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飛飛
(325300 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平和鄉人民政府 浙江 溫州)
共享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要以法律制度為保證和支撐,受其發展基本特點的影響,共享經濟對傳統的法律體制以及政府管理手段已經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和挑戰。
共享經濟的建設和發展是建立在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之上的,可以說互聯網信息技術是支撐共享經濟發展壯大的載體,共享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明顯的信息化優勢:第一,共享經濟是建立在信息科學技術基礎之上的;第二,共享經濟具有明顯的信息化優勢。區別于傳統的打車方式,網約車不僅能夠第一時間獲取附近空余車輛的消息,還能夠對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第三,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是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之上的,通過信息平臺建立用戶信息管理平臺。
共享經濟的自由性是由資源的流動性和提供者的流動性所決定的,第一,資源的提供者是自由的,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法律對于共享經濟的限制較少,所以使用者相對自由;第二,共享經濟發展的基本理念就是“共同使用閑置資源”,所以在共享經濟建設過程中共享資源的流動是相對自由的,并且資源的流動頻率也比較高。
當前共享經濟明顯受到傳統經濟的排斥,在共享汽車平臺,以UBER以及滴滴等平臺為例,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傳統出租行業的抵制,在歐美各國很多城市共享經濟在發展初期受到各種排擠,甚至在一些地區出現有組織的抵抗行為,因此柏林以及布魯塞爾等城在2014年以來出現了禁止優步運營的政策。
當前法律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共享經濟的基本要求,在共享經濟的管理模式下用戶和產品都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呈現出各種各樣的矛盾和沖突,但是針對其中的一系列問題法律并沒有給出充分的解釋,包括押金處理、停放管理、職業道德建設、責任賠償等。
共享經濟本身追求發展的創新性、自由性以及開放性,這種發展理念本身與政府管理思想就存在沖突,導致傳統的管理模式與共享經濟之間發展不能充分適應。例如針對未成年騎行共享單車而出現交通事故的問題,對此如何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成為振幅管理的重要問題之一。
法制化建設過程中任何事物要想實現長久的發展都必須要與法律建設充分結合起來,得到法律的認可,對此針對共享經濟建立起相應的“共享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針對當前共享經濟相關法律缺失的問題,立法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包括:第一,立法要兼具包容性,包容共享經濟的進入和發展,為其提供合適的發展環境;第二,對于不適合共享經濟發展的法律要進行及時修改和調整;第三,依據新的發展情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文件,適應共享經濟面臨的威脅和挑戰。
針對經濟建設中不斷出現的新型事物政府要轉變傳統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手段,例如針對出租車的管理,在傳統模式下所有出租車的收費依據都是政府統一安裝的計價器,但是網約車的收費方式是根據導航軟件上的公里數計算的,針對這樣的情況就沒有必要要求網約車安裝同樣的計價器,可以由自己的計價方式。
共享經濟本身具有明顯的信息化、創新化以及自由化,這樣的特點一方面促進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其發展極具活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導致共享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多亂象,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例如,共享經濟的在發展過程中對于信息的依賴程度較大導致在使用過程中個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風險,包括聯系方式、郵箱以及通訊地址等各種信息能夠通過互聯網平臺被輕易獲取,其直接后果就是用戶日常生活中受到的商業騷擾信息不斷增加。另外各種定位軟件的支持導致用戶的位置信息泄露風險加大,使得用戶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證。除此之外共享經濟使用過程中還存在故意破壞、以次充好、違規操作等各種問題,常見的假冒偽劣問題也是共享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阻礙問題之一,甚至部分問題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追責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因此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拓寬法律的適用范圍。
綜上所述,共享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要以法律制度為保證和支撐,受其發展基本特點的影響,共享經濟對傳統的法律體制以及政府管理手段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和挑戰,對此要結合當前共享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從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出發,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同時還要轉變和創新政府管理手段,使政府能夠靈活應對共享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共享經濟的發展有利有弊,要揚長避短,以法律為基礎構建平等、包容、和諧的共享經濟法律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