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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到場辦的結婚證有效嗎?

2017-12-08 20:17范思雯
婦女生活 2017年12期
關鍵詞:結婚登記劉霞婚姻登記

問:2012年6月,孫麗與趙家強結婚,結婚證由趙家強托熟人在民政局辦理,孫麗沒有到場?;楹蠖擞幸慌w小。2017年3月10日,趙家強因車禍去世。在處理趙家強后事時,孫麗發現趙家強與其“結婚”前已經與劉霞結婚。劉霞稱孫麗與趙家強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請問,孫麗與趙家強的婚姻是否有效?孫麗能否繼承趙家強的遺產?

答:首先,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薄痘橐龅怯浌ぷ饕幏丁返诙藯l規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場。

其次,在孫麗未到場而取得結婚證的情況下,該婚姻登記行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屬于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相關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因此,劉霞作為相關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孫麗和趙家強的婚姻登記。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孫麗和趙家強的婚姻被撤銷后,該婚姻自始無效。

因此,孫麗和趙家強的婚姻登記被撤銷后,兩人的婚姻自始無效。根據我國《繼承法》,趙家強的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孫麗無權繼承趙家強的遺產,但其女兒趙小有權以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繼承趙家強遺產。

律師 范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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