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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專利侵權投訴處理及應對

2017-12-08 06:55鄭菊芳
汽車維修與保養 2017年10期
關鍵詞:參展商專利權專利

2017年3月在北京舉辦的“2017北京國際汽保展覽會”上,平谷區知識產權局指派執法人員進駐展會開展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共處理專利侵權投訴糾紛及展會現場假冒專利40余件。那么,在展會上發生專利侵權或被投訴情況下,參展商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可能存在的侵權以及被訴侵權是參展企業迫切關心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簡要闡述,以供行業內參考。

一、展會期間,權利人發現專利侵權應如何投訴

1.權利人向誰投訴

根據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通常是指展會舉辦地的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

其中“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根據該《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等。但并非所有展會均會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如該《辦法》第六條規定,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會,且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才有義務成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因此權利人可以選擇向展會專門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如有)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2.投訴被受理的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主體資格證明,即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應當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即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應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3)被投訴人的基本信息;(4)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對于參展商而言,在投訴之前就應準備好上述文件,以便及時維權。

3.如何有效地投訴

投訴的目的是希望盡快將侵權者或侵權產品逐出展會。參展商不僅要按照前面所述遞交權利證明、侵權證明等書面材料,還需要當場將被投訴的侵權展品與專利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比對,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以便相關機構迅速做出判斷,做出撤銷或者遮蔽侵權產品的處理。因此為了達到盡快處理的投訴效果,建議參展商能聘請專業的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協助進行處理。

二、參展商被投訴侵權應如何應對

1.被投訴人享有法定答辯權

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也就是說,被投訴人接到投訴后,享有在一定期限進行答辯的權利。為有效地應對可能存在的投訴,被投訴人應仔細審閱收到的投訴材料及通知,明確答辯期,并在答辯期內盡快準備并遞交書面的答辯材料。由于展會時限較短的特點,為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該《辦法》同時賦予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指定答辯期限方面一定的靈活性,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期的具體情況,指定相應的答辯期限,以加快對于投訴的處理。參展商應在參展前應做好知識產權風險預案,準備好相關材料(如權利證書、專利開發等證據、企業營業執照、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文件),以便參展商及時應對投訴。

2.被投訴人的答辯策略

參展商遭遇專利侵權投訴時,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答辯:

角度一:投訴人遞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投訴受理條件。

參展商收到投訴材料后,首先,應及時查詢涉案專利的基本信息,通常包括權利人信息是否在法律保護期內,投訴人是否是登記的專利權利人等;其次,應審查投訴人遞交的材料是否缺少重要的文件,如投訴人并非登記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有年費繳納憑證等;最后,應審查該專利是否屬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即(1)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2)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3)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4)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對于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被投訴人可以以此提出抗辯。

角度二:被投訴參展產品存在在先銷售或在先公開等情況,即專利先用權抗辯。

這就要求參展商在參展前就搜集整理好參展產品的開發記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證據,以便在被投訴侵權時證明其開發完成日期早于投訴人的專利申請日期。

角度三:被投訴參展產品未落入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未侵權抗辯。

這就需要參展商將被投訴侵權的展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技術比對,證明其存在與投訴人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既不相同又不等同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對比工作一般需要專業人員介入,建議被投訴人聘請專業的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協助處理。

角度四:被投訴參展產品采用的是公知技術,即現有技術抗辯。

這需要參展商對被投訴參展產品的歷史沿革、技術發展等十分清楚,并能在參展之前就準備要相應的資料,以便被投訴時,及時提供證據證明投訴人的專利產品為現有技術。

三、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的法律性質及執行問題

1.處理決定的法律性質

在實踐中,展會主辦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通常會將投訴移交展會舉辦地的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由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那么,被投訴人對知識產權部門出具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該問題涉及對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的性質進行分析,即投訴處理決定是否屬于行政法上意義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國專利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行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以及采取的相應處理措施的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包括權利人和被投訴人)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通常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認定侵權成立的理由和證據以及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當然,實踐中,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內容以及形式不一,是否可以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需要結合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判定。

2.投訴處理決定的執行問題

根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處理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依據專利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等。但該《辦法》對于地方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能否在被投訴人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情況下對被投訴侵權參展商進行“強制執行”并沒有記載。實踐中也經常出現,被投訴人并未主動采取任何措施,參會主辦方以及知識產權局也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最終被投訴人的被控侵權展品一直參展至展會結束,投訴人雖然贏得了書面上的勝利,但實際的投訴目的并未達成的情況。

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展會主辦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展會投訴處理決定的執行。而且在舉辦方通常在與參展方簽署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中也對舉辦方有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采取遮蓋、撤展、終止參展資格等措施做出約定。因此,對于被投訴方拒絕改正的行為,權利人可以要求舉辦方或做出處理決定的專利行政部門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權利得到及時維護。

四、律師建議

展會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存在短平快的特點,若被投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往往來不及應對,且對不利于己方的投訴處理決定也沒有有效地救濟措施,一旦被采取撤展或遮蔽等措施,不僅損失展位費、宣傳費等展會成本,更會在同行業中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喪失潛在的客戶。

1.先保護再參展

很多參展商剛剛研發出新產品而并未及時申請知識產權,就到處參展,造成新產品被大量的仿制銷售,尤其對外觀設計。如果及時申請相關專利,一旦發現侵權行為,就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2.展前專利檢索及產品調研

對參展商欲參展產品進行調研,不僅可以了解競爭對手的專利產品情況,審查自身產品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而且還可以了解其是否存在侵權產品,以便提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參展或為維權及時做出準備。

3.提前準備參展產品的全部資料

對于自身參展產品的相關資料(如開發記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等),應提前準備,以便作為應對侵權投訴或主張權利時使用。

4.聘請律師到場

參展商可以聘請在專利維權方面經驗豐富的律師到場,協助參展商進行侵權產品的調查、公證保全以及投訴處理等,在發生專利侵權或遭受投訴時,可以幫助參展商快速、有效地維權或輕松從容地應對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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