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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討薪難”背景下工資保障機制的構建

2017-07-29 16:33劉佳純
魅力中國 2017年12期
關鍵詞:農民工

劉佳純

摘要:近年來,農民工討薪難問題不斷引發關注與熱議,農民工工資保障權益亟需維護。本文針對農民工討薪難問題,結合當下農民工就業現狀,以自由改革主義理論為基礎,從政府、用人單位、農民工群體、農民工維權組織化等四個維度探討如何構建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保障農民工合法的勞動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討薪難;工資保障機制;自由改革主義理論

一、引言

根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2016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7395萬人,較上年增長1.9%。在城市中,農民工勞動付出并未獲得等價的回報——勞動環境差、城鄉勞動者福利差別對待現象明顯存在,以農民工“討薪難”問題最為突出,勞資雙方勞動關系日益緊張、矛盾愈演愈烈。因此,農民工討薪難問題,值得我們繼續關注,并思考構建合理的工資保障機制,促進勞動領域和諧秩序的重建。

二、農民工討薪難現狀

(一)集體欠薪嚴重,多集中于建設領域

迫于知識素質、技術水平的限制,在就業選擇上,農民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以建筑業、礦業等為主,因此,大量農民工從事粗重型勞動力工作,勞動工資拖欠現象也主要集中于建設(建筑、礦業等)領域。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至2015年,全國查處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和金額屬于工程建設領域,在一些省份甚至高達90%以上。

在農民工被欠薪的人數規模上,除了建設工作量需求、農民工還受到農民工的地緣紐帶因素影響,“老鄉情緣”文化濃重,體現為“老鄉帶老鄉”的農民工工作群體方式。一旦欠薪問題發生,必定牽涉以農民工群體的根本利益。

(二)被拖欠工資數額龐大

以建筑業為例,建設行業施工時間長、用工量大、成本投入龐大,同時,工程的回本復利期限較長,造成在工程驗收時,不時出現建筑商不具備償還工資能力,拖欠農民工薪水。在數額方面,受到農民工的人數、工作時間長的影響,被拖欠的工資經常以萬、十萬、百萬計算,集體被拖欠工資數額巨大,而這些勞動工資也是農民工未來生活規劃的物質基礎。在建筑行業,像工程負責人、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大數額的事件數不勝數,對農民工帶來嚴重的生活影響,也成為農民工討薪行為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工資以年底結算為主

近些年來,春節討薪現象已經成為社會“常事”,在一定程度上這由農民工的工資結算方式決定的。據北京市統計局2003年統計,在建設領域,只有6.12%的農民工按月領取工資;53.6%的人每月只領生活費,年終結算工資;34.69%的人不定期領取工資;4.08%的人按半年領取工資;有2.05%的人按季領取工資。在工資結算方式中,大多數農民工的工資按照年度一次性償付,月間發放基本生活費用,滿足工作期間的花費。年度結算工資方式雖然可以一次性獲得工程勞動的所有報酬,卻也產生了不可預料的延期支付、甚至拖欠的違約行為問題,成為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現象為何難以徹底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為管理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埋下隱患。

(四)群體性討薪現象普遍

在利益層面上,工資事關整個新生代農民工的集體報酬權益,而集體討薪則是個人權益維護的集中表現。然而,單個農民工,由于信息不對稱劣勢,相比管理方而言,力量失衡,個人討薪結果不甚樂觀。因此,現實中,農民工討薪大都采取集體聯合方式,與管理方進行對質,也存在以“集體跳樓”方式向管理方施壓,提高成功討薪的機率。

(五)口頭式、書面式承諾支付居多

目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并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具備明確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經常以口頭上、書面上給予工資支付許諾,這將為用人單位鉆空子“賴賬”、“欠賬”行為提供契機,勞動管理制度、勞動關系法律制度實行中存在漏洞,沒有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上的行為與責任。在企業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并沒有建立農民工使用臺帳,沒有保存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相關資料。沒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農民工簽定勞動用工合同,缺乏嚴格的工資支付規定和程序,最終導致部分用人單位“有機可趁”,最終也損害了新生代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三、農民工討薪難的理論分析

(一)勞資雙方力量對比懸殊,雇主主導

由于知識水平相對較低,農民工主要從事勞動密集型工作;雇主一方,以資金、設備、場地等資源投入生產,負責生產中較為高端的環節,資金密集型生產效率明顯高于勞動力密集型生產。

實際上,農民工勞動力供給超出社會生產總需求,農民工勞動議價能力、討薪能力相對被削弱;加上社會產能過剩,農民工工作可替代性更強,雇主一方更容易以裁撤冗員的借口剝削農民工,也體現在工資的集體拖欠上。農民工處于明顯的惡劣地位,成為農民工討薪難問題的決定因素。

(二)不合理的結算方式,增加雇主欠薪的潛在風險

農民工工資結算主要以年度一次性結算為主。由于投入多決定著工資數額大。同時,受到工程回本期長因素,用人方資不抵債情況普遍,容易引發用人方出現道德風險行為,通過延期支付來拖欠工資,到期仍然不了了之,農民工討薪無果。

(三)討薪程序復雜,維權成本高

目前,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較為強化,這是進步之處。然而,在程序上,農民工法律討薪程序耗時長,走完一整套“一裁兩審”(一次勞動仲裁和兩次法院判決)的程序至少兩年,耗費時間成本巨大。在討薪訴訟的過程中,也會產生較大數額的律師訴訟費用,維權結果不確定,利用法律途徑討薪成功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工討薪維權成本過高。

(四)惡意欠薪立法不完善,法律規范性較弱

目前,我國關于勞動關系規定的法律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按照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對拖欠工資的企業,人社部門只能責令其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對用人單位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社部門也僅限于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欠薪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由于欠薪行為的負外部性,惡意欠薪罪被納入刑法范圍,欠薪犯罪受到更嚴厲的打擊,但實操仍然存在問題——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存在銜接問題,加上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

(五)行政監督不力,扯皮現象嚴重

針對雇主惡意欠薪、農民工討薪沖突中,波及人數規模較廣,政府當局之間存在著“扯皮”、推諉的現象。據有關新聞曝光,農民工欠薪問題往往盤根錯節,某些官員和開發商的“曖昧關系”,使得勞動監察與司法銜接過程中存在“玻璃門”現象。

(六)工會“形同虛設”,組織化維權意識較弱

在我國,工會在基層的生產單位存在感較弱,工會力量受到用人單位壓制,甚至在某些行業,工會偏離設立的初衷,提供娛樂性服務,違背了工會為勞動者維權的職責。另外,我國的政治社團組織發展有限,組織注冊門檻極高,導致民間“草根NGO”、“農民工維權組織”等為農民工利益呼聲的組織少之又少,農民工缺少發言人,很難利用組織化的維權方式去謀求工資報酬償付。

四、農民工討薪難破解:構建工資保障機制

為了更加規范勞資雙方工資支付秩序、解決農民工討薪難問題,自由改革主義學派認為,應該在各個環節中分別加大立法、政府、工會的作用,以強勢干預彌補勞動力市場的固有缺陷、不足,需要合理構建新生代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以農民工、政府、法律、工會代表組織為制度囊括主體,通過合理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階段的責任,協同治理“農民工討薪難”問題,協調勞資關系。

圖a. 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構建示意圖

(一)加強職業培訓,提高討薪能力

在勞動力市場中,勞動關系始終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雇員幾乎都處于弱勢位置。同時,農民工勞動力供給溢出,壓低其議價討薪能力。通過政府為農民工提供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增強農民工自身工作的不可替代性,提高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的話語權,增強其最終的討薪能力。

(二)改革工資結算方式,減少潛在的欠薪風險

縮短工資支付時間,以月度、季度為單位發放,短期工作靈活安排,通過改革年度一次結算方式,減少雇主可能的欠薪毀約可能性,通過階段性工資支付、發放,增加新生代農民工獲得報酬的預期。

(三)簡化維權程序,建立維權咨詢援助制度

在維權程序上,合理調整原有的農民工解決勞動糾紛程序,通過各級仲裁調解機關的事務調整,縮短整個維權過程的時間,以最短的時間耗費爭取最小的維權成本損失。另外,有必要為經濟能力較差、缺乏法律常識的新生代農民工設置維權咨詢援助制度,為他們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與法律訴訟援助服務,維護處境較差的農民工的合理權益。

(四)健全勞動立法體系,規范、引導、監督勞資行為

勞動立法涉及農民工工資保障的全過程,在勞動關系確立、工資支付、欠薪追討等方面都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鞏固和完善勞動立法體系,及時更新勞動現象、行為的解釋內容,加強立法的持續性與動態性。另外,強化立法,以嚴格的勞動法律規定增加雇主方欠薪成本,輔之嚴厲的法律執行,打擊欠薪違法行為,提高勞動法律的震懾作用。

(五)明確部門間權責關系,加強勞資關系監管

在農民工討薪難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相互推諉責任的行為,降低討薪問題的解決效率與難度。部門間的權責關系只有明確清晰,才能減少討薪問題解決流程與程序,減少農民工的時間成本流失,同時,強化政府部門的服務意識,加強政府的有力監管,嚴厲打擊雇主惡意欠薪行為,整治混亂的工資支付秩序。

(六)鼓勵農民工NGO發展,提高農民工自組織能力

農民工在討薪問題中,自身力量薄弱,處于弱勢地位,需要代表自身權益的農民工權益的組織為其發聲,協調、組織勞資雙方進行協商、談判,提高新生代農民工成功討薪的可能性,更好地維護農民工合法的勞動權益。因此,適當降低農民工NGO成立門檻,承認其存在的合法性,給予組織相關的政策支持,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強大的組織基礎。

五、總結與展望

中國的發展需要農民工的努力,同時,農民工也需要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在勞動領域,以工資保障機制為基礎,保障新生代農民工合法的勞動所得,需要完善的勞動立法規范、引導、監督,需要政府的福利投入、監管、整治,也需要農民工組織化參與,以多主體合作共同治理農民工“討薪難”問題,將最終維護農民工屬于自身的勞動成果,更大程度上提升農民工群體的社會幸福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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