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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破產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護

2017-05-20 20:54潘旺
法制博覽 2017年4期
關鍵詞:破產重整

摘要:公司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中,變化莫測的市場經濟使公司面臨各種未知的風險,陷入破產困境。公司破產會引發各種的經濟與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破產重整制度應運而生。破產重整制度通過保護各方利益,解決利益沖突,在避免企業破產的前提下清償債務。本文將對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保護進行論述。

關鍵詞:破產重整;債務人利益;債權人利益;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291.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1-0276-01

作者簡介:潘旺(1995-),女,漢族,河南南陽人,中央民族大學,2014級法學專業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與英語。

一、債務人利益保護

(一)債務人部分債務的減免

《破產法》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從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就不必再承擔清償責任。這保證了在債務人沒有能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在債務人現有的財產范圍內,能夠較為公平地分配未清償的所有債務;另一方面,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合理的削減,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對企業內部進行重整,對企業的內部管理、資本結構等方面進行進一步調整,促進企業的內部優化。這一制度使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都通過重整較大程度的維護,實現了債務人與其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二)債權人擔保權的暫停行使

在重整期間,擔保權人暫停行使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重整申請受理后,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此舉的目的是避免重整過程中舉步維艱的企業的積極財產減少,從而為企業的自身調整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進行以促成債務人企業的重建再生。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

(一)無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發生人民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時,重整計劃必須保證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而且保證債權職工債權與稅收債權得到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通過表決方案,無擔保債權人的債務清償順序位于有擔保權的債權,職工債權與稅收債權之后,這使無擔保債權人處于不利地位。為了平衡無擔保債權人與有擔保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破產法》對有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加以限制: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

(二)債權人的債權救濟

相對于破產清算制度,重整制度能夠最大程度實現債權人的利益。企業如果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那么企業就應當優先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在上述三種債務清償之后,債務人財產才可以清償債權人的普通破產債務。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在債務清償中也處于不利地位,但是在重整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仍然可以繼續營業,如果重整成功,企業再繼續營業時所獲得的財產也會用于清償債務,對比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債務清償制度,破產重整后債權人一般可以獲得比破產清算更高的債權清償。重整制度既可以挽救困境中的債務人,又保護了債權人自己,與破產程序相比較,在相同的條件下,重整制度可以減少債權人的財產損失。重整制度為債權人的債權救濟及其利益保護提供了新的方法。

(三)重整制度的申請主體

我國《破產法》將債權人囊括在重整申請主體內,對債權人申請的條件并不像對出資人一樣加以限制,這種做法表明了在申請企業破產重整時,債權人與債務人處于完全平等的權利,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債務人出逃或者轉移財產,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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