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權查丈夫的銀行賬戶嗎
張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家庭收入一直由丈夫掌管,在銀行開戶也是以丈夫的名字,后因兩人經常吵架,張女士便將家里存折賬戶明細復印了下來,上面顯示的存款數額是4萬元。今年4月份,張女士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和張女士離婚,張女士對離婚并不反對,但可恨的是張女士丈夫向法院提交的夫妻共同存款是3000元,張女士對丈夫這種不誠實的行為表示失望,并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要求張女士舉證,張女士準備帶著結婚證和個人身份證到銀行查詢,銀行會讓張女士查詢嗎?張女士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解答:《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第8條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狀況和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有保密的責任,金融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個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凍結、劃撥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梢妭€人的儲蓄存款情況和個人賬戶情況等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銀行有權拒絕張女士的查詢。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因此,張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以張女士丈夫名字所開的個人存款賬戶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