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公開宣判華潤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對其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endprint
人民周刊201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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