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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困境與思考

2017-10-16 13:48高蘊哲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29期
關鍵詞:科技型企業證券化科技型

高蘊哲

摘要:21世紀以知識經濟的繁榮為特點,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使得知識產權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科技型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在解決企業資金難問題的同時,可以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率,實現科技型企業自身的價值。文章借鑒美日兩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結合我國國情,總結我國知識產權科技型企業證券化目前存在的問題,從企業自身和外部環境兩個大方向提出完善措施,從而為科技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掃除障礙。

關鍵詞: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

一、解讀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originator)以知識產權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包括可預期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用和已經簽署的許可使用合同中保證支付的使用費用)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后,轉移給一個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發行以該基礎資產為擔保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實質就是知識產權的所有人以擁有的知識產權資產發行證券,發起人通過收取證券的發行收入融資,投資人憑借持有的收益憑證,獲得知識產權未來的現金收益權,通過現金收益來獲得投資回報。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對中國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良性意義

一是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能夠有效緩解我國科技型企業的流動資金少和規模小的困境??萍夹推髽I是以技術為主導的企業,能夠快速適應市場,是科技創新的動力和活力,但是由于其在發展中受到自身流動資金短缺的限制,很難發展壯大,在市場中失去了競爭力。所以科技型企業要想取得發展,需要依靠外部資金來融資,而市場上外部資金的來源主要就是依靠金融機構放貸和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然而流動資金少、信用度低的科技型企業通過股票或債券融資是不現實的,因此利用科技型企業的自身經營特點,通過向金融機構將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是一個好的選擇。將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融資能很大程度上解決科技型企業發展中資金匱乏的問題,在企業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可以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縮短科技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進程。目前,知識產權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在我國還處于初級階段,企業和金融機構對其認識不夠,企業往往想到的是利用有形資產去質押融資,忽略知識產權可以給企業帶來的價值。

三是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有助于改善我國金融機構的證券化結構,豐富企業的融資方式。我國大多數企業的融資方式都是以發行股本或債券的方式獲得資金,這樣既增加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也造成了企業融資方式和金融機構證券化結構的單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出現,不但為科技型企業解決了資金短缺的瓶頸,拓展了融資方式,增強了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而且還有助于科技與金融相互促進發展。

綜上,科技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對推動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有利于促進我國科技研究成果轉化成生產力和知識產權的發展,從而加快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步伐。

三、反思中國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面臨的困境

(一)政府缺乏對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政策支持

在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相比較于發達國家較完善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制度存在有很大的差距,目前作為一項新興的企業融資方式,還沒有形成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好的法律環境,在制度上還不健全,還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比如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中的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等都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一些規定都是一些原則性的內容,對一般產品的證券化適用,而對于知識產權的證券化基本沒有涉及,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強,對于具體操作中的重要環節,如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都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甚至一些法律規定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現行做法相沖突。如根據《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即信托財產只能是目前所有的財產,不能以未來可能取得的收益作為信托財產。而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中,主要是以知識產權的許可收益債權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這種債權不符合我國《信托法》關于信托財產的標準。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合法性問題亟需在新規中得以解決。這種狀況導致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過程缺乏法律支撐,對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實踐操作沒有起到規范化的作用。

(二)中介機構服務滯后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價值評估這一重要環節。隨著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方式的發展,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達不到市場的要求,專業性相對缺乏,缺乏實踐經驗。因為知識產權價值本身具有無形性、不確定性的特點,所以對其進行價值評估的難度非常大,每類知識產權都有自己的特征,要想對其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是一個非常復雜且專業性很強的過程,對于參與評估的人員的素質要求也非常高。

國家法律層面也沒有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機構的評估流程進行統一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很多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都納入了會計事務所的工作范疇,但是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會計事務所并不能對知識產權進行較為準確的評估,具體評估人員大多不是知識產權專業的人才,一般由有形資產評估人員進行評估,導致各個參與方對知識產權價值產生不同的看法,對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的開展沒有起到幫助作用,反而更加混亂,減少了投資者參與交易的熱情。

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信用評級結果是投資者最為看重的東西,直接影響著他們的最終決策,獨立、客觀的信用評級是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我國市場交易中現有的信用評級機構尚處于萌芽階段,操作方式不規范,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評價體系,信用環境也比較糟糕,信用評級機構的社會公信力不足。市場交易中為了成功證券化,隨意提高信用級別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投資者對評級結果的產生有所懷疑,難以被其認可。

(三)科技型企業自身的缺陷

目前中國科技型企業的管理者大多缺乏現代企業管理的經驗,在整個企業內部沒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也比較混亂,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也比較稀缺??萍夹推髽I相對于其他類型企業突出的特點就是高風險、高收益,加上規模比較小,給外界的感覺就是不穩定,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完善加劇了這種不穩定性,給知識產權證券化信用評級帶來負面影響。

科技型企業只重視研發階段,沒有真正地把知識產權的價值轉換成經濟效益。當企業將一項技術研發出來之后,卻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該項技術進行后續管理和保護,導致企業對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情況都是混亂模糊的,不利于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選擇,不能夠快速有效地組成“資產池”。

四、完善我國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科技型企業知識產權的內生性建設

科技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該根據自身的經營性質,完善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斷改善企業知識產權組織結構,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資源配置,降低知識產權的風險,提高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的競爭力,從而增強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融資能力。例如,企業設置知識產權研發和管理部門,在知識產權成果形成之后,管理部門的專業管理人員對每項知識產權建立對應的檔案,根據市場的變化對知識產權檔案進行維護,制定知識產權的發展計劃,這樣在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同時,也可以減少盲目投入帶來的風險,相對提高知識產權價值的穩定性。通過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可以使企業的知識產權發生權屬糾紛的機率降低,減少知識產權的權利瑕疵,提高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的競爭力。當企業組合知識產權證券化“資產池”時,提高組合能力,能有效組成風險低而發展穩定的資產池,從自身方面使基礎資產的信用評級相對提高,改善投資者對科技型企業高風險、組織機構混亂的看法,提高知識產權的競爭力,獲得知識產權證券化帶來的融資利益。

(二)發揮中介服務機構的外援性助推作用

首先,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第一步就是要選擇與融資額度相應的知識產權資產,這一過程需要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準確評估。我國目前市場中現有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提供的服務達不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要求,所以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現有的評估機構自身要提高服務能力,比如建立一套員工考核體系,讓評估人員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從而使評估機構整體的專業性提升,達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所要求的能力。在加強現有評估機構建設的同時,建立一個專業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人才庫,將知識產權界、評估學界、市場經濟學界的人才吸納進來,作為從專業性和市場價值性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全面評估的人才保證,對整個評估過程進行規范化。

其次,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信用評級方面,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提高評級機構的權威性和專業性,提升評級結果的說服力,吸引投資者投資。

最后,知識產權證券化還離不開信用增級,通過信用增級,可以提高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投資,提高融資成功率。目前信用增級的主要方式就是風險隔離,特殊目的機構(SPV)設立的主要作用就是風險隔離,使得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會受到發起人或債權人追償的風險。我國在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上還存在著不足,《公司法》應該對SPV的設立進行例外的規定或一些條件限制的豁免。信用增級還可以通過商業擔保公司的擔保。

商業擔保公司可以提供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適應的擔保品種,從市場環節方面增強信用等級,幫助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成功進行。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科技型企業解決融資問題的有效途徑,大力推廣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方式,既可以促進企業發展,又可以提升知識產權的利用率。根據我國國情,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發展前期,我國應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引導市場交易主體參與,發展成熟后再抽離政府的主導地位。在推廣發展過程中,一方面,科技型企業要從自身出發,完善知識產權的管理制度,保護好知識產權的價值,提高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組合價值;另一方面,中介服務機構要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擔保機構幫助發起人提高資產的信用等級,信用評級機構要公正、客觀地進行評級,多方面地吸引投資者,以使企業達到融資的目的。

(三)完善政府的政策引導

任何市場活動都離不開政府部門提供相關的政策引導,知識產權證券化也不例外。我國前期應借鑒日本模式,通過政府主導,發展成熟之后政府再慢慢抽離,交由市場主導。首先,我國應完善整合現有法律,逐步建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解決法律抵觸問題和法律空白。目前,我國可以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納入到《證券法》的保護范圍,承認知識產權的可證券化,規范知識產權資產池的構建標準;完善《破產法》,以推行破產隔離制度、真實出售的法律鑒定,降低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同時,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證券化主管機構,負責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政策可行性方案的研究,為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做好調研準備工作,與此同時,對證券化的整個過程實施嚴密監管,規范市場行為,讓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機構都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應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主體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降低證券化交易主體的財務負擔,從而降低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如果按照一般的稅收政策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方進行征稅,這樣會打擊本身就缺乏資金的科技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積極性,不利于整個市場的發展,也不利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推行。我國可以根據稅收中性的原則,對科技型企業的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收應根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情況進行征收,從而從稅收上為知識產權證券化提供輔助。

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有別于傳統的融資方式,大力推廣知識產權證券化,有助于幫助科技型企業解決流動資金缺乏的問題,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還有助于促進知識產權的資本化,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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