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美國L2移動技術有限責任公司(L2公司)訴臺灣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宏達電子公司)、宏達通訊有限公司(宏達通訊公司)、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京東世紀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兩案。L2公司訴稱,L2公司擁有名稱為“處理一傳輸時間間隔集束的重傳的方法及通訊裝置”、“提升無線資源控制程序重啟效率的方法及其通訊裝置”兩件標準必要專利(即SEP)。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LTE通信標準中包括上述專利,在中國大陸地區合法銷售的LTE手機只要符合上述標準,就意味著實施了涉案專利部分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宏達電子公司與宏達通訊公司未經L2公司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的“HTC U11”等3款LTE手機,均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京東商城銷售上述侵權產品亦構成侵權。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要求共同賠償L2公司經濟損失兩案共計人民幣150余萬元、合理支出兩案共計人民幣100萬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