民利益受損。還有些地方,黑惡勢力通過各種手段占據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職位,拉幫結派,為非作歹,村民敢怒不敢言,嚴重破壞法治。

上述情形在許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表現,成為基層法治建設的嚴重障礙。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人民群眾真正深入參與到民主和法治建設中去。唯有真正的參與,民主和法治精神才有可能在中國社會生根,才能從根本上實現自覺的法治。

人民群眾應當成為遏制腐敗的依靠力量。中央反腐敗的決心是大家肯定的,中央反腐敗的行動是大家支持的,中央反腐敗的成績是大家看得到的,但是反腐敗要依靠法治,遏制腐敗的力量要依靠人民。人民是遏制腐敗可以依靠的最強大的力量。只有讓人民真正成為監督各級政府權力的依靠力量,腐敗才有可能從根本意義上得到遏制。

如何讓人民成為遏制腐敗的依靠力量?權力既然來自人民,那就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歷朝歷代都有反腐敗行動,有的朝代反腐敗的威懾力巨大,但都沒有從根本意義上遏制腐敗。明代朱元璋的反腐敗近乎恐怖?!爸煸霸跉v史上曾主持政治整肅四次,時在公元1376和1393年之間,被檢舉的對象有政府高級官員、高級將領、公費學生、尋常百姓、各處地主,以及家族首長?!狈锤瘮可娣秶鷺O大?!昂椭鞣冈衼硗彩怯凶镏畱{據,一種含糊的道德上之罪名即可置人于死地(專家曾作估計,因這樣的檢舉而喪生的不下十萬人)。當案情結束之際,皇帝也以各項罪名將各審判官處死?!?黃仁宇:《中國大歷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80頁。朱元璋的統治如果有成效,依靠的是專制的恐怖力量。而今天中國需要的是走向法治的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依賴的應當是民主和法治,依賴的是人民的力量。民主是讓人民當家作主,法治是用人民的權利制約人民賦予政府的公權。惟其如此,民主和法治精神才能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得到真正體現。

中國有各種監督機制,黨內紀律檢查、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各種監督都已經成為權力體系的一部分。但各種監督機制尚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監督合力和實效并沒有得到良好體現。特別是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這些機制中,人民的監督力量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這也正是中國到目前為止,民主和法治建設不盡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五、結構論:權力向社會下放

法治的根基在社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意味著權力下放,民間社會力量與民間社會活力迸發,社會組織日益成長。民間組織是推進法治啟蒙的不可或缺的主體。發展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法治精神培育中的作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中國需要更多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遠沒有得到發揮。

社會組織是制約公權濫用的重要力量。我們講法治社會建設,就必須講社會組織的作用。離開社會組織,法治社會建設就變成空洞的說辭。社會組織是相對于政府、企業而言的,是政府、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社會組織之所以被稱為第三部門,因為社會組織不像政府擁有公權力,也不像企業具有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征。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起著推動法治社會秩序形成、促進法治社會良性運行的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規定:“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备鶕@個規定,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就被凸顯出來。

社會組織之所以能推動法治精神的形成,就是因為它具有獨立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等特征。因為獨立性,所以社會組織不依附于政府,可以成為監督制約公權的力量;因為非政府性,所以可以承擔政府權力清單之外的工作;因為非營利性,所以社會組織追求的是社會利益。法治精神與社會組織的上述特點是天然契合的。一方面,社會組織作為私人的自我組織,功能也日益擴張,在現代社會經常承擔部分公共事務的管理,從而對國家權力形成了擠壓;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的發展重新整合了個人力量,雖然社會組織不具有強制性權力,但組織起來的個人會形成制衡權力的一股力量,特別是輿論和道德上的力量,這就會逐步形成約束公權力、制衡公權惡性擴張的法治精神。

社會組織是凝聚法治共識的重要平臺。社會組織還將成為中國公共領域最重要的具體化載體,從而進一步成為中國公共輿論產生的重要平臺。哈貝馬斯從制度范疇解釋了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形式,他指出,公共領域具體有兩層意義:它既是公共權力運行的領域,也是私人聚集的場所。社會組織既是一種典型的私人的聚合,同時中國的社會組織也無往而不處于中國國家公權運行的影響之下,因而,社會組織是很典型的公共領域。哈貝馬斯進一步指出,當公共權力作用于公共領域時,就會產生一個批判性的空間,公眾就是其中的批評主體,而社會輿論就是主要工具。一方面國家權力話語必然試圖干涉和規訓公共領域,另一方面市民社會也必然會對公共權力話語做出自己的評論,從而形成對權力話語的抵抗和均衡。這里就形成了兩個共識凝聚的關系:一方面,在國家和社會之間,兩種話語體系互相沖突和調和,通過國家社會的“交往”,最終形成社會外部共識;另一方面,公民社會內部針對國家權力,也會不斷地產生競爭性的觀念和評價,這些觀念同樣會產生沖突并調和,也會形成市民社會內部融貫的話語體系。社會組織在這個過程中都會發生重要作用,它一方面是公民與國家話語進行交流和批判的平臺,可以借以形成國家社會都可以接受的總體性法治觀念;另一方面公民們通過不同的社會組織結合起來,使得各種觀點均可以形成有效的表達力量,通過代表不同群體的不同社會組織間的競爭、交流、溝通,最終形成社會內部的法治精神。

社會組織不僅在解構性和競爭性的角度,倒逼國家社會法治精神的型塑,以建設性、保護型的視角,社會組織同樣發揮著無比重要的作用。社會組織是一種有序化的公民組織形式,通過組織內部的理性化交往、溝通,可以形成更為理想、合理的觀點。成熟的社會組織將成為輿論的穩定器,法治秩序的發展前提是秩序的穩定性,這就需要社會存在一些基本的共識,而社會組織就是各種小共識的體現。如果社會長期不能形成共識,人民處于一盤散沙的原子化狀態,政府的無限權威就成為必須,國家成了社會利益的最高決定者,公民成了被保護者,這就會使得社會分裂,良性的法治精神也無法形成。另外,社會組織也是市民社會健康多元化的有效保障,從而保護了良性法治精神型構的環境。市民社會必定是多元化的,社會內部各利益群體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如果失去作為組織手段的社會組織,個人的競爭就會無序化、極端化,歷史上各種革命最后向暴政的蛻變就是證明,而社會組織為公民間的博弈提供了結構性的保護和支持,可以防止社會博弈中的過度非對稱均衡,避免某群體受到過度的歧視或壓制;社會組織的各種組織規則,也成為國家法之外的民間法,受到公民更多的主動認同,從而在國家法之外為社會博弈提供了一個更為靈活和柔性的制度保護。社會組織在結構和制度兩方面,緩解了社會內部沖突、社會與國家沖突,凝聚了社會共識,從而為法治精神的發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根基。

大力發展社會組織,完善法治精神自我塑造渠道,是今后應該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的任務。中國當前的社會組織無論數量和質量都無法滿足法治社會建設和法治精神培育的需求。社會組織在中國法治精神型構中的重要性尚未被充分認知,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大力發展社會組織,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良性發展。

其一,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培養公民參與精神。社會組織參與立法,可以有效提高立法的公平性與科學性。社會組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等獨特優勢,通過社會組織對民眾進行組織,有效地提煉和代表民眾利益,有序地參與各級立法,可以推動立法民主化,有效地遏制立法的部門利益化。積極研究社會組織參加立法聽證、論證、質詢的辦法,全面征求社會組織對立法的意見、建議;甚至可以嘗試委托有資質、有能力的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提出法律草案,以淡化立法中的政府色彩,加強立法對人民利益的代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優勢,鼓勵社會組織協助進行立法調研,以掌握社會新情勢,揭示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立法提供有效依據;鼓勵高校等學術團體以智庫形式參與立法,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以學術資源支援立法實踐。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得以有組織地參與我國立法事業,從而培育了公民的法治參與精神。

其二,鼓勵社會組織協助普法,強化公民守法意識。公民的守法意識是社會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社會組織是公民的自我組織,對公民在心理上具有高度的親和力和接受度??梢苑e極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全民普法工作,發揮社會組織靈活迅速、貼近一線的優勢。一方面,要將社會組織視為政府普法的重要補充,由于政府部門官僚科層制的特征,難免會在時效性、親和力上存在欠缺,影響普法效果;而各級政府工作繁多,無法兼顧,對普法重視不足,也會使得普法工作大打折扣。社會組織多層級、多區域的網狀結構,可以有效地針對本區域居民情況,結合組織自身的結構、目標、成員特征,參與普法工作。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普法渠道的優勢,大力加強城鄉社區、基層社會組織在普法工作中的任務比重,可以采取各種措施,支持各基層社會組織建立發展普法志愿者隊伍,開展基層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進行本區域針對性的普法。這一過程中,必將有效地強化公民的守法意識。

其三,鼓勵社會組織協助執法,加強公民權利義務觀念。社會組織參與協助執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法律實效。當前,我國還存在著一定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選擇性執法現象時有出現,執法程序缺乏規范性,透明度不夠,從而影響了法律執行效果。社會組織參與協助執法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發揮協調溝通作用,通過社會組織,有效地組織和引導人民,有序有效地進行利益表達,維護自身權利,從而提升公民權利意識;二是發揮社會組織的自身能力,協助配合國家各部門的工作,例如,相關的社會組織可以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國家機關的通知傳達工作等,通過公民參與,可以加強公民主動服務于法治建設的義務觀念;三是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功能,社會組織可以作為主體,對國家各部門的行政、司法等行為進行監督,申請各項信息公開,對各種國家權力活動的公平性進行質疑和批評,甚至可以自行發起公益訴訟,通過這些行為,從而培育了公民的監督意識。

其四,鼓勵社會組織提供法律服務,提升公民的法治認同感和法治有效性。將法律服務作為一種社會福利,積極鼓勵社會組織向公民提供各種法律服務。首先,從向下的角度,社會組織可以作為法律公共服務進入基層的中轉平臺,以基層社會組織為平臺,組織整合各種法律資源,直接向需要法律服務的公民提供幫助,特別是向弱勢群體傾斜,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其次,從向上的角度,社會組織應當提升自身專業性,從而向政府提供法律公共服務。政府應當積極簡政放權,在各種專業領域,向社會組織購買法律公共服務,使法律服務專業化、市場化。例如,各種法律實效的調研和研究、法律政策實施效果的統計,都可以交由專業社會組織操作;政府內部的各種評估、考核,也可以交由第三方社會組織,以提升評估的中立性、客觀性、有效性。

六、方法論:法治納入國民教育

黑格爾重視教化( Bildung )的作用,他認為,作為個體存在的人,要向著更高的精神普遍性存在提升,這種提升過程就是教化,即自然存在的異化。?黃小洲:《黑格爾教化思想的方法論特征》,載《廣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社會學學者將教育視為一種人的社會化的過程,所以國民教育是法治啟蒙的核心方法。法治教育應體現在從中小學到大學的整個國民教育中,以啟蒙教育逐步深入系統地培育起國民的法治精神。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規定:“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边@一規定要求明確,但任務艱巨。

張文顯教授認為:“厲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啟蒙教育為先導?!?張文顯:《厲行法治需以法治精神的啟蒙教育為先導》,載《法學》1989年第4期。文顯教授這里所說的“啟蒙教育”的對象是全體人民,但青少年的法治啟蒙教育更顯得迫切。這不僅因為我國青少年法治觀念淡薄,由此引發違法犯罪現象呈現持續高發態勢,還因為青少年群體是影響我國法治建設事業成功與否的命脈。在中小學開展法治啟蒙教育是做好法治精神培育與弘揚工作的關鍵環節,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法治教育要“從青少年抓起”。西方許多國家都十分注重法治啟蒙教育。例如美國,專門出臺了《1978年法治教育法案》,成立了法治教育協會,編制了專門系統的法治教育教程,并通過多元互補的法治教育方式強化培育中小學生的法治精神,值得借鑒。

我們以往的中小學教育過于重視應試教育,雖然多年來也強調素質教育,但并沒有改變應試教育的狀況,中小學生讀書考試極為辛苦,在一定程度上淪為考試機器。而素質教育首先應該讓每一個學生懂得自己的權利,但很多學生連權利為何物都不知道,這是我們當下教育體制的悲哀。在中小學開展法治啟蒙教育,讓中小學生從小培養獨立的人格,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也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這是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的培育。筆者嘗試開展法治啟蒙的實驗性研究。2015年,筆者與浙江省金華市浦江縣黃宅中學開展法治啟蒙的合作實驗。中學生非常歡迎深入淺出的法治啟蒙課。他們已經具備了接受初步法治啟蒙的知識基礎,12—19歲是進行法治啟蒙的最佳年齡段。實驗結果表明,中國可以嘗試廣泛開展法治啟蒙教育實驗,但最大的困難是法治啟蒙教育的師資力量不足。

法治啟蒙教育已變得十分迫切。雖然我國法律知識教育已經歷了1979—1990年的啟動階段、1990—2000年的推進階段、2001—2010年的拓展階段、2010年至今的深化階段,?王敬波:《號脈青少年法治教育》,載《中國德育》2014年第22期。但仍然停留于一般法律知識的介紹,法治教育作為專門的一項重點工作推進存在著諸多困難。目前沒有在學科設置、課程標準、課時保障、師資力量、考核體系方面明確法治教育的獨立性、系統性和主體性;對法治教育指導實施的方式比較單一零碎,還沒有形成一個包含法治教育理論研究、法治教育試點示范、法治教育經驗總結、法治教育方法創新、法治教育考核體系確立等重要工作在內的系統領導實施體系。?夏丹波:《中小學獨立開設法治教育課構想》,載《人民論壇》2015年第8期。在法治中國建設的艱巨任務之下,提升法治啟蒙教育質量變得十分迫切。法治啟蒙教育開展應全方位、多鏈條、重實效。首先,應通過編制法治啟蒙教育中長期規劃,編寫適合不同年齡段中小學生的法治教育專門教程,切實將法治教育納入中小學整個知識教育體系中;其次,吸取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的失敗教訓,借鑒率先開展法治啟蒙教育的經驗,設置靈活而生動的法治教育方式,使法律成為中小學生自覺自愿學習的重要知識;再次,通過對教師、家長與社區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發揮成年社會主體在中小學法治教育中的引領作用,將法治精神潛移默化地植入中小學生的價值觀中。

作為國家未來發展的中堅力量,大學生應是專業素養與法治精神兼備的群體。然而,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法治素養令人擔憂。高校法治教育明顯存在“短板”。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高校就開始針對非法學專業在校生開設《法律基礎》這門公共必修課程,對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姚建宗:《當代中國的社會法治教育反思》,載《大慶師范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從這一實踐現況而言,高校法律教育早已存在。但是,為何實踐中出現了大學生法治素養令人擔憂的狀況呢?

第一,課程合并帶來高校法治教育的實質空位。2006年,中宣部與教育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16號文件精神,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兩門課程合并成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從2006年至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只有兩章法治教育相關內容,由于這兩章法治內容被置于教程后面,在有限課時的安排下,法治教育課時常常被思想道德修養內容擠壓替代,連計劃中的六課時都難以保障。由此反映出當前高校法治教育定位不準的問題,基于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之間存在關聯性的簡單考慮,將兩者合二為一,使法治教育置于道德教育的從屬地位,實踐操作上又進一步消弭了這種從屬地位,直接帶來了法治教育空位后果。尤其是在社會急速信息化的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空位的危害被無限放大出來。?大學生群體思想活躍、求知性強的,而信息海洋瞬息萬變、良莠不齊,正確引導學生判斷信息,是高校法治教育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參見耿兆輝等:《中國高校法治教育的問題與路徑選擇》,載《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第二,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單一,法治精神培育效果差。即便在能夠保證六課時法治教育的高校,在短暫的授課時間以及大班教學的情況下,教師根本無法把法治精神講深講透,更沒有時間與辦法帶領學生深入實踐切實體驗與感受,致使高校法治教育沒有起到應有的法治精神培育效果,充其量只是粗框架的法治宣傳。

第三,教程內容陳舊并與實踐嚴重脫節?!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教程因其主干部分——“思想道德修養”內容與時俱進性不強,沒有及時修訂,但法律基礎內容則因我國法律修訂與制定需要每年進行修改,因而出現了高校法治教程中法律知識陳舊現象,加之大量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授課教師來自非法學專業,從而使學生接受了過時的法治教育。

高校法治教育如何去“短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發展路徑,其實已經設定了高校法治教育的改革方向,即開設專門的法治公共必修課程。作為各個學科的通識課程,法治課程應專門獨立設置,不與思想道德修養合并講授。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從教材編寫、課程安排、教學評價、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抓緊完善憲法和法治教育的保障機制。未來高校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培育功能值得期待。根據十八大報告規定的“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要求,未來高校法治教育教程不僅要有具體法律條文的分析與運用,也要重視法治精神的論述與培育,著重從強調憲法精神、權利保障、權力制約、法治責任等方面培養大學生的法治精神。在法治教程具體內容安排上,根據十八大報告規定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針,具體確定教程內容體系,引導大學生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各環節,正確認識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陳大文,王一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大學生法治教育新任務探討》,載《思想理論教育》2015年第2期。唯有如此,才可能成功地實現對大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這既是加速法治化進程不可或缺的精英層、中堅、骨干力量打造的需要,同時也成就了一支通過多種途徑、運用不同形式對國民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力量。?莫良元:《高校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載《中國大學教學》2013年第12期。

目前,中國的法治教育師資力量與法治教育任務相比遠遠不夠。如果將法治教育納入整個教育體系,必然要配備大量且專業的教育人才。而且,我們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師資隊伍自身的法治水平也急待提高。無論是學前教育和小學教育中的虐待和體罰事件,還是學術不端和師德敗壞行為,都是法治教育環節所存在的問題。

一個方面,我們可以通過對教育系統原有師資進行法治培訓,有選擇性地使一批非法學專業教師逐步具備法治教育資質,解決專門法治教育教師短缺的眼前困難。從高校法治教育層面來看,雄厚的師資力量能夠推動高校法治教育的進程,擁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專職教師能在充分認知大學生心理特點的基礎上采用靈活多變的教學方式、言傳身教的法治理念、豐富多樣的社會實踐進行教育。?攀紅霞、張萬紅:《我國高校法治教育的問題與路徑》,載《煤炭高等教育》2015年第2期。但當前大多從事法治教育的教師來自馬克思主義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不具備法治教育的專業能力,在短時間內配齊專業法治教育教師有難度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讓非法學專業教師接受各種形式的法治培訓,增強其法治教育能力,以此解決師資短缺問題。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設有法學院的高等院校特別加強培育不同層次的法治教育人才,并盡快輸送到法治教育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美國的法治教育課程一般由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的教師擔任,教師具備較為健全的法律知識和實踐體系。這就保證了法治教育有一支專業化、學術化、高質量的師資隊伍。?謝佑平、王永杰:《多元視野下的美國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徑、策略及啟示》,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年第3期。未來無論是中小學還是高等院校,都需要大量具備法學專業背景的師資人才,這些專門人才具備良好的執行力,能夠很好地完成法治教育工作,實現法治精神培育與弘揚的目標。良好的執行力在法治教育中指的是教育者自身首先要有很強的服務意識和積極的工作態度,其次要有使被教育者自愿接受的教育內容的編排能力。?宋世勇、肖周錄:《香港地區廉政法治教育的基本內涵及經驗》,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0年第3期。這就要求法學院提高自身法學專業教育質量,確保輸送出的法治教育人才具備法治教育上的高素質與高能力。無論哪種法治教育師資力量的增強途徑都需要財政資金等外部條件的支持。這決定了法治教育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保障充足財政資金供給的基礎上,加強法治教育師資力量培育的組織建設,創設良好法治教育的外部環境,?吳巧慧:《抓住青少年法治教育兩大路徑》,載《中國德育》2014年第22期。才可能培育出合乎要求的法治教育師資力量,并能充分發揮這些師資力量的有效作用。

結 語

中國法治的前途有賴于法治精神在中國土地上真正生根發芽、茁壯成長。法治精神的培育不單純是政府、學校等個別部門的工作,而是全社會的工作。法治精神是每個人的財富,每個人都是弘揚法治精神的直接責任人。法治精神的型構過程是一場真正意義上的思想啟蒙。法治啟蒙不是紙上談兵,而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行動。法治啟蒙要體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建設中,要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的具體實踐中,要體現在從中小學到大學的整個國民教育體系中,要體現在每個人和社會組織的積極努力和奉獻中。當權利真正得到珍視和保護,當法治精神真正主導社會,當一切服從法律變成自覺,中國才可以說真正邁進了一個法治的國度。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特點就是行動,就是要做法治精神的傳播者,做法治啟蒙運動的推動者。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正是適應法治啟蒙的需要而產生的,法治啟蒙需要中國法治實踐學派。中國法治實踐學派走進實踐傳播法治精神,在理論創新中傳播法治精神,在捍衛權利中傳播法治精神。

[學科編輯:倪 斐 責任編輯:濮長飛]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is a major and urgent task in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form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involves at least six key elements,namely ontology,driving force,goal,route,structure and method. The essence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enlightenment and emancipation enabled by the thoughts on the rule of law. The strong impetus to cultivat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comes from the formation of schools of law. The core goal of the rule of law is to oversee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so leaders should be the core object of the cultivation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ing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should adhere to the mass line and protect people’s participation rights. The power in a society governed by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distributed to the lower levels of the social hierarchy and enoug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roles played by different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ultivating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method of cultivating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is education,which constitute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general education.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enlightenment of the rule of law;Chinese school of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杜維超博士、博士后方桂榮分別參與第五、六部分的寫作和其他部分的改校。博士后馮燁、章彥英、康蘭平、李嘉、王朝霞、肖建飛以及博士生張潔、竇海心、崔鶴、謝天予參與資料收集和校改討論。本文系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法治政府建設標體系研究”(13JZD001)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司法透明指數研究”(13AFX012)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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