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某市區委常委。2016年1月,董某某在未向區委報告其個人去向的情況下,攜帶妻女赴外省游玩。期間,區里因突發事件召集相關負責人研究對策,董某某因在外地無法按時趕到,該違紀問題暴露。
2016年3月,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董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短評
組織嚴密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和獨特優勢,按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包括報告個人去向,是每一位黨員干部都必須遵守的紀律。然而,現實中,一些黨員干部隨心所欲、任性而為,認為“又不是啥大事,沒必要向組織請示報告”。
本案中,作為區委重要領導,董某某無視組織紀律,不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遇緊急工作卻無法及時到場,耽誤工作,最終為自己的任性“買單”。
能否按要求報告個人去向,是檢驗黨員干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能否守紀律講規矩以及組織觀念強不強、組織紀律嚴不嚴的一塊試金石。作為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請示,該報告的報告,絕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