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編輯同志,我于1980年12月在鄉鎮水管所參加工作,2015年3月退休。退休后,我的退休費為每月1983.1元,而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每月應發退休費3747.7元,我認為每月少發了1764.6元。請問:我能要求每月足額發給并補發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共20個月退休費不足的部分嗎?
讀者:黃先生
答:讀者您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53號)有關規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查,您所在的鄉鎮水庫在該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妥善處理我區原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6〕42號)規定,原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同時,應妥善處理好原試點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根據此規定,凡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從2014年10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2014年10月1日至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正常繳費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了相關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應從2014年10月起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保繳費,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在原開展試點單位領取待遇當月起實行社會化發放。
據此,您所在的鄉鎮水庫屬于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單位,應根據桂人社發〔2016〕42號文件規定處理原試點的養老保險關系。但由于目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剛剛起步,各市、縣(市、區)均處在數據采集的基礎工作階段,還未能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的正常辦理。您的退休費暫按目前的規定領取,待當地全面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且社保經辦機構能正常開展相關業務后,再由經辦機構進行核算和補發。
編輯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