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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車禍并非都算工傷

2018-01-22 02:39林欽
就業與保障 2017年12期
關鍵詞:鄭某林某陳某

林欽

案例:

2016年6月初,陳某經老鄉林某介紹,到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上班之后,陳某與用人單位說好收入是按照工程量結算的,每月工資由包工頭鄭某發放。

6月底,陳某乘坐他人駕駛的摩托車前往工地干活,途中發生車禍。陳某身受重傷,送醫途中不幸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對事故不承擔責任。之后,按照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陳某家屬從肇事方獲得了賠償。

事故處理結束后,陳某兒子認為,父親是在某公司上班,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應該認定為工傷。2016年9月,他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要求確認父親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年9月23日,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陳某兒子的仲裁申請。陳某兒子不服,又向法院起訴。

陳某兒子起訴稱,父親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給予父親合法賠償。此外,鄭某和林某是公司承包工地的包工頭,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某兒子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及鄭某、林某共同賠付包括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及撫恤金等總計90余萬元。

公司辯稱,陳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何況陳某家屬已經從交通事故肇事方得到了賠償,請求法院駁回陳某兒子的訴請。

分析:

法院一審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在本案中,陳某與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特別是在舉證環節,陳某兒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他的父親是在哪家建筑工地上班,或是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等事實證據。

法院二審法官認為,陳某拿的是計時制工資,與包工頭之間是雇傭關系,從這一點可以認定陳某不屬于公司的職工。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自然人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于陳某兒子提出的工傷賠付請求,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結論:

陳某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本案的焦點。法院認為: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而要求其指向的企業承擔工傷責任的,必須滿足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一條件。就本案而言,法院一審判決已認定陳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陳某兒子也無證據證明其父親在公司承建工地的工作事實。

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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