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佳與趙東海2010年結婚,婚前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楹筅w東海常年在外做生意,王佳辭職在家照顧孩子和趙東海的母親。2017年5月,王佳發現趙東海在外包養小三,遂提出離婚。趙東海同意離婚,但要王佳遵守婚前協議。王佳認為趙東?;楹笕〉玫呢敭a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為家庭做出了犧牲,應當分得相應份額。請問,王佳能否分得財產?如果不能,王佳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答:一方面,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基于此規定,由于王佳與趙東海簽訂了婚前協議,王佳應受該婚前協議的約束,無權要求分割趙東?;楹笕〉玫呢敭a。
但是,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第40條又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庇捎谕跫言诨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直照顧老人和孩子,為家庭付出較多,依法可要求趙東海給予補償。
綜上,雖然王佳與趙東海簽有婚前財產協議,依據該協議,王佳不能再分割趙東海在婚后取得的財產,但王佳可基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的付出,要求趙東海予以補償。
律師 劉書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