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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中失序現象的反思*

2018-01-31 13:50杜澤玉苑瀛予周建裕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18年7期
關鍵詞:失序患方醫患

杜澤玉 ,劉 軍,苑瀛予,周建裕

(濰坊醫學院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山東 濰坊 261053,798822645@qq.com)

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發生醫療糾紛12.5萬起,造成嚴重影響的惡性傷醫、殺醫事件16起;2014年全國發生醫療糾紛11.5萬起,造成嚴重影響的惡性傷醫、殺醫事件56起[1]。2016年全國發生并引起極大關注與嚴重影響的典型惡性傷醫、殺醫事件42起,造成60余名醫務人員受傷或死亡,涉及230余名醫鬧人員[2]。而當前醫療糾紛處理中“失序”現象的普遍存在,嚴重威脅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反思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失序現象,提出相關思考,促使醫療糾紛的處理回歸有序、回歸法治。

1 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失序現象

所謂“失序”有“喪失常規,秩序混亂”之意,就當前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失序現象而言,同樣有“喪失常規”和“秩序混亂”。我國法律規定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包括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加之政府性規章、條例所規定的及法律認可的人民調解、仲裁等途徑,均可稱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治”途徑,而不在“法治”途徑之列的“醫鬧”“私了”等可稱為“非法治”途徑。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失序既包括“非法治”現象,即“喪失常規”;也包括“法治”處理途徑中的失范現象,即“秩序混亂”。

醫療糾紛處理中“非法治”的失序現象包括醫療暴力、醫鬧與私了等。醫療暴力是指醫療糾紛中患方以暴力傷醫、殺醫等違法暴力方式實現自我救濟的現象,是影響最為惡劣的失序現象。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一直處于高發態勢,據原國家衛計委數據顯示,2006年全國共發生醫療暴力事件10248件,而到2010年這一數據陡增至17243件[3];丁香園官方數據顯示,從2009年到2015年4月,全國發生的嚴重惡性暴力傷醫事件超過600件,發生率有逐年升高的趨勢[4]。醫鬧是患方以無理取鬧方式謀取經濟補償的違法行為,燒紙、拉橫幅等無理取鬧行為是其特征;“私了”不同于在遵守程序性、堅持客觀事實基礎上的平等協商和解,其主要指醫患雙方不遵照協商程序、不進行責任鑒定、不依責補償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醫鬧與私了存在緊密的內在聯系,“私了”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盛行為醫鬧的產生提供了土壤,也在事實上成為醫鬧的結果。雖然近年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積極倡導并構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仲裁等多種解決途徑,但醫鬧與私了仍盛行于醫療糾紛的解決與處理中。廣東省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廣東省每年發生醫患糾紛2.5萬~3萬起,其中私了解決高達2萬余起,醫鬧占醫患糾紛總數的30%[5]。

“法治”處理途徑中的失序現象則是指在醫療糾紛行政調解、責任鑒定等過程中不依法公正處理醫療糾紛,出現的醫療糾紛處理過程混亂和處理結果有失公平的現象。具體包括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故意偏袒醫方或者“息事寧人”成全患方的不當處理方式,造成調解不公或變向“縱容、鼓勵”患方醫鬧的嚴重結果;醫療責任鑒定過程中,責任鑒定人維護醫方“自己人”,而做出不利于患方有失公平的鑒定結果;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法律適用混亂及判決結果不一,造成法律訴訟混亂及司法公信力受損的后果。醫療糾紛“法治”處理途徑中失序現象的存在也成為衛生行政調解、醫療責任鑒定、法律訴訟等途徑在醫療糾紛處理中長期處于“失聲”的尷尬狀態,也是其難以發揮積極作用的重要原因。

2 醫療糾紛處理中失序現象的原因分析

造成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醫療暴力、醫鬧、調解混亂等失序現象,既有“有秩序,不遵守”的原因,即有法律而無法治;也有“秩序”缺失和現有秩序本身不合理的原因。具體而言,包括各主體法治意識與法治思維缺失、法治途徑不暢與渠道不足、政府監管責任失位、相關法律建設滯后等原因。

2.1 法治意識與法治思維缺失

法治意識與法治思維是指人們發自內心對法律的認同與歸依,是指人們相信法律能夠維護公平正義,并自覺依法維護自身利益?,F實中,面對醫療糾紛,患方常抱有“一鬧解百憂”“信鬧不信法”的思維,多采取圍堵醫院、暴力傷醫等方式尋求賠償。而面對患方的糾纏與不法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及醫院往往沒有堅持依法鑒定醫療責任、依責補償、依法解決糾紛,而偏向于“花錢消災”“息事寧人”的態度“打發走”患方[6],進而導致醫療糾紛的解決陷入“不鬧不賠,一鬧就賠,鬧得越大,賠償越快、賠償數額越高”的惡性循環。反思各主體法律意識與法律思維為何缺失,首要原因是各主體法治觀念與法治意識的淡薄,沒有法治觀念與法律意識,信仰敬畏法律與遵守法律、訴諸法律救濟、依法處理醫療糾紛就無從談起,法律意識與思維就失去了前提;究其根本原因在于醫療糾紛處理中法律執行的缺失,患方不訴諸法律解決糾紛、行政部門及醫院不堅守法律底線,法律公平公正解決醫療糾紛、維護各主體利益、規范糾紛解決程序的功能得不到體現,法律本應具有的公平、正義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當然法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執行不力也存在法律本身及其程序等原因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低效的客觀因素,但就法律信仰的樹立與法律思維的形成而言,法律執行才是根本。

2.2 法治途徑不暢與渠道不足

近年來,我國每年發生醫療糾紛數十萬計,而當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法治途徑不暢與渠道不足,無法滿足醫療糾紛快速、有效處理的需求,使得大量糾紛救濟無門,而被“逼上梁山”走上醫鬧、私了等途徑。首先,由于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間“父子”般的關系,行政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公平性難以保證,也頗受質疑[7];其次,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缺乏嚴格的程序與規則,容易發生“患方愿打,醫方愿挨”的私了行為。法律訴訟因其立案難、取證難、耗時長等缺點,難以滿足醫療糾紛及時有效解決的需求;再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權威不足的缺陷妨礙了其發揮更大的作用。最后,近年來,全國各地在促進醫療糾紛處理上做了諸多嘗試與實踐,如:深圳構建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實踐等,但面對數量巨大的醫療糾紛,我國處理渠道仍顯得頗為單一。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仍未構建起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法律訴訟低效等,而美國等西方國家盛行的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具有靈活高效、快捷經濟、注重個人隱私保護等優點[8],值得我們借鑒。

2.3 政府監管缺失

政府對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合法性及結果的公正性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當前政府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監管責任的失位是造成失序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政府打擊醫療暴力乏力。雖然自2014年以來,原國家衛計委及各有關部門逐漸重視“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醫療秩序”。但長期以來,有關部門未能及時嚴厲打擊醫療暴力及醫鬧,變相縱容了醫療暴力及醫鬧,使得醫鬧等失序違法行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合法性及結果公正性未能得到有效維護。主要表現在醫療糾紛協商中,醫院在與患方不遵照法律鑒定程序進行協商,不按糾紛事實責任依責進行補償,造成醫療糾紛協商過程失公和賠償結果混亂?!皡f商”在醫療糾紛解決中賠償金額遠高于調解、訴訟等方式[9]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醫療糾紛協商程序、賠償的隨意性。這反映出政府在維護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合法性及結果公正性中責任的缺失。

2.4 相關法律建設滯后

首先,《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醫療糾紛法律責任判定、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補償標準等規定上存在“二元化”現象。法律規定的“二元化”使得起訴方可以根據不同起訴案由所確定的不同鑒定方式和賠償標準進行衡量,選擇有利于自己勝訴或獲得更高補償的訴訟方式。這使得同一醫療糾紛以不同法律依據訴訟得到的訴訟結果和補償數額差別巨大,造成了醫療糾紛法律訴訟處理程序與結果的混亂。其次,法律“過時”不適應醫療糾紛訴訟需求。例如:2002年至今已實施15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諸多規定在當前醫療事故處理中已經“過時”,而其修訂工作推進緩慢。最后,相關法律的匱乏,總體而言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參考法律法規以政府性規范文件、地方性法規等居多,存在法律權威性不足和參考法律匱乏現象,對醫療糾紛的法治化處理造成不利影響。這種法律的“混亂”“過時”與“匱乏”是法律建設滯后的表現,而滯后造成的法律適用混亂或“無法可依”不利于法律權威性的樹立,根本上反映出我國立法效率與立法質量的突出問題,折射出我國立法體制及立法程序亟待進一步改革與完善,以提高立法效率與質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不難發現導致醫療糾紛處理失序各種原因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存在互為因果的關系。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相關主體集體的法治意識與法律思維的缺失,法治途徑不暢與渠道不足是“逼迫”醫療糾紛處理走上失序道路的主要客觀原因,而政府監管責任失位和法律建設滯后同樣是導致醫療糾紛處理失序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

3 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有序的舉措

醫療糾紛處理失序不斷加劇著醫患關系緊張對立,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針對醫療糾紛處理中失序現象的具體原因,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促使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有序、回歸法治化路徑。

3.1 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

法治意識是指將法治內化為自覺,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辦事,自覺通過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解決糾紛。樹立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使患方、醫方、衛生行政部門等各主體面對醫療糾紛時自覺遵守法律準則,自覺以法治方式解決糾紛。首先,應加強法律宣傳,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倡導法治精神、法治觀念,明確各方在醫療糾紛中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衛生行政部門、醫院等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應做好模范帶頭作用,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引領醫療糾紛的處理走向法治。其次,嚴格強化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執法、司法等環節,通過嚴格依法辦事維護醫療糾紛中各方合法利益,體現公平與正義,強化法治在化解醫療糾紛中的權威地位。

3.2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

對于現有醫療糾紛處理法治途徑不暢與渠道不足而導致部分醫療糾紛處理失序這一現象,構建多元化、暢通的法治處理途徑是促進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有序的必備條件。不斷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并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形成大調解格局,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第三方調節機制,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并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的基礎上對醫療糾紛進行調節,調解不成再作出裁決,從而有利于提高處理結果的公平性和權威性;積極探索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學習國內成功的醫事糾紛仲裁經驗和國外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構建醫療糾紛仲裁庭,發揮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積極作用;構建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借鑒美國等西方國家盛行的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構建我國公平公正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促進醫療糾紛快速解決[10]。

3.3 落實政府監管責任

嚴格落實政府維護醫療秩序、監管糾紛處理程序是否規范、結果是否公平公正的責任。首先,必須堅決依法打擊醫療暴力違法犯罪和醫鬧,對嚴重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醫療暴力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以鬧謀利的行為應依法嚴厲打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其次,加強醫療糾紛協商、調解等處理過程的監管,對雙方可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范圍及賠償標準等給予明確規定,嚴格規范醫療糾紛協商程序、執行醫療責任鑒定、規范責任補償標準,避免醫療糾紛中忽視程序、任意補償的“花錢消災”式的私了行為以保障醫療公正。

3.4 完善相關法律建設

促使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有序、回歸法治,完善相關法律建設是前提。加快《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廢止當前不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統一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法律訴訟責任鑒定、賠償標準等內容的規定,改變法律法規“二元化”混亂和條例規定內容“過時”的現狀;完善我國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與質量,加快“基本衛生法”等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通過建立一部完整的醫事法對醫療糾紛處理各主體的權利與責任、糾紛處理途徑及程序、責任判定原則、賠償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實現醫患關系專門立法,建立一部處理醫患關系的專項法律,醫患關系中醫療糾紛及其處理方式及程序等內容明確界定,為醫患關系發展及醫療糾紛處理提供法律依據。

總之,對于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失序現象,應從“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思維”“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完善相關法律建設”四個方面采取切實措施,促使醫療糾紛處理回歸有序化、回歸法治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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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

[4] 對醫患暴力事件說不:彼此寬容,重建信任[EB/OL].(2016-05-19)[2018-01-08].http://mt.sohu.com /20160519/n450424698.shtml.

[5] 王志勝.2015年廣東醫患糾紛總量下降而“醫鬧”案件上升[N].羊城晚報,2016-03-05(1).

[6] 周建裕.醫療糾紛的法治反思[J].醫學與哲學,2016,37(17A):67-71.

[7] 趙新河.化解醫患沖突的法治路徑[J].中州學刊,2014(12):58-61.

[8] 文貽軍.醫療糾紛中的ADR機制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0,27(6):399-400.

[9] 郭笑,尹姍姍,姬崑,等.河南省醫療糾紛現況及對策研究[J].中國醫院管理,2016, 36(12):33-35.

[10] 祝彬.醫療糾紛替代解決機制的分析、評價與選擇[J].中國醫院管理,2010, 30(1):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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