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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像 權
——可看得見的權利

2018-01-23 01:00
太原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年6期
關鍵詞:物像格物肖像權

李 賽 賽

(鄭州大學 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一、什么是物像權

(一)物像權概念的提出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數碼相機可以說是已經普及到世界的各個角落,雖然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但是也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問題。在此中,侵犯人的隱私權、肖像權等現象數不勝數,也出現了一種新的糾紛。一位白色比熊犬的主人把侵權人告上了法庭,其理由是:對方侵犯了其寵物比熊犬的“肖像權”。人作為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享有人格權,而肖像權是其個人權利具化的表現形式,自不待言。但在民法理論中,寵物是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的,其是否享有“肖像”上的權利?這就引出了一個新型的問題: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物的像的權利是否應該受到保護,如果應該受到保護應該如何保護等問題。

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針對人而言的,再把此概念適用到物上未免有些不妥,因此筆者認為把物對其“像”所享有的權利稱之為物像權,相對于物而言是比較合適的。

(二)由比熊犬案件引發物像權的思考

比熊犬案是他人未經寵物狗主人同意擅自把寵物狗照片刊登在寵物浴波產品的外包裝上,該比熊犬主人向法院主張對侵權產品的生產商提出人民幣30萬元的損害賠償。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動物不具有肖像權,原告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比熊犬案值得我們深思,孟德斯鳩早在《論法的精神》中寫道:“法律明確時,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確時,法官則探求法律的精神?!盵1]76毫無疑問,寵物主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由于沒有侵犯法律具體規定的權利,法院選擇的做法是駁回其訴訟請求。關于原寵物主的何種權利受到了侵犯,筆者認為既不是寵物主所稱的“肖像權”,又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一種新型的權利,即寵物犬主人所受侵害的權利應該是上文提到的物像權。

(三)物像權的概念

有學者認為物存在區別于該物本體的由物之外在表現所固化而成的物像,亦得就此成立物像權。物像權,是指法律主體對基于其擁有一定權利的物所形成的物像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權利。[2]71

筆者認為通過比附自然人之享有的肖像權,不難得出物之享有的物像權,只是是否所有的物都享有物像權會在下文中具體分析,在此不表。物像權乃是物之權利,并不可能由物所享有,這涉及到物格理論,筆者認為物像權作為物的一種特殊權利,是由物的所有人所享有的,是一種人格物權,所謂人格物權是指人格物與人格利益緊密相連,其滅失造成的痛苦無法通過替代物補救的特定物。 人格物并非一個靜態的概念,應以動態發展的進路對其展開研究,使得人格物的界定和認定具有前瞻性與包容性,“人格物與普通物存在一個相互轉化的過程,人格物之生成實際上是普通物之人格化的結果,而當人格物因特定原因去人格化后便成為普通之物”。[3]19

(四)物像權的特征

楊立新指出傳統民法上所謂之肖像,是指通過繪畫、照像、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4]90由此我們可以推知物像可以是通過類似于人之肖像權的形式使物的外觀在物質載體上再度顯現的一種視覺形象。據此我們可以得出:首先,物像權是一種固定化的權利,它像肖像權一樣被固定在具體的物質載體上,沒有具體固化的物不是物像。其次,物像是一種可以再現的視覺形象,不是物之本身,是物的再現形式。最后,物像是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不是物質載體本身,其本身是通過物質載體所表現出來的一種形式。

物像權應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物像權作為一種附屬于物的權利應當為權利主體所享有。其次,物像權依附于物之本體而獨立于本體,并非是原物本身所具有的權利。再次,物像權作為一種物權,其內容包含民法理論中對物的一系列權利。筆者認為物像權無疑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這也符合物權的特征,經過各種手段使物之形象重現于其他載體之上,并且權利人可以對其享有物權所具有的一切權力,此之為物像權具有的特征的外在表現。

二、物像權的法律地位構想

(一)物像權不是知識產權

由上文的物像權的概念可知物像權是對物的一種表現形式,是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所呈現的權利,此種權利形式與知識產權十分相似,容易引起混淆。所謂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包括客體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客體的可復制性。[5]54物像權沒有全部包含這些屬性,例如物像權如同其他的財產權一樣沒有地域性的限制,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權利人都享有物像權;物像權可以說是一種絕對權,物像之所在,即物像權之所在,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改變。所以說物像權不是知識產權。

(二)物像權不是人格權

物像權上不僅有權利人的財產利益,而且含有法律物格屬性,但是物像權作為一個人格物權,不可否認的是其還含有權利人的人格利益。人格權是依附于人并為人所固有的一種權利,并且人格權一律平等;而物像權不是物所應當具備的,而只是物之權利外現;物像權不存在平等說,其所體現的價值與人格權不同。由此可知物像權不是人格權。雖然物像權中包含人格利益之享有的權利的內容,然而民事權利體系中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概念之劃分,卻并不是以權利之內容而是以權利之客體為標準的。[6]49所以判斷物像權的法律地位也應當以權利的客體為依據,其客體物像為含有物格的物,不是人格利益,由此可得出物像權不是人格權。

(三)物像權是物權

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權利,既具有人對物直接支配的內容,又具有對抗權利主體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7]209-210由上文分析可知物像權既不是知識產權也不是人格權,物像權乃是一種物權,可以說物像權是傳統物權所衍生出的一種新型權利,具有獨立性和人格屬性。

1.物像權的獨立性

物像權不同于原物權,是獨立于原物權的一種權利。物像權具獨立性,體現在:第一,物像的產生雖然以原物為前提,但是物像權的存續獨立于原物權,即使原物毀損滅失、死亡等,物像權的權利不受其影響。第二,物像的產生是對原物的一種物質載體再現形式,其存在依靠物質載體而不依靠原物。第三,物像的形成應對原物沒有影響,不應造成原物的毀損滅失等。第四,物像與原物有著不同的價值和功能。物像的這些特征表明,其在性質上應當屬于原物的孳息,而孳息之獨立于原物的法律屬性,則為大陸法系民法所公認。[8]58

2.物像權是一種人格物權

經上文對人格物的分析可知,物像權是一種人格物權,人格物應當包括以下內涵:第一,人格物是物;第二,人格物是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同時具有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第三,人格物所展現人格利益主要體現為一種情感利益和精神利益;第四,人格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五,人格物更多著重強調的是該物所蘊含的人格利益。[9]62

物像權是一種物權,并且包含了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物像權承載了權利人的情感寄托,物像權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最為重要的價值體現為它所蘊含的人格利益。物像權符合人格物權的全部特征。人格物權理論的提出很好地闡釋了物像權在民法中法律體系的定位,可以說物像權就是一種典型的人格物權,其不但是一種物權,并且含有大量的人格利益,并且在通常情況下人格利益所占的比重要高于物權成分。

三、物像權的法律價值

任何新型的法律理論的提出都要有其所適用的領域,并且能夠很好地被大眾接受,還要發揮其所應有的職能,我們不能僅僅提出物像權理論,而不去研究它的法律價值。物像權的法律價值體現在:第一,物像權有利于保障物權。第二,物像權有利于維護人格權。最后,物像權是民事法律發展所趨。

(一)物像權有利于保障物權

物像權是一種物權,具體來說物像權是一種新型物權——人格物權。所以物像權的首要功能就體現在保護物權??梢韵胂?,只要是物,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人們均可為之制作物像,因而物像如同物的影子,與物相伴而生,并具有利益生成和分配的可能,具備成為物權結構中一部分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必要。物像權有典型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物權屬性,對物像權的保護就是物權保護的另一種價值再現。比熊犬“肖像”具有顯著的藝術價值和市場營銷價值,被告未經寵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該寵物的照片,構成對原告權益的侵害。至于侵犯的對象——作為動物的比熊犬的確沒有如同自然人的肖像權,但是物像權確實是受到法律保護。這樣不僅使物權受到了更嚴密的保護,還能促進物盡其用。

(二)物像權有利于保障人格權

物像權是一種人格物權,其所體現的不僅包含財產利益,更多程度上包含了人格利益,保障物像權更多意義上是保障人格權。人格權彰顯著時代進步下法律對于人權的保障的具體體現。承認物像權,就是對物所載有的人格利益保護,特別是特殊的物品,它所蘊含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往往要大于其財產利益。在我國,人格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來實現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侵犯人格權的行為時,常釆用“擬制”“衡平”的法律適用方式來處理案件。[10]24對于物像權的保護恰恰是為了保護人格權的具體體現,物像權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我國目前對于人格權保護缺失的空檔。

(三)物像權是民事法律發展所趨

隨著時代的發展,新型權利層出不窮,如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網絡虛擬財產權等。這些權利往往都不僅體現了財產利益,更體現了其所蘊含的人格利益。物像權所包含的財產利益以及人格利益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對物像權的保護不僅包含了物權利益,還包含人格利益。筆者認為這種雙重法律屬性的新型權利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乃至法學領域中將會層出不窮,對于這種權利的保護往往是雙重的,所以保護物像權可謂是一箭雙雕,更是體現了權利保護最大化原則。這無疑是民事法律的發展趨勢。

四、物像權的法律適用與限制

(一)物像權的法律適用

物像權的特點決定了物像權的法律適用必須要符合其雙重法律屬性,這就決定了在司法實踐中要由法官判斷一種權利是否符合物像權,不能僅依據當事人的陳述。有的學者認為物像權是一種符號物權,并且認為符號物權也是物權整體框架中的一部分,其與實體物權相應而立、相輔相成,共同表述物權的整體價值和功能。物權理論應當直面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物權現象和糾紛,通過合理解釋,提出相關對策,使物權結構和物權法制能夠滿足不斷增長的制度需求。[11]96

事實上,在如今的現實生活中,關于物像權的案例已有很多,例如密室逃脫,該游戲是一種密室解謎游戲,參與者通過工作人員的指引進入密室,通過發現各種線索以及機關來完成解謎,最終成功逃出密室。游戲不僅考驗人的智力水平,并且要求參與者具有團隊合作意識。通常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會對游戲參與者進行提示,在密室房間內的物品擺設、繪圖、機關、文字等禁止拍照、錄像。這是為了保護其物品擺設、繪圖、機關、文字、聲音等的保密性,一是避免外傳到其他游戲參與者,降低神秘感,二是防止同行進行不正當的秘密竊取。筆者認為后者是其主要原因。密室逃脫的物品擺設、繪圖、機關、文字、聲音等都是經過精心設計而來的,并且在其經營范圍內的密室是一個受經營主體控制的私有空間,工作人員對于其物品擺設、繪圖、機關、文字、聲音等享有所有權以及管理的權利,有權禁止其他人進行拍照、攝像等行為,因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游戲者合理的活動范圍。工作人員所依據的正是密室的物像權的排他效力。

(二)物像權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

基于上文提出的物像權理論,我們可以得知物像權應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何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游客和旅游景點、名勝古跡以及有紀念意義的物品合照的現象呢?是否單純地對其拍照或者以其作為背景就是侵犯權利人的物像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生活習慣和常理也能得知此答案,這應是基于物像權本身所具有的限制所決定的。

物像權雖然是一種私權利,但可因公民的觀看與言論自由、所有權人的同意、所有權的社會性與合理利用、公物的公眾使用以及公眾人物物像權、隱私權的克減等而受一定的限制。筆者認為物像權受到的基本的限制應該是類似于知識產權法當中的合理使用的限制。只是這種物像權的合理使用在此作一種擴大,要大于著作權法當中對于合理使用的說明,應當包括而且不限于旅游拍照、紀念合影、繪畫臨摹等。類比肖像權的保護限制,也可以得出物像權保護的限制的理由,例如普通群眾和明星合影,對明星進行拍照、攝像等行為也被認為是正當的、合理的、不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類比可以得出游客和旅游景點、名勝古跡以及有紀念意義的物品合影也是一種合理的、不侵犯物像權的行為。

這是基于這種物像權合理使用的限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其他權利人的照片等并沒有侵犯權利人的物像權。例如在微博中名寵的照片經常被人們使用,當作手機的壁紙、配圖,正是因為這種合理使用使得物像權沒有得到無限制的擴張。盡管如此,不能因之否認物像權的基本權能和法律價值,反觀之,對物像權的限制恰恰體現了物像權與其他權益之間的沖突與協調。

結語

現代科技的發展導致的新型法律問題屢見不鮮,物像權即是其中的一種,人,享有肖像權;物,與之對應地享有物像權。這并不相悖于既存的民法權利,物像權既區別于知識產權,也區別于人格權,是一種新型的物權,是一種人格物權。對于物權的保護,我們不能僅拘泥于理論,我們不妨順應物權法定原則弱化的趨勢,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實現物像權的司法化。對于物像權的法律適用我們要遵循其所特有雙重屬性原則,秉持對物像權合理使用的限制,這樣才能使得物像權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利保護途徑,在既有的民法體系中穩住陣腳,讓物像權成為切切實實的可以看得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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