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
隨著社會進步和時代的發展,人們不再談性色變,夫妻的“性?!币呀洺蔀榛橐黾彝ド钯|量的一個重要考量。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抱怨夫妻生活不“性?!?,成為一些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要理由,那么沒有“性?!?,法院能準予離婚嗎?讓我們從《婚姻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中一窺端倪。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可見,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因此,夫妻生活不“性?!笔欠駥е路蚱薷星槠屏?,需要法院慎重對待。
夫妻生活不“性?!狈侄喾N情形,只有在一種情形下才會被法院直接認定為感情破裂,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因夫妻生活屬于個人隱私。如果對方不予認可,當事人舉證不能,訴訟請求很難被法院支持。
除此以外,其他的夫妻生活不“性?!?,比如夫妻雙方不是因生理原因,而是心理原因拒絕過夫妻生活,不屬于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很難判決準予離婚,會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讓雙方進行溝通、交流,一起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夫妻生活不“性?!钡膯栴}仍不能妥善解決,一方去意已決,6個月以后還可以再次起訴,經法院審理查明確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離婚條件,法院是可以判決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