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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到賬后……

2017-11-24 20:46
支部建設 2017年9期
關鍵詞:補償費青苗客體

■ 趙 煒

“補償費”到賬后……

■ 趙 煒

案例簡介

2003年3月,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衛某(黨員)向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申請征用某村土地,于同年9月6日與該村村民承包戶簽訂了“土地征用補償協議”,規定:某公司申請征地4畝,土地補償每畝12000元,共計48000元;青苗補償費每畝300元,共計1200元,總計49200元。同年11月,該公司向某市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因故未獲批準。2005年8月,該公司征地申請被批準。此時國家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標準提高。該征用地補償費提高到每畝24000元,共計96000元;青苗補償費提高到每畝1180元,共計4720元,總計100720元。衛某按國家規定的新標準將100720元匯往該村村委會。當得知該筆補償費已匯至村委財務賬戶后,衛某私下找到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王某商議:“原來的土地征用補償協議是2003年簽訂的,村民并不知道國家改革變化會補這么多錢。你就按原協議的49200元給村民補償,剩余的錢全退給我以彌補我的損失,也有你的好處?!蓖跄潮硎就?。之后,二人共同偽造村民簽字、簽訂假補償協議,并欺騙村會計進行了平賬處理,將新增加的土地補償費51520元進行了平分。

問:此案應如何認定處理?

分 歧意 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然是農村黨支部書記,但其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屬于公務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在未按協議處理之前仍屬集體公款性質。王、衛二人用弄虛作假方式將51520元補償費進行平分侵吞的行為,應以共同貪污認定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利用其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與衛某采用弄虛作假等手段侵占土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應以職務侵占定性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當前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發放尚不規范。本案中被王、衛二人侵犯的土地補償費應具體分析,凡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補償費被侵占的,應以貪污認定處理;凡應歸屬村民承包戶所有的補償費被侵占的,應以詐騙認定處理。

評析意見

一、本案能否構成貪污行為,首先應正確理解黨紀處分《條例》第95條。該條規定:農村黨組織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等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83條(貪污)規定處理。即構成貪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主體條件,行為人必須是從事上述公務活動;其二是客體條件,侵占的必須是公共財物。本案王某是農村基層黨支部書記,負責對本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進行管理分配,應符合“從事公務活動”的主體要件,但該筆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能否完全確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財產呢?按照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睋艘幎?,該100720元補償費中的4720元應歸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應歸村集體組織所有,而其余的96000元能否完全歸村集體所有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二)項,對承包土地方享有的權利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奔幢徽饔猛恋氐某邪鼞粲袡嘁婪ǐ@得該土地的補償費用,這是目前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比較普遍的做法。事實上本案中征地一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衛某是與該村的土地承包戶村民簽訂了征地協議而不是與村委簽訂協議的。至于該土地承包戶的村民應否全部獲得補償費,或者與其他村民按比例分配,以及村集體組織應占有多大比例的土地補償費,則另當別論。但至少已說明本案中的青苗補償費和基本的土地補償費不屬于村集體組織的公共財產,這就與上述客體不符。本案不能以貪污認定。

同樣,職務侵占行為的一個明顯特點,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行為的對象僅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即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財物。王某是農村基層組織的黨支部書記,其所在的單位即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本案違紀行為對象是土地征用補償費,已如前述,不能確定為村集體組織所有。也就是說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并非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所有權,不符合客體要件。其余要件無須再述。本案同樣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行為。

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而“欺騙方法”之一是隱瞞真相,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而“自愿”地交出財物。詐騙的方法手段多種多樣,如編造謊言騙取錢財,偽造、涂改單據,冒領錢財等。衛某和王某正是出于非法占有村民土地補償費的目的,利用村民不知道國家改革的變化,采用偽造村民簽字、簽訂假補償協議、欺騙村委會計平賬等手段,掩蓋了國家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已提高標準的客觀事實,使村民信以為真,仍按2003年協議的49200元領取了補償。從而將國家增加給村民的51520元土地補償費非法占為己有,進行平分,其行為直接侵犯了村民土地補償及青苗補償費的財產所有權,符合上述諸方面構成要件,故衛某、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共同詐騙違紀,應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161條之規定進行認定處理。衛某應負為首者的責任。

(責編:于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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