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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視角下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法律后果研究*

2018-02-07 00:29朱新武龐良文王占尋
中國檢察官 2018年7期
關鍵詞:從寬處理量刑檢察機關

●朱新武 龐良文* 王占尋*/文

2016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標志著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正式展開。在試點工作期間,對從寬處理司法機制進行研究,對構建完善的司法機制及保障案件質量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之法律后果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法律后果,是指刑事司法辦案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認罰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理的方式和路徑。根據《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的規定和司法實際,不同訴訟階段均有相應的從寬處理方式。

首先,關于偵查階段的從寬處理,主要有不予刑事立案、立案后撤銷案件和建議審查起訴從寬處理。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一款規定:“詐騙近親屬財物,取得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以不按犯罪處理?!薄墩J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第9條規定:“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撤銷案件。

其次,關于審查起訴階段的從寬后果,主要有退回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從寬不起訴或部分不起訴、從寬提出量刑建議。司法實務中,檢察機關出于控制不起訴率等原因,常將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包含犯罪嫌疑人認罪案件)退回后建議偵查機關(偵查部門)作撤銷案件處理[1]?!墩J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第1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作不起訴或部分不起訴處理。

再次,關于審判階段從寬后果,主要有免予刑事處罰、法定幅度內從寬處罰和法定刑以下量刑?!墩J罪認罰從寬試點辦法》第20條、第22條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一般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從輕判處刑罰;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二、當前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偵查階段從寬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1.刑事不立案缺少有效監督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等于可直接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偵查機關在不立案過程中是否做到客觀、公正和依法辦案,如控告人沒有提出立案監督申請,則無法進行有效的司法監督,無法對偵查機關可能存在的默認甚至積極促成當事人 “花錢私了”、“撤回控告”等違法情形進行有效監督制約。

2.立案后撤銷案件缺少有效監督

對于認罪后和解的案件或無被害人的案件,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基本不存在司法監督空間。如A省H市近年的一次政法工作會議中,公安機關匯報材料中稱“全年刑事立案數共13000多件”,而檢察機關當年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只有2000多件。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中有77%左右的案件(10000余件)不知所蹤。

3.認罪認罰真實性缺少有效監督

依現行刑事法律規定,除逮捕外,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均可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和變更。拘留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大的心理威懾力,許多嫌疑人會因擔憂和懼怕被采取此類強制措施而迎合偵查人員的要求[2]。

(二)審查起訴階段從寬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1.退回并建議撤銷案件缺少規范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偵查機關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有撤回并撤銷案件的權力。實務中,大多是參照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對自行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撤回處理,顯然缺少規范依據。

2.從寬不起訴缺少質效保障

一方面,現行考核制度中,相對不起訴對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的影響最小,檢察機關往往出于“配合、支持工作”角度出發,對部分不完全符合條件的案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導致“認罪”的性質發生變化;另一方面,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無具體明確的判斷標準,且不起訴案件在案件質量評查中屬于“重點監督案件”,承辦人案后壓力很大,多不愿作不起訴處理[3]。

3.從寬量刑建議缺少效力保障

一方面,認罪認罰是檢察機關從寬量刑建議的基礎,被告人當庭翻供或不接受量刑建議,原量刑建議書是否有效及是否需要建議休庭重做無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審判機關在刑事判決書中無論采納或不采納量刑建議,基本不對量刑建議是否合理予以置評,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訴訟價值無法得到體現。

(三)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后果中存在的問題

1.免予刑事處罰缺少公眾認可機制

當前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大多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或相應犯罪嫌疑人有公職性工作案件,相關裁判的權威性往往難以獲得社會公眾認可。另外,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均系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做出,免刑決定的過程為封閉過程,缺少控辯雙方及社會公眾參與,有違司法親歷和司法公開原則。

2.法定刑幅度內從寬處罰缺少實效機制

人民法院依被告人認罪認罰情節對其作出從輕處罰刑事判決后,常出現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并提出上訴的情形。其“上訴理由”多是“認罪不實”或“量刑過重”(部分被告人是為留看守所服刑而故意拖延判決生效時間)。雖然,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不直接導致其上訴權消失,但“虛假認罪”和“上訴濫用”必然影響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并導致司法資源巨大浪費。

3.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缺少外部監督機制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36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在判決作出以后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辦理案件的一審或二審檢察機關不可能對二審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情況進行監督,即無論是否核準,均無法進行監督。

三、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法律機制完善建議

(一)完善偵查階段檢察監督機制,強化刑事執法活動法律監督有效性

1.完善刑事立案檢察監督方式,保證立案監督范圍的全面性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法定的刑事犯罪追訴機關,從邏輯角度分析,無論立案還是不予立案均應納入檢察監督范圍。因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龐大,檢察機關人員編制相對較少,故可實行備案式的立案活動監督方式,即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和不立案決定均應送交檢察機關備案。

2.構建多方參與、檢察審查的撤銷案件機制,保證刑事執法的公正性

撤銷案件權實質上是一種定罪否決權,撤銷案件程序屬于阻斷性程序,撤銷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解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及終止當事人之間的刑訴紛爭。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同時,從偵查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偵查程序的訴訟化構造、公訴權的啟動判斷等角度考慮,為防止偵查機關偵查權濫用和保障法律公正實施,應將檢察機關引入到撤銷案件權過程之中。根據《認罪認罰試點辦法》第9條的規定,檢察機關有批準撤銷刑事案件的職權,且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案件亦有作出相對不起訴的職權。故可以構建偵查機關撤銷刑事案件須經檢察機關審查的機制,并賦予各方參與撤銷案件審查程序的權利,以保證執法公正[4]。

3.設立非逮捕類強制措施檢察備案機制,保證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真實性

依我國職權主義為主、控制犯罪式的刑事偵查模式,加之缺少有效的訴訟司法制構造,偵查機關幾乎享有不受約束的強大的偵查權。實踐中,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存在“追贓挽損”的壓力,甚至會不自主的站在被害人一方幫助其實現財物追償。將非逮捕類強制措施納入檢察備案監督范圍,可以及時發現偵查機關不當適用強制措施的情形,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和自愿性。

(二)完善審查起訴從寬處理程序及效力,促進審查起訴規范化、公開化和實效化

1.禁止退回偵查機關撤銷案件,促進審查起訴規范化

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并建議撤銷案件,否則難以實現刑事案件司法處理的邏輯一致性:一方面,偵查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撤回并撤銷案件,與其偵查終結時的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明顯不一致;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并建議其作撤銷案件處理,導致刑事案件實體處理與訴訟階段的司法管轄權明顯不一致。同時,禁止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予以撤銷,可以使檢察機關切實擔負起法律監督職責。

2.完善相對不起訴審查程序,實現相對不起訴審查公開化

檢察機關員額制改革后,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壓力會明顯增大,為保障“認罪從寬”落到實處,應當對相對不起訴程序予以完善?!稒z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2013年版)》第六編第五章規定了不起訴公開聽證程序,可建立“強制聽證程序”,即充分聽取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各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充分維護各方權益,同時應當配套引入人民監督員監督機制(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

3.完善量刑建議效力機制,提升量刑建議行為實效化

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但在庭審階段又不認罪等情況常有出現,公訴人大多無法當庭調整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員額制改革后,量刑建議等事項均屬于員額檢察官決定事項范疇,應當授予員額檢察官針對庭審情況變更量刑建議的權力,否則難以實現公訴人庭審履職行為的針對性和靈活性。同時,應當完善人民法院判決說理機制,如不對量刑建議進行說理,檢察機關可以“說理不充分”為由提出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以體現法律監督實效。

(三)完善審判階段量刑制度,促進從寬量刑公開化、機制化和效率化

1.構建“免予刑罰”聽證機制,提升免刑裁判公開化

依正常邏輯,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不會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擬作出“免予刑事處罰”裁定與檢察機關的刑事指控(定罪求刑)之間存在邏輯矛盾。雖刑事訴訟層遞進式、層慮式機制設置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法律適用的公正性,但審判機關的刑事訴訟末端地位并不必然導致其具有特殊的事實認定能力。免予刑事處罰對法律適用及對案件當事人均有重大影響,在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輕微”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設立專門的聽證程序,保證免刑裁判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同時,審判機關員額制改革后,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相應承辦法官對其所辦案件將獨立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職權,定罪處刑和定罪不處刑均系其專屬職權,但“定罪不處刑”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在無明確法律標準的情形下,辦案法官在內心深處難以自主作出“犯罪情節輕微”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為有效貫徹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同時有效監督審判權力的正當行使,對于擬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辯方建議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公開聽證程序,對被告人是否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可否“免予刑事處罰”,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及被害人的意見,同時引入“人民監督員”表決機制(從司法民主化角度考慮,人民監督員應享有免刑否決權),審判人員應根據聽證和表決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2.完善人民法院量刑體系和制度,促進從寬量刑機制化

我國刑法的刑罰制度相對簡單,導致無法體現從寬量刑的層級化及體系化,并導致裁判文書量刑說理的抽象化和形式化。自2009年6月至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下發了“量刑指導意見”等量刑規范性文件,但均只是就量刑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進行了規定,無法對現行刑罰體系進行有效完善[5]。量刑問題終究是司法經驗問題,隨著“司法大數據”技術的運用,部分地區的法院已實現裁判文書共享。故應盡快完善我國的刑事案件量刑體系,以促進從寬量刑的體系化和機制化。

另外,一審法院對認罪認罰被告人從寬處罰后,其又提出上訴的,應審查是否屬于“量刑證據”發生變化。對于認罪認罰后又反悔的,檢察機關視案件情況可以“發現新證據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抗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二審檢察機關在閱卷審查后認為上訴理由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建議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同時,可以構建“上訴權加重告知、放棄上訴權協議”等制度,即對相關認罪認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審終審”[6],以有效維護一審法院正確判決的效力。

3.完善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準程序,實現訴訟監督實效化

現行制度中,檢察機關無法對法定刑下減輕處罰核準環節表達意見和進行監督,使得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處于無外部監督狀態,違反刑事訴訟監督制約原則。故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程序中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機制,實現刑事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全面化。

結語

認罪認罪從寬處理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人性化的體現,也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科學化、體系化日臻完善的標志。如何有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如何有效保證認罪認罰案件質量,如何有效保證從寬處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是法律業者必須深入研究的問題?!皺嗔Φ恼斝惺鬼氁詸嗔Φ挠行ПO督為前提”,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法律后果關乎案件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乎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科學構建和有效落實,應當聯動配套和完善相關法律監督機制。

注釋:

[1]參見蘭躍軍:《被害人視野中的刑事案件撤銷制度》,載《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2]參見史立梅:《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潛在風險及其防范》,載《當代法學》2017年第5期。

[3]參見楊洪梅、任海新、林國強:《司法責任制的體系構建及其實現》,載《檢察工作實踐與理論研究》2017年第1期。

[4]參見劉少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年第3期。

[5]參見劉方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設路徑》,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年第3期。

[6]參見顏世征、張楚昊:《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上訴應對機制》,載《人民檢察》2017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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