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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員工兼職代駕,單位能否將其解聘?

2018-01-22 09:14
時代風采 2018年12期
關鍵詞:代駕非全日制胡某

案例:國慶長假期間有不少喜宴、聚會,考慮到許多人喝酒后不能開車,胡某便利用休假的機會加入一家代駕公司,當了一名臨時司機。

可是,胡某剛接完第一單生意,他所在公司便打來電話,說他屬于全日制員工,屬于領導的專職司機,即使在放假期間也不得對外兼職,且必須立即停止兼職,否則將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

胡某覺得自己有權自行支配法定節假日,企業無權干涉,故未加理會。豈料,公司近日真的向他發放了解聘通知書。

說法: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其有權單方將胡某解聘。

一方面,胡某不具備法定的可以自由兼職的主體資格。

除用人單位明確同意之外,就員工能否兼職問題,目前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作出了規定。該規定的內容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睆囊幎ㄖ锌梢钥闯?,兼職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而胡某屬于“全日制用工”,即企業有權對他的兼職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當前,全日制用工人員能否兼職的決定權屬于用人單位,哪怕兼職員工沒有因為兼職而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同意也不能兼職。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結合本案,由于胡某已經應聘到代駕公司,即使屬于“臨時”發生,但也不能否定彼此建立勞動關系,而企業得知胡某兼職后,已經明確勒令胡某立即停止,在胡某不予理會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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