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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加大金融支農的政策力度

2017-05-19 08:14本刊輯
中國農業信息 2017年3期
關鍵詞:農村金融金融服務金融

不斷加大金融支農的政策力度

對農業實行金融支持保護,既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也是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進入轉變發展方式、加快推進現代化的關鍵時期,農村金融應該發揮更加重要、更有擔當的作用。然而,我國農村金融盡管在不斷改革創新,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的水平相比,還是與現代農業的需要相比,農村金融都存在比較明顯的提升空間。

1 頂層設計與政策實踐

進入21世紀,黨中央和國務院推動金融支農的政策力度在不斷加大。黨中央十六、十七、十八次黨代會的報告均強調農村金融問題。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圍繞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明確了金融機構分類改革、農村普惠金融、涉農資金投放、創新服務產品、發展農業保險、財稅重點支持等多項政策框架。中央一號文件也多次強調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2015年,國家數次降準降息,重點支持農村創業和農業金融服務。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開展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貸款試點,堅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穩妥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推進改革試點。

總體上來看,目前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種類大大增加。商業銀行、農信社、各類小型信貸機構、合作性金融組織、擔保機構、保險企業等都在以各自的方式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一個多元化、多層級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經形成,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框架也基本成熟。但是農村金融服務的高風險、高成本、信息不對稱等固有特征仍沒有消除,各地在落實中央農村金融政策時存在一些具體的問題仍待破解。

相關地方圍繞扶持“三農”發展、服務縣域經濟,重點創新金融組織、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著力破解當前農村存在的融資難、擔保難、金融服務薄弱、金融總量不足、信用環境不佳等問題。

2 金融支持農業存在的核心問題

2.1 金融機構自身發展面臨多重挑戰

(1)農村金融發展的配套建設滯后。我國金融體系在農村的基礎設施有待加強,在抵押擔保處置、征信體系、金融法律、金融司法系統等方面表現明顯。

(2)農村金融服務人力成本偏高。過高的人力成本是影響商業銀行涉農貸款積極性的主要原因。

(3)涉農中小銀行利率市場化壓力大、信用風險大。由于涉農中小銀行的利潤絕大部分來自于存貸款利差,在利率市場化的壓力下,存款利率存在上升壓力,而貸款利率受制于大銀行,在這種背景下,中小銀行發展農業金融實際上是先天不足。

抓改革,機構編制人員100%到位。林芝市局于2014年8月升格為正縣級建制,市政府直屬部門。在該局推動下,各縣(區)局相繼升格為正科級單位,市編辦發文成立6縣食品藥品稽查隊(副科級),將巴宜區稽查職能劃入區綜合執法局。市局核定編制28名,現有干部職工41名;7縣(區)局現有干部職工65名,人員最少的6人,最多的13人。

(4)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考核機制不利于支持農業。如何權衡商業可持續與支持農業發展的公益性目標一直是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當前各種創新的農村金融服務模式實際上還面臨著銀監部門等多個部門一定程度上的制約。農村金融機構需要更加寬松的金融服務環境。

2.2 農業金融服務存在諸多障礙

(1)新型經營主體的貸款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目前,各地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小額貸款一般在3萬~5萬元以內,作用相對有限。

(2)融資渠道窄、種類單一,不利于新型主體做大做強。

(3)現有貸款產品期限與農業生產周期不匹配。從涉農小額貸款發放情況來看,絕大部分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以提供流動性資金為主,這與農業生產的投資周期不匹配。

(4)農村缺少現代金融服務。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對于農戶的農機設備等資產設備投入,農村金融系統往往以融資租賃等方式予以支持,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尚處于發展的過程中,農村的融資租賃更是缺乏。

(5)農業保險的市場決定性作用仍待培育。當前農業保險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在覆蓋面、保險水平和管理機制等多方面有待改善。農作物沒有做到應保盡保,保障水平低,保險公司經營不夠規范。

3 加強金融支持農業的政策建議

通過確權可以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房抵押擔保奠定產權基礎。在現有產權安排下,因為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農民的金融需求被抑制,農村資源資產無法激活并抑制經濟增長潛力,可持續的市場化機制也難以建立。確權需要各級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扎實有序推進,為土地流轉和規?;洜I夯實基礎。

3.2 建立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探索農房等抵押資產的市場化處置機制

在確權的基礎上,繼續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房的抵押擔保機制,特別是通過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實現抵押物的市場化處置。只有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土地經營權、農房等才能在農村范圍內實現自由流動。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改善農村信用環境。發揮征信系統服務小微企業和農戶的作用,擴大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覆蓋范圍,建立具有較高可用度和可信度的企業和農戶的信用評級標準。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

3.3 做好農村金融服務與農村經營主體的對接協調

在農村深化改革和農業加速現代化的過程中,從生產角度看,農業產業化已成為重要導向,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合作社、生產基地等新型經營主體不斷發展壯大,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鼓勵各種類型的農村金融發展,根據行業特征、產業規模,鼓勵各金融機構針對性地推出符合新型經營主體需求的金融服務和產品,降低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探索小型草根非正規金融組織與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模式。

3.4 深化金融改革,推進農村現代化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從長遠看,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的機構在不斷增加,服務產品也在日益豐富。但是仍需要進一步推動金融結構拓展創新業務,引入更多民營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各地可以根據當地金融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適時開展農村領域的融資租賃、土地信托、產業鏈金融和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理順政策機制,完善正向激勵和風險控制,讓金融機構更好介入農業產業鏈并提供專業化服務。

3.5 促進農村金融體系專業化分工,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農業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地方股份制銀行、小額信貸公司、融資擔保機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都要發揮相應的作用。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大量小型機構,需要配套服務和支持,包括技術咨詢、后臺分工等。實行專業化分工,可以有效降低小型金融組織經營成本和風險。支持金融服務機構之間加強合作,開展跨行業合作,例如銀行與保險、擔保行業之間的合作、銀行與租賃等行業的戰略性聯合,分擔農村金融市場風險,做大農村金融蛋糕。

3.6 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提升農業保險的賠付能力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選擇農業保險發展模式,根據當地產業特色,開發特定經濟作物、畜牧產品等多樣化農業保險品種,滿足不同區域、不同作物和不同經營主體對農業保險的差異化需求,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同時,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的責任認定、理賠細則,確保應保盡保。此外,在堅持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定位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作用,在產品設計、風險分散等方面,發揮農業保險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經營自主權,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

(本刊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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