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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編輯和人類生殖:社會倫理及法律規制*

2018-01-29 18:04
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 2018年4期
關鍵詞:遺傳基因生殖基因

蔣 莉 譯

科技的最新發展使得人類能夠精確、有效、簡便地對幾乎任何物種進行基因編輯。這些技術革新在可能為多種嚴重疾病提供醫學解決方案的同時,也引起了諸如“設計嬰兒”和胚胎編輯等倫理問題,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對社會生活和法律制度產生深刻影響。

2015年4月,我國中山大學黃軍就研究員團隊首次向世界公布了利用CRISPR技術修改人類胚胎基因的研究成果。緊隨其后,2016年英國政府也正式批準弗朗西斯·克里克研究所首次在人類胚胎上使用基因編輯技術的實驗申請。2017年美國俄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研究人員宣布,首次在美國對大批單細胞胚胎的DNA進行基因編輯?;蚓庉嫾夹g的迅猛發展使得“定制嬰兒”等問題比任何時候都迫在眉睫。①此處內容為譯者所加?!g者注

2018年7月17日,英國納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Nuffield Councilon Bioethics)發布了一份關于基因編輯和人類生殖的報告,建議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允許對人類胚胎進行基因編輯。該報告一經發布便在英國乃至全球科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在這份有關人類基因編輯前沿報告中,納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認為,遺傳基因編輯在道德上并非是不可接受的,只要符合嚴格的道德要求和監管測試就應當被允許。

納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是英國一個有影響力的獨立機構,由納菲爾德基金會(英國汽車業巨頭納菲爾德子爵威廉·莫里斯創立的慈善組織)、惠康基金會(WellcomeTrust,英國制藥業巨頭亨利·惠——譯者注康創立的慈善組織)和英國醫學研究理事會(公共資金資助的政府機構)資助,負責研究醫學和生物學新發展衍生的倫理問題,并提供相關建議,本文是該報告主要內容的精選。

之前有關基因編輯的討論都集中在研究和創新上,隨著基因編輯從實驗室到臨床試驗的推進,人們逐漸擺脫了對其局限于實驗室技術創新的認知,更多地將其作為一種具有巨大潛力的生物醫學技術?;蚓庉嬑磥淼囊粋€很重要用途,是幫助人類實現生殖目的,使生育的小孩與其基因相聯系,且使其帶有或者不帶有某種與基因變化相關的遺傳特性。盡管我們認為想要生育小孩這樣的愿望本是私人的,但是因其不可避免地影響其他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社會,我們需要明確在什么情況下,以何種方式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基因編輯應該被允許,從而協助父母實現輔助生殖的目的。

本報告遵循從事實出發的原則:一是基于對基因編輯技術可實現與還未能實現的相關技術信息的準確理解;二是基于遺傳基因編輯的相關應用;三是基于技術應用可能引發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將基因編輯發展放置于更廣的范圍內來看,闡明其與社會、政治和經濟的相關關系及其限制。尤其是,闡明基因和再生技術的熱點和未來的突破點,以及個人和社會在這個問題上承擔的責任和關注點。

一、基因編輯和人類生殖健康

遺傳變異涉及物種在進化、環境適應中發生的隨機變異。這些變異在不同的環境下,可表現出生物學上的優勢。隨著分子水平遺傳變異研究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期望通過改變基因來治療疾病和獲得健康?;虿僮鞯膶嶋H應用,一方面加快了預防醫學和公共健康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個性化醫藥的發展。這意味著公共機構有義務給所有的人提供相同條件的基因治療。隨著基因技術的發展,基因測試和選擇慢慢代替了之前低效和低準確率的方法,在臨床中被大量地用于排除某些特殊的遺傳疾病和評估胎兒患遺傳疾病的可能性。如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是一種早期產前篩查方法,根據早期胚胎中的相關基因信息來決定是否要繼續妊娠或者將胚胎植入。同時,個體基因變異也引起了個體道德責任,例如人們應如何處理他們的基因與他們所處環境之間的關系。另外,個體基因編輯涉及基因變異與社會環境之間的平衡,其中的基因變異更會在其后代中表現出來,因而要負責任地做出選擇。目前已經興起的基因測試,就引發了一些有關第三人(例如雇主和保險公司)掌握基因信息帶來基因歧視、隱私保護的憂慮。

在人類的歷史中,出于社會和個人的原因,人們一直努力尋求讓后代避免某些特性。本報告主要是關于為了在后代中得到選擇的基因變異,將基因編輯技術用于胚胎或通過基因編輯技術形成細胞這一問題。從治療目的的角度看,遺傳基因編輯,一方面不具有治療性,其不同于那些治療病人的基因治療目的,也不屬于阻止緊急風險的公共健康措施,因為這些風險本身可以通過不生殖避免;另一方面具有治療性,它克服了受精障礙,防止帶有特定疾病的孩子出生。既然遺傳基因編輯帶有治療目的和生殖目的雙重屬性,在是否允許遺傳基因編輯的問題上,就不能只考量未來小孩是否患有疾病的結果,而首先要考慮的是父母是否能夠承受遺傳基因編輯治療所帶來的影響,當然這并不是說未來小孩的結果與是否應當允許或限制遺傳基因編輯治療無關。需要指出的是,人類胚胎基因編輯仍然存在著技術上不確定性。首先,在臨床使用前,必須要確?;蚓庉嬛辉诎邢蚣毎羞M行而不發生脫靶效應;其次,不確定同源重組修復是否能夠用于產生高效且對臨床有效的目標基因組變化。因此,該技術仍然處于發展初期,既顯示了巨大的潛力,又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總的來說,基因編輯技術是近期被認為可以確保靶向治療,避免脫靶帶來的副作用且在持續進步的一項技術,其可以直接作用于目標有機體從而在體內編輯基因,通過基因編輯后的細胞融合來治療復雜疾病。但是,這些技術仍然在臨床的早期,對于基因編輯技術在滿足什么條件下在體細胞和其他細胞(如生殖細胞)中進行編輯是可控的,什么條件下則是不可控的,以及滿足什么條件下生殖目的的使用能夠證明是可控的,都存在著很多的不確定性。然而,不管怎樣,隨著基因數據的快速增長,了解自己基因序列的人數在增長,不遠的將來,即將產生規制私人基因序列的規范,這些規范將會深刻地影響人們對于自己和家庭、社會關系的認識。

二、遺傳基因編輯涉及的個人、社會和人類利益

在考慮人類基因編輯合法的理由之前,必須要考慮遺傳基因編輯未來可能的應用,包括但不限于對特殊疾病的基因免疫,對惡劣環境的耐受性,超級物種或超能力。未來廣泛的遺傳基因編輯技術用途意味著多樣的技術開發目的。目前為止,人類胚胎的研究通常被認為是基礎研究,其目的有別于應用的研究與發展。但是基礎/應用研究的區分廣受質疑,有學者認為基礎/應用的區分代表了知識創造和技術創新之間的關系,這被實踐經驗證明是錯誤的,因為在實踐中,基礎研究本身總是帶有應用的預期,公共資助的學術研究也已經從純興趣驅動的研究轉為應用研究,這就要求幾乎所有的研究者,在獲得資助之前,考慮其潛在的應用。而如果允許基因編輯技術作為一種生物醫學技術用于臨床,其會廣泛傳播,促進更大程度的應用。因此,我們需要思考當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于社會時,會如何影響人們的權益、社會的規范、權力之間的關系和所帶來的社會結果。

技術決定論是指社會中使用的技術在本質上決定了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技術對社會的變革,并不需要其大規?;驈V泛傳播。變革性技術可能是潛在的而不是突破性的。技術體系越龐大越復雜,其對社會的變革越大,所帶來的影響也越難修補。如果法律提供一種方法來控制并管理技術研究的過程、發展和創新,法律的適用和指導意見不管怎樣都不會拓展基礎研究或超前研究。在法律關注之外,存在著有關這些超前技術與人們生活之間關系這一更廣泛的問題。這一問題則涉及公共政策,運用政府機制去塑造社會,其應考慮到技術未來可能的結果、中立技術的不確定性和社會風險,防止進入技術控制困境。通常來說,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政府想要在既定社會得到想要的狀態和防止不想要的狀態。生物醫學技術對公共政策提出的問題,不只是簡單的私人道德,而是一個人對其他具有同樣生活條件的人的影響,還可能整體影響社會的本質和特性。

基因編輯技術具有未來的變革潛力,它可能重塑社會關系,特別是遺傳相關的人們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代與代之間)?;蚓庉嫾夹g特征預示著其未來在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包括它們的靈活性、有效性、快速性、容易操作性、價格可承受性。同是否應當允許或禁止某個特殊的技術問題相比,如何確?;蚓庉嫷墓舱吣軌蚴谷藗兒蜕鐣芤?,無疑是一個更為寬泛和復雜的問題。個體的權利應當如何被作為一個整體被其他人或組織限制,以及國家公權力如何介入,都與公共政策息息相關,因為公共政策反映了公共利益,增進了公共產品。公共政策同時涉及公共道德。公共道德會回應經驗(如輔助生殖系統相關的規范)并隨著經驗而演變(如性取向的態度),這些公共道德形成了通過社會道德網編制而成的相互聯系的價值復雜系統。設想社會如何系統性地適應不同技術因素本身能夠幫助揭示未來的影響,甚至那些不可預期和不想要的結果。因此,為了考慮類似技術如果廣泛存在的社會是一個什么樣的社會,我們必須考慮到基因編輯直接結果之外的部分,考慮到技術和社會的互相滲透,需要隨著技術方向的發展重新考察生物醫學技術的治理。

從社會角度看,遺傳基因編輯倫理爭論主要源于涉及的三種主體的利益:那些遺傳編輯所涉及的個人,他們所生活的社會和總體意義上的人類。這三種主體擁有哪些被道德認可的利益?這些利益是否附有可要求其他人承擔相應義務的權利?因為他們在社會中彼此相互影響,對利益的追求和對權利的運用都負有責任,這些責任需要同等對待。本報告的目標是展示這三組利益的相互關系,指導相關技術的治理。同時我們從人權的概念和范疇來考察這些利益和責任,來厘清社會中個人、社會和人類利益。通過人權視角的考察也使得生物倫理問題不再是晦澀難懂的哲學概念。權利概念也容易與法律體系相連接,法律體系則能夠提供高水平的治理框架。同時,考慮到遺傳基因編輯是一項全球性議題,使用人權的語言也是受到國際認可和尊重的。

(一)個體

1.尊重繁殖目的。需要承認每個人都有生殖的需求。對于許多人,生殖是其最根本的愿望,他們可能認為他們的生活會因為小孩的誕生而徹底改變。他們對未來的孩子雖沒有一個精確的概念,但是基于遺傳特性,對其未來小孩的特性有些假設。如果他們或近親屬有一個遺傳病的小孩,那么,父母親有理由認為他們的小孩未來也可能患有這種疾病。通過父母親的基因測試可以得知患這種疾病可能性或者其他遺傳狀況。這些父母雖然有生殖的愿望,但是他們可能也會思考生殖所帶來的問題,其未來小孩患有遺傳病的概率。這類群體的繁殖目的,仍然需要被尊重。

2.基因傳續的需求。對于許多能生育后代的人來說,想要小孩的需求并不是簡單地想成為父母或組成家庭,它可能涉及想要一個與其基因上相連的小孩。許多在懷孕中遭遇障礙的夫妻為了有與其基因上相連的小孩,決定采用人工輔助生殖,即使他們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成為父母。人們重視基因的延續性,家庭關系是生物本質聯系的一種文化表達。人們相信血緣關系的缺失對小孩和家庭的關系都有副作用。在某些情況下,對基因延續的需求表達了父母復制自己的渴望,或為小孩與父母相互聯系的紐帶,而第三人基因的加入則會帶來理解人際關系的復雜性。然而,上述基因延續的重要性是推論性的,社會研究的相關證據表明人類生殖的動機是復雜的,有自我需求和其他需求,有時是非理性的或者基于可能錯誤的信仰?;谖幕蛡€人經歷的不同,基因延續的重要性相對于人們來說是不同的。在工業化社會,基因延續的重要性在下降。而且,人們想要基因延續后代的訴求并不能成為支持其生殖的合法理由。換句話說,為什么人們想要基因延續和為什么應該幫助他們擁有基因聯系的小孩是有不同的。在尊重和支持個體生殖計劃時,兩種理由需要考慮:一是生殖計劃本質上是否被認同,是否值得推崇;二是為了保護基本自由,因而要支持或不干涉這些生殖計劃。

3.生殖快樂。從自然主義的觀點出發,生殖意味著人類繁衍,繁衍能夠帶來快樂。擁有一個基因延續的小孩是對自然人需求的滿足。許多報道都顯示了那些沒有辦法生育小孩的父母的痛苦,他們感到人生不完整。沒有孩子的成人可能會被某些社會生活排除,他們無法享受國家對有孩父母提供的經濟上的福利。

4.生殖利益尊重。假定的生殖自由權利可被認為是隱私權的一種特別類型,即其可以自由選擇的一種可以控制自己身體和不被其他人強迫或打擾的權利。它可能被認為包含一種積極的權利,而不止于不干涉,如有權利獲得幫助,例如被資助接受輔助生殖服務。然而,相應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承擔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所處的社會,例如,是否能夠提供安全有效的技術,和公共健康系統是否能夠承擔巨額的開支。

(二)社會

1.社會觀念的轉變和進步。未來后代遺傳特性影響社會特性,整個社會觀念也會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荷蘭人平均身高的變化就是生殖行為如何影響荷蘭社會構造變化的典型例子。由于高個子荷蘭男士的生殖優勢,荷蘭人平均身高從歐洲最矮成為世界最高。說到這些,不是說人們選擇的權利應當被限制,而是想說明,生殖技術提供了一種更確定的方式來選擇后代的特性。如產前基因篩查和中止妊娠使得唐氏綜合癥小孩的數量大量減少。遺傳基因編輯未來將會帶來更多生殖選擇,使得小孩可以排除或擁有某些遺傳特性。從人口學角度,這類具有某些健康相關遺傳特性的人會影響整體人類健康。

2.多樣性。如果所有的父母都能使用相同的生殖技術,是否會導致人類多樣性的增加或減少?性別選擇便是一個類似的例子。許多國家存在性別選擇導致的選擇性流產,引發了相關的社會問題??梢韵胂蟮囊粋€情形是,每個人都能自由選擇使用技術來選擇后代的基因特性不必然導致多樣性的減少,很可能一組多樣性被另一組所替代。許多嚴重遺傳疾病會被消除,但是,允許父母選擇孩子的特性可能會導致更同源或更多樣的社會。

3.規范轉變。符合規范的預期實際上產生了減少生殖自由的效果。在生物倫理學的爭論中,將性別選擇和人類生殖割裂變得常見,結果導致在不遠的將來,許多或者甚至大部分人類繁殖將會被科學專家控制。隨著當代社會輔助生殖的普及,自然兩性繁殖可能會被視為不正常?;蚝Y查的廣泛普及已經改變了社會期待,父母接受基因篩查或者終止妊娠的選擇通常已不被譴責,但是父母可能會感受到社會壓力?;蚓庉嫼艽蟪潭壬蠒е录夹g的社會規范發生變化:一是基因編輯成為輔助生殖的標配,那些通過輔助生殖已經擁有基因信息的人們同樣希望對基因采取行動,這反過來說,會產生新的道德責任,包括父母和所涉及的專業人士;二是為了得到基因編輯胚胎,其他情況下的人們也可能選擇輔助生殖。在基因編輯得以廣泛應用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基因多樣性,可能強迫某些人必須保留后代的某些特性,這可能會引發公平的問題。

4.表達異議。即使遺傳基因編輯沒有大量使用,但導致整個社會架構變化,也會遭到反對,如表達異議就認為對表型基因的操作對那些含有特殊基因的人們構成了社會歧視,并從整體上營造了仇視殘疾人的社會環境?;虮磉_異議起初是針對產前基因篩查,但基因編輯也有類似的問題。這些特別針對于殘疾性狀的基因篩查和基因編輯可能會整體上貶低殘疾人群體的價值。

5.社會同情、關懷和穩固。在殘疾消失的社會,一些基于保護劣勢人群的價值觀可能會被丟棄,如關懷、同情和大方等。人類社會的繁榮需要強者也需要弱者,試圖抹去人類經驗中消極的部分可能會適得其反。不管怎樣,一些現有特殊的性狀需要保留,其困難之處就在于人為的選擇保留某些性狀會將人變成遺傳牲畜,同時也很難證明哪些基因性狀應當被保留,或哪些是對人類必要的性狀。如果越來越少的人患有殘疾,對殘疾人的同理心和社會接受度很可能會變得稀有,改善殘疾人的研究投入或措施都會減少。

6.公平和正義。社會規范的變化會重新定義人們的行為準則,進而影響人們權益的分配。有的人能從規范的變化過程中鞏固、加強自己的權益,而有的人發現更難確保自己的權益。當人們無法平等地享有權益,在那些利益和風險分布不均的地方(某些人更多地享有利益,而其他人更多地承擔風險),公平問題可能會產生。例如,一些服務/商品非常昂貴,阻止了某些人享有,但是這些服務/商品是人的必需生活品,這已涉及保護人權的范疇。輔助生殖等基本醫療和教育也是屬于這一類別的基本品。

(三)人性

1.跨代。體細胞治療基因編輯和胚胎基因編輯不同的一點是胚胎基因編輯與生物體中每個細胞相關,涉及改造未來人們的基因。通過生殖細胞,相關的基因修飾被后代繼承、傳遞。這種跨代遺傳涉及的責任問題,不僅是下一代的責任,還涉及未來后代。有的人認為讓后代都具有某種想要的性狀是有利的,其他人則認為這是對未來人們自由的束縛,試圖將未來人們困在他們可能不想要的人生當中。不同代之間基因修飾的傳遞也引發了安全問題,在沒有經過長期證明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相關的副作用,在生命的后期或幾代之后或許會被證實。假設基因編輯在第二代與第一代之間有相同的效果,他們后代往往會允許進一步的改寫基因。改變這種困境的方法之一是,允許基因編輯引入那些有助于未來人們更好生活的性狀。因為基因編輯能夠指導人類進化,并從分子水平上引導地球上其他生物體的進化。應當援引著名的謹慎原則,盡管謹慎原則有不同的解釋,至少它允許在沒有清楚證據證明危害但危害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采取行動。相應地,風險預防原則至少看起來要求未來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不對未來造成威脅。

2.超人類??绱蚓庉嫃娜诵越嵌壬峡创嬖谥鴥蓚€道德障礙:一是基因編輯威脅了人類基因遺傳完整性,二是模糊人類基因分類的界限,使如何區別人類譜系與非人類譜系發生困難。目前,法律禁止或允許某種形式的基因介入,相關的禁止行為都是從人權角度,被定義為違反人的尊嚴而被認為是道德上不允許的。既然人類基因不是單一的,穩定的,也不完全不同于其他生物的基因,人類尊嚴或人權與特定基因型相聯系的論述似乎沒有依據。

3.正義和人類本性?;蚣夹g長期以來存在著產生基因下等公民的擔憂。由于人們在享有基因編輯技術上的不平等(如價格原因或不同公共服務水平),導致了享有社會優勢的基因性狀集中在某一組特定的人群和家庭中,而其他不享有優勢的性狀則集中在其他群體中。在代際之間,能夠預見的是基因富有和基因貧窮之間會分裂,從而破壞了基因團結,而基因團結是友善對待他人的基礎。有學者主張,隨著人類本質和外在表現形式的分離,后人類可能不能遵守人類意義上的道德。

三、遺傳基因編輯的倫理爭議

基于上述三類主體所涉及的利益,關于是否應當允許遺傳基因編輯,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遺傳基因編輯

遺傳基因編輯侵犯了人的尊嚴、完整性和獨立性。任何遺傳基因編輯都是荒謬的,因我們無法預測那些編輯過基因的人可能的生活,它侵犯了后代的權利。選擇其他人的基因天賦,如同奴役他人,除非將選擇限定在生物特征,而不涉及那些施加生理上或心理上限制的特征。

遺傳基因編輯是錯誤的,因為人是由自然或上帝創造的,不應該被設計。生命從偶然開始,并不處于我們的控制之下。人為基因編輯過的人們可能無法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遺傳基因編輯會加重基因決定論,將基因信息與人的行為、心理活動一一對應,從而認為基因根本上決定了人的物質和精神特征。

(二)允許某些形式的遺傳基因編輯

遺傳基因編輯如果為了增強目的,會摧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聯系,但是如果是為了防止遺傳疾病的目的,則不會背負倫理上的包袱,反而會促進人類的繁衍。美國著名的法哲學家 Joel Feinberg 認為,子女有“預期自治權”和“信賴權”,這些權利都賦予其最大程度上實現自我的機會。

有關如何區分什么形式的遺傳基因編輯是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面臨三個難題:

一是論證正?;ㄏ龤埣玻┑恼斝?,如何基于人類繁衍的需要或確保小孩未來選擇的需要來論證通過遺傳基因編輯消除遺傳疾病是正當的。

二是找到一種切實有效的方法來區分允許的遺傳基因編輯和不允許的遺傳基因編輯,從而制定規則。相應的區分必須清楚、穩定并容易理解。

然而,由于灰色地帶的存在,治療目的與增強目的的區分似乎較難達到清楚、穩定并容易理解的程度。如在產前基因診斷和胚胎選擇中,就很難區分治療目的和增強目的。治療目的從人們通常的理解,或在醫學專家的觀念中,或在保險公司認知中,認為是對社會有益的,而增強目的則是為了個人利益的私人行為。但是預防醫學模糊了治療目的/增強目的的界限:預防某種疾病的發生似乎介于治療和增強之間。同時,治療目的/增強目的的區分也受到自然環境因素的影響,隨生物醫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而變化。

三是論證將遺傳基因編輯作為例外的正當性,父母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干預小孩的生活(如小孩的教育),需要從倫理上區分遺傳基因編輯干預與其他干預方式的不同。與其他父母干預子女生活的方式相比,為什么遺傳基因編輯屬于例外情形?

(三)某些形式的遺傳基因編輯是必須的

出于未來人們的利益,某些形式的基因編輯是必須的。生殖利益原則要求,我們應該盡我們的一切所能去實現未來人們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增加或擴大遺傳能力。當技術障礙被克服了之后,平庸者應該為強者讓路。

本報告的初步結論:只有在符合未來人類福利的情況下,遺傳基因編輯才能被允許。因此,目前來說,遺傳基因編輯因應限于為了避免遺傳基因疾病或用于修飾有疾病風險的等位基因。

四、遺傳基因編輯應當遵守的倫理原則

事實上,我們能夠設想到某些情形下遺傳基因編輯應該被允許。這些情形雖然目前還未實現,但是我們相信,未來會有很大概率實現。我們相信現在發展的軌跡,技術方面和社會方面的不斷變化使得這些情形越來越可能發生,雖然不是必然發生。盡管我們的報告應當確定遺傳基因編輯不應當被允許的情形,但我們并不認為,排除這些不應當情形的倫理理由總是絕對的。如果有道德理由繼續目前的研究并且確保遺傳基因組編輯安全,那么仍然應該被允許??紤]到遺傳基因編輯的特性,相關要求和條件的準確性是必須的,這些要求和條件將取決于科學知識、臨床技術、道德規范和機構實踐的發展,除此之外,也取決于社會發展和機構法治管理的逐步展開。本報告總的目的是明確這些要求和條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并明確它們如何確保安全。

(一)原則一:未來人們的福利

我們首先考慮到那些直接相關的利益(父母和其潛在的子女),因為他們的利益是彼此依賴的,并形成于特殊的社會技術環境之中。我們認為遺傳基因編輯行為的可接受性的判斷不能簡單地基于對其是否會產生不同結果的概率的估計,也不能簡單地基于對一些應該避免(或確保)的情形或者特征的描述。另一方面,我們認為,父母所希望的目標與所期望達成的未來人們福利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個持久的、核心的考慮點。我們因此建議通過討論兩個極端情形來得出應當遵循的倫理原則:第一個極端情形是我們不需要考慮未來人們的福利(既然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第二個極端情形是苛求或限制相關父母的需求(認定那些希望通過基因編輯使他們的孩子獲得盡可能好的生活或借助于其他優生方法介入是屬于投機行為)。

用于基因編輯的配子或者胚胎(或者通過類似方法所分離出來的細胞),只能在有利于使用這些細胞誕生的人的福利的目的和方式情況下,才能被使用。在評估遺傳基因編輯介入是否符合福利原則時,需要進一步的生物醫學研究來盡可能地評估技術的本質、技術風險的可能性,并改進技術的效率和專門性。盡管它可能只能在確保某些程度的安全,重要的是,在任何實質性的臨床使用被批準之前,所有研究能夠考慮和闡明所有這些問題。我們因此認為,基于為臨床使用標準的發展提供信息,有關基因編輯的安全和效率的研究應該被允許開展并得到公共利益的支持。

雖然必要,但僅憑生物醫學實驗并不足以評估基因編輯對未來人們福利的影響。我們的觀點是,福利的概念范圍不限于純醫學概念。進一步說,福利概念是高度依賴于未來人們所生存的環境。我們因此認為社會研究能夠幫助我們了解遺傳基因編輯對編輯后出生的人們的福利影響(例如,涉及胚胎植入前的基因測試出生的人們),這些社會研究也應該受到公共利益的支持。

然而,相關父母和他們后代的利益也不是唯一的道德相關方,其他人可能也同時被影響,但是由于對他們的影響不是立即的,并且比較分散,因此他們經常被忽視,盡管長期來看他們可能會受到更大的影響。個人行為發生在相互關聯的規范治理的社會和道德體中,這些規范有許多種形式,既可以是正式頒布的法律,也可以是約定俗成的實踐慣例,還可以是道德上的約束。這些規范決定了在道德社會中人們的行為被如何對待,尤其是由于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效果使得社會中某部分人發現他們本身處于弱勢地位時,這些規范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基于未來人們福利第一原則,我們提出了第二原則。

(二)原則二:社會公平正義和穩固

被用于基因編輯程序的配子或者胚胎的使用(或者通過類似方法所分離出來的細胞)應當只有在其不會不合理地產生或加速社會分化、或不會不合理地邊緣化某些群體、或不利于社會的某些群體下,才能被允許。

規范并不是不可以改變的,但是,應通過集體道德回應發展或者適應發展(包括那些科學和技術上的發展)。事實上,社會中道德和社會所關心的與科學和技術界的目標之間是互相決定的。就像對未來人們福利原則的補充,社會公平正義和穩固原則要求進一步描述未來人們福利原則在實踐中的效力如何,這可以通過事先的反饋和參與等研究來獲得。既然規范并不只是與分散的生物技術相關,而是根植在某些共同的價值觀念中,并形成一個相互關聯的體系。我們認為,因此,遺傳基因編輯介入只有在有充分社會討論后才能引入。

遺傳基因編輯可能同時邊緣化或歧視那些有遺傳性狀以及沒有避免帶有某些遺傳性狀的人。因此,尤為重要的是,那些同時受到影響的人們的觀點能夠加入進來,他們的觀點不能被那些聚焦于父母的利益的觀點所掩蓋,也不被一些圍繞某些決定的觀點所淹沒,因為通常這些決定的觀點往往只是為了區分多數人意見和少數人意見,而不是在不同的觀點中尋找具有建設性的建議。我們因此認為,需要開放和包容地讓那些容易直接或間接地受遺傳基因編輯不良后果影響到的人們參與其中。

關于遺傳基因編輯對人們利益的影響以及它是否符合普遍的道德規范,我們也需要從抽象道德原則的角度來考量遺傳基因編輯。我們也注意到某些人的觀點,認為對后代基因編輯是對人權的侵犯。我們并不認為在這里講人的尊嚴有任何意義。我們的觀點是,從道德角度來說,人類并不取決于占有某一組特定的基因變異,我們發現,人類基因組的概念在任何情況下都缺乏一致性。因此,我們認為,只要遺傳基因編輯與未來人們的福利和社會公平正義和穩固一致,它們就不違背任何概念性的道德禁令。

五、遺傳基因編輯的法律規制

既然遺傳基因編輯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是道德上可接受的,我們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監管建議。我們從研究機構、政府和許可監管機構的角度來提出專門的建議,以保證遺傳基因編輯能夠符合第四部分所提出的兩個倫理原則。對遺傳基因編輯的法律規制,本報告主要有以下建議:

(一)對研究機構的建議

建議1 我們建議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應當支持關于建立遺傳基因組編輯安全性和可行性的研究,提供發展基于數據的臨床使用標準的信息。

建議2 我們建議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應當支持遺傳基因編輯社會研究,幫助了解基因編輯后出生人們的福利影響(例如,胚胎移植前基因測試后誕生的人們)。

在鼓勵公眾參與的同時,也需要繼續支持有關遺傳基因編輯安全性的科學研究和有關遺傳基因編輯潛在效應的社會研究。由于這些研究都是為了公共利益,應當受到公眾資助。理想狀態下,這些研究應相互協同,相關的研究成果也應共享。

(二)對英國政府的建議

建議3 我們建議,在為了允許遺傳基因編輯而修改英國立法之前,應該有充分廣泛和包容的社會討論。

建議4 我們建議,在全面審視框架內法律之前,國家衛生和社會部門就應該考慮將目前不屬于其許可范圍內的遺傳基因編輯納入到許可的范圍中。

建議5 我們建議遺傳基因編輯,只有在對那些容易受其副作用影響的人們在影響被評估和減輕后,才能被允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缺少這些人們的公開和包容的討論)。

建議6 我們建議只有在對那些受影響人的利益和社會的效果受監控的情況下,遺傳基因編輯才能被允許,并且有合法有效的機制能夠糾正這些影響,且有合法有效的機制可以修改相關的政策;這應當包括一個清晰的法律措施來引發一個暫時的禁令和日落條款,要求全面審查并提供肯定的解決方案之后才能允許繼續實踐。

建議7 我們建議應當考慮在英國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或委員會,獨立于政府,獨立于現行的監管機構,執行代表公共利益,促進公眾討論,引導公眾參與,以邊緣人群利益和社會規范的視角,監督相關技術發展的效果。

我們在各個不同的法域內調查了目前的遺傳基因編輯法律狀況,包括相關的國內法規則和國際法規則。我們目前討論的遺傳基因組介入雖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被英國法所禁止。我們發現某些情形,可能在目前的HFEA許可范圍之外,但需要把它們納入到監管體系之中,這些情形包括移植的基因編輯配子源自于干細胞或配體前體細胞,或者基因編輯涉及配子生成的器官或類器官的自體移植。在其他國家,我們發現,基于它們不同的歷史和文化,對遺傳基因編輯有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比較容易接受遺傳基因編輯,有的則相對比較保守。我們發現目前沒有國際公約或條約,阻止英國或者其他國家批準遺傳基因編輯。

我們認為國內立法的任何修改應當是在全面審視現有法律是否合適的框架下,包括許可機構的角色。在法律作出任何變化之前,我們認為有必要做事先影響評估,對持續監管做好合理安排,并確保如果法律允許遺傳基因編輯,相關的規定應該能夠隨著情況變化被撤銷。法律上任何關于遺傳基因編輯的變化都不應該在沒有考慮到其是否能確保使用符合前面兩個倫理原則的情況下進行變化。

考慮到遺傳基因編輯研究的快速發展,我們認為需要開始并盡快讓公眾參與進來。我們認為需要建立一個獨立機構,這個機構有充分的社會資源,并且不限時間地推進社會關于遺傳基因編輯的討論。我們認為一個獨立的機構比政府更適合執行這些功能,因為政府不太可能隨著時間持續推移運行這些功能,考慮到食品藥品許可機構有批準和監管的職能,但讓食品藥品許可機構來執行這些功能也不合適,。通過一個獨立的機構來執行,如采用人類基因組委員會或者皇家環境污染委員會的模式,能夠給予公眾信心,從公共利益視角的透析相關事件。它能夠建立起市民社會和臨床研究機構與政府的溝通橋梁,因而能夠提供公共政策發展的信息,以及提供基因技術法律政策的信息。尤為重要的是,與現有的國內機構不同,獨立機構應該在相關國際規則的發展中致力于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

(三)關于其他國家政府的建議

建議8 我們建議立即鼓勵和支持廣泛而包容的有關遺傳基因編輯的社會討論。

建議9 我們建議,基于基因變異產生的潛在的新型歧視,英國和其他地區的政府應考慮如何最好地應對這些基因歧視風險。

建議10 我們建議英國和其他地區政府應當監管和考慮到知識產權的使用,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確保公眾接受安全、有效和合乎倫理的遺傳基因編輯。

建議11 我們建議各國政府應當與國際人權機構合作,例如歐盟委員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來促進關于遺傳基因編輯研究和創新的國際對話和監管。

建議12 我們建議各國政府推進達成有關肯定基因編輯過的人們擁有全部人權的國際聯合聲明。

也許我們在報告中所說的關于道德上允許的遺傳基因編輯只是可能發生,但是對于英國來說,都應該毫不懈怠地從國際層面參與到規范的制定和發展中。我們認為在國家之間的對話和監管是非常需要的,它可以了解各國不同的立場,能夠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通過國際組織的工作參與其中。我們發現通過國際法,國際組織在商談、管理國際上關于社會、文化、道德和政治的不同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以及在技術、知識轉化、人才流動等展開國際對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國際對話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確保經過遺傳基因編輯后出生的任何人的人權。值得注意的是,遺傳基因編輯的爭論既關系到接受過基因編輯人們的人權,也關系到未接受過基因編輯人們的人權,我們認為需要謹慎地確認,接受過基因編輯的人們有權享有全部的人權??梢酝ㄟ^國際聯合聲明來推進確認基因編輯過的人們享有全部的人權,例如通過國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我們認為,鑒于基因技術所涉及的新的人類特性,基因技術帶有一定的歧視風險。在英國,有反對基因歧視的相關保護,但是這些保護規定在不同領域,且呈現碎片化,通常缺乏成文法的保護??紤]到遺傳基因編輯的可能性,我們需要重新考慮一個合法的、可執行的、堅定的和穩固的方法來提供對基因歧視的相關保護。

如同公共資金需要去支持有關遺傳基因編輯安全性、有效性和倫理問題的研究,我們也承認需要通過專利保護來激勵許多技術的發展和轉化應用。但是我們認為,遺傳基因編輯發明的知識產權的運用,應當確保公眾能夠享受到遺傳基因編輯最大利益。一種實現公眾能夠享受到遺傳基因編輯最大利益目的的方法是,英國或其他地區的政府和公共研究和健康機構在資助的領土內不保護相關的專利(包括在相關軟件和數據庫)。為了了解知識產權運用的影響,在英國或其他地區的政府需要對獨立監管相關知識產權運用對研究和公共利益的影響(它可以由上述建議的獨立委員會執行)。另外,我們認為應當考慮是否需要設置集體許可來促進研究和創新(例如,通過英國研究和創新,健康和社會關懷部門)。

(四)關于主管機關許可和立法的建議

建議13 我們建議基因編輯只有在主管機關評估因此引發的不良后果后,才能被用于臨床。

建議14 我們建議遺傳基因編輯應該按照最初個案評估的方式進行許可。

建議15 我們建議遺傳基因編輯只能被用于設計完整的且被全面監管的研究中,并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在符合相關人隱私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地對有關遺傳基因編輯對個人和社會的影響實施密切監控,包括每代人。

基于以上我們所提到的立法考察,我們認為必須在嚴格的法律和在國內主管機關監管下,遺傳基因編輯才能被允許。我們對遺傳基因編輯的許可和立法進一步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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