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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

2017-05-20 18:54李倩楠戚海琴張月曉
科學家 2017年2期
關鍵詞:責任擔當政府職能

李倩楠+戚海琴+張月曉

摘要霧霾屬于霧、霾的混合物,霧為自然天氣現象,是空氣中的水汽氤氳,以灰塵為凝結核而成的,而霾的核心物質為空氣中的懸浮煙塵、灰塵等,其被人類吸入后會粘附于呼吸道與肺葉中,會嚴重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霧霾屬純公共物品,治理霧霾時政府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確保各項工程能夠有序展開,以便提高霧霾治理效果。

關鍵詞政府職能;治理霧霾工程;責任擔當

大氣污染形成因素諸多,比如人類活動所排放的廢氣超過了大氣環境污染物接納程度,導致不能被凈化的廢氣留存于大氣中,并不斷疊加與復合,使得大氣環境污染更為嚴重。霧霾是環境問題最嚴重的一種,其污染源廣泛、影響面積大,亦會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傷害,為了人類能夠持續生存、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要積極發揮政府職能以有效治理霧霾。因此,探討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對霧霾治理工作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

1霧霾治理現狀與實施困境

1.1制度不完善

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并不完善,其間存在諸多明顯的缺陷。排污收費制度是國家對污染者征收排污費的稅收制度,此項制度務必做到事前預防,提前向污染者收取治污費用,但目前多采用的排污收費制度并沒有此種目的,仍有諸多污染者不承擔責任,亦沒有相應的經濟手段對此進行處理,污染者根本沒有積極治染的意識。

1.2財稅政策滯后

我國清潔能源財稅政策較為滯后,化石能源仍是毫無抑制的被消耗,而國家經濟發展與能源息息相關,清潔新能源為石化能源替代的關鍵,以此才能確保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但清潔能源的不斷發展均需政府支持,政府應提出科學適宜的財稅政策對清潔新能源開發做支持,其間包括財政政策與稅收政策,但是現階段我國并沒有系統有效的財政支持政策。盡管政府對此作出了很大的資金投入,不過經費于機構運轉中被占用,用到清潔能源技術開發中的費用極少。

1.3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是在2000年修訂的,其立法精神及技術適應不了現代化社會經濟發展。其中工業生產與機動車尾氣排放、冬季取暖燒煤等類企業的排放標準亦適應不了我國現代經濟環境與科技水平發展,國家及地方政府對此亦沒有相應統一的標準,并且行業的標準與國際標準之間的差距大。

1.4區域性聯合防控協作偏弱

我國區域性聯合防控協作偏弱,其間信息公開度作者簡介:李倩楠,河北大學醫學部,研究方向為流行病與統計。

戚海琴,河北大學醫學部。

張月曉,河北大學醫學部。小。霧霾的區域性強,亦具有很大的流動性,這亦說明地區性聯合防控治理霧霾中的信息非常重要。而實際治理霧霾時均是各地政府單獨行動,其間沒有中央協調聯動,地區之間的信息交流亦少。

1.5環境監測及其公開度不足

我國大氣環境監測與PM2.5信息公開不足,依空氣質量實時發布系統而言,我國近10年之間,各大中城市空氣質量不斷提升,環境質量達標度良好,而社會大眾對大氣的感受卻是污染程度持續惡化。信息公開程度的不足,亦或是公開不真實的情況在我國較為嚴重,公眾對大氣污染程度知曉甚少,亦有公眾不愿參與霧霾治理。

2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

霧霾治理工程實行時,政府職能是要將行政法基本原則作為行動價值指導,將具體霧霾治理措施有效調整。其應將環境行政立法、執法作為宏觀指引,并以規范的行政行為處理霧霾治理工程中的各方面問題。本文對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進行了下述分析。

2.1治理霧霾中的行政法實體性原則

政府治理霧霾時的行為均需依法展開,各項工作實施均需受法律約束。應用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霧霾治理,各項工作實施均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法律法規要不斷健全,并將各種污染種類及評價標準嚴格確定,基于立法將法律后果全方位規定,以區域性特點展開專門防治,并不斷加強地區之間霧霾治理的聯合協作。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工業排污環保部門許可制度,讓工廠企業都裝設相應的排污凈化設備。政府治理霧霾時的對策務必基于法定權限,如果越權時便無效。政府要明確所轄部門的各項職能,比如環境衛生監察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能,其務必做好環境衛生檢查與監察,市政規劃部門應于城市規劃中做好環境評估,并不是市政規劃部門去行使相應的環境監察職能。政府制定排污減排標準與城市規劃、石化能源純度標準時務必嚴格,如果不是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均不可任意的將其撤銷,或是將其廢止與改變,但重新建立標準時務必堅持嚴格的比例原則,政府的行政行為要全面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并全面分析環境污染程度,治理方案的確定務必具有可行性及科學性,分析相關治理方案會造成的各方面損失,盡可能將損失降低,確保霧霾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2.2治理霧霾中的行政法程序性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能夠有效規范行政機關的各方面行為,并有效保護行政人員的各項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作會影響行政人員權益的行為時,務必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要事先通知相關人員,并對相關人員講明各種行為的根據或理由,要耐心的聽相關人員的陳述,并為相應的事情進行申辯,等事情過后再給予相關人員對應的救濟。行政公開與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可隨意違背,務必確保行政主體與相關工作人員做事公道,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員,相關信息亦務必公開透明。各項原則務必細致到霧霾過程實際工作中,政府制定相應的環境治理法規時,要廣泛、耐心的聽取別人的意見,關鍵的法規政策草案要于制定之前便全部公布,要允許相關人員對草案提出異議,在日后的修訂中全方位完善。每天的環境污染指數務必定時公開,務必要確保社會大眾的對環境污染指數的知情權,再將信息全面整合后,深層分析環境污染數據。政府進行環境執法時務必依法辦事,做到不騙私、公平、公正,比如政府為某煤炭采集區制定煤炭采掘規范與垃圾處理時,不可用納稅多少、時間長短等情況差異對待,務必做到一視同仁。要全面分析各方面因素,比如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時,要全面考慮限行會造成的后果,盡量避免此項措施造成的普通群眾出行不便,或是會刺激第二輛車消費等方面問題,考慮此類影響的范圍大小,政府務必全面考慮各方面因素之后,再確定各種處罰種類及幅度,確保相關政策制定公平、公正。

3結論

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隨之而來的便是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大氣污染程度的加深使得霧霾問題不斷加重,霧霾發生次數亦不斷增多,各級政府對城市霧霾治理問題亦高度重視。而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也隨之變化,要全面分析政府對治理霧霾工程的意義,不斷轉變政府于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職能擔當,這亦說明探討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對霧霾治理工作有著極大現實意義。本文對霧霾治理現狀與實施困境進行了簡述,據此提出了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擔當原則,以治理霧霾中的行政法實體性原則及程序性原則,為政府在治理霧霾工程中的責任實行提供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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