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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叉詢問制度的必要性

2017-05-13 01:06付沁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平等

付沁

【摘要】中國的交叉詢問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實。但是,交叉詢問制度在認定案件事實、保障庭審雙方平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對交叉詢問制度對認定事實的作用的闡述來強調交叉詢問制度的必要性。

【關鍵詞】交叉詢問制度;事實;平等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交叉詢問制度的立法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可以訊問被告人?!钡谝话侔耸艞l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p>

基于對我國交叉詢問立法制度以及司法運行現狀的分析可見,交叉詢問由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總體上仍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形式化層面,缺乏司法運行的靈動性與運行通暢的激勵與保障機制。交叉詢問的本質上是控辯雙方對立的辯證形態,雙方自始至終處于對立的地位,相互攻擊對方主題的瑕疵,就事實真相進行爭辯。哲學家愛德華·狄蒙諾認為,事實可以分為“相信事實”、“經驗事實”以及“競技事實”。適用于刑事訴訟中,則為訴訟的始終雙方各自提供“相信事實”,以交叉詢問程序進行檢驗。至于檢驗的標準與方法,則借助“經驗事實”,而訴訟兩方對立的結構,實際上宛如博弈競技,是以“經驗事實”求取“競技事實”,因此交叉詢問的目的在于探究“競技事實”,亦即在符合證據法則之下尋找出的真實。因為針對具體的案件情況,需要傳喚哪些人作為證人,是控辯雙方最為清楚。所傳喚的證人對該案件具有何種知識,也是申請傳喚雙方最為了解。而如何識破證人所做的供述的虛偽與否,也是對方當事人最為清楚。并且為使被告人得以接受審判的結果,關于證人所做的證言究竟是否真實,應以被告人方親自對其進行詢問最為妥當。而審判者對審判的結果并不具有利害關系,由其進行的詢問不具備以上優點。同時,如果所有證人都既誠實又聰慧,且謹守“說實話、完全的實話、除實話不說”的宣誓精神,如果所有雙方的辯護人都有起碼的經驗,結合誠實與智慧,而且同樣宣誓發揮完全說實話、無實話不說之精神,當然就沒有必要進行交叉詢問,也不必設有進行交叉詢問的人。但是證言如果虛實不定,案件就會呈現混沌不明的情況,真相難以浮現。此外,證人本身的知識以及記憶力也是有限的,即使誠實的證人也可能發生錯誤,即使同時經歷事件發生的不同的人,也可能出現不同的陳述。這些都阻礙了對案件真實的發現,需要依賴雙方信賴的檢視程序逐一加以檢視,目前還沒有發現可以替代法庭交叉盤問的方法,可以區別真話與謊言、把夸張的陳述還原至真實的方法。通過與案件切身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證人實施的交叉詢問,不僅能夠將證詞的貌呈現出來,而且通過交叉詢問的進行過程,可以當庭顯示出證人陳述的表情,前后答話有沒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而且能夠檢視證詞的可信度,相比僅憑法官或者檢察官一方的能力在審判中或者在庭外所得到的證詞更為清楚。案件事實雖然僅有一個,但是檢察官與被告人和辯護人依據各自立場所主觀認知的“相信事實”,往往具有很大的分歧,而只有通過交叉詢問過程,各方當事人親自進行推敲證據、交叉詢問證人,并竭盡各自所能所呈現的“競技事實”,才能夠竭盡檢察官與被告人以及辯護人依其主觀立場所認定的“相信事實”,達到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的目的。

我國刑事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削弱法官職權調查的權力,強調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積極作用,保障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以實現審判程序的公正、正義,這也是現代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要求。比較法官直接詢問與控辯雙方交叉詢問兩種方式,交叉詢問首先能夠體現訴訟主體的參與性。由控辯雙方主導的證據調查過程,由控辯雙方將證據呈現在審判者面前,控辯雙方因此獲得充分的機會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充分的機會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進行辯論,且有充分的機會讓法官能夠看到提出的證據與展現的過程,由此,控辯雙方的人格尊嚴與主體意識得到了充分的尊重,體現了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性。其次,交叉詢問制度體現了訴訟程序的對等性。在交叉詢問的過程中,裁判者給予雙方參與者平等的參與審判與影響裁判結論平等的參與機會,對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與關注,為各自發揮其職能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以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同時,交叉詢問可以推動控審分離,可以進一步弱化法官的職權審查,實現裁判者的中立性。另外,交叉詢問制度也充分體現了訴訟程序的公開性。程序公開是程序公正的保證,控辯雙方通過主詢問、反詢問、再次主詢問、再次反詢問的反復詢問過程充分展示了當庭質證的言辭原則與審判公開原則。交叉詢問制度使控辯雙方得以充分陳述意見、相互質疑辯論,將所有的卷證資料,置于公開的審判程序中接受檢驗,法官的審理基于直接查看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的表現,直接觀察控辯雙方與其他人證的表情與肢體語言、態度,因此有助于填補法官形成判斷與心證的漏洞。正是基于交叉詢問制度所表現出的對控辯雙方主體地位的尊重與對等,開放控辯雙方的攻擊與防御的求證過程,體現訴訟程序的公開與透明,案件審理所形成的最終判決結果也易于為當事人所接受,從而能夠達到化解社會矛盾,解決訴訟糾紛的良好效果,實現司法的公信力。

近年來,我國司法體制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也不斷的增強。社會公平、司法公正、權利平等更是廣大人民群眾所追求的目標。正是由于人民法治意識逐步完善,也為發展在保障控辯平等、實現訴訟公正和司法正義等方面具有優勢的交叉詢問制度創造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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