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與丈夫王某是再婚,婚前我們約定:我的工資我存起來,由王某出資負責生活所需?;楹?,我悉心照顧著他,他在外地工作的幾個兒女有了下一代,我也都專程過去幫忙,夫妻相處得很和諧。結婚3年后,我們有了9萬元的共同財產。而這些錢,是王某的工資支付生活所需后所余存的,他也承諾這錢有我一半??勺罱?,王某開始對我吹胡子瞪眼,還說那9萬元不給我了。我對他的做法很不滿意,這9萬元盡管不是我的工資,但應該也算是婚后共同財產。請問:這筆錢到底該怎么分配?
答:
你與王某有關財產的協議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蹦闩c王某婚前約定“你的工資你存起來,由王某出資負責生活所需”,姑且不論該約定是不是書面形式,僅就該條款本身看,其內容是不明確的,因此該約定無效。
再者,你現在無權要求分割這筆9萬元存款。按照法律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離婚,如果不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等重大事由,在婚內一般不存在分割財產問題,即便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
假如你現在與王某離婚,在分割財產時由于你們有關財產的協議是無效的,所以你的工資收入和王某的9萬元屬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由雙方平均分割。如果你離婚后生活有困難,王某有給予你適當經濟幫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