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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技術與法規的沖突分析

2017-12-28 21:00
無線互聯科技 2017年8期
關鍵詞:無人駕駛自動汽車

莊 瑞

(合肥工業大學 信息工程系,安徽 合肥 230009)

無人駕駛技術與法規的沖突分析

莊 瑞

(合肥工業大學 信息工程系,安徽 合肥 230009)

汽車作為生活水平提高的標志之一,已成為世界各國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服務完善、互聯程度高的汽車自然成為消費者的新寵,相應的無人駕駛技術也隨潮流成為一個熱門的新興競爭領域。但無人駕駛技術方興未艾,而相關法規卻止步不前。文章將介紹無人駕駛汽車的進展和技術在法規上面臨的巨大挑戰。

無人駕駛技術;政策法規;沖突

1 自動駕駛技術概述

自動駕駛技術的范圍包含我們現在已有體驗的自動停啟、主動剎車、并線輔助、車道保持等功能。目前,較多高配或高端品牌汽車都配備了基本的自動駕駛功能,在自動駕駛領域較為領先的屬特斯拉公司研發的Autopilot功能。無人駕駛可以說是自動駕駛的更為先進的階段,谷歌、百度緊追市場趨勢,奧迪、寶馬、日產、沃爾沃等傳統汽車生產品牌也紛紛制定了自己的無人駕駛汽車研發計劃。

2 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現狀

2017年1月,第五十屆國際消費類電子產品展覽會(Ι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CES)于拉斯維加斯開幕。在本次CES上,不論是汽車廠商還是科技廠商都爭先恐后地展示了自己的無人操作技術成果,仿佛無人駕駛技術馬上就要進入我們的生活[1]。但是無人駕駛技術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技術成熟和市場需求擴大,一些隱藏的問題就會暴露出來并隨著發展需要愈來愈尖銳。

目前研發的無人駕駛和自動駕駛汽車都是通過雷達和攝像頭獲取周邊環境信息,將信息轉化為數據后發送到中央處理器,結合地圖分析處理后作出最優判斷并實現對汽車的控制。但從軟硬件等各方面考慮,目前無人駕駛技術還受到比較大的限制。

雷達是無人駕駛技術獲取信息的重要手段。目前距離雷達與攝像頭的硬件組合技術較為成熟,且以成本低廉為主要優勢。但普通距離雷達只能捕獲一定角度和一定距離內的信息,攝像頭獲取的圖像經計算才能轉化為所需數據,這樣的組合在應對復雜路況和突發情況時很容易出現危險。激光雷達技術比較先進且可靠性更高,為保證安全無人駕駛汽車至少配備3個激光雷達,但一整套64線激光雷達的成本高達10萬美元,僅雷達這項支出就達到上百萬人民幣,其高昂的成本無疑會成為無人駕駛汽車普及的瓶頸之一。當相關技術足夠成熟時,雷達的生產成本反而會隨著技術進步反向減少,到時候這項支出將不再是無人駕駛技術普及之路上的絆腳石。

地圖也是無人駕駛技術的核心環節之一。程序作出判斷的重要依據就是地圖,因此無人駕駛技術的實現要以高精度的地圖為基礎。目前的普通導航地圖能將車輛定位誤差精確到數米之內,高清地圖則可以精確到10厘米的級別。僅繪制一條道路的高精度地圖就需要采集上億個數據點,包括車道線位置、精確限高、路障位置、下水井位置、高架橋出入口及分叉等道路上每一個細節,這對制圖所用數據測繪的軟硬件有很高的要求。由于路況的復雜和制圖能力的局限,目前地圖數據的精度還遠遠不能達到無人駕駛技術的精度要求。

對于車載系統處理器來說,無人駕駛汽車需要足夠強大的硬件來處理海量數據,且對其穩定性、耐高溫、耐寒等應對極端環境的性能也有極高要求。處理器與汽車各項操作必須完美結合,才能夠實現應對多種意外情況時迅速處理并迅速執行。

軟件作為處理核心,需要涵蓋對應多種多樣情況的判斷,要配合最優算法保證運算高效穩定地進行,且要結合實踐經驗和具體交規,并聯合“車聯網”技術與周邊汽車反饋交互以保證行車有序性高效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同時努力提高舒適性,這需要軟件在設計的時候能做到面面俱到、盡善盡美。實現完美的編程并不容易,有時甚至要將提高建立在失敗的基礎上,實驗不可能涵蓋所有情況,然而現實中的教訓又需要付出太大的代價。

3 無人駕駛技術與政策法規的沖突

當無人駕駛技術誕生于這個世界時,人們也許會感慨科技的巨大進步,但真正敢把自己的性命托付于機械的能有幾人,能完全信任陌生人作品的又有幾人?人類不喜歡事情完全脫離自己的掌控,否則帶來的將是巨大的無力與恐懼感。如果再缺乏詳細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即使這種技術再發達再能為人所信任,也不會有廣泛普及的應用前景;如果缺乏政策的支持,那這項技術在未來的發展更是寸步難行。無人駕駛技術與政策法規的沖突,最引人關注的就是無人駕駛事故的責任和保險問題。

3.1 事故中責任主體的認定

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在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構和組織以及公民[2]。目前“駕駛員”作為法律主體之一,涉及的不僅是駕駛技能問題,還涉及駕駛行為導致違法的責任問題,以及產生人身、財產傷害時的賠償問題。自動駕駛和無人駕駛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自動駕駛是有人干預的,而無人駕駛是無人操作的。那么,當無人駕駛汽車行駛在路上時,“駕駛員”這個角色是否還會存在?考慮無人駕駛汽車作為個人財產,那么駕駛員又該由誰扮演,所有者、乘客、還是機器本身?

律師John Frank Weaver在其作品《機器人也是人》中稱:如果人們希望機器人為人們做更多的事情,那么我們可能就需要賦予他們法律主體資格[3]。但機器人畢竟不是人,其本質還是由人類創造的代替人類勞動的機器裝置,為其賦予法律主體資格似乎是不符合常理的。若將無人駕駛汽車看作一種產品,產品本身出了問題就應按照產品責任追究,似乎也有很多值得爭議的地方。假如在無人駕駛、人未干預汽車的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要求乘車人承擔責任似乎不合情理;排除環境道路等其他特殊因素的影響,那么事故賠償要么由保險公司承擔,要么由生產銷售汽車的軟硬件廠商承擔。本來汽車廠商對缺陷產品的召回就頭疼不已,要是再對每一起產品牽涉的交通事故和遭受的罰單都承擔責任,他們研發和生產無人駕駛汽車的積極性與公司的收益都將遭受巨大打擊,相信絕大多數公司都難以承擔這種程度的法律責任。若將機器作為法律主體,這將是對已有觀念和體系的徹底顛覆,必將引發一場長期的、全方位、多領域的、復雜的變革;但若將所有錯誤都怪罪到機器身上,這又是人類對責任的嚴重逃避。對事故責任主體的爭論,將成為無人駕駛技術發展過程中長期伴隨的主要問題。

如何賦予作為“駕駛員”的機器“責任心”,在面對道德性犧牲時又該如何取舍??梢砸笕祟愖袷胤刹⒑侠砼袛?,對機器可以設計符合法規的指令,但對機器的“合理判斷”又該如何定義,“合理”的標準又是什么?只要我們讓計算機和機械代替我們駕駛,就是在要求機器承擔只有人類才能承擔的道德義務和法律責任?,F在對無人駕駛汽車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種種討論說明,需要深刻改變人們對駕駛的思維方式,需要的也許不是為機器賦予法律主體資格,而是革新現有的法律主體資格的概念。

3.2 新險種的設計面臨難題

自動駕駛等輔助駕駛系統正在越來越多的汽車品牌中推廣,一旦人們嘗試改變原有習慣并接受這些新功能,就會發現這些功能為行車帶來了很多便利,也帶來了更多安全保障。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發布報告稱,特斯拉在引進Autopilot半自動駕駛功能后,事故發生率急劇下降,撞車率下降了40%;前碰撞警告系統已減少了23%的追尾事故,自動制動技術已減少了40%的追尾事故;據估計,到2050年后,無人駕駛普遍為人們接受,交通事故會減少80%以上。能讓汽車更加安全的任何舉措都是有利于社會的,但對于保險業卻不是什么值得高興的事,因為雖然汽車保險業致力于讓汽車更安全,但完全不會發生意外的汽車又會剝奪掉汽車保險的存在價值。在技術進步的初期,保險業可能會因為事故發生率大幅下降而獲利;但一旦技術達到成熟,保險行業市場必將面臨萎縮,投保人數減少與保險使用范圍縮小導致利潤下降。

當無人駕駛技術基本成熟并開始融入大眾生活時,保險行業必會重新構建保險結構。但不得不承認,即使無人駕駛技術已經達到成熟,重構保險結構也仍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任務。保險公司作為金融企業,以盈利為宗旨,保險公司雇用的精算師在進行定價和評估時,需要分析已有信息預測未來,為保險產品確定合理價格,保險責任、保障期長短、銷售費用多少等的確認需要經歷一個非常耗時且反復的過程。各種難以預料的意外將會影響到保險的理賠范圍,如何滿足更多消費者的需求并保證自身的償付成本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將是很棘手的問題。在當前制度下,保險業依賴責任制,且誰承擔責任十分明確,但在無人駕駛汽車出現后,這種以過失為基礎的體制一定會面臨改革,具體改革方案一定會參考有關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的判定,然而我們在無人駕駛法律這方面卻尚未完善。不過參考已有的自燃險、盜搶險等險種的除外責任,無人駕駛險種很有可能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獲得賠償。

4 無人駕駛相關法規的出臺任重道遠

法律總是滯后的,超前了反而會出亂子,法律是調整和規范社會主體之間的關系的,它可不會超越規范對象而提前存在。法律是一門專業的、實踐性很強的學問,法律與科學一樣,要以事實為基礎,深入現象研究本質,尊重客觀規律,因此立法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一出現熱點事件就呼吁立法。因此如果立法時不進行深入研究,很可能即使出臺法律也起不到促進科技發展和人類福祉的作用,甚至可能產生負面影響[4]。目前輔助駕駛已經充分商業化,自動駕駛仍在道路試驗和展示中,而完全的無人駕駛距實用仍有一段很長的距離,無人駕駛立法是個技術與法律的雙重專業問題。

對于無人駕駛技術實現的困難性不應估計過低,這項突破性技術才剛踏上“西行之路”,它的實現還將歷經漫長艱澀的“九九八十一難”,現在要做的就是在研究上堅持腳踏實地并不斷創新。立法的工作更要等待成熟的時機,在技術的工作沒有完成之前,它是無法進一步執行的。但無人駕駛技術被認定為未來交通的發展方向,因此國家在政策上還應采取鼓勵支持的態度,并及時出臺相關法律以引導這項技術在為人類謀福祉的方向上健康成長。

[1]崔玉賢. 2017年CES:無人駕駛將會是下一個風口?[EB/OL].(2017-01-07)[2017-04-25]. http://tech.163.com.

[2]Weaver J F. Robots A re People Too[J]. Gulfshore Life, 2013(2):12-15.

[3]鄒海林.責任保險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黃耀鵬.自動駕駛立法要趁早?條件真的不完備![EB/OL].(2016-03-13)[2017-04-25]. http://auto.sohu.com.

Analysis on the confl icts of unmanned technology and regulations

Zhuang Rui
(Ιnforma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of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009, China)

As one of the signs of the improved living standards, vehicle has become a necessity for all fam ilies over the world. Automobile w ith improved services and a high degree Ιnternet naturally become the new darling of consumers. Correspondingly, the unmanned technology also becomes a hot emerging field of competition after the trend. However, the unmanned technology and related law s and regulations are just unfolding. This article w ill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the technology of unmanned vehicles as well as challenges faced in the regulations.

unmanned technology;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fl ict

莊瑞(1997— ),女,河南鄭州;研究方向: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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