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彩鳳
人代會直接立法,是充實人大代表立法權、增加立法民主含量、提高立法質量的應然之舉。
人大代表立法權很少直接行使的一個重要表現是人大常委會替代人代會立法的比例過高,人大代表尤其是地方人代會直接參與立法的機會較少。當然,常委會替代人代會立法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現實條件的制約。
在制度層面,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省、直轄市、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均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沒有明確哪些法律必須交由人代會立法,哪些法律可由常委會立法。
在現實層面,一方面由于人代會會議周期較短,議程眾多,工作繁忙。另一方面審議立法議案,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人代會直接立法存在主客觀障礙。
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參與立法是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重要手段。同時,由于法律具有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對群眾利益的影響具有全局性,理應具有廣泛的群眾代表性。如果有更多的人參與進來,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能夠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當然,不能事無巨細不分大小都交由人代會立法??傮w來說,事關地方人大基本制度、地區重大事項、影響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問題,應當由人代會立法,其他非全局性問題可交由常委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