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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飼養犬只傷人入刑建議

2017-10-18 09:39錢重辰
智富時代 2017年8期
關鍵詞:烈性犬種飼養者

錢重辰

隨著現在的生活條件越來越好,許多家庭都會選擇飼養一條寵物犬作為家庭伴侶,為家庭生活帶來樂趣,與此同時也有一部分人因為個人興趣或者出于看家守院的目的飼養一些國家禁止城市飼養的大型烈性犬,國家法律法規對飼養犬種的規定相對有限,使得民間飼養犬種的大環境相對寬松,不過這也使得國家對飼養的犬只缺少有力的監管,使得犬只傷人事件頻發,成為一個相對突出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惡犬傷人的悲劇屢見報端,受害者慘狀令人觸目驚心。列舉近幾年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烈犬傷人事件有1、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康?;▓@小區后山道路上,一位老人晨練時,被路邊一苗圃躥出的兩只杜高犬咬傷致死,拖行10余米遠。事發后,兩只烈犬與其主人一并被警方控制,據其主人透露,兩條杜高犬均是由于自身喜好花重金購買的,烈犬傷人的前幾天正好有事一直沒得空去投喂食物,兩只狗因為過度饑餓從飼養的地方逃出致使慘劇發生。2、2013年6月27日,遼寧大連市一六歲女童與其母親去家附近的小賣部購買東西,突然竄出一條體型巨大的藏獒,將小女孩撲倒在地并對其頸部進行撕咬,將小女孩的氣管與動脈咬斷致使其當場死亡。3、2016年7月19日,湖北宜昌市一中年男子在遛狗時突遇狗發情,遭其飼養的烈性比特犬攻擊,全身多處受傷,在好心市民的幫助下才保住了性命,后警方達到后連開三槍將比特犬擊斃。從這三個事件可以看出烈性犬攻擊力相當驚人,極具危險性,若其選擇對人攻擊,普通的成年男子根本毫無招架之力,更別說女人與兒童了。而且大多數烈犬傷人事件都是由于其主人對犬只管控不力,致使其有機會出去傷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的隱患。

目前,我國關于飼養犬只傷人后果的法律規定主要靠《侵權責任法》第十章的相關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即就目前來說飼養的犬只傷人后主要是民事賠償部分,畢竟寵物狗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事件畢竟是少數,更多的狗傷人事件還是以雙方協商方式賠償了事,但這種處理方法,只能實現對被傷害者的權利救濟,從公共層面來看,對公共安全秩序的維護并沒有起到作用,所以還是不能防范下一起傷害事件的發生。

并且我國民眾對飼養犬只法律法規的認識還不足,絕大多數地方法規都會規定如果飼養犬只必須去相關部門進行登記,但由于種種原因,這項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登記制度形同虛設。也有許多家庭在小區內飼養國家明令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種,我國目前并沒有設立專門負責犬類管理的機構,養犬管理的行政職責在大多數地方歸屬公安機關,但由于當前國家警力不足的現狀,公安機關不會在犬只管理上耗費太多的精力,也使得許多針對飼養犬的規定不被遵守。

道德約束無力,就需要法律武器的震懾。酒駕入刑前,醉酒駕車的現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就是對行為后果的懲罰相對較輕,許多時候就是繳納罰款即可,但隨著酒后駕車事故頻發,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越來越大,國家意識到必須對酒后駕駛這一行為進行更加強有力的懲罰,才能最大程度上維護道路公共安全。于是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酒駕入刑后的效果是相當顯著的,醉酒駕駛的行為迅速減少,使得道路安全隱患大大降低,極大地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刑法最鮮明的一個特點就是其嚴厲性,對于一些嚴重危害個人安全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使用刑法進行法律層面的震懾!就目前來說,惡犬傷人事件的頻頻發生,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狗的主人對狗的管理不重視,甚至放任不管。大多數犬類的性情具有不穩定性,一旦它感覺到了憤怒或恐懼,就會展現出攻擊性,這對一些兒童或老人來說是相當危險的。尤其是一些烈性犬種,一旦發動攻擊并不是普通犬類咬一口就會罷休的,往往會將人咬成重傷甚至死亡。所以,脫離監管的犬類具有極大地危險性,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隱患,將犬只傷人入刑完全是有必要的。

當然,還是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說只要是狗傷了人主人就得負擔刑事責任。如果狗主人確實盡到了安全監管的義務,但是由于他人原因或者非自身原因導致狗傷人的,則主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狗的主人疏于監管或者監管不力,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才需要用刑法進行懲罰,例如以下幾種情形:1、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犬種,造成他人傷害的;2、飼養國家允許飼養的犬種,因監管不力或自身原因導致其犬種傷人的。大家注意到了,對于飼養禁養犬不要求是否盡到監管義務,只要對他人造成傷害主人就得承擔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基于飼養國家禁養的犬類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其飼養的犬種具有很大程度的危險性,國家才會禁止飼養,這就好比在家放了一個化學結構不穩定的手榴彈一樣,隨時都會對周邊群眾的安全造成危險。所以,對飼養這類烈性犬種必須有嚴格的限定。

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的別墅戶主或廠房的負責人會在自家花園或廠房內飼養一些大型犬種來防范偷盜等行為,如果真有偷盜者進入這些私人的領域進行偷盜行為被飼養的烈犬咬傷,則應當視為是犬飼養者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是出于善意的目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入到這些私人領地被狗咬傷的話,則飼養者還是應當按照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種情況是就是犬只的飼養者故意讓犬只去攻擊別人,或者明知自己的犬只正在攻擊或者極大可能會攻擊他人而不加以阻止,此種情況下應當直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本文討論的情形是犬只飼養者疏于管理造成他人損害,而上述情況則明顯犬只的飼養者具有故意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犬只就變成了握在人手里的一把武器,變成了他人用來傷害別人的工具,以故意傷害來對犬只主人進行懲處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在遭遇不明犬只攻擊的時候進行出于自衛本能將犬只打死打傷是否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筆者認為,除非自身存在重大的過錯,否則無需進行賠償。因為上文中說過,犬只都具有一定的攻擊性,尤其是國家禁養的烈性犬,對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會造成一定的隱患,人類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會對正在受到的威脅進行反擊,使自己免于受到傷害,這是無可厚非的。而且肯定是由于狗的主人管理不善才會讓犬只有攻擊他人機會,其自身具有重大的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犬只的自身價值就不在考慮的范圍內了,無論是普通的犬種還是名貴犬種都一樣,一旦它們決定攻擊他人,就變成了一把武器,人人均可進行自衛保護,不用考慮犬只的自身價值,其犬只因為他人的自衛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當由犬只飼養者自行承擔,所以一些飼養名貴犬種的人更應當看護好自己的犬只。

飼養犬只的家庭一定要做好基本的管理措施,如出門遛狗一定要系好狗鏈,不能因為自己的狗性情溫順而放松看管,因為大多數犬只都很容易受到刺激,在路上會遇到許多的突發狀況,犬只一旦失控就容易攻擊他人,尤其是一些性情極不穩定的烈性犬只。所以,在公共場合一定要將自己的犬只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一些在自家院中有放養的大型犬的最好應當在門口貼上警告標志,以防一些善意進入的人受到犬只的攻擊。

將飼養犬只入刑將具有重大的意義,其最大的意義就是能讓犬只的飼養者迫于刑法的嚴厲性自覺加強對犬只的管理,一個成年人做事往往會考慮后果的嚴重性,以前自己飼養的犬只傷人后僅僅只需進行民事賠償,也就是支付幾百元、幾千元的事情,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都不算什么事,但是一旦他們意識到自己即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他們肯定會把功課都做到前面,自覺盡到自己的管理義務。犬只傷人已經成了一個較為嚴重的社會安全隱患,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利用好刑法的震懾作用則是祛除這一隱患重要方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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