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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與法律告白:民國《司法日刊》初探

2018-03-03 23:21李維睿
關鍵詞:布告日刊物權

李維睿

(西南政法大學 行政法學院,重慶 401120)

民國時期司法機關出版的期刊報紙種類繁多。全國層面有《司法公報》、《司法年鑒》等,多著眼宏觀,“以公布司法過去之事實,藉促司法前途之前進”①。省的層面除效仿出版公報外,也辦有特色司法刊物,廣東省獨創的《司法日刊》(下簡稱“日刊”)當屬之一。作為“日出二張半”的新聞紙,日刊關注微觀層面的案件信息公開,并集中登載法律告白,是基層司法生態的寫照。

一、日刊概況

日刊創辦于北洋政府時期,是陳炯明主政廣東時實施的重大司法事項之一。名為“日刊”,實則今天之日報。據《廣東省志·新聞志》載:“(日刊)1922年2月7日創刊,社址廣州第7甫28號,廣東高等法院②發行,經理李佩鳴,主編馮伯樾。每日出版兩張。1928年遷社光復中路153號,編輯有張吉、包天放。日銷千余份?!搱笥?938年廣州淪陷???。1947年8月復刊,1949年10月????!盵1]據中國臺灣賴光臨所列《抗戰前全國報紙一覽表(民國二十三年)》,日刊每份“兩張半”,大小為“對開紙”,較《新聞志》略不同。[2]筆者收得1934年完整日刊一份,與賴氏所述一致。又檢得復刊后完整日刊5份,每份6頁、一張半,紙張為??耙话氪笮???芍湛诔跗谳^為鼎盛。

關于辦刊之初衷,主要有三:一是附于廣東高等審判廳之登記局辦理不動產和鋪底登記,開設日刊自營后,能夠節省告白成本;二是在當時審判中,存在當事人偽造報紙內載告白的現象,故時任廳長陳融認為須由司法機關辦刊,從根本上杜絕流弊;三是大理院法官多屬“西洋派”,高等審判廳法官多屬“本土派”,司法觀點常相左,宜在日刊內設論辯欄,促進法理發展。加之審判廳剛好沒收一批報業家私、印刷機器等,促成了出版③。

關于日刊的欄目、內容,《新聞志》言:“該刊欄目有公文、布告、批語、訊案日報、廣告。報道內容包括房屋買賣、屋業登記、屋契辦理廣告、司法界消息、民事裁判、刑事案例、訟例等,并介紹律師廣告?!盵1]復刊后欄目更為豐富,新設法令法規、判例、法制新聞、專載等。

二、從日刊管窺司法公開

民國法律吸收了司法公開原則?!吨腥A民國臨時約法》第50條規定:“法律之審判,須公開之?!?914年《中華民國約法》、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也有類似規定。日刊向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公布不動產登記、審判、檢察、執行等司法信息,具備廣義司法公開效果。

(一)不動產登記公開

為響應孫中山“平均地權”的施政綱領,民國初期各省都推動實施不動產登記制度,以改變“有契無證”的狀況。此時推行不動產物權登記主義,諸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租借權之設定、保存、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都要進行登記。同時,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之衙門為地方審判廳(地方法院)或縣公署(兼理司法)④。廣東省不動產登記籌辦始于1921年陳炯明治粵時期,先開辦廣州市登記局,附屬于廣東高等審判廳內,并出臺程序:權利人申請-繳交管業證件-發《假設登記完畢證》-通告3個月(無人提異議)-頒發《登記完畢證》。于是日刊設專欄刊登通告。

另需說明,不動產登記欄目僅在1938年??翱梢?。一方面由于政府土地局成立,承接了原來法院登記的職能;另一方面物權經確權后無再登記之必要。

(二)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基本涵蓋了民事、刑事審判的整個流程,包括開庭、裁判、送達等環節。

第一,“判決及決定主文”。關于裁判的結果,民事案件公開兩造、案由、判決或裁定主文。如1925年9月24日刊載“李陳氏等與李秀廷因合伙糾葛控告案”判決主文,首列書“原判撤銷”,主文包括股份頂受、恤金支付、工錢支付、所有物交還、交出數簿清算以及駁回其余訴訟請求等6項,并公開訴訟費用負擔情況。刑事案件公開被告人、案由、判決或裁定主文。如1930年12月27日刊載“謝樹宋等殺人上訴案”,書“原判決撤銷 謝樹宋預謀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無期 謝亞纏無罪”[3]。復刊后又增加“最高法院特種刑事裁判”一欄,公開漢奸、盜匪等特種刑事案件裁判結果。

第二,“訊案日期”和“審案情形”。前者即指開庭時間,后者系指案件實時情況?!坝嵃溉掌凇睓谀堪磳徟型ナ?,依次列出開庭審理的時間、兩造與案由。如1932年1月26日刊載了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刑一庭1月26日至31日審理的案件?!皩彴盖樾巍币话阋卜譃槊?、刑事兩類,列出兩造或刑事被告人,以及具體案由,說明“申請展期”、“兩造不到”、“候調齊證據再訊”等情形。

第三,“批語”。主要指法院或檢察機關針對訴訟當事人的聲請作出回復,包括提卷傳訊、委任代理人、上訴、發卷執行、繳影片(證據復制件)、窒礙、調解等請求內容。如1930年12月27日登載廣東高等法院“周昌為投案窒礙請再傳由”批語,言“狀悉,據稱因火車時間略延,致日昨不及投訊,自應準予再傳。下次務須嚴守傳票時刻投到,勿再延遲自誤”,批示準許“再傳”,并對其訓誡。又如同日刊載檢察處“朱保平呈為久押無辜準予保釋由”之批語,書“仰候查訊核辦”,告知依程序辦理。

第四,公示送達。民國法律規定了公示送達除“將文書或繕本黏貼于法院之牌示處”,“法院得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于公報新聞紙”,這一規定沿用至今⑤。日刊作為司法機關報,自然承擔此職能。

(三)檢察公開

從北洋政府到國民政府,審檢機關經歷了“分立制”到“配置制”的變化。因此,日刊亦登載檢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案件起訴、對當事人提出聲請的批語或處分等涉及刑事訴訟的相關信息。關于案件起訴公開,以檢察機關為抬頭,列出被告人、案由、不起訴處分及處分作出的時間。復刊后專列“起訴之件”、“聲請處刑”、“不起訴之件”三個欄目,較以前更為系統。至于當事人聲請,包羅萬象,有伸冤、再議、假釋、答辯、撤回上訴、撤換易審等。檢察機關之批語前已援例說明。處分、指令同樣予以布告,書“為布告事,查XX一案,經本處于本日處分(或指令)……”,較“批語”知會對象更廣,包括所有涉案人。此外,復刊后專門增加了檢察處布告舉報、沒收漢奸財產等事項,如1948年9月28日刊登“檢紀甲字第六九二號”舉報漢奸財產文。

(四)執行公開

主要指日刊登報的“拍賣公告”。按照當時法律規定:“拍賣公告之方法,除揭示于執行審判廳及該不動產之所在地外,得酌量登載一種或數種之報紙”(1920年《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67條)。因此,拍賣產業必須在報紙上公示。日刊所登一般分案由、所在地、物業、底價、日期5欄,涵蓋標的物基本信息。

綜上,日刊公開司法信息有三個特點:一是內容較為完備。其刊載的審判、檢察、執行信息涵蓋整個訴訟流程,同時按照不動產登記制度要求公布假設登記情況。復刊后增設了法令法規、判例、法制新聞、專載等欄目,讓讀者了解司法政策、法律知識,內容更豐富。二是具備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如檢察公開,日刊登載案件起訴、批語及處分等內容,復刊后設“起訴之件”、“聲請處刑”、“不起訴之件”專欄,其公開深度、廣度與今相當。三是政策導向性增強。比較復刊前、后內容,后者在新聞、制度、判例、理論方面加重了筆墨,并公開漢奸等特殊刑事案件情況,政策導向明顯。

三、法律告白——日刊的主要內容和特色欄目

法律告白作為一種重要的廣告,在1938年???,所占日刊篇幅達6成以上。雖然復刊后的法律告白數量銳減,但仍占1/6版面。

(一)以不動產物權變更為主要內容,涵蓋各種法律行為

登報之法律告白多涉及不動產物權變更,包括住宅、商鋪、土地、山頭、魚塘等不動產買受、按受、承頂、抵押、典當等,也有鋪底轉讓等特殊權利變更。這類告白的比例占7成以上。其次是承退股、公司改組、清算等債權行為。另外,還有其他各種法律聲明,比如遺失、作廢、追債、斷絕親屬關系、離婚、立繼、委托授權、終止職務等。同時,由律師代為登報告白的數量也不少。

(二)多遵循固定格式,亦有特殊之法律告白

不動產物權變更、債權行為等絕大部分告白,雖題目各有所異,但格式較為統一。主要有:不動產物權變更,幾乎全部由買家等新權利人發布告白,如有涉及標的物權屬之糾紛需在交易前找賣家(原權利人)理清;告白發布時間多在交易完成前;發布內容由法律行為、標的物、交易時間、異議期限、免責聲明等要素組成。如:“買屋 本堂買受梁本立堂梁耀志吉屋一間,在廣州市蒙圣分局塹口長庚里,現編門牌六十五號,上蓋連地四圍墻壁,間隔俱全,深活照登記為證準,國歷七月一日交易,該屋如有來歷不明各項轇轕,既與梁耀志理妥,交易后與本堂無涉。薛宏澤堂啟”。[4]同類告白還有“按受”、“押受”、“頂受”等法律事由;免責聲明中,除言“來歷不明各項轇轕”須與賣家等處理妥當外,亦有言“重按等情”、“債務等情”、“典賣債務”、“華洋轇轕”、“華洋債務”等,僅字眼差別;公告物權于指定期日變更,此后權利人享有無瑕疵物權。又如承退股告白,一般分“退股”和“承退股”兩種。前者按照格式,先說明退股原因,多系“鄙人現因志圖別業”;再載行為:“自愿將名下所占XX(公司、商號)股份XX元轉讓予承股人”;然后聲明:“自締約日起以后生意盈虧一概與本人無涉”。后者則為退股人與承股人的共同告白,一般聲明交易前之一切轇轕由退股人(原經手人)負責,與承股人無關;此后生意盈虧則由承股人擔責,與退股人無關等。另外,日刊中也有涉及婚姻、繼承、代理等告白,但相對于物權、債權類告白數量不多。這些告白都以設定法律權利義務為目的,效力如何另當別論,但一經公開,可推定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

(三)登報者以避免將來可能發生之糾紛為目的

法律告白是登報者對將要實施或已實施的法律行為進行公告、提醒相關權利人理妥權利義務的法律聲明。特別是不動產物權變更,基本上由買受人、按受人、承頂人、抵押權人、承典人等新權利人登報告白,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糾紛。廣東高等法院曾公告確定登載日刊的法律告白具備優先的證明效力,《新聞志》記載:“1937年1月4日新聞紙第3949號載《司法日刊》重要啟事:‘查本刊系屬法定刊物,凡民事案件當事人,關于買賣典當退股以及其他事項,遇有訴訟提出法庭藉資佐證者,除在各報登載得予采用外,應以《司法日刊》登載者為作證最有效之標準。經送廣東省高等法院布告周知在案。本刊現大加整頓,出紙日多,就屬一切法律行為,欲免將來發生糾葛,而享受法益者,須在本刊登載,始能取得有力之廣告’”[1]。

另外,日刊登載“檢舉”、“駁斥”、“警告”、“聲明”之類“特殊告白”,由登報人表達立場、說明觀點。如1925年9月24日日刊登載了5則互為相關的聲明,均涉及“許杏村堂產業變賣”一事。日刊中基于糾紛產生的辯駁告白常被編排在一起。

四、評 價

“新聞紙是一面時代的鏡子,他可以反映時代的一切動態。它的性質,不僅是人類生活的精神食糧,而且把它一頁一頁地積聚起來,就可以成為整部的歷史?!盵5]日刊屬于新聞紙的一種,可以說是那個時代廣東司法的“鏡子”。與其他新聞紙不同的是,日刊的欄目及內容始終圍繞“司法”這一中心。至于辦刊之目的與旨趣,除前文提及的降低司法成本、杜絕造假流弊、論辯以得情理之平,我們還可以從同一性質的廣東地方法院主辦的《司法日刊》所載之官方布告知其大略,諸如“布告事案”、“查本院前科”、“使民眾明瞭政府法令”、“普遍宣示批令規章文告”、“仰訴訟人等知悉所有本院發表司法文件”等,都是官方對外明確標榜之目標⑥,具備司法公開的積極效果。尤其當時交通不便,通過報紙公告,一定程度上省去當事人奔波之勞。此外,日刊作為司法機關報,其較一般報紙更為集中地廣告物權、債權、婚姻、繼承等各種法律信息,或多或少帶有預防糾紛積極效果。

但由于理念局限、管理缺失,辦刊并沒有實現初衷,其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于正面功效。一是日刊作為司法機關報,在運營上從不接受審計監督。親歷者直言:“至于《司法日刊》的收支更是一塌糊涂,無從稽核?!盵6]其甚至淪為司法官員的私人斂財工具,由官員安排親信把持,嚴重遭人詬?、?。二是其強調商業化運營,對法律告白很少加以審查,造成各種告白充斥版面,讀報人難知其真假。若是一般報紙,不至于過分責備,但日刊作為司法機關報,“確立”證據優先效力,應對告白加以甄別,以引導糾紛解決。三是為了提升經濟效益,日刊主張登報內容的證據效力優先,不僅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機械化地認定證據效力,在法理上站不住腳。這些現象互相影響,互相作用。歸根結底,辦刊以彌補和增加司法經費為目的,加之運營、監管等配套制度不健全,日刊的發展軌跡早已注定。也正由于利益驅使,廣東各地方法院紛紛效仿創辦下去《司法日刊》,并明確“與廣州《司法日刊》有同等效力”,旨在從“登載告白藉資佐證者”的市場中分一杯羹。由此看來,日刊淪為腐敗滋生的“溫床”便不足為奇了。這正是后人須引以為戒的。

注釋:

① 詳參趙曉耕:《中華民國時期〈司法公報〉述略》,《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

② “廣東高等法院”的稱謂民國時期有多次改動:民國初年稱為“廣東高等裁判所”;1916年,一度將廣東高等審判廳與廣東高等檢察廳改并為司法廳;1926年,將原廣東高等審、檢兩廳改組為控訴法院;1928年,又將廣東控訴法院改為廣東高等法院,沿用至解放戰爭結束。(詳參廣東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廣東省志·審判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4頁)為方便討論,按1935年《法院組織法》,本文使用“廣東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稱謂。

③ 詳參王鴻鑒、黃紹聲:《陳炯明統治廣東時期的若干措施》,引自廣東省政協學習和文史資料委員會:《廣東文史資料存稿選編(第2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375頁。由于筆者未能收集到辦刊初期的日刊,第三點目的在日后體現并不明顯。

④ 如1915年頒布之《法院編制法》第3條:“審判衙門,按照法令所定,管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

⑤ 1932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將應送達至文書或繕本黏貼于法院之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得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于公報新聞紙,或用其他相當方法通知或布告之?!?詳參郭衛:《六法全書》,上海法學編譯社,1932年版,第453頁)1935年施行至今臺灣地區的新《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也有基本一致的規定。

⑥ 1936年7月20日《新會司法日刊》在頭版登載《新會法院地方布告第2995號》:“為布告事案,查本院前科,欲使民眾明瞭政府法令及普遍宣示批令規章文告起見,經依五邑民權日報社之請求,由雙方訂立合約,援照汕頭報承印汕頭司法日刊辦法編撰新會司法日刊,按日匯送該報社承印,并布告在案。茲據該報社社長趙漢俊面請,再行布告所有本院發印之司法文件附判告白,應以新會司法日刊所登載者為作證之標準等情,前來應予照準合行布告。仰訴訟人等知悉所有本院發表司法文件,除各報社轉載得酌予采用外,仍以該報社承印之新會司法日刊所載文件告白為作證有效之標準。此布”。

⑦ 如1935年接任廣東高院院長的謝瀛州說:“對于《司法日刊》和訟費等項的收入,除一部分是正式開銷外,其余都是假列賬目支用。他在任一年余中飽私囊的貪污款,估計約有十余萬元之多?!痹攨⑶駪c錕:《略論抗戰前十年間廣東司法界歷任的黑幕》,引自廣東省政協學習和文史資料委員會:《廣東文史資料存稿選編(第5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63-4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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