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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工體制的翻閱

2018-02-17 20:49郭澤杰
江西水利科技 2018年1期
關鍵詞:黃河

郭澤杰

(江西省水利廳,江西 南昌 330009)

0 引 言

“天下事莫難于治水”[1],而治黃尤難。黃河,古籍稱“河”;“河工”一詞,“近世官文書則多專指黃河工程言”[2]。自《宋史》以降“正史”河渠志均以“黃河”開篇,且不惜篇幅。河書如滄海,彰顯黃河歷史的厚重?!霸诠ぱ怨ぁ?,本文重點考察清代河督制度下的黃河河工建設與管理體制,既稱“翻閱”,也就稱不上“研究”,供酌。

1 河工體制“集大成”

有論認為“它(清朝)把中國封建社會的各個方面都發展到了極限,成集大成之勢”[3]。有清一代的河工建設與管理體制在一定程度接近這一特征。

“體制”是體系、制度、方法、形式的總稱[4]。黃運兩河防汛、建設、管理、工式、經費、職官設置、河官隊伍、修防條例、考成保固、禁令設置等河工體系及其制度規定俱載于《清會典》、《會典事例》等文獻中[5],可以看出清代河工體制自草創至完善的匠心與用力,基本形成修、防、管體系。主要特色在制度層面。

(1)機構定制。在組織體系中,分河、道、廳、汛、堡五級管河機構,有文職、武職兩套治河系統,文武河員均為專職。河道總督職位顯要,為正二品大員;加尚書或都御史銜者,為從一品大員。據統計,有清一代總、南、東、北河歷任河道總督135人[6]。

在職掌分工上,以河段為中心分區域管理。河道總督職掌為“綜其政令”、“以專責成”,統攝河務,并兼漕糧催攢、賑災濟民、治安巡防等職責。廳、汛均有河務管轄區域。軍隊建制設置河標、河營。河標屬于河道總督親統標兵,駐守沿河要地,主要職能為治運助漕、維護治安;河營設副將、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等武官,各汛設千總、把總和外委等官職,“掌河工調遣及守汛防險之事”。有評價甚至認為,清代河道總督“它在整個社會和政治生活中的影響遠在現在的黃河水利委員會之上”[7]。

(2)用工制度。一是雇役制。順治及康熙前期是派夫制,由沿河州縣按畝起科,臨時派征??滴跏吣?1678年),河夫由僉派改雇役。二是河兵制。兵丁治水古來有之,清以前均屬臨時調派,不是專職。設置河兵是清代兵制的獨創,始于康熙十六年(1677年)南河。以河兵為常備,以河夫為臨時,構建起河兵河夫兼用疋配的基層河防實施體系。河兵制一直延續至清末,以為“救弊之術?!盵8]。雇募制與河兵制是清代賦役制度變革的必然,盡管仍具封建強制性,“雇值”通常也不是河夫河兵的勞動力實際價值,但在一定程度可以彌補河夫征發本事之弊。

(3)經費管理制度。有清一代河工費用整體呈上揚之勢,維持著河工公共財政的性質。據統計,康熙年間“全河歲修不過數十萬金”;乾隆年間“歲修、搶修、另案,兩河尚不過二百萬”;嘉慶年間“歲修搶修頓倍,歲修增而另案從之”,所增之費“以三百萬計之”;道光時則增為每年六、七百萬兩[9]。清代擁有較完整的河費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采取定額河工用銀制度,控制河工支出。如,對南河歲、搶修經費,乾隆十三年(1748年)規定,不得超過40萬兩;嘉慶十二年(1807年)加增料價后,規定不得超出150萬兩。每個河段河工經費都要求謹守定額。超額部分,責令總河及各承辦官員按比例分賠。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對另案實行年際比較,限制河費增長。定額河工用銀制度于同治二年(1862年)終止。

二是物料、夫工定價和河工定“工法”,控制工程造價。對各類用工物料,按其性質、尺寸、所在地區、采辦難易程度等因素定價,并限時付銀、辦料、交料。雍正朝由工部等部院議準河工所需的夫、工、木、石、葦、口糧等價格,著為“部定例價”或“官發例價”,奉為“永為定額”、“永成定規”。與之相對的是“時價”,即市場價格。題銷河費遵循“例價”,不能隨行就市。各種“工式”和“定式”等技術和工藝雖然主要基于經驗,缺乏科學精準,但至少體現了河工管理和控制造價的要求。

三是制定河工奏銷程序,控制河費侵冒。清代修防,綜其大要,有歲修、搶修、另案、大工。工程款報銷有固定的手續、時限和奏銷程序,“其核費具題也,歲修以十月,搶修無定期。題銷均以次年之四月,逾限者論。別案大工,不在此限”[5]。逾限不銷者,著授受各官賠償工費。對“緊要險工”,要求管廳官興修、具題并行,克期告竣,工竣題銷。[5]。河臣申報,總河親勘,督撫監督,御史糾劾,工部題銷,構成糾察制衡體系,以杜侵冒。

(4)考成保固制度??汲杀9讨贫仁乔宕こ虪I造質量保障的一大特色,屬于朝廷法制層面對工程質量最強烈的監督與干預。至少在康熙元年[1662年]出現河工“保固”的說法[5]?!洞笄鍟洹酚小氨9獭笨偪?;《大清會典則例》列“考成保固” 專條;其他河工章節中也有部分條款。它包含兩項制度:

一是責任追究制。酌定保固期限,如黃河河工保固1年,運河河工保固3年,水閘設施保固6年。一般而言,在限內沖決,承修官擔責;在限外沖決,防守官擔責。其實質是針對河工建管及行政監管領域的官員(包括河道和地方文武)職務管轄連坐追責。追責處罰有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經濟處罰;大多是數罰并用。河臣動輒得咎,升革驟至,“歷來大臣獲譴,未有如河臣之多?!蔚酪院?,河臣幾難幸免,其甚者僅貸死而已”[10]。

二是賠修制度。賠修制度是清代河工的一大創造,本意是以經濟處罰來減輕官員的行政或刑事處罰,但各種處罰并舉,實際上是責罰加重。它是一種經濟連帶處罰,不僅咎由自取,或將傾家蕩產,株連子孫;株連官員,禍及同事。河工“賠修”最早的官方記載出現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賠修種類與定例繁瑣雜亂,甚至事無巨細。如,雍正五年(1727年)遵旨議準“賠四銷六”定例:凡黃河一年之內、運河三年之內堤工沖決者,經總督、巡撫題報堅固或據實保題者,其重修所用錢糧一律責令承修官“止賠修四分,其余六分準其開銷 ”。黃河一年之外、運河三年之外堤岸工程沖決者,而該管各官實系防守謹慎并無疏虞懈弛者,經總河督撫查證具題,則責令防守該管各官“共賠四分,其余六分準其開銷”[5]。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朝廷又將應賠的四分劃為10份,河臣、督撫、河道、廳員、知府州縣、參游、文武汛員具體攤賠比例為:2∶1∶2∶1∶2∶1.5∶0.5,追賠范圍延伸至總河和地方督撫,實行官員賠修全覆蓋。

2 無法逃逸“歷史周期率”

河工“本系專門之學”[10];“非他政務可比”[11]。清代河工體制自有其技術特點和運行規律,但絕非在時勢際會中可以“獨立寒秋”,而是始終受制于人治,無法擺脫興廢“周期率”。

(1)始終糾葛的權力博弈。與工部等院部關系處于強勢,得益于皇帝撐腰,“(清代)河工隸屬工部,先時一如明制,部權頗重。逮至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皆英明自負,河臣率直接秉授方略,部臣不敢干涉,因而漸漸放棄矣”[12]。如裁撤工部管河都水分司,河政歸一;但河工奏銷審核仍常有抵牾。

與地方督撫關系時見齮龁。按理,“河工與地方相為表里,必須督臣與河臣同心協力,方不致彼此掣肘”[13]。但權力交織與沖突,從來就是人治社會的制衡之術??偤优c督撫孰輕孰重,任由皇帝拿捏。乾隆中后期,兩江總督職權大為拓展,浸浸駕于總河之上。而至嘉道起,河務兇險四伏,“推諉掣肘”頻仍。督臣不愿再攪渾水,惟稱“坐嘯畫諾”;倘若督撫插手太深,河臣趁勢“拱手受成”。但辦理夫料、協調官民等,必倚地方,而河臣“呼應不靈”,形同虛設。每遇河患大事,朝廷又分派欽差大臣督理,欽差大臣、河督和地方督撫各自為政,無所適從。光緒十三年(l887年)黃河鄭州大工是一個顯例。

也不能說他們的爭斗和攻訐全為貪冒、侵漁。按“考成保固”,河工出事,地方官員有地方之責[5]。另外,修防工程三年保固無虞后,河員得以循例議敘,州縣則置之局外;倘一有疏失,河員固不能免過,州縣一并嚴處。為消弭矛盾,實行“通融升調”,即河工廳汛升調沿河府州縣,沿河府州縣升調河工道廳。盡管早在雍正朝著為成例,但成效不彰。

乾隆十四年(1749年)北河被裁撤,理由是“工程已穩”[29];咸豐十年(1860年)裁撤南河,理由是“官多阘冗,兵皆疲惰,虛費餉需”[14];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裁撤東河,理由是“黃河改道以來,直隸山東兩省修守工程,久歸督撫管理”[15]。但根本的在于“河工治與不治,不系乎河督之設與不設”[16]??梢?,杯葛與爭斗可以伊于胡底,疲于奔命,但事關存亡根本,則須知察有戒,不可任性。

(2)踟躇不前的河工科技。一是治水方略缺乏科學性。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河運廢止前,“恃漕為命”一直是奉為金科的大政?!爸魏蛹此灾武?,可以南不可以北”[17]是“戴著腳鐐跳舞”,不是完全意義的治河,更遑論科學治河。而“但知治漕,不顧淹民”[1],不恤民生,民生凋瘵,則離開了治水本意??滴跄觊g,李振?!陡惺隆吩娫疲骸皷|南民力近如何,牐吏沿堤盡日呵。天語籌咨憐赤縣,使臣辛苦閱黃河。十年未罷宣房筑,九列同興瓠子歌。百萬錢刀填澤國,賈生三策孰為多?!盵18]只此尾聯,形容盡致。清初治河觀并無太多掃除更張,堪于應付。清后期,河工雖目為“經世之務”,各逞利辯,但多屬充禼駢羅,蹈虛游談,流于光景,其貢獻也戔戔可數。

二是管理體制缺乏全局性?!坝赫吣?1729年),將上下游河務劃歸南河、東河兩個總督統轄,失去統籌全局之機能,造成事務偏重之惡習”[19]。以清初鼎盛,大舉河工,尚且無法統籌流域,著眼長遠;至清后期黃河改道,國難河患紛乘,河工不舉已是常態。光緒末年,“河臣但歲慶安瀾,即為奇績”[17]。河工已成沉疴,求治篤難,李鴻章嘆云:“近世治河兼言利運,遂致兩難,卒無長策?!盵17]

三是治河技術缺乏先進性。1900年胡佛奉李鴻章之命考察黃河,認為“中國河吏是有能力的,尤其精湛于保持河道不斷被維修”,但缺乏根治河患的積極措施[20]。即便如此,技術氛圍仍在不斷被擠壓、被惡化,“上下不以公事介意,有講求工程做法者,輒為同列所訕笑”[21];至清末,“(河官)從不出門一步,不知工段險要在何處,更不知河工修防為何事。虛糜俸餉,實堪痛恨”[10]。道光十五年(1835年),東河首用“磚石工”,費省效宏,如徐州一帶秸桿每斤單價由原來制錢10文之多猛跌至不及2文[22],竟恬言“靡費罪小,節省罪大”[9],棄而不用。至于光緒十三年鄭州大工使用鐵路運土、電燈照明,只是個案而已。與西方同期相比,近代河工技術望塵莫及,黃河首次采用電報向下游報汛,已是宣統元年(1909年);同期設立的黃河河工研究所也只是培訓性質??梢姰敃r河工科技引用的“枝節改良”,也是蹩躠踶跂,倉皇補苴,殊為不堪。

(3)積久生弊的河政制度。中國古代從來不缺數量意義上的制度。清代河工建管制度堪稱嚴密,弊在制度適應與執行。

以定額河工用銀制度為例。受嘉道以降物價上漲、貪瀆成風等影響,河工實際支出不斷大幅超出清廷預設之定額,因例價不敷而無法題銷已成常態。嘉慶十一年(1806年)河道總督戴均元前往清江浦催堵智、禮兩壩并搶護順黃壩埽工。河臣反映物料“年貴一年,增至數倍”,隔湖運土每方較之例價甚至高出數十倍以上,“惟有寬估實收,通融冊報”[1]。對定額的固守,明顯與河工及其要素的市場化適相反背,導致物料與夫工用項幫價、加價等變通花樣迭出;“虛估工段,寬報丈尺”和“通融開銷”等現象比比皆是。

又如考成保固制度,看似嚴于斧鉞,但被浮估隨意抵消。上下對此咸所共喻,(雍正)四年(1726年)諭示:“賠修之例,甚屬無益?!币驗椤皬膩砗庸兕I帑修工,必豫留賠修地歩”[5]。但提鈴喝號,一言再言,醫無良方。至清后期,“浮估”已呈泛濫,積重難返:“嘉慶時黃運歲修、搶修經費,虛報常在六七成以上”[23];道光后期,“浮冒冗濫不可勝計”[24]。再者,考成保固制度并沒有形成官員相互監督、責任共擔;相反,追責連坐“一鍋煮”,殃及無辜,打擊士氣。因清代官俸低,所謂賠償,只有浮冒貪瀆,導致整個河官系統行風大壞。另外,黃運河工大多險難急重,朝不保夕,河員往往遷延瞻顧,懶政怠政。

在某種程度,制度的不良和畸形運轉助長了河工腐敗的滋蔓。即便如此,制度層面的變革卻極為遲緩,令人沮喪。清代奉承“祖制成規”和“良法美意”,河臣大多沉于政治積習,惟上是從,難有創制。河道總督張鵬翮甫一上任上奏《首請三事》稱:“自有圣謨方略指方,微臣奉以遵行?!盵25]張氏是治河名臣,尚有此言,更那堪蕓蕓其余。至道光晚年,大部分國人與官員對改革與進步愈加逡巡不前,甚至視之為“洪水猛獸”[26]?!爸卤字?,人人能言;而救弊之方,人人束手。因循則伊于胡底,懲創則立見誤公”[27]。這與康雍乾三朝那種開創“盛世”的強勁精神與生動局面相對比,恍如隔世,良可嗟嘆。

制度缺乏剛性執行,助逆河政廢弛。清代河工制度可謂嚴切,“河工向來比照軍營法,故河督下至河廳得罪,有枷號者,有正法者。而年年安瀾,皆有保舉。凡堵合決口,有特?;峒懊庋a本班者,同知即可升道,道即可升河督,多破格為之。然乾嘉時,人皆以河工為畏途,蓋賞雖重而罰亦嚴耳”[24]。但制度執行并非賞罰分明,甚至賞重罰輕、賞實罰虛:“堵筑告成,列保者每案百余人,及堤防潰決,參罰者或僅一二人,旋堵旋決,勞費無已”[28];“決口時,河員俱革職,令效力贖罪,極之充發而已。及合龍后,又皆開復赦歸。善夤緣者,甚反得保舉進職”。如此不惟不能儆誡大員,反助玩易僥幸,很多人竟把河官作為“發財升官之要途”[44]?!俺渍卟凰哑渥鞅字?,則弊終不可除”[29]。有法不依,其害甚于無法。

(4)不可遏制的河工腐敗。清代河工腐敗固然為當時的政治氣候浸淫而漾。揆其軌跡,則又顯見系統性腐敗的特點。

首先,河工“風氣”?!昂庸そ涃M自乾隆末年而日鉅,河工風氣,亦自此而日靡”[30]。且看當時河工風氣:因循疲玩,以河工為利,“其不肖者,甚至以有險工有另案為己幸”[9]。玩兵養寇,形成利益集團,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御史參奏:“河工各員,及書吏匠役,均利工程浩大。蓋工大則差委必多,靡費必繁,邀請議敘于斯,侵銷帑項亦于斯。若工小費儉,非惟不得遂其邀議貪肆之心,更恐工竣之后,裁撤河員,奪其利藪,同阻抑之術,倡者一而和者百矣?!盵22]尤為惡劣者,“國家歲費巨帑以治河,然當時頻年河決,皆官吏授意河工掘成決口,以圖報銷保舉爾”[31]。

接著,“逆淘汰”。當時官場,“以推諉為明哲,以因襲為老成,以奉行虛文故事為得體……自仁廟末年,屢以因循泄沓申戒中外,而優游成習,卒莫之反也”[9];“間有二三樸實自好者,共指為不合時宜”[48]。致命的是逆淘汰,嘉慶朝南河總督徐端,“久于河防,習知其弊,嘗以國家有用貲財濫為糜費,每欲見上瀝陳。同事者恐積弊揭出,株連者眾,故尼其行,致抑郁而死”;又,“嘉慶已末,(康基田)總南河,積弊山積,官吏恐為所揭,陰縱火焚積科以掩其跡,康因之罷官”[32]。媕阿阘冗之徒曲盡生意,砥礪風節之士反遭傾軋,遂致政風澆漓,吏治窳敗,人心惟危。

緊接著,貪無廉恥。乾隆中期以后,“大抵為官長者,廉恥都喪,貨利是趨,知縣厚饋知府,知府善事權要,上下相蒙,曲加庇護,故恣行不法之事而畢竟幸逭……”[33]。其時,兩河歲修用銀每年約500萬兩,而“實用不過十之一二”。辦工謹慎的河員“常以十之三辦工”,而貪冒者遞減,“甚有非搶險不使一錢者”[34]。道光中葉,“南河歲修經費每年五、六百萬兩,然實用之工程者,不及十分之一”[35]。同光年間,“(河工)銀百兩,經層層侵剝,僅有二十余兩,為買料給工費”[29]。河員腐敗已淪肌浹髓,竭盡瘋狂。這類“消極史料”充斥于文史筆記、小說家言,無需贅舉。

最后,臭名昭著。河員聲名狼藉,成為腐敗的揭橥與“箭垛”。時人將河工比作“金穴”[24]、“國家之漏卮,官場之利藪”[36];甚至與鴉片并列,“是夷煙者,民財之大漏卮;而河工者,國帑之大漏卮也”[9]。清后期,貪腐已成舉國風氣,河患日甚,河政頹隳,時諺“文官吃草、武官吃土”[37],前者指辦料貪墨錢糧,后者指修堤偷工減料;“黃河決口,黃金萬斗”,俱見河工腐敗之猖獗。

“中國所有的一切的災難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有系統的貪污”[38]。河工貪腐,把河政推向末路;各行各業的普遍貪腐,最終把滿清統治逼上斷崖。

3 余 論

還需補充兩點:第一,封建王朝的河工體制命運與政治桴鼓相應??涤呵螝夂蛳鄬α夹?,河工有治;而到嘉道以后,兵燹、災荒和社會腐敗等膠葛紛綸,國勢傾危,日薄崦嵫,政制之殤遂致河工體制之厄。第二,科技始終發揮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清代河工整體淹蹇凋敝,沒有形成近代科技規模,也無力在制度層面走出帕累托改進。直至民國,所謂新的治河思想與科學技術就像“黎明時分剛剛露出的曙光”[39],總歸是“一瞥風景”,不可持續。當且僅當,只有新中國,才有科學的曙光、科學的春天,最終實現黃河大治,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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