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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在經濟犯罪偵查中的法律完善研究*

2018-01-22 19:01柴若冰張楠楠郭闿鈺任艷青
法制博覽 2018年16期
關鍵詞:司法會計司法機關證據

柴若冰 張楠楠 郭闿鈺 任艷青

1.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44

一、司法會計檢查與司法會計鑒定的區別

司法會計檢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對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鑒定側重于鑒定活動,是司法機關指派具備司法會計專業能力,對財務專門問題進行鑒定的訴訟行為,主要是實施為訴訟提供技術、對專門問題進行解釋等措施。實踐過程中,人們往往將司法會計檢查與司法會計鑒定相互混淆,二者的區別有:

(一)司法會計檢查是檢查行為,它是司法檢查的一種,是司法機關在偵查、訴訟和審理涉及財務會計業務案件時,尋找、發現、收集和固定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財物狀況方面的訴訟證據的一種重要措施。而司法會計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而依靠司法鑒定人運用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對涉及到訴訟的問題進行一種補充訴訟活動。

(二)司法會計檢查的主體是由司法機關委托司法會計專業人員,在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的偵查工作,司法會計人員有行使偵查的權力,卻不是獨立訴訟參與者或獨立的辦案人員;司法會計鑒定則是由辦案人員委派的司法會計鑒定人從事的鑒定行為,其具備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可以獨立出具結論,但是卻不具有主動搜集證據的能力。

二、司法會計在經濟犯罪偵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會計缺乏立法層面上的法律地位

司法會計涉及法學、會計學、證據學、鑒定學等多種理論。由于研究理論形成時間相對較短,國家法律體系中沒有對司法會計工作的相應立法,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一個關于《司法會計鑒定工作的細則》。這個細則從檢察機關的角度出發,對司法會計提出規范的要求,起到指導實際工作過程的作用。如果按照我國現行的司法會計定義,把司法會計人員的工作行為界定成訴訟行為,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會計鑒定細則只能規范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對其他司法會計或被指派的會計人員則無約束力,不能全面指導司法會計,更沒有從法律地位上給予司法會計支持。

(二)司法會計人員缺乏法律素質

辦案人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往往不能明確區分司法會計與審計工作的差別,認為二者都是在尋找可疑的財務會計資料,經常將審計學的方法全盤用在司法會計中,大部分司法會計人員有審計學知識背景,也從事過審計工作,這也導致了其工作過程中混淆二者之間的關系。司法會計和審計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司法會計的要求是不能非法獲取證據,在實施檢查工作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法律要求固定證據,搜集和整理證據,為訴訟活動提供依據。因此,缺乏法律專業素質的辦案人員,不利于滿足工作需要。

(三)司法會計鑒定相關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司法鑒定工作法律依據不是十分明確,由于司法會計工作本身的特性,決定其應接受相關法律的制約,直接或間接的需要遵循現行立法的規定。然而實踐中的司法會計鑒定僅僅依靠國家有關法規、相關的會計工作準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方政策不統一,個別單位內部的相關鑒定流程過于繁瑣,沒有統一的司法鑒定工作準則和標準,使司法會計鑒定活動沒有法律依據可言。對于工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其自身特殊的特性導致的一系列技術問題,無法予以解決。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也因此缺乏科學依據,影響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效果。

(四)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設置缺乏法律依據

當前的司法會計鑒定機構設置隨意性大,從國家層面來看,沒有明確鑒定機構應該屬于什么性質,導致鑒定機構諸多,在各自的鑒定范圍內,職責劃分不清,出現多系統重復設置,建制也不夠規范。在司法會計鑒定實踐工作中,經常出現偵鑒工作不分、審鑒工作不明的違反鑒定原則的行為,更有地方保護主義參與到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的現象。政府的監管和調控存在多頭管理,又存在誰也不愿意管理的情況,少數案件存在多頭指揮、重復鑒定的情況,導致很多鑒定前后結果不一致,分歧較大。各個鑒定機構之間各持己見、很難協調統一,增加偵查和訴訟的成本,影響相關工作的效率,延誤偵查和審判結論的及時性公布。

三、司法會計在經濟犯罪偵查中立法完善措施

(一)加快司法會計工作立法

目前,會計工作和審計工作都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司法會計還僅僅以《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細則》作為司法會計人員的行為規范。而《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細則》都只能規范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活動,對來自其他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或被指派、聘請的會(審)計人員則無約束力。無論從理論或司法實踐看,司法會計學與審計學、會計學畢竟是各有研究對象的不同學科。

(二)培育新型司法會計人才

司法會計鑒定人員一般都經過長期和系統的高等教育,通過對計算機、網絡、會計法規等知識的學習使其與所需的工作接軌。一方面要加強司法會計人員的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工作,另一方面提升司法會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對司法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學、審計學、金融學、偵查學等多方面知識體系的培訓,鼓勵和促司法會計人員向職業化方向發展。

(三)完善司法會計鑒定標準

確實可行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是提高司法會計鑒定工作的質量的保障,同時也進一步規范我國司法會計鑒定工作。由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牽頭,制訂全國統一、可操作性強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通用標準體系,頒布《司法會計鑒定標準》細則,統一的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標準體系應包含:提取會計證據方式、司法會計鑒定手段、會計賬目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流程、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文書等。

(四)明確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性質

我國司法部統一建立司法會計鑒定機構,與三大機關形成密切配合、相互分工的關系,司法機關、公安不再單獨配備司法會計鑒定人員,對司法會計鑒定人員進行統一調配,實施這樣的建制益處在于避免司法機關多部門自行鑒定形成弊端,避免發生偵查機關自偵自鑒現象,維護鑒定工作的權威。同時,司法部要建立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追究責任機制,確保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實施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效力性。這樣的建制有效確定了現有的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屬性,有利于避免重復建設司法會計鑒定機構,使偵查工作和審判工作與司法會計鑒定機構之間形成職責分明、建制有序、各司其職的局面,司法會計鑒定機構的日常工作也變得有法可依、有制度可遵循,結束過去的無序局面和多頭管理狀態。

四、未來展望

我國司法會計工作的制度建設還很不健全,雖然很多專家和學者對司法會計的應用、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過出相應政策和建議,但研究的細致程度和系統性尚顯不足,在經濟犯罪偵查中相關理論應用還處于發展初期,司法會計工作中還存在照搬審計工作方法、過度依賴偵查、局限于傳統的查賬模式、不能較好利用網絡資源對案件進行分析等問題。司法會計證據規范性仍有所欠缺,導致偵查機關取證方法以及證據形式存在缺陷,司法實踐的利用效率偏低。當前我國又缺少統一的司法會計證據規范,不能很好的指導司法會計檢查人員開展相關工作。這些都與立法的欠缺是分不開的,在制定相關法律規范時應著重對司法會計工作制定統一標準。

[1]于朝.司法會計學概論[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6.

[2]徐冬麗.司法會計鑒定制度分析[D].人間,2016(17).

[3]董景芳.司法會計檢查技術方法探討[D].山西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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