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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離婚父母的探望權

2018-01-25 16:43譚芳桂芳芳
婚姻與家庭·性情讀本 2018年1期
關鍵詞:李丹姓氏子女

譚芳+桂芳芳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離婚父母的權利,既符合父母對子女的親情關懷,又符合子女的成長需求。正確行使這項權利,意義重大。

民政部在2016年公布的《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中顯示,2016年辦理離婚的夫妻共有415.8萬對,比2015年增長了8.3%。隨著離婚率逐年上升,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及探望糾紛也逐漸增多。好聚好散的夫妻畢竟是少數,大多數離婚夫妻形同陌路,他們之間的矛盾常常影響到子女的撫養和探望。

在裁判文書檢索平臺上,單純的探望權糾紛案件就可以檢索到近6000件。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不被允許探望子女的一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父母在何種情況下會失去探望子女的權利?這些都是常見的爭議話題。讓我們從實際案例出發,來一窺探望權的究竟。

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子女姓氏并拒絕對方探望

2009年10月,田明和朱玲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不久,朱玲懷孕,兩人舉行了婚禮,次年3月補辦了結婚證。2010年7月,朱玲生下了兒子田子軒。孩子出生后不久,朱玲便鬧著要和田明離婚,并一直不為孩子辦理落戶手續。她先后兩次起訴至法院,最終于2011年7月和田明解除了婚姻關系。根據調解協議,田子軒由朱玲撫養,并且放棄要求田明給付撫養費。

離婚后一個月,朱玲便和一名叫凌波的男子登記結婚,并為孩子辦理了相關證明和手續,且將孩子姓名改為凌子軒,父親一欄填寫的是凌波的名字。

面對閃婚閃離的婚姻和朱玲反常的舉動,田明不禁有了疑慮。他偷偷去做了親子鑒定,但結果顯示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而得知田明進行鑒定的舉動之后,朱玲便以田明不信任自己為由,拒絕其探望兒子。田明要求朱玲將孩子姓名變更回田子軒,并履行兩人離婚調解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規定,可這一要求屢次遭到朱玲的拒絕,并且持續了幾年時間沒有結果。田明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的離婚調解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田明和朱玲均應據此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朱玲私自將與田明的婚生子按現任丈夫凌波之姓予以登記,于情于法均為不妥,責令將其子姓氏恢復,并不得禁止田明對孩子的探望。

父母的探望權是否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受限制

李龍和葉韻2006年結婚,2008年生育了女兒李丹。因為生活觀念和年齡差距,兩人發生了矛盾,在2014年經過法院調解解除了婚姻關系。對于女兒的撫養和探望,兩人在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李丹隨葉韻生活,李龍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女兒年滿18歲為止。另外,李龍可以對女兒進行探望,每月單周周五下午將李丹從學校接走,周日晚將女兒送回葉韻住處。

離婚后,李龍和葉韻一直遵守離婚調解協議的約定。直到2015年后半年的一次探望中,李龍得知葉韻近期經常與一男子帶女兒外出郊游。得知此事后的李龍心生嫉妒,經常在探望時間之外騷擾葉韻,向她發送淫穢短信,并且向她朋友以及女兒的老師發送有損葉韻人格的短信,利用探望的機會向女兒打探葉韻的私生活。對此,葉韻出于女兒應該獲得親生父親關愛的考慮,一直未阻止其對女兒的探望,只是對李龍的行為進行了警告。

但李龍并未就此收手,2015年11月,李龍在探望女兒期間,無端臆想女兒遭到了性侵,在沒有通知葉韻的情況下,擅自將女兒帶離學校到醫院就診。第二天,李龍再次到女兒學校欲帶其離開,遭到了葉韻的阻止。之后,李龍便報警稱其發現女兒可能遭性侵,并表示女兒向他反映,葉韻經常帶她到不良場所,并當著她的面與他人有不雅舉動,在此過程中遭受侵害等。后來,經過警方的調查取證,證明李丹并未受到過傷害,且李丹表明從未和父親說過葉韻的生活情況。

為了女兒的成長考慮,葉韻向法院提出中止李龍探望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龍以李丹身體狀況有異為由,兩次至學校帶走她,并給老師發送未經確認的涉及女兒隱私的短信,還給女兒攝制了相關的視頻,該情形已傷害了李丹,會對李丹造成不良的心理影響,不利于李丹健康成長。因此,李龍的探望權應暫時中止,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才能得以恢復。

法律如何解決探望權糾紛

以上兩個故事都是探望權糾紛中的典型案例。由此我們也看到,離婚之后的父母仍然可以對子女進行探望。法律賦予父母探望的權利,既符合父母對子女的親情關懷,又符合子女的成長需求。但是當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法律同樣可以暫時中止父母的探望權。

(一)離婚后為何不能隨意把孩子姓氏變更為父母外的第三人并拒絕一方探望?

《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案例一中朱玲以田明不信任自己為由拒絕他行使探望權,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那么,朱玲在再婚后是否可以隨意更改孩子的姓氏呢?《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指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發糾紛的,應該責令其恢復原姓氏。所以,離婚父母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子女姓氏從父母一方變為另一方,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將子女姓氏更改為繼父母的姓氏。

(二)離婚后不允許探望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后,如果出現夫妻一方不允許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根據法院判例,若當事人無法拿出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因不能探望子女遭受到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離婚后發生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情形,監護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甄別。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所以,探望權并不是一直可以行使的,如案例二中李龍向老師發送涉及女兒隱私的短信,并且給女兒攝制相關視頻的行為,不利于女兒的身心健康,法院因此中止了其探望權。

此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為:曠課、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如果探望子女時,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時,另一方可以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請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權。

當然,中止探望權不是永久的剝奪,等到當事人不再違反法律規定,不再實施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為時,仍然能夠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當事人仍需在中止期間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希望所有的離婚父母都能理智對待雙方的矛盾,不要讓兩人之間的沖突傷害到孩子,共同呵護子女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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