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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城市的建設困境與法律對策

2017-08-23 15:50
理論月刊 2017年7期
關鍵詞:指標體系生態建設

□ 羅 藝

(1.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2.甘肅政法學院,甘肅 蘭州 730070)

生態城市的建設困境與法律對策

□ 羅 藝1,2

(1.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2.甘肅政法學院,甘肅 蘭州 730070)

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大力推進,全國各地掀起了建設生態城市熱潮。近年來,生態城市建設推進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比如城市建設定位,生態城市、低碳城市還是生態低碳城市,一些地方出現了違背生態規律的“偽生態文明建設”,局部范圍甚至出現蔓延傾向,生態城市建設存在認識誤區、建設誤區、生態折騰等等問題。如何解決生態城市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走出建設誤區,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生態城市建設的現狀分析入手,剖析生態城市建設存在的問題,在借鑒日本《生態城市法》等規范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律對策,保障生態城市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

生態城市;建設困境;法律對策;制度保障

法國經濟學家卡里納·巴比爾說,“任何一種可持續發展戰略都離不開城市,它們在我們所面臨的一切政治、經濟、社會、環境、衛生或文化問題中居于核心地位”[1]。城市化發展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流趨勢。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城市的發展,城市的生態環境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我國是世界上城市化進程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快速的城市化使得我國人口結構發生了里程碑式的變化。2011年末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首次超過50%。2015年中國城鎮化率達到56.1%,2016年末常住人口城鎮化率57.35%,比上年末提高1.25個百分點[2]。中國已進入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階段,預計到2050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70-75%,在這個階段城市形態可塑性大,必須改變粗放型的城市發展模式,在政府、企業、公眾多方努力下,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發展模式——生態城市。因此,未來中國的城市化發展對世界都有巨大的影響,建設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城市已成為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和重要課題[3]。目前,生態城市的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霧霾、交通擁堵、出行難、停車難、垃圾圍城等“城市病”突出,民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日益強烈,綜合治理之路艱巨而漫長。建設綠色、智慧、低碳、健康、宜居的中國新型生態城市,需要我們理念更新、制度完善、創新驅動、付諸持之以恒的行動。

1 生態城市建設的發展狀況

1.1 生態城市建設呈現迅猛發展的趨勢

江西省宜春市是我國最早提出建設生態城市的地區。1986年提出,并于1988年開始進行試點,生態城市建設的實踐拉開序幕。以建設生態城市為目標的城市年均增長量和總數都呈現出迅猛發展的態勢。(如圖1)據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統計,截至2012年7月,97.6%地級(含)以上城市以及80%的縣級市都提出了建設“生態城市”或“低碳城市”等城市發展新模式作為發展目標。(如圖2)中國已成為世界上生態城市建設數量最多,建設規模最大,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4]。全國27個省市區各類“生態城”建設項目達到101項,總用地規模超過6260km2[5]。據有關學者統計,“截至2014年10月,全國提出‘低碳生態城市’有關建設目標的城市已達380個,占全國城市總數的57.6%。其中,提出‘生態城市’建設目標的有240個,低碳城市建設目標的有140個。目前,除港澳臺和西藏之外,中國內陸地區的30個省級行政單位,每個省份都提出了低碳生態城市建設目標”[6]。201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首批確立了廣東等13個省區和城市開展低碳試點工作。2012年11月,第二批確立了北京市等29個低碳試點省區和城市,穩步推進低碳試點示范。2017年2月,第三批確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等45個城市(區、縣)開展低碳城市試點。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通過各類項目形式加速推進各類“生態城”建設,包括新建居民區、老城區改造、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生態農業示范園、第三產業生態示范園等等,這些都是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前沿探索。2015年公布了國家首批7個“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截至2016年1月,全國約有半數城市(310個)、1/10的縣城(212個)成功創建國家園林城市[7]。至2016年,“已有118個城市被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有80多個城市正在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有13個省份開展了省級森林城市創建活動?!保?]

圖1:全國提出生態城市建設目標的城市數量年均分布及累計分布[9]

圖2:全國提出生態城市發展目標的地級以上的城市[9]

1.2 促進生態城市建設的法規、政策不斷出臺

與生態城市建設浪潮相對應的是,在國家層面幾乎每年都會出臺各類型推動生態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法規和政策(如表1)。

表1:促進生態城市發展的相關法規、政策(國家層面)

續表1

2 生態城市建設的困境

近幾年,生態城市建設的實踐中出現了“違背自然規律、超越生態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建設的‘偽生態建設’或‘偽生態文明建設’在局部范圍出現甚至蔓延”[11]的亂象,存在認識誤區、建設誤區、生態折騰等新問題。這些亂象和問題亟須相應的制度加以規制和引導。

2.1 對生態城市建設的定位不明確

從山水城市(1990 年)、園林城市(1992 年)、環保模范城市(1997 年)、衛生城市(1999 年),到宜居城市(2000 年)、綠色城市(2001 年)、生態城市(2003 年)、國家森林城市(2003年)、低碳生態城市(2007年)、國家生態園林城市(2007年),再到如今的智慧城市。有太多的城市建設概念和城市評選活動,每種城市評優活動也都有自己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城市建設,但是也給城市建設帶來困惑。城市建設忽略了本應有的方向,陷入城市評優多少攀比的亂象。到底該建設什么樣的城市才是理想中的城市模型,這些概念的紛亂使生態城市的建設實踐陷入迷茫,甚至走入誤區,因而對城市建設目標的正確定位顯得尤為重要。很多城市剛開始提出以生態城市建設為目標,近幾年又提出低碳城市的發展目標,出現城市建設定位不斷變化之亂象。城市的建設理念、功能定位、建設規劃、生態保護、協同發展等問題,亟待正確的理念和明確的制度來引導。

2.2 生態城市建設缺乏國家層面具體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

建設生態城市需要具體的指標體系和衡量標準來指導生態城市的建設方向。目前現有的涉及生態城市建設的指標主要是2007年的《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修訂稿)》。從《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修訂稿)》來看,因為建設指標涉及省、市、縣三級體系,只能是從大體上給定一個數值比,更像是一個城市發展的綜合指針,是城市發展轉型的一個大致目標體系,而不是具體針對生態城市建設的指標體系。而且在這個指標體系中對生態城市本身的理解就存在誤差,只是對省、市、縣的發展轉型給予大體指標導向。雖然冠之以“生態”,但是離真正生態城市建設需要還差之甚遠。過于籠統的指標體系對于生態城市的建設來說不僅具有宏觀指導意義,存在導向不明、目標不清的問題。而且生態城市建設發展速度迅猛,已有的指標體系是否符合當前建設的需要,也是令人困惑的問題。從現有建設較好的國際生態城的建設指標體系看,像天津中新生態城、河北曹妃甸生態城都有非常詳細的指標體系,動輒數百個具體指標,詳細到具體的規劃,管理的具體操作執行等。這樣的指標體系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雖然國家層面的指標體系不可能詳細到對具體生態城市建設的量身定做,但也應該與時俱進針對生態城市或者低碳生態城市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更為詳盡和具體可操作性的指標體系,對更多生態城市的建設給予一般性的指引。

2.3 生態城市建設的規劃不當

生態城市建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合理的城市規劃。這一點在《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修訂稿)》就有明確的要求,省、市、縣三級區域應分別制定《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生態市建設規劃》《生態縣建設規劃》。2010年發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對國土空間開發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的規劃。該規劃還要求各?。ㄗ灾螀^、直轄市)盡快完成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但是現實情況是省級規劃編制緩慢,很多提出建設生態城市目標的城市并未制定相應的《生態城市建設規劃》。在生態城市建設實踐中,建設規劃不合理,強調新城建設多,往往忽視舊城改造。新城建設又存在建設土地規劃不當等諸多問題。比如,目前開發的一些生態城項目,由于選址不當,造成了影響生態安全的隱患?!坝捎谧非笞匀痪坝^的優良及土地成本的制約,在建生態城項目選址在濕地等生態脆弱地帶占62%,選址占用農田與山地的占32%?!保?2]這樣的情況就違背了生態城市建設應該盡可能地利用鹽堿地、灘涂地等未利用用地的生態化改造來進行建設,而不應該大量占用耕地、濕地等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原則。違反這個原則,只能使得生態城市的實踐前功盡棄,功虧一簣。如:“上海東灘生態城和廊坊萬莊生態城均是因為生態城開發占用了農用地等方面的問題造成生態城建設陷入了一籌莫展的困境”[13]。在生態城市的建設中還缺乏科學的規劃理念,一些生態城市建設不考慮城市發展和市民的實際需求,為了經濟利益和政績工程,盲目開發城市住宅區,導致大量房產空置。天津寶坻號稱“亞洲最大別墅區”的京津新城,可“開盤10年來,入住率極低,被外界冠以‘鬼城’之稱”。雖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對國土規劃利用有了大致的限定,但是對于生態城市建設而言僅有大致土地規劃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即便有這樣的規劃,由于規劃本身約束力有限,所以也出現了違背規劃,盲目建設的情形。各地生態城市建設的規劃也處于摸索階段,由于缺乏對規劃統一、明確的要求,在編制內容和深度方面存在不少缺陷,編制的規劃無法對生態城市建設起到良好的保障與引導。因而,亟需專門指向生態城市建設的規劃,明確城市規劃的核心地位,盡快出臺省級規劃編制,形成完整的省市縣三級規劃編制體系。

2.4 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制保障不完善

目前存在諸多影響生態城市建設進程的因素,最主要的還是制度保障不完善。諸如:生態城市建設的政策法律體系不夠健全、執法不完善、監督機制缺乏執行力以及人們對生態城市建設的生態法律意識缺失,都在時刻影響著生態城市建設的進程。依法治國是國家的治國理念,依法治市或者依法保障生態城市建設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為調整人們行為關系和利益關系的準則,在生態建設中將會起到重要的規制和指引作用。從國外生態城市建設的經驗來看,法制完善是保障生態城市建設有序推進的重要舉措和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地級以上城市都把“生態城市”或“生態低碳城市”作為本地建設的目標,但缺乏類似日本《生態城市促進法》這樣的生態城市建設綜合立法的法律引導。生態城市的建設目前只能援引現有法規的零散性規定,而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是涉及城市建設的一般性、原則性的條款,很多內容需要更新,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因此,中國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制保障亟待加強。

3 日本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制經驗

國外生態城市(低碳城市)建設立法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日本。日本是世界上第一個頒布專門的 《低碳(生態)城市促進法》的國家,并形成了以該法為核心的生態城市法律體系。日本的法制經驗,對于我們解決生態城市建設中出現的困境,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3.1 日本關于生態城市建設的法規政策

1993年的日本《環境基本法》就針對城市型污染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基本策略,明確政府、企業、公眾在生態保護方面的職責和義務。隨后陸續制定了200多個與土地、住宅、城市建設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保障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律體系。近年來,日本推進了生態城市專門立法的進程。2010年,日本國土交通廳、城市與地域建設局發布了《低碳城市建設指導方針 (Low Carbon CityDevelopment Guidance)》;2012 年,頒布《低碳(生態)城市促進法(Low Carbon City Promotion Act(Eco-city Law)》,這是世界首部以生態(低碳)城市命名的國家立法。為了配合《低碳(生態)城市促進法》的實施,日本政府還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規:《低碳城市促進的法律實行令》①日本:都市の低炭素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2012年),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頒布的《低碳城市促進的基本方針》②日本:都市の低炭素化の促進に関する基本的な方針。(2012年)、國土交通省《低碳城市促進的法律實行規則》③日本:都市の低炭素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2012年)、國土交通省、都市局發布《低碳城市促進相關的停車設施的集約化的指南》④日本:都市の低炭素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に基づく駐車施設の集約化に関する手引き。(2014年)等。此外在城市規劃、城市開發、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物流、公園綠化、城市下水道設施、公共自行車、城市綠色建筑等方方面面出臺相應法規政策予以指引。

3.2 日本生態城市立法的簡評

雖然最早的生態城市實踐是在美國伯克利進行的,但是在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制保障方面,日本已經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制定了以《低碳(生態)城市促進法》為核心,以政府、環境省、交通省等國家職能部門制定的實行規則在內的一系列法規政策。這些法規政策涉及生態城市建設的各個層面,許多內容都值得我國予以參考借鑒。當然日本《低碳(生態)城市建設》缺乏生態文化建設以及環境教育相關內容,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日本已頒布了《環境教育法》,生態文化建設和環境教育的具體內容,在該法中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在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環境教育法》的背景下,在制定生態城市建設的專門立法時應該考慮增加此項內容。

4 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制度對策

生態城市建設出現種種亂象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制度層面的有效應對和規制,尤其是缺乏法律層面的權威指引。與生態城市建設發達的日本等國相比,我國在制度建設上還遠遠落后。隨著《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發布,法治中國建設開始全面推進。這為生態城市建設的法制建設推進吹響了號角,只有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法規才能保障生態城市建設的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4.1 從法律層面明確生態城市建設的定位

對于目前眾多的城市建設稱謂而言,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確定。究竟建設什么樣的城市,不再有困惑和名稱的迷惑。通過前文所述的生態城市的概念可知,生態城市的基礎是要以生態學的原理為指導,促進城市建設的綠色發展。生態城市的發展需要生態、經濟、社會三者的協同發展。如某些學者在對生態城市的定義中所指出的,“生態城市作為一個新的城市發展目標,其發展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其本質內涵是相同的,即生態城市是一個包含了自然環境和人文價值的綜合性概念,是一個以人為主導,自然環境為依托,資源流動為命脈,社會、環境、經濟統一協調的復合系統。 ”[13]因而目前諸如 “低碳城市”“生態園林城市”“低碳生態城市”“生態城”“生態示范城市”“生態文明城市”等等,這些只不過是“生態城市”的某種形式的外在表現而已,任何一個稱謂都不能像生態城市那樣完整地概括現代城市建設的要求和理念,在國際上對“生態城市”(Ecocity)的城市建設定位也有了比較一致的認同。因此,我們不需要創造城市建設的新名詞,而需明確生態城市建設的選擇定位和具體目標,這樣才能保證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應由國務院統一協調各部委,對于目前的城市建設目標進行明確的界定,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明確“生態城市”的建設定位。

4.2 出臺全國性的生態城市建設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

生態城市建設需要明確的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目前,我國亟需制定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國家層面的生態城市建設的具體指標體系,作為今后各地生態城市建設的參照標準。在各地的生態城市建設實踐中有不少值得參考的指標體系,如天津生態城、曹妃甸生態城的指標體系,指標具體到規劃和管理的操作施行。對于生態城市,聯合國曾經有6項定性的描述作為評價標準,包括有“戰略規劃和生態學理論作指導、工業產品是綠色產品,提倡封閉式循環工藝系統、走有機農業的道路、居住區標準以提高人的壽命為原則、文化歷史古跡要保護好,以及自然資源不能破壞,把自然引入城市等”[14]。近年來住建部委托編制了《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編制導則》《綠色生態城區規劃編制導則》,北京市也出臺了《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評價標準》及《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技術導則》,指導相關規劃的編制及示范區的評選和實施評估。2015年住建部委托主編《綠色生態城區評價標準》出臺征求意見稿,成為國家第一部綠色生態城區的評價標準[15]。這是生態城市建設指標體系完善的重要時機,指標體系的積極探索為今后大規模地推廣應用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期望盡快頒布全國性生態城市建設的具體評估標準,明確生態城市建設的具體方向。還可以借鑒日本立法經驗,頒布生態城市發展具體指南,確立分區域引導的原則。

4.3 生態城市規劃制度化

目前現有涉及生態城市規劃的立法,主要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 (修訂稿)》《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行政規章。這些法規要么法律內容籠統陳舊,跟不上建設要求;要么是法規層級不高,不受重視,不能保障生態城市建設規劃有效編制和實施。制度化是確保生態城市規劃有序開展的根本保證。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要在現有城市規劃編制指標體系和城市規劃管理體系政策框架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把有助于促進低碳生態城市發展的發展理念、產業政策、技術規范、決策方式納入到城市規劃發展和管理的政策框架之中,為低碳生態城市建立長效機制和體制保障?!保?6]因而,需要國家層面的生態城市規劃指南或指導方針的出臺和地方三級體系的生態省、市、縣規劃編制盡快落實。此外應當在現有法律中強化對生態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的限制性要求,嚴禁在限制開發和禁止區域搞項目開發,明確各類工業類型用地面積和用地布局的產業用地規劃標準。要按照生態城市建設的理念,修訂完善現行的城市規劃指標體系,制定專門的生態城市規劃指標體系和指導性標準、技術規范等。此外,還應該進一步規范城市規劃管理體系,適當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使城市規劃管理更加科學和高效。只有推動公眾的廣泛參與,才能使生態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得到公眾的認可與支持,建立地方政府與公眾之間互動合作的良好關系。

4.4 生態教育制度化,弘揚生態文化

生態意識并不是與生俱來的,要靠教育引導。通過生態教育提升人們的生態意識,引導人們的理念和行為的生態化轉向,從而形成全社會的生態文化氛圍。這是生態文化建設的必由之路。生態意識的培養,目前來看應該強調生態文明觀念、生態倫理和生態法制教育。生態教育的推進,不能僅僅依靠人們的自覺自省,必須通過制度化的推進。這已成為各國的共識,發達國家更是走在了生態教育制度化或法制化的前列。如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制定了《環境教育法》。國內的天津、寧夏等市區也頒布了地方性的環境教育條例,這些都為國家層面環境教育的制度化推進奠定了重要的實踐基礎。生態教育制度,應當包含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多個向度。社會教育,應該有效利用多種媒介和宣傳方式,諸如:宣講、示范、評優、媒體報道等多種方式推進人們對綠色生態理念的認知。學校教育的制度化更是生態教育的重要方面,應當在小學至大學的各教育階段,開展相適應的不同類型的生態教育,確保生態教育的長期性和有效性。通過生態教育提升公眾生態意識,推進生態文化建設。生態教育還有一個重要任務是推動公眾的參與意識。隨著生態教育的普及和深入,生態文化建設的進程也會加速,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必將深入人心。生態文化的弘揚,還會帶動人們主動參與到生態城市建設中的積極性,這也是生態城市建設迫切需要的重要動力。

4.5 制定生態城市建設的專門法律法規

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告訴我們,生態城市建設的推進,必要的立法是不可或缺的。從國內視角看,以深圳和貴州為代表的生態城市建設發展比較好的地方,都制定了地方生態城市建設的專門法律法規。貴陽市于2013年制定的 《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貴陽市獲批建設全國首個生態文明示范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通過驗收等。自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簽訂國家低碳生態示范市合作框架協議以來,深圳市先后頒布 《深圳市創建國家低碳生態示范市工作方案》《深圳市居住小區低碳生態規劃設計指引》《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深圳的實施方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并于2014年提出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草案)》,這些政策法規都使深圳市生態城市建設走在全國前列,被認為是目前唯一將生態城市和低碳城市建設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生態示范城市。無論是國外立法的先進經驗還是國內立法實踐,都為制定國家層面《生態城市促進法》提供了有益經驗。面對生態城市建設的迅猛浪潮,亟待該法對生態城市建設予以保駕護航。因而,制定促進生態城市建設的單行法是解決生態城市建設困境的重要途徑,應當盡早制定頒布。

5 結語

在國家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生態城市建設又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不僅僅是城市建設發展轉型的需要,更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一環。然而生態城市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生態城市建設的過程中,新的問題還會不斷涌現,面對挑戰,只有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才能保障生態城市建設可持續地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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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首批 7 個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公布[EB/OL].(2016-01-30)[2016-09-30].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1-30/doc-ifxnzpkx5698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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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梅瑞祥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7.031

D922.297

A

1004-0544(2017)07-0164-07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2CFX002);甘肅省社科規劃項目(13YD093);甘肅省高等學??蒲许椖浚?014A-088);甘肅政法學院重大項目(2016XZD02);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蘭州基地項目(SFWM2016009)。

羅藝(1980-),男,甘肅天水人,法學博士,甘肅政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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