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計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案(被申請人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拘留15天)
申請人計某某與被申請人鐘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1年生育大女兒,2013年生育小女兒。2016年計某某懷孕期間,鐘某經常打罵計某某。2016年5月25日計某某從醫院生完兒子回到家,鐘某不僅把計某某驅逐出家門,還同其母毆打計某某致使計某某身體傷口開裂及背部受傷,被派出所出警制止。經派出所教育和警告后,鐘某將計某某送往醫院救治。計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柳江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到申請人計某某居住的社區婦聯以及派出所進行調查取證,發現被申請人鐘某的母親性情暴躁,經常打罵兩個孫女,更因計某某沒有生育兒子而聯合鐘某對計某某進行打罵,婦聯多次上門調處,均被趕走。計某某多次向派出所報案,均未能制止鐘某及其母親的家暴行為。計某某無奈,2016年5月30日向法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鐘某未收斂。
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計某某的申請符合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鐘某對申請人計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鐘某毆打、威脅申請人計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該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法院作出裁定后,直接到鐘某家中送達,并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不料,鐘某及其母親不但沒有收斂家暴行為,還對計某某進行打擊報復。計某某在保護令保護期間再次向法院求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并報本院院長簽發,依法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鐘某進行拘留15天的處罰。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它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事項,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離婚案件中,公婆受傳統生育觀念影響,導致婆媳關系緊張,甚至釀成家庭暴力。而受害人往往因內心感到愧疚不愿向社會公開求助。隨著社會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加深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在遭遇家暴時不再忍氣吞聲,而是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