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編輯同志,我于1955年被選送到師范速成部培訓2年,1957年6月畢業回縣,7月份分配到一所小學任教師。1960年響應黨的號召回鄉務農。1978年經組織批準同意收回后復任教師,1992年退休。退休時,當地有關部門未將我回鄉務農時間計算為工齡。請問:我回鄉務農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工齡嗎?
讀者:高先生
答:讀者您好!原中央精簡小組辦公室《關于精減后重又收回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摘錄)》(〔63〕中簡字第96號)規定:“……精簡中精減退職的職工現在重又收回的,……退職后復職前的時間不計算工齡;退職前和復職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痹灾螀^人事廳《關于被精簡回鄉已收回參加工作工齡問題的復函》(桂人函〔2007〕766號)規定:“……收回被精簡職工……精簡前的工齡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p>
經了解,您于1957年7月至1960年11月任教師,1960年11月至1978年11月精簡回鄉務農,1978年11月被有關部門批準收回任小學教師,1992年12月退休。
按照上述政策規定,您1960年11月精簡回鄉前的工作時間與1978年11月收回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精簡回鄉務農的時間不能計算為工齡。當地有關部門不予計算您回鄉務農的時間為工齡,符合政策規定。
編輯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