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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律與情理的沖突與協調

2017-05-13 01:14代影紅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情理協調沖突

【摘要】在我國法治實踐中,法律與情理之間的沖突問題一直存在。這是由于法律和情理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屬性和價值取向,但情理并非僅是一種主觀價值判斷,尤其在悠長的歷史背景下,情理已經逐漸成為了一種民族法律文化的價值淵源,可以彌補現代法律的價值缺失。情理與法律在內涵上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本文從法律與情理的涵義、關系,法律與情理沖突的表現、原因等方面進行論述,以求找到解決法律與情理沖突的途徑。

【關鍵詞】法律;情理;沖突;協調

一、法律與情理概述

1、法律的涵義

何為法,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定義: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痹谖覈F代法學界,大多學者將法律定義為:“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對法律的定義也有廣狹義之分,廣義是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狹義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北疚闹兴脼閺V義上的法律。

2、情理的涵義

有學者認為,“情理”是為一個社會的普遍民眾長期認同,并且至今沒有被證明是錯誤的基本的經驗、基本的道德以及為該社會民眾普遍認同與遵守的是非標準、行為準則。日本學者滋賀秀三就將情理解釋為“常識性的正義平衡感覺”。這樣的情理包括人與人之間的自然情感、人情世故、風土人情、風俗習慣。情理是由民眾產生的,并普遍反映了社會的主導意識和道德觀念。情理既包括“情”的因素,又包括理的含義,丟棄哪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故所以說現代的“情理”通常說的是人之常情和事物的道理。

3、法律與情理的關系

法律與情理的關系,即情理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情理的升華。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時要考慮到許多情理因素,將社會人情納入到法律之中。清末法學家沈家本,在比較了中西法律、法學之后曾提出:無論舊學、新學,“大要總不外‘情理二字”,“不能舍情理而別為法也?!绷硪环矫?,在現代文明社會,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是法律。法律相對于情理,能夠解決情理無法解決的問題,能夠更好地維護我們個人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治理社會,有助于實現法律調解社會的作用。

二、法律與情理沖突的表現

1、法與情在立法中的沖突

我們都知道,我國長期以來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儒家文化推崇倫理,認為情理高于法律,顯然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價值觀已不能適應當代的發展。古代立法時所體現出的部分“情理”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變遷已經需要做出與當今社會相對應的改變,那些不符合當代社會精神的“情理”終將被拋棄。當然,另一方面,立法者個人的“情理”左右所立之法。正如徐國棟先生所說:“歷史已經證明立法者并非萬能,他們不過是推到立法者位置的常人,我們預料不到的事情,他們同樣可能預料不到。我們的認識有什么局限,他們可能有同樣的局限?!绷⒎ㄕ叩膬r值觀等直接影響法律中所體現出的道德倫理價值,立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與情理的沖突。

2、法與情在執法中的沖突

社會是不斷變化的,而法律是穩定的,怎樣把穩定的法律運用到不斷變化的社會中,是執法這的一大難題,要求執法者要充分理解法律,理解立法者的意圖。但是,由于每個人的思維、價值、經歷等的不同,每個人對同一件事物的認知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很難要求執法者正確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所以,在社會中執行的法律,一般都是執法者綜合各方面之后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做出的結論,可以說,執法過程也是一個情理理解法律的過程。

3、法與情在司法實踐中的沖突

法律和情理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是體現和反映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者在審判案件時,不僅要遵守法律,以法律為依據審判案件,做出的結論更要符合情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如果不考慮情理因素,那么做出的結果便很有可能不被民眾接受,也會破壞司法的公正性,法律的權威性。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法官可能由于經驗法則運用不當,造成法與情之間的沖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審判絕不是法官對法律簡單、機械地運用,而是社會生活各種關系和矛盾在審判中的集中體現。如果法官在運用經驗法則時,不注重情理因素的考慮,違背良知、理性、常識、常情,不加以限制,不符合生活經驗和邏輯法則,就很可能使判決不被民眾所接受,引發社會矛盾。

三、法律與情理沖突的原因

法律與情理屬性、思維方式的不同造成了法律與情理的沖突。第一,法律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在私有制和階級的背景下而逐漸產生和發展的,是一個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程,其主要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以實現統治階級利益為目的,而情理是人們自發形成的,是社會成員在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平等互助體系,更多地是人們對社會現象的價值判斷,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目的。第二,由于中國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民眾與法學家的思維方式是不同的,普通民眾總是從情理方面來思考問題,而法學家的法律思維也許并不符合民眾平時的認知,這也是為什么我國有一些法官按照法律做出的判決,民眾卻無法理解的原因。

四、法律與情理的協調

埃利希指出:“大多數人自愿地遵守法律秩序,是因為他們意識到法律秩序是他們的秩序,是他們作為其中一員的社會共同體的秩序?!狈膳c情理的協調,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入手:

1、立法中,融情與法

正如蘇力所說:“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比绻胍癖娮杂X的遵守法律,就必須將情理融入其中,符合情理的法律才可能是一部“良法”,才會得到人民群眾自覺的支持與遵守。所以,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應做民族精神的代表,融情入法;當然,立法者還要重視法律的地方性,將風俗習慣的內容納入到法律體系當中,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民情的法規規范。

2、司法中,注重法律與情理的平衡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會經常碰到法律與情理的沖突,上文也提到法官審理的案件有時會引起民眾激烈的討論。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將情理融入到法律之中,以使案件的判決更能被民眾所接受。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會牽動著許多當事人的利益,要想法律真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官行駛自由裁量權就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法律與情理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方面最大限度的維護法律的價值是必須的,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事務、社會存在的復雜性、多變性,要從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出發進行價值判斷,使得最終做出的裁判符合認識邏輯、社會情理和法律價值。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 恩格斯.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 1960,3:378.

[2] 張文顯. 法理學[M]. 法律出版社, 2006:100.

[3] 陳忠林. 常識、常理、常情:一種法治觀與法學教育觀[J]. 太平洋學報, 2007(6).

【作者簡介】

代影紅(1991—),女,安徽臨泉人,四川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應用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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