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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實踐理性批判》中實在論與反實在論辨析

2018-01-13 12:28郭宇航
關鍵詞:道德哲學本體論康德

郭宇航

(明斯特大學 哲學學院,德國 明斯特 48149)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作為德國古典唯心主義的代表,學者對其道德哲學的評價和爭議突出表現在兩個層面。 首先,康德的道德哲學是否做出了本體論的承諾。 認為康德做出本體論承諾的支持者往往將康德視為道德“建構主義”和反實在論者。 在康德道德哲學中,作為客觀有效的道德最高原則能夠被認知(從而將康德的立場與非認知主義的反實在論區分開來),道德最高原則的有效性從根本上依賴于我們的信仰、概念或者心理活動,在這個意義上,康德沒有真正做出本體論的承諾。[1]其次,康德的道德哲學被視為一種實在論,道德律適用于每一個自由的理性主體,而無關于對它的信仰,這種理解往往將“先驗自由” “上帝存在”和“靈魂不死”視為康德提出的本體論預設。[2]以上兩方面的爭論包含了康德對道德規范的論述:道德規范是否依賴于我們的非真實心理狀態或活動,康德對道德律的闡述是否在于強調它的客觀地位,還是僅僅同其他實體進行比較。

繼《純粹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學奠基》(以下簡稱《奠基》)后,《實踐理性批判》是康德道德哲學體系中的重要部分。 康德道德哲學中有關道德本體論和實在論的爭議大都圍繞《實踐理性批判》進行。 首先,康德堅持道德律“向我們提供”“立即意識到的” “實踐理性”[3]32:“理性指向一個純粹的理解世界,我們在實踐中可以確定它,并且認識到它是某種法則?!盵3]43其次,康德宣稱實踐理性是“超越”自由現實的基礎,實踐理性必須假設“自由” “上帝存在”和“靈魂不朽”。 康德做出的這三個形而上學的承諾具有假定的道德意義。[3]4

本文考察康德實踐理性及其實踐假設,評價康德道德哲學中實在論和反實在論之爭。 論文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簡述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與《奠基》中涉及的有關實在論或反實在論的內容。 第二部分上半部分考察學者們對實踐理性和實在論關系的爭論,認為康德提出的實踐理性不支持將康德倫理學視為反實在論。 第二部分下半部分考察康德學者們對實踐假設和實在論關系的爭論,分析并總結實踐假設并不支持將康德倫理學視為反實在論。

1 《純粹理性批判》與《道德形而上學奠基》 中實在論和反實在論之爭

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和《奠基》往往被理解為反實在論。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為我們的理論認識奠定了先天綜合判斷的基礎。 康德認為先天綜合判斷的可能性在于空間和時間是“先驗的”,它們構成“我們直覺的形式”,“范疇”(或判斷的基本概念)構成我們的觀念。 在康德的論述中,理論認識必須來自概念和理性直覺在經驗中的綜合。 康德認為,理論認識僅限于經驗對象。 雖然純粹概念構成了對上帝、世界和靈魂的“思想”基礎,但理論理性卻無法確定這種超越對象的現實或邏輯上的不可能性。 任何獨立于經驗可能性條件的理論認識,都會導致欺騙性的“幻覺”,而不是真正的洞察力。[4]

康德對理論認識的論述意味著經驗對象是唯一可以被認知的。 康德的論述似乎將“經驗實在論”與唯心主義結合,康德先驗唯心主義同道德哲學的關系將會是如果所有的本體論問題都是基于先驗唯心主義或康德對理論認識的說明,那么康德的道德律就是反實在論的。 同樣,如果康德對道德律的論證方法與理性的先天綜合判斷論證方法一致,那么他的道德哲學就從根本上來說是唯心主義或反實在論。[5]

以上對康德道德哲學的反實在論解釋被許多康德學者所肯定。 然而,最明顯的爭議在于,康德在《奠基》中稱道德律的絕對必要性必須被理解為一種自治或“自我立法”[6]431f,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關于理論認識的本體論闡述是復雜的,因為康德堅持認為,即使我們不能確定自身的超驗現實和對事物本質的正確知識,“純粹理性有絕對必要的實踐應用(道德應用),理性不可避免地超越了感性的界限”,康德評價這樣做是“為信仰騰出空間”[7]A380。 康德堅持認為道德律適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雖然道德律不依賴于我們的活動,但是它唯有在經驗中保持有效,這表明康德的自我立法概念考慮到經驗因素,至少并不是完全的反實在論。[8]

2 《實踐理性批判》實在論和反實在論之爭

同在第一批判和《奠基》中出現的爭議相比,康德的第二批判并沒有將本體論作為中心考慮,而是將重點放在實踐領域的兩個方面,即實踐理性和實踐假設。 當今康德學者從不同角度出發來對這兩方面進行闡述,從而得出支持或反對康德道德哲學實在論的解釋。 學者們對康德實踐理性的闡述通過作用、內容、“事實”性質、實踐假設的特征四個方面來分析康德道德哲學中的實在論和反實在論之爭。

2.1 實踐理性的作用

奧尼爾認為,實踐理性是反思性的精神行為,其功能僅僅是“使人在實踐環境中可以使用道德律”[9]83。 奧尼爾認為,康德在第一批判和《奠基》中確定了這一點。[4]451因為實踐理性的提出是在《奠基》之后,所以不需要涉及任何本體論的承諾。[9]實踐理性可能有助于向普通人揭示或展示道德律,普通人的道德認知可能為康德道德概念的純粹或先驗起源提供依據,這些道德認知按照康德的“合法”“推論”概念從而構成了“事實”基礎。 奧尼爾一方面認為康德道德哲學具有反實在論特征,另一方面認為實踐理性是必要的。 這種看似“矛盾”的產生取決于道德律和自由的合理性。 理論辯護存在的問題是,它本身只能提供理性權威有條件的或假設性的辯護(這取決于人們與其他人的共同理性),理論理性并不能充分證明那種實踐運用中的理性要求。[10]在其他一些文段中也可以找到這種反實在論特征,來源于第一批判的理論理性已經很難解釋第二批判中實踐理性的作用。

在《實踐理性批判》第三部分中,康德認為理性的判斷能力為自由奠定基礎。 在第二批判中,康德并不認可這樣的論點:“道德法的客觀現實本身是牢固的,不能通過任何推論來證明,而且不需要證明”,相反,實踐理性是“理性的原則” “自由的能力”[3]47。

在第二批判里,康德通過對邏輯可能性和實踐可能性區分來闡明實踐理性作用。 康德堅持認為,“任何客體的真正可能性不僅要求其概念內部不存在矛盾,而且要求客體具有某種實際存在的基礎”[11]。 康德對理論認識的論述是為了表明自由在邏輯上不是不可能,同時他堅持認為,這個說法也意味著沒有任何理論論證可以斷言自由的真實可能性或現實性。[3]5,47,134實踐理性的核心作用是唯有它可以作為實踐可能的基礎。

2.2 實踐理性的內容

盡管實踐理性的基礎性作用同奧尼爾的反實在論理論不同,但是在方法上,強調實踐應用的實踐理性與注重內容的反實在論是一致的。 康德對實踐理性有多種描述,例如實踐理性是道德律,或是絕對命令,亦或是對法則的意識。[12]勞舍爾認為,通過康德提出的實踐理性,人類立即感受到的是道德律而不是絕對命令。[13]人們假定了純粹的實踐理性、自由和道德律。 如果像勞舍爾所說,假定本身就是一種反實在論,那么康德的實踐假設(并由此延伸到道德法則)就僅僅是與現實無關的思想。 絕對命令不僅僅來源于觀念,如果普遍的人類心理的特征僅僅來源于“經驗條件的理性”,那么絕對命令就只是一種“特殊的”或“特質的”東西。 勞舍爾認為,道德律必須作為假設被引入。 首先,勞舍爾堅持認為,在康德的敘述中,道德律必須被假設,因為道德律包含絕對命令的概念。 勞舍爾認為康德更傾向于道德律,因為道德律以純粹的實踐理性和完全理性存在為前提; 然而,就康德而言,道德律的概念“被包含在”絕對命令的范疇之內,兩者都需要純粹的實踐理性。 勞舍爾認為,康德需要區分作為自由的實踐基礎(即絕對命令)和作為自由的道德律,因此,康德做出假設以避免自由陷入“惡性循環”。

筆者認為康德沒有必要做出這種區分。 在自由和道德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惡性循環,康德的自由和道德律涉及到一些真正的本體論承諾。 我們假設實踐自由,因為自由是實踐理性中道德律的本體論前提。 道德原則不是假設,而是理性決定意志的法則。[3]132在本體論范圍中,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規律。[3]29自由是真實的,它通過道德律來體現。 雖然實踐理性的內容還不清晰,但不足以得出勞舍爾反實在論的結論,即道德律必須假設得出,而絕對命令只具有經驗意識的特征。

2.3 康德實踐理性的“事實”含義

道德律是“給予”而不是“尋求”或“發明”[3]31,47,105,更一般地說,道德法則不是任何心理行為或事件的產物,而必須以“事物的本質”為基礎,作為“適當的”規律。[6]457,458,461把實踐理性解讀為實在論是片面的,雖然康德實踐理性引發一些認識論爭論,但應當看出,康德在實踐理性基礎上提出的實質性規范和本體論的承諾是有限的,他對實踐理性認識道德律的闡述是有些模糊的。 他建議我們注意道德律,“注意理性給我們必要的規定”[3]30。 道德律的接受不能僅通過感官直觀的經驗主體,康德否認我們對道德律的認識來源于“任何直覺,無論是純粹的還是經驗的”。 道德律不能如同經驗事實[3]31那樣被“給予”。 由于道德律是“純粹的概念”,他認為我們的意識必須包含對行為的理解。 盡管康德沒有對意識如何能夠產生確切作用做出解釋,但Proops認為,實踐理性的廣泛經驗將為它的真實性提供支持。 羅爾斯強調,康德為實踐理性提供了確定的自由概念,與理論理性相結合。[3]48

雖然以上解釋有一些合理性,但還是留下了許多疑問。 有人可能會懷疑這種對道德律的明顯意識是否是真實的,并懷疑這種對道德律的意識實際上是“人類超越自我想象力的幻想”[6]407。 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學體系中對這種道德懷疑論沒有反駁,這并不意味著康德是道德反實在論者。 康德傾向于認為,我們的道德認知僅僅是頭腦中一種特殊的“幽靈”,不是道德反實在論,而是道德懷疑主義。[6]407,445道德哲學和其他哲學領域一樣,不需要為了支持實在論而去反駁懷疑主義。

2.4 實踐假設的特征

康德在第二批判實踐理性假設中引入上帝、自由和靈魂不朽,作為實踐理性相關爭論的解決方案。 實踐理性揭示無條件、絕對的道德律,但是除非超越了自由,否則如何合理地承認和遵守道德律呢?康德認為我們理性地相信這是可能的:我們有責任推動最高的善,以獲得美德與幸福。 然而,如何理性地達到這一目的?如何理性地相信靈魂是不朽的?康德認為,理論理性無法證明或者否認“理論命題”[3]122,因為判斷需要經驗概念和直覺相結合。[3]54-56,134,135康德清楚地表明,對“超驗”對象的理論認識的否認并不排除“同意或認為它們是真實的”[3]6,56,135。 他把這三種要求都稱為實踐假設,因為每一個假設“依附于先驗無條件有效的實踐法則”[3]122。 當解釋這些假設的本體論意義時,重要的是要理解:①康德如何認為實踐假設“附加”在道德律上; ②這些實踐假設涉及什么樣的認知地位和本體論的承諾。

2.4.1 自由和道德律

康德主張,自由的假設直接地“附于”道德律:自由不是對道德法則的認知,“自由是道德律的基礎……如果沒有自由,就不會有自己的道德律可言”[3]4n。 康德宣稱,上帝和靈魂不朽的假定通過最高的善的概念附加在道德律上。[7]A818,B846上帝的存在是最高的善真正可能的唯一條件。 實踐理性為自由和道德律的概念提供了“確定性”,“適當”的自我立法揭示了這些概念的目的。[3]105這些概念的真正可能性即最高的善的真正可能性,通過實踐理性證明上帝和靈魂不朽的真實可能性和現實性。 上帝和靈魂不朽不是道德律的條件,而只是道德律所決定的必要意志對象的條件。 它們把道德決心的意志運用到事先給予它的對象(最高的善)上的條件。 通過自由的觀念給上帝和不朽的觀念提供了客觀實在,存在主觀的必然性(需要純粹理性)來承擔它們,盡管理性的認識并沒有因此而延伸。[3]4,5實踐理性在這里被認為是“超驗”對象真實可行的認識論基礎。 在本體論上,假設道德律是真實的,它的客體(最高的善)是真實可能的。[3]143

2.4.2 實踐假設

一些康德學者認為,實踐假設和康德對最高的善的論證的“主觀”性意味著康德對實踐假設從根本來說是心理層面上的,僅出于某種解釋意圖。[14]這種看法忽視了康德堅持理性一致的要求,康德提出的實踐假設具有理性規范的意義。 這些假設本身并不涉及行為規范。 實踐假設從表面上看,既包含了假設內容,又符合本體論。 所以實踐假設不能被簡化為單純的意圖來達到最高的善,而只能被表達為一個人“仿佛”有這樣的想法。 雖然這樣的想法是否存在不得而知,但將實踐假設獨斷地理解為確切的認識論或本體論就會有爭議。

筆者認為,康德的實踐假設不是完全本體論意義上的承諾,我們必須注意康德強調實踐假設具有典型特征。 即實踐假設作為假設,人們對這些假設“表現得好像我們知道”,康德警告不要有這種“幻覺”而輕信假設。 只要康德認為“主觀的”實踐理性認同上帝、自由和靈魂不死,那么康德的立場就會具有認識上和本體論上的雙層含義。

實際上,康德抵制自由被各種“一廂情愿地”給予:他要求實踐假設與理論認知保持一致,即它們都從理性出發,理性被道德律束縛作用于實踐。[3]5,134,142,143康德并沒有說他證明了假定客體的現實性或真實可能性,他只是為了確立“相信意義上”實踐假設是真實合法、合理可能的。 正如我們所提到的,康德在有限的論證基礎上擱置了規范和本體論的承諾。 除了前面提到對實踐理性本身懷疑之外,人們也可能懷疑“實踐理性”可以使諸如實踐假設的本體論承諾合法化。 康德沒有證明這種超驗客體是真實的,并不意味著他致力于反實在論。 康德的立場是道德懷疑主義,雖然實踐假設在本體論理論和道德實踐上都存在爭議,但是康德的意圖是清楚的。 如果實踐假設是有道德用途的,那么道德就不能被認為是單純的假象。 如果康德的實踐假設是合理必然的,并且具有道德用途,那么假設就不能僅僅被視為想法或者幻想。

3 結 語

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實踐立場的兩個論點——實踐理性和實踐假設,他的道德哲學中道德律或者道德規范一方面無關于我們的主觀立場、信仰和心理活動,另一方面,康德指出實踐理性要求做出自由、上帝和靈魂不死的假設。 《實踐理性批判》指出了康德道德哲學的實在論方向,康德道德哲學實在論的解釋者面臨的挑戰是,需要澄清這種實在論的理解是否與康德先驗唯心主義(他對理論認識的限制)一致。 而反實在論解釋者面臨的挑戰更為艱巨:在康德先驗哲學和道德哲學批判的范圍內,如何進行最為合理的反實在論解釋,或者將在第二批判中的實在論傾向進行最小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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