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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出庭作證的原則及其對策

2017-07-09 13:43那森張彥青
科學與財富 2017年18期
關鍵詞:出庭作證法醫專業知識

那森+張彥青

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一步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展,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依法行政的效果明顯,司法更加的公開、透明。新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訂,使我國的司法程序更加的完善,更好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新的訴訟法中將法醫出庭作證規定為法醫的一項基本義務,更好的保證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關鍵詞:法醫出庭作證鑒定人證據規則法治社會

大家都知道證人是需要出庭作證的,所謂出庭作證主要是指證人在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在法庭上將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如實的向法官所做的陳述。證人在法庭上進行陳述時不得作偽證,也不得夾雜著自己的主觀看法,在陳述完畢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后,接受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詢問和質疑,通過法官、原告和被告相互對證人的詢問,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一項義務,如果知道案件事實的人拒不出庭作證,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法醫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

1.1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不高

在目前的訴訟過程中,法醫真正出庭作證的很少,他們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證,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沒有對法醫的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使他們不敢出庭作證,他們一般從自身的安全角度出發,認為出庭作證容易得罪人,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且出庭作證會產生各種費用,例如,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同時也會耽誤自己的正常工作,在這樣的現狀下,法醫出庭作證沒有任何的益處,而且會使自己遭受人身和財產的損失,很難調動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1.2欠缺保證法醫權益的法律制度

在目前,之所以法醫不愿意出庭作證,與國家對法醫出庭作證的保護不力是有很大關系的。雖然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來保障法醫出庭作證的權益,但保護力度是遠遠不夠的。法律對受保護的人員的規定不明確,而且也沒有規定對法醫出庭作證的權利的保護,使得整個保護體系很不健全。

1.3法醫法律意識淡薄的影響

由于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法醫沒有意識到出庭作證是其作為法醫應盡的基本法律義務,仍然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理,不想因為出庭作證得罪人,使自己產生無端的困擾。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國家的普法宣傳不到位,使公民,特別是法醫都缺乏足夠的法律常識,另一方面也說明法醫的職業素養低,忘記了自己作為法醫的職責就是對社會中的各種與法律相關的證據進行鑒定,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確實可靠的證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程序的盡快終結,提高司法效率。

1.4法官對法醫出庭作證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醫必須出庭作證的條件,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里,即當事人或者公訴人如果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希望法醫出庭作證,對鑒定意見做出說明,必須法院認為有必要才可以,否則法醫就沒有必須出庭作證的義務。如此嚴格的啟動程序,給當事人要求法醫出庭作證造成了極大的不便,也不符合言詞證據的要求。根據言詞證據規則的要求,直接言詞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向法官、當事人說明,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和質證,任何在法庭以外的言詞證據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法醫出庭作證的原則

2.1程序保障原則

法醫出庭作證是法醫履行自己義務的體現,必須遵守法律的程序規定。同時也通過程序法的規定,保障法醫出庭作證的權利,防止出現威脅法醫出庭作證的現象。

2.2法醫權利保障原則

在當下,之所以法醫出庭作證率低下,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醫出庭作證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法醫如果出庭作證,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但卻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且會因為出庭作證擔負額外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并使自己不能正常工作,那么相信很難有法醫主動愿意去出庭作證。因此,必須在程序法中明確規定法醫的權利和義務,使法醫形成出庭作證是公民應盡義務的法律意識。

2.3保護法醫人身安全原則

為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必須建立完善的司法保護制度來保證法醫出庭作證的人身安全。只有使法醫意識到自己出庭作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沒有危害,不再因為害怕得罪人,造人報復而不敢出庭,才能真正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從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審判的權威性。

3.解決法醫出庭作證率低的具體措施

3.1加強對法醫權益的保護力度

明確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法醫出庭作證權益保護的職責,防止他們之間出現推脫責任的現象。嚴厲打擊各種威脅、恫嚇法醫出庭作證的行為,切實的保障法醫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法醫出庭作證提供良好的環境。

3.2對法醫出庭作證給予補償

法醫出庭作證會產生各種費用的開銷,尤其是在地區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法醫出庭作證的成本會更高,而且法醫也會因為出庭作證耽誤自己的正常工作。因此,法律在規定法醫出庭作證是法醫應盡的義務的同時,也要為法醫出庭作證提供補償,保證法醫出庭作證沒有經濟負擔。法學中強調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如果只給法醫設置嚴格的義務,卻不給予相應的權利,那么這樣的法律很難被遵守,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惡法,正所謂“惡法非法”,這樣的法律人們可以不必遵守。這不但不能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而且嚴重的降低了法律的權威性。只有在為法醫設置義務的同時為其設置與之相對應的權利,才能使法醫自覺的遵守法律的規定,形成依法履行義務的習慣,從而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3.3加強法醫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素養的提升

法律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問,需要具備很高的專業知識,法醫學涉及醫學和法學兩大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對專業性的要求更高。因此,要想成為一個優秀的法醫,專業知識過硬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僅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卻沒有很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素養,這是非常危險的,正所謂“有才無德是危險品”。只有專業知識,缺乏法律職業道德和素養,很容易抵擋不住現實社會中的各種誘惑,在他人的金錢、美女以及權力的誘惑下,對鑒定內容進行虛假鑒定,不但破壞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也使自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3.4提高法醫的責任意識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醫出庭作證是法醫應盡的義務,對拒不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法醫必須采取強制措施,從而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意識。同時,如果法醫在鑒定過程中,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偏袒一方當事人,必須讓其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加強法醫的責任意識。當然,如果法醫是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做出的判斷,但由于其自身專業知識所限,出現鑒定錯誤,法醫是無需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

4.結語

法醫出庭作證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在程序法中完善法醫出庭作證的制度,提高法醫出庭作證的積極性,從而保證司法活動的公平公正。

參考文獻:

[1]王黎曼.法醫出庭作證制度初探.中國法醫學雜志.2013(S1).

[2]陳瑤清、李劍波.論法醫出庭作證的必要性.法制與社會.2014(32).

作者簡介:

那森,男,遼寧沈陽人,遼寧盤錦市公安局興隆臺分局刑偵大隊技術中隊,主要從事法醫檢驗鑒定工作。

張彥青,男,黑龍江杜蒙人,黑龍江省大慶市杜蒙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主要從事法醫檢驗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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