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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探索評記

2018-02-06 09:19
中國總會計師 2017年12期
關鍵詞:暫行辦法科技型技術人員

當今世界商業競爭異常激烈,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調動企業內部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是企業管理的重要課題。股權和分紅激勵作為一種常見和重要的手段,在世界企業管理實踐中被廣泛應用。

我國的國有企業一直面臨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現實問題,而要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就是如何激勵企業骨干員工的工作熱情。黨和政府早就認識到了這一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以2016年2月底,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最為重要。

一、《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辦法從出臺政策的意義、遵循的原則、工作的基本流程等方面對股權和分紅激勵做出了詳細規定。其重點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范圍

1.企業范圍

《暫行辦法》所稱國有科技型企業,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

2.激勵對象

《暫行辦法》所稱的激勵對象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除此之外,企業激勵方案制訂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激勵方案制訂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20%以上,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二)股權與分紅激勵

1.股權激勵

《暫行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企業股權出售或者股權獎勵原則上應一次實施到位。小、微型企業采取股權期權方式實施激勵的,應當在激勵方案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的行權價格。企業應當與激勵對象約定股權期權授予和行權的業績考核目標等條件。激勵對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激勵股權。采用間接方式的,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或發生關聯交易。同時,《暫行辦法》規定了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因本人提出離職或者個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公調離本企業的,激勵股權可根據相關審計手續后折為現金返還給激勵對象。而在職激勵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業收回激勵股權。

2.分紅激勵

《暫行辦法》所稱分紅激勵,是指國有科技型企業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為標的,采取項目收益分紅方式;或者以企業經營收益為標的,采取崗位分紅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的行為。

(1)實施標準

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轉化法》),在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轉化后,按照企業規定或者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執行。企業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企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并在本企業公開相關規定。

企業未規定、也未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按照《轉化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實施限制

①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應當按照具體項目實施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反映具體項目收益分紅情況。

②企業實施崗位分紅,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應當占企業近3年年初凈資產總額的10%以上,且實施激勵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③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激勵對象獲得的崗位分紅所得不高于其薪酬總額的2/3。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再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④崗位分紅激勵方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激勵方案中應當明確年度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于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近3年平均增長水平。

(三)激勵方案的管理

1.激勵方案的制訂

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由企業內部決策機構負責擬定,擬定機構通常為企業總經理班子或者董事會。

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擬訂激勵方案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激勵方案的格式需按照《暫行辦法》的格式要求統一擬制。

2.激勵方案的審核

激勵方案的審核分為外部審核與內部決議。

(1)外部審核

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當將擬定好的激勵方案及聽取職工意見情況,先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機構、企業批準。

審核單位應當嚴格審核企業申報的激勵方案,必要時要求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者外聘律師對激勵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審核單位自受理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定意見。

(2)內部決議

審核單位批準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后,企業內部決策機構應將批準的激勵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在股東(大)會審議激勵方案時,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審批單位書面審定意見發表意見。

未設立股東(大)會的企業,按照審批單位批準的方案實施。

3.激勵方案的備案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方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方案、相關批準文件、股東(大)會決議等材料報送審核單位備案。

二、《暫行辦法》的局限性

(一)對實行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范圍限制仍然較多

雖然《暫行辦法》相較試點區域中對于激勵企業的范圍有所擴大,不再僅僅局限在試點區域,而是在中國大陸境內普遍適用,但總體來看,符合條件的企業總數仍然不大。endprint

(二)激勵對象限定方面存在一些現實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激勵對象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這一規定未能平衡和協調高管團隊、知識產權團隊和普通的勞動者團隊這三方之間的持股利益和均衡。實施股權及分紅激勵后,重要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集企業的部分所有權和全面經營權于一身,如果缺乏內部有效的監督,對于企業長期發展不利。此外,科研人員、科研項目負責人本身不是獨立的分配主體,在國有科技企業中,難以明確地把科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區分開來,所以只針對科研人員的激勵也難以開展。

(三)缺乏激勵股權轉讓方面的規定

國有科技型企業員工通過激勵方式取得公司股權后,即成為公司合法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應由作為股東的員工自由行使?!稌憾ㄞk法》中僅對持有激勵股權的員工在離職后可以將激勵股權通過一定的審批程序轉化為現金的規定,并未對在職員工取得激勵股權的轉讓做出相應規定。

(四)實施層面的具體問題

科研激勵依然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現實問題,比如股權和分紅激勵與現有的績效考核體系如何銜接,如何量化評估科研技術人員在科研項目中的作用和貢獻,“骨干持股”中的“骨干”如何界定,其他職工是否能滿意,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如何確定分紅的具體比例,分紅激勵與行政級別的晉升是分開還是并行不悖,等等。

(五)激勵與防范國資流失的沖突

實行股權和分工激勵,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始終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在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制作用的同時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也是一個難點。

首先,對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國家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其次,應該把激勵機制跟關鍵雇員或者是高管對于國企的貢獻進行直接掛鉤,但要掌握一個適度的比例。貢獻越大,激勵力度越大,但不能一哄而上,那樣會導致盲目攀比和國有資產流失,所以要針對不同的國有企業的高管和雇員對企業做出的貢獻來給予相應的激勵。

三、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真正落地

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初心在于不造成國有資本流失的前提下,激發國新有高技術企業核心與骨干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而提高國有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效率和效益,最終實現國有資本的增值。

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在國有高新科技企業中實施,要牢記這個初心,同時要做到真正落地,不能前怕狼后怕虎,也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遇事不前。國有高新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和股東要勇于擔當,本著促進國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立場,深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落地。

在現有環境下,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落地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一些困難和阻力,要順路推進,除了要有勇氣之外,還要有智慧,要善于想辦法、做工作。

參考文獻:

付麗麗.給高管和技術人員戴上“金手銬”——解讀《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N].科技日報,2016-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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