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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落實確保農業生產人畜健康生態環境安全
——全面有效實施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6個關鍵方面

2017-09-03 04:37周喜應
中國農業信息 2017年11期
關鍵詞:農藥經營生產

周喜應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北京 100125)

狠抓落實確保農業生產人畜健康生態環境安全
——全面有效實施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6個關鍵方面

周喜應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北京 100125)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將原來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劃歸農業部門,農藥登記、生產、經營、應用和監管歸口農業部門統一管理。農業部發布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個《條例》的配套規章。文章強調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藥管理的重要性,以擔當的精神扛起農藥管理的責任,以務實的作風從思想認識、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農藥經營、農藥使用和責任追究等6方面狠抓落實。

農藥管理條例 農業生產安全 人畜健康安全 生態環境安全 落實

新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7年3月16日,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發,6月1日正式實施。將原來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劃歸農業部門,農藥登記、生產、經營、應用和監管歸口農業部門統一管理,解決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等問題,實現農藥產銷用全程一體化管理。為了更好地推動新《條例》的貫徹落實,農業部發布了《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5個《條例》的配套規章,提出 “提高產業集中度、提高登記門檻、提高經營進入門檻,嚴格準入條件,嚴格審核把關、嚴格技術審核”的要求。強調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藥管理的重要性,以擔當的精神扛起農藥管理的責任,以務實的作風抓好各項管理措施的落實,把農藥管好、用好。筆者認為,要從6方面狠抓落實。

1 實施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意義

現代農藥是特殊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農業生產資料,農藥的生產經營使用都密切關系到農業生產、人畜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安全。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要求,以深入開展農業供給側改革為主線,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可持續發展的綠色農業理念,以“減量控害、治理混亂、管好使用”為農藥監督管理關鍵點,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健康安全,維護農業生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標志我國農藥管理邁入法制軌道。20年來社會經濟、農業生產和農藥行業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農藥行業發展十分迅猛,我國已是全球第一大農藥生產國,第一大農藥使用國,第一大農藥出口國。原《條例》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

原《條例》的農藥監管機制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而風險低環境友好型和安全經濟又高效的農藥供給少,急需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

原《條例》設定的農藥專營制度不能落實,造成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還制假售假,甚至違規銷售禁限用農藥,急需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

原《條例》對農藥使用監管薄弱,用藥問題十分突出,農民科技用藥水平普遍低下,隨意用藥,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甚至違規使用禁限用的農藥,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比較嚴重,對農產品質量造成極大危害,并污染環境,破壞農田生態平衡,急需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

原《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太小,急需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罰等多種措施,對違法者實行嚴厲處罰,加大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的違法成本。

新《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將有利于促進農業供給側改革;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現代農業建設;有利于促進綠色農業可持續發展。

2 從農藥登記制度源頭上把好農藥準入退出關

原《條例》設立的臨時登記是過渡性的,門檻低,是為了解決農藥產品短缺、滿足農業生產需求,適應試驗示范、試銷的需要而產生的,須經大面積示范后再正式登記。但相當長時間實際執行情況是臨時登記替代了正式登記,造成農藥準入源頭把關不嚴,問題凸現。新《條例》取消了臨時登記,再次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由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申請農藥登記,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農藥的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2.1 嚴格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

新《條例》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增加了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是指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

2.2 嚴格農藥登記試驗

農藥登記試驗的類型分為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進行農藥登記試驗的單位必須是境內由農業部認定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或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國家(地區)農藥GLP實驗室。產品研發、中試過程的試驗結果不能作為登記試驗數據。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與環境條件密切相關的試驗以及中國特有生物物種的登記試驗應當由境內單位開展。

2.3 加強農藥登記試驗監管

嚴格認定試驗單位,按照規定條件和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檢查)。加強試驗監管,省農藥檢定機構封樣、三方留樣,保存2年以上。適時查驗封樣及其相關信息,規范試驗行為并保留原始記錄。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狠狠打擊出具虛假報告行為。新《條例》精簡了審批,保留了新農藥登記試驗需經農業部批準(審查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其他大量的農藥登記試驗只需向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按相關要求備案。新農藥登記試驗經農業部審查批準后也要備案。

2.4 遏止同質化低水平農藥產品泛濫的現象

嚴格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3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3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不經稀釋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農藥單獨分類。

2.5 強化農藥風險監管

農藥登記申請者須提交風險評估報告,提供的相關數據或者資料,應當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需要。加強助劑管理,農業部將根據農藥助劑的毒性和危害性,適時公布和調整禁用、限用助劑名單及限量。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申請農藥登記時,應當提交相應的試驗資料。為了防范新農藥風險,新農藥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審批。向中國出口的農藥登記,還需提供在有關國家(地區)登記、使用的證明材料。

3 嚴格落實好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決好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新《條例》規定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確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責任義務,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3.1 減少行政審批,統一許可條件

新《條例》實行“一個企業一證”,生產范圍原藥按品種填寫,制劑按劑型填寫,并區分化學農藥和非化學農藥。取消了“一個產品一證”的生產許可。統一全國的農藥生產準入門檻,農業部提出技術人員、廠房設施、質量檢驗、規章制度、產業政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3.2 實行分類管理,淘汰落后產能

嚴格控制新設立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或者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新增化學農藥生產范圍,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須在省級以上化工園區內建廠。適當控制新設立非化學農藥生產企業、家用衛生殺蟲劑企業、化學農藥生產企業改變生產地址或者新增原藥(母藥)生產范圍,須進入地市級以上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并按新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證。禁止生產國家淘汰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淘汰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不得新增國家限制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限制的工藝、裝置、原材料從事農藥生產。

3.3 規范生產行為,嚴禁生產假劣農藥

新《條例》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對采購的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必須按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限定的生產范圍組織生產,農藥產品出廠銷售須檢驗并附合格證,且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農藥包裝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印制或貼標簽。明確了農藥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和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標簽必須標注安全間隔期。嚴禁生產假劣農藥,假農藥:(1)以非農藥冒充農藥;(2)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3)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照假農藥處理:(1)禁用的農藥;(2)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3)未附具標簽的農藥;(4)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劣質農藥:(1)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2)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3)超過質量保證期。

3.4 強化農藥標簽監管

農藥生產企業必須按新修訂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制作農藥標簽。農業部核準與農藥安全性、有效性相關內容,企業信息自主標注,不得擅自修改經核準的農藥標簽內容。新《條例》增加了標注內容:(1)可追溯電子信息碼。(2)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單字面積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如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3)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4)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使用注冊商標也應標注在標簽的4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1/9,其文字部分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單字面積。(5)不得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3.5 明確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范圍和要求

農藥生產企業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可以接受新農藥研制者和其他農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也可以接受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委托,分裝農藥。但委托人必須取得農藥登記證,受托人須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可以委托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分裝農藥,但不得委托加工農藥(出口成品,而不能是需要加工的原料或半成品)。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雙方均按生產假農藥、劣質農藥處罰。

4 嚴格落實好農藥經營許可制度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新《條例》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下大功夫扭轉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制假售假,以及違規銷售禁限用農藥等困局。

4.1 設立全國統一準入門檻

除經營衛生用農藥外,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分支機構可以不再重新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但也應當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規定。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核發,限制使用農藥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與制定經營布局規劃結合起來)。

4.2 嚴格規范農藥經營行為

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銷售農藥時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明確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規定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還規定農藥經營者必須履行對經營產品質量負責,承擔侵權責任和科學推薦用藥(衛生農藥除外),以及回收農藥廢棄物等義務。

4.3 進一步明確農藥進出口要求

(1)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需要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中國代理機構銷售。(2)向中國出口的農藥應當附具中文標簽、說明書,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依法檢驗合格。(3)禁止進口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

4.4 強調了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義務

(1)對生產、經營的農藥安全性、有效性負有質量責任。(2)對生產、經營的農藥給使用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負有損害賠償責任。(3)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已登記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經營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經營者、使用者發現問題應當停止經營、使用,通知有關方,報告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4)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假農藥、劣質農藥、召回的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5 嚴格管好農藥使用

農藥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要下大力氣解決農藥使用中存在的隨意用藥、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

5.1 規范農藥使用者行為

(1)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2)不得使用禁用農藥。(3)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4)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5)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6)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須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7)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使用農藥單位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5.2 明確政府責任

(1)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使用的科學技術。(2)縣級農業部門應組織植保、農技推廣機構向農藥使用者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廣大農藥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科技水平。(3)縣級農業部門應鼓勵和扶持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對專業化防治和限用農藥使用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4)鼓勵和扶持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行為。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縣級政府應制定減量計劃并組織實施。

6 嚴厲打擊各種涉農藥的違法違規行為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的違法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罪、偽造證照罪、玩忽職守罪等。行政責任:吊銷許可證、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禁業等。民事責任:侵權賠償,先行賠償制度等。確?!稐l例》得到全面貫徹實施,盡快改變農產品安全事件頻發的現狀,從源頭確保人們餐桌上的安全,全面提升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6.1 嚴格監管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明確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6.2 加大了農藥生產企業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

生產假農藥:(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2)罰款為貨值的10~20倍;(3)吊證-停業(關閉企業);(4)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生產、未取得經營許可經營農藥,或被吊銷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劣質農藥:(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2)罰款為貨值5~10倍;(3)情節嚴重的吊證;(4)主要責任人禁業10年;(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違規生產行為,如采購、使用未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不召回依法應召回的農藥等:(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2)罰款為5倍以下;(3)情節嚴重的吊證。

6.3 加大了農藥經營者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

經營假農藥和無證經營:(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2)罰款為貨值的5~10倍;(3)情節嚴重的吊證;(4)主要責任人禁業10年;(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劣質農藥:(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及設備;(2)罰款為貨值2~5倍;(3)情節嚴重的吊證;(4)主要責任人禁業10年;(5)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違規經營行為,如設立分支機構未變更經營許可證,或未向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向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或無經營許可證經營者采購農藥,采購、使用未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等:(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2)罰款0.2萬~5萬;(3)情節嚴重的吊證。境外經營者(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的)違法的處罰有:(1)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設備;(2)罰款10萬~20萬;(3)向中國出口劣質農藥情節嚴重或出口假農藥的,由農業部吊銷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登記申請。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招用禁業人員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6.4 加大了違法違規使用農藥的懲處力度

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定了罰款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1)罰款:個人1萬元以下,單位5萬~10萬;(2)行政拘留;(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分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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