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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拾卡后盜刷校園卡的行為定性

2018-01-22 15:02
法制博覽 2018年4期
關鍵詞:校園卡盜竊罪詐騙罪

傅 杰

浙江警察學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問題的出現及概念的明確

目前我國大多數學校都采用校園卡作為校園內的支付工具,現在的校園卡是由早期食堂收費系統發展起來的,自1999年起校園卡逐步整合了校園內餐飲卡、借書卡、門禁卡等各項功能,為學校管理帶來了方便與高效。

但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作為學生的使用者往往粗心大意,常發生遺失校園卡的情況,而拾卡人拾撿后也會采取不同的行為:歸還失主、交給管理方或直接消費。對于一般拾卡后盜刷校園卡的行為,學校往往作為內部管理問題處理,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并對金額進行退還。但隨著盜刷金額越來越大,盜刷行為越來越頻繁,簡單的學校管理實際已經觸犯了有關的法律法規。甚至,有觀點提出拾卡后盜刷校園卡超過一定限度后,可能會構成犯罪。

隨著經濟的發展,在支付方式電子化的趨勢下,校園卡內的金額也越來越大,校園卡已經成為了校園內消費支付的主要渠道,同時學校也對餐飲、購物、服務等業務進行外包,管理者自身則進行監督和基礎管理。在目前校園卡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往往涉及到三方利益主體:學生、校方和商家。學生把資金充值到校園卡中,資金由校方進行管理,同時根據充值金額對學生消費金額進行授權,學生在校方授權金額內在商家進行消費,校方和商家根據學生的消費金額,按照實現的約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拾卡后盜刷校園卡的不同觀點

在拾卡后盜刷校園卡的行為中,應當認為包含了兩個行為:一個是拾撿他人遺忘校園卡的行為,另一個是拿著這張校園卡消費的行為。對于拾撿校園卡的行為,有人認為不是犯罪,覺得校園卡僅僅是遺失物,他們認為行為人拾撿到的校園卡是被害人遺失的,只要及時返還就行,沒有涉及到犯罪。

但對于拾撿校園卡并消費的行為,更多的人認為屬于犯罪。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行為構成侵占罪,行為人侵占了被害人遺忘在公共場所的校園卡,同時也侵占了被害人校園卡內的金額,且事后刷卡消費充分說明了拒不交還的主觀意識,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占;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行為構成詐騙罪,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拾撿到校園卡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通過輸入密碼的方式,使商家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被害人校園卡內的財產,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行為構成盜竊罪,但存在兩種分析。第一種分析認為盜刷校園卡類似于盜刷信用卡,可以“套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法條,將該行為認定為盜竊。第二種分析認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拾撿他人遺忘在刷卡機上的校園卡,雖然此時并不實際占有卡內的金額,但作為債權憑證的校園卡在消費后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物,此種行為應直接認定為盜竊,而不是不當得利、侵占或者詐騙。

三、拾卡后盜刷校園卡的性質分析

(一)關于成立侵占罪的評價

侵占罪和盜竊罪的辨析,關鍵在于行為人拾得被害人的校園卡是否必然的導致其占有了被害人校園卡的財產。校園卡不同于一般的財物,行為人拾得被害人的校園卡并不必然的導致其占有了被害人校園卡的財產。校園卡的消費機制為學生占有校園卡實體,學校占有校園卡金額,而校園卡消費必須通過超市、食堂等第三方,因此行為人拾得被害人校園卡的當下,被害人的校園卡還是在學校的實際控制下,換言之校園卡內的金額還是處于學校的占有。

從而可知,校園卡僅僅是一種債權的憑證而已,因此根據校園卡的特殊性,不宜認定為侵占罪。行為人拾撿遺忘在公共場所的校園卡,并沒有實際占有校園卡內的款項,行為人想要達到對校園卡內金額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通過消費行為才能實現,所以拾卡人的行為不可能是侵占性質了。因此否定了拾撿校園卡成立侵占罪的觀點。

那么此時被害人放置在公共場所刷卡器上的校園卡屬于遺失物嗎?從占有關系上講,占有是被害人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對財物的處置沒有障礙。那么行為人拾撿校園卡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對校園卡內金額的占有嗎?很顯然沒有,校園卡內金額處于學校的占有,而這種占有是被害人委托給學校的。而此時拾撿校園卡僅侵犯了對校園卡本身的占有,構成盜竊,但因為沒有刷卡消費,不能認定為盜竊校園卡內金額既遂,因此否定了認為校園卡僅僅屬于遺失物,拾撿校園卡不認為是犯罪的觀點。

(二)關于成立詐騙罪的評價

關于盜竊罪與詐騙罪的辨析,主要有兩種分歧,原因在于現實中校園卡的特殊性。校園卡類似于信用卡,但并不是每次消費都需要輸入密碼,校園卡的小額消費并不需要支付密碼,只有在一天中累計消費達到某一數額時才需要通過輸入密碼繼續消費。

第一種觀點,盜刷校園卡類似于盜刷信用卡,可以“套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法條,將該行為認定為盜竊。但我不認同此觀點,簡單來講校園卡不是信用卡,盜刷校園卡妨害的是學校的用卡管理,并未妨害銀行卡管理,因此盜刷校園卡沒有侵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保護的法益,不能簡單將此行為套用信用卡詐騙罪而認定。

第二種觀點,盜刷校園卡應當以有無密碼進行區分,認為無需輸入密碼構成盜竊罪,輸入密碼就構成詐騙罪。因為校園卡消費方式的特殊性,小額消費時,行為人無需通過密碼,僅憑被害人的校園卡就能消費。故行為人在拾得被害人的校園卡后并不需要或是存在通過隱瞞真相冒用被害人名義的方式,使第三方基于一種錯誤地判斷而進行交付,故其行為并不屬于冒用他人名義騙取財物,不構成詐騙罪,因此行為人盜刷校園卡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當校園卡累計消費到一定額度時,行為人輸入原始密碼,這時是否存在通過隱瞞真相冒用被害人名義的方式,使第三方基于錯誤判斷而進行交付的情況呢?我認為并不存在這種情況,根據校園卡的特殊性,其僅為一種債權憑證,類似于記名預付卡,在超市、小店等第三方使用校園卡消費時,第三方并不審查校園卡所有人的真實性,而輸入密碼僅僅是學校的用卡管理,所以超市并不存在認識上的錯誤,更談不上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了。因此否定成立詐騙罪的觀點,應當認為此種行為構成盜竊。

(三)關于成立盜竊罪的評價

要認定盜刷校園卡的行為是否是盜竊,首先應該明確盜竊侵犯的法益是法律承認的占有關系。而盜刷校園卡的行為從侵犯的占有關系分析,由于行為人拾撿他人遺忘在刷卡機上的校園卡并不實際占有卡內的金額,而作為債權憑證的校園卡在消費后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物,因此此種行為應直接認定為盜竊,而不是不當得利、侵占或者詐騙。

但現實中并不是每一次盜竊都能被刑事處罰,盜竊只有到達刑事處罰標準才能以犯罪論處。對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的“多次盜竊”,在刑事處罰標準上不能唯次數輪,不能認為行為人偷了一張卡刷了三次食堂飯就達到多次盜竊的的犯罪成立要件,同時應該考慮到數額和情節,從整體上考慮多次盜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因為多次盜竊與其他四種盜竊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中為并列關系,對于三次以上在校園超市內購買幾個蘋果,多次花幾分錢在水房刷熱水等情況,雖然實施了盜竊,但總體情況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論處。綜合考慮,多次盜刷校園卡的每一次應達到治安處罰標準為宜。在具體認定上,還可以從數額和情節上考慮,綜合每次盜竊的數額、動機、時間、方式,確實有必要刑事處罰的,才以犯罪論處。

雖然盜刷校園卡的行為在大學中十分普遍,但大多數人只是將此行為簡單地劃分到道德的層次,而忽視該行為背后所觸犯的法律。應當認識到校園卡本身同校園卡內金額并不是捆綁在一起,拾撿到他人的校園卡并不必然占有卡內的金額,進而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對盜刷校園卡的行為作出準確定性。

[1]張淼,周艷萍.辦理盜竊犯罪適用新司法解釋過程中的難點及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7(7):72-73.

[2]歐萍.論盜竊罪之“多次盜竊”的認定[J].華章,2013(29):36-36.

[3]姚海華.刑事實務——辦案技能與疑難解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47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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