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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船舶火災調查問題的思考

2017-08-23 11:17鮑前君
水上消防 2017年2期
關鍵詞:消防火災船舶

■ 鮑前君

關于船舶火災調查問題的思考

■ 鮑前君

0 引 言

2017年2月5日,浙江省天臺縣發生一起死18人、傷18人的重大火災事故,這使筆者聯想起2013年在寧波港發生過的一起船舶爆燃事故。當時,火災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的后果,有9名行政人員被追究黨紀、政紀處分,這在寧波港航史上是第一次,教訓十分深刻。

1 案情回顧

2013年10月12日上午8時15分左右,??吭趯幉ㄊ心炒靶拊鞆S船塢口的“11號”油船發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傷,重傷人員經搶救無效,于當月27日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 000余萬元。

爆炸事故發生后,經細致而艱苦的調查,最終認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為:修造廠工人傅某等人在對“11號”油船右舷第4貨油艙主甲板輸油管法蘭油輪閘閥(以下簡稱“閥門”)漏油處維修過程中,使用鋼鋸、氣割等方式拆卸閥門,產生的火花引爆油艙內爆炸性混合氣體,導致右舷第4、第2貨油艙相繼爆炸起火。這是由企業違規修理引發的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由于船舶航行和停泊期間安全監管職責的不明確,導致多部門被查,多人被追責。事故已過去多年,回顧該起船舶事故,仍有許多值得我們汲取的教訓。

2 船舶火災調查的主要問題

1)船舶消防監管主體必須明確。船舶在航行、靠泊作業、維修等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炸,導致火災等事故曾多次發生,由于船舶消防領域的法律頂層設計處于空白地帶,各部門監管邊際模糊,船舶火災一旦發生,追責往往會引起爭議,致使基層消防部門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可預見的責任風險??陀^上,消防部門“有限警力”承擔了“無限責任”。長期以來,社會各界對消防監管有個認識誤區,一旦單位發生爆炸等“火災”事故,消防首當其沖,既要沖鋒在前、搶險救災,又要事后調查、查清責任,還有可能承擔事故責任。2013年發生爆燃事故之后,消防部門在滅火救援、協助調查爆炸原因的同時,也面臨被調查追責的危機。有些地方將安全生產事故責任推向消防部門的現象屢見不鮮,2011年11月某局消防支隊就因原油儲罐遭雷擊爆炸起火而被調查。因此,在深化改革的大環境下,厘清船舶消防監管權責問題亟待解決。

2)船舶火災調查部門協同配合程度低?;馂恼{查是項綜合性工作,光靠一個消防部門遠遠不夠,需要調動全局整體力量。在實踐中,因管轄權出現爭議會導致各部門各自為戰;第一時間詢問不充分,未及時傳遞關鍵信息,導致后續現場勘驗被動。

火災現場的暴露性和滅火及勘驗過程中的破壞性會使重要痕跡、物證遭到滅失,相關證人或因害怕追究責任,存在僥幸心理等因素會對火災事實隱瞞不說。這些都給火調工作帶來了被動。本案中,第一現場部分證據因爆炸、沉船而滅失,未能提取到。個別現場目擊者同時又是當事單位員工,在詢問中避重就輕,有的甚至在詢問前后回答不一,極少主動配合調查。在訴訟階段,涉及自身利益,有的翻供提出與事實截然不符的證詞。但好在火災撲救中,消防部門在第一現場拍攝固定了現場照片,同時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對現場采取了全程錄像,固定了重點部位,為認定火災原因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3)船舶火災調查需要專業人才。有些被告窮盡手段推翻不利于己的事實認定,進行行政訴訟、上訪、纏訪,甚至惡意在網絡誹謗攻擊,使得火災原因復核呈常態化,也對火調工作人員提出更高要求。由于體制關系,目前消防部門大多火調人員身兼數職,火災調查集中于個別幾個人。而船舶火調工作專業素質要求高,需要綜合能力,要有一定的法律理論功底、技術經驗,又要具備較強的詢問技巧、勘驗經驗和溝通能力。既要能準確認定起火原因又要能做群眾工作、化解矛盾。

3 對當前船舶火調問題的建議

1)明確監管主體,推動“廢改立”。法治的原則,其中一點就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2009年修訂的《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明確了消防屬地管轄原則。再則,2016年交通運輸部令第57號廢止了《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交公安發〔1995〕13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船舶火災或爆炸屬于水上交通事故,應由海事部門負責調查,日常監管包括事故調查主體責任均在海事部門。因此,作者認為原四大部委會議紀要(〔89〕公消發字第292號)已不適用于當前消防法,應進行修訂。

需要指出的是,從刑事上,消防部門負責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從行政上,消防部門履職的范圍是執行國家頒布的消防行政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的落實,而非涵蓋了全部生產過程,這與其他行政部門監管范圍有較大的區別。因此,要建立機制,應區分事故性質,在協助其他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中,建議消防部門代表以專家身份參加。

2)規范程序、完善船舶火因調查機制。在案件性質尚未定性的情況下,應建立船舶火災案件處置聯勤制度,細化刑警、法治、治安等各部門和警種的職責,積極取得刑偵部門支持,提高亡人、疑難火災的調查效率。其次,要以派出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為基礎,強化第一現場管控,建立現場固定取證制度,及時封閉火災現場、及時固定火災現場照片、及時控制火災嫌疑人、及時進行詢問。特別是涉及亡人事故,必須建立事故調查組織機構,明確分工,建立現場保護組、調查訪問組、調查審訊組、現場勘驗組、綜合信息組、善后處理組,定時匯總進行綜合研判,為準確查明火因提供組織保障。

3)提升素質,加強火調隊伍建設?;鹫{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要著眼長遠,要有計劃地抓好火調人才的培養和建設。①強化責任意識。在當前火災案件調查中,直接證據掌握較為困難,靠間接證據綜合推定較多,這也是案件辦理的難點?;鹫{人員要爭做“有心人”,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主動加強實踐鍛煉。對于轄區大小火災,要本著嚴謹的態度,積累工作經驗,“小火不小”才能做到“大火不大”。②開展業務培訓。通過集中輪訓,定期組織開展火調業務學習。除了加強自我培訓外,還要走出去學、請進來講。③配強人員?;鹫{業務有較強的復合性,要求知識儲備廣泛。因此,建議相關部門要放眼全行業,建設船舶消防專家庫,引進各類人才,充實火調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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