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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學家形成歷程芻議

2018-03-07 00:17肖艷霞
文化學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法學家祭司羅馬法

肖艷霞

(哈爾濱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關于法學家和羅馬法的關系,許多學者對此有過評價,羅馬諺語亦稱羅馬法是法學家創造的。美國學者贊恩曾這樣評價羅馬法:“程序完備的法庭,以及由法學家和辯護者組成的律師階層是羅馬法律機器的兩架發動機?!盵1]雖然不能過分夸大法學家對羅馬法的貢獻,但法學家對羅馬法的意義不言而喻。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羅馬法逐漸從萌芽走向成熟,以奴隸制經濟條件為依據,結合羅馬法自身的發展特點,將羅馬法劃分為四個發展時期。按照羅馬法發展的四個分期,羅馬法學家形成歷程如下。

一、古風時期

古風時期,從羅馬城邦的建立到第二次布匿戰爭的結束,在這一時期奴隸制經濟關系開始占統治地位,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是羅馬法最早的發展時期。

目前所知羅馬最早的法學家——羅馬祭司便誕生于這一時期。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祭司都可以稱為法學家,只是由于部分祭司可以接觸并關注宗教中的相關規則和制度,擁有得天獨厚的條件,獲得相應的專業知識,順理成章地成為“神法的法學家”。羅馬祭司職位起初只對貴族開放,他們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且在擔任祭司的同時,還有相當部分的人長期占據古老羅馬城中最為尊貴的職位。平民則因為社會地位低下,不能擔任高級官職,也無法接觸到法律知識。羅馬祭司將法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此時的羅馬法更像是一門神秘的學問,由祭司小心翼翼地保護和發展。

經過平民反對貴族斗爭的洗禮,平民地位逐漸上升,尤其是《十二銅表法》頒布后,法律得以成文化,此前氏族貴族隨意引用習慣法的日子一去不復返,平民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公元前304年,阿庇烏斯的秘書格涅烏斯·弗拉維烏斯將司法年歷公之于眾,即弗拉維法,揭開了羅馬法的秘密。公元前254年,在第一位平民大祭司提比略·科倫卡尼烏斯公開指導法律后,平民們有機會接觸法律,祭司在法律上的壟斷地位逐步衰落。[2]羅馬法逐漸從神法向世俗法過渡。

這一時期的羅馬法帶有明顯的宗教屬性,羅馬祭司在法律中的地位至關重要,他們不僅僅是法律訴訟程序的守護者,而且會在商業貿易和法律訴訟中為當事人提供適當的辯詞。面對突發情況,甚至會根據現狀改變或補充傳統法律條文,羅馬祭司在法律上的努力為后來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此階段的法律工作多屬于集體性創作,個人貢獻通常會被所屬團體掩蓋,因此,其間很少留下法學家的個人痕跡,即使是一個名字。以祭司為主體的法學家在平民反對貴族斗爭后地位逐漸下降,法律知識世俗化程度不斷加深,平民法學家也開始出現。

二、希臘化時期

希臘化時期大致從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后開始,到元首制確立。奴隸制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羅馬走上了對外擴張的道路,布匿戰爭將希臘納入羅馬版圖的同時,也將希臘文化帶入羅馬,希臘主義的深刻影響,將羅馬法學推入到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后,羅馬確立了在西地中海的霸權,希臘淪為羅馬行省。羅馬征服希臘后,希臘大批知識分子作為奴隸被帶回羅馬,很多人被羅馬貴族帶回自己的家庭,成為自己孩子的家庭教師。希臘文化便以這樣的方式引入羅馬,羅馬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希臘文化的影響,羅馬法也不例外,此時希臘對羅馬法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一方面,羅馬法已經有了長足發展,希臘思想影響所產生的結果是積極的;另一方面,羅馬法正在成長壯大過程中,能夠汲取希臘思想中有益的養分,得到激勵。羅馬法本身蘊含著巨大的潛力,但要將其釋放就需要希臘精神,希臘影響造成最重要的結果是,在希臘科學的框架內使羅馬法成為專業的希臘式科學。

在此期間,神法的法學家仍然最先來自祭司團體。公元前1世紀下半葉,世俗平民也開始了解神法。法學家塞爾維烏斯·蘇爾必奇烏斯雖然不屬于祭司階層,卻是愷撒圈子中的成員,可以借助愷撒看到祭祀檔案,獲得相關的知識。私法方面,起初,祭司仍然是私法中杰出的顧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發生了轉變。在希臘的影響下,羅馬法變得更加專業化、系統化和理論化,這樣的趨勢迫使祭司逐漸從私法領域中退出。

與祭司逐漸退出私法領域相反,非祭司法學家越來越多,法學家的“邊界”也更加廣泛,成為重要的私人法律顧問,只是偶爾擔任辯護律師。舒爾茨將這一時期的非祭司法學家,根據他們所處的階層分為以下三類。第一,貴族法學家。法學家塞爾維烏斯是貴族,公元前51年擔任執政官,公元前46年被任命為亞加亞的代行執政官,愷撒被謀殺之后,他繼續從政直到去世。[3]第二,騎士階層法學家。如C.阿圭利烏斯·高魯斯,出身騎士階層,曾在公元前66年擔任大法官,但為了研究法律,他沒有繼續競選執政官。這一法學家團體因退出政治舞臺,側重于法律研究,法律專業化傾向更加明顯。第三,平民階層的法學家。這一階層的法學家身份卑微,在歷史上也沒有留下太多痕跡,和其他階層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不同,他們要為自己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保障自己的生活。

希臘的影響導致了專業的分化和修辭學專家的出現。在希臘文化的影響下,希臘修辭學被帶入羅馬法庭,盡管受到老加圖等保守主義派的激烈反對,但終究沒有抵制住希臘思想的洪流。辯護士是修辭學家中的杰出代表,他們專注于修辭學研究,擁有少量的法律知識,目的只是理解從法學家那里獲得的法律建議,并以此為基礎為市民進行辯護。安托尼烏斯也認為作為演說家無須熟諳法律,辯護時取得勝利依靠的并不是法律知識,而是演說術,演說家只需要具備一般的文化修養。[4]因此,這些辯護士只能稱為法律專家,而不是法學家。

與上一時期相比,羅馬法中的宗教因素明顯減少,專業化趨勢迅速增強,“希臘化”是這一時期最突出的特點。希臘專業化傾向的影響下,法學家的構成發生了較大改變,祭司在法律中的地位進一步下降,甚至退出了私法領域,而非祭司法學家則迅速崛起,成為法學家中的主力。其中,騎士出身的法學家受希臘專業化的影響最為顯著。除法學家外,還出現了新興的法庭辯護士,他們專注于修辭學研究,只擁有少量的法律知識,但在法庭中占據重要地位。這樣的趨勢一直持續到共和國末期,直到元首制的確立打開古典法學之門。

三、古典時期

承接希臘化時期,這一時期從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開始,到戴克里先開君主制為止。羅馬共和末年,社會矛盾空前激化,奴隸與平民的抗爭此起彼伏,奴隸主統治階級內部關系錯綜復雜,集團與派系之間斗爭激烈,最終導致長期內戰的爆發。奧古斯都確立元首制,結束了羅馬共和末年紛亂的社會環境,為羅馬法的發展贏得了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使羅馬法的發展進入鼎盛時期,也是古典時期。

此時的法學家主要是法律顧問、教師和作家。上述兩個時期曾在世俗法學中地位突出的貴族法學家已為明日黃花,古老的貴族家族大多已經沒落,新興家族在共和末期崛起,除羅馬城外,還有一些來自羅馬行省的家族,如來自東方行省的蓋烏斯。這一時期,著名的法學家主要來自普通家庭,如拉貝奧,父親帕庫維烏斯·拉貝奧雖然屬于布魯圖斯的成員,但不是高級官職,這一法學家團體很少擔任市政官員,只是單純的法律顧問和教師。拉貝奧和卡庇多是該團體的典型,也是羅馬帝國著名的普羅庫里安法律學校和薩比尼安法律學校的創始人。[5]

與上述法學家團體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新興的官僚法學家團體,他們一生的很大一部分在辦公室中度過,并且擁有工資。很多共和時期的法學家通過“官職生涯”進入元老院,在政府中擔任各級官職。培加蘇斯,戰艦司令官之子,公元70年左右擔任執政官,后在韋伯薌執政期擔任城市行政長官。

法學家之外,還產生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庭演說家,他們放棄了對民事和刑事檔案的研究,進入專業的辯護士階層,與之前提到的辯護士相同,其掌握的法律知識有限。昆體良曾規勸學生進行深層次的法律研究,但收效甚微。法庭演說家在社會上意義重大,平民進入辯護階層,是進入上層階級的重要途徑。帝國時期的法學家并不像共和時期那樣是獨立的貴族,他們是帶薪的官僚,辯護士也不例外。當律師制度形成和辯護業務獲得較大發展后,律師就擁有了國家公職的意義,可以進行專職收費。

這一時期涌現了大批杰出的法學家,可謂羅馬法學的黃金時代,羅馬五大法學家均誕生于這一階段。共和國末年,羅馬社會陷入混亂,各方勢力此消彼長,權力階層重新洗牌,給了新興家族進入上層社會的機會,思想也異?;钴S。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后,社會重新恢復到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這也成為平民法學家大顯身手的好時機,再加上羅馬“五賢帝”,尤其是圖拉真和哈德良對羅馬文化及法律的大力支持,使羅馬法學在他們統治時期達到頂峰,并形成了一個持續長達一百六七十年法學界百家爭鳴的局面,這也是古典時期羅馬法學發展達到頂峰的標志。尤利安的匯纂是這一時期的偉大著作,其影響一直持續到元首制末期。

此外,古典時期還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官僚主義在公共行政上的不斷加強?;实劢柚屡d的官僚法學家團體,全面制定羅馬私法,并為自己獨攬大權找到了理論依據。政府也不斷加強對法律的控制,干預法律編纂,甚至控制法律細節的適用,直到壟斷的程度。這樣的方式,固化了羅馬法學的模式和內容,在帝國后期限制了羅馬法學的進一步發展。

四、官僚時期

官僚時期開始于戴克里先君主制的確立,結束于公元534年《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公元3世紀,羅馬奴隸制陷入危機,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政治上混亂和腐敗更為嚴重,奴隸統治階級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局面,進一步加強專制,戴克里先正式將元首制改為君主制,此后,羅馬進入君主制時期。4世紀末,西羅馬帝國在公元476年滅亡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為了挽救搖搖欲墜的帝國,竭盡全力,在法律上編纂法典,希望以此來挽救奴隸制滅亡的命運,然而終究沒有改變歷史的趨勢,卻成就了羅馬法的集大成著作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元首制時期產生的官僚法學家團體在這一時期進一步壯大,成為最杰出最重要的法學家團體,他們在政府中擔任要職,權力廣泛,直接影響法律的制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帝國委員會中的法學家和中央帝國大法官,他們是帝國敕令和法律的真正制定者,也是法典的編纂者?!兜見W多西法典》幾乎全部是官僚法學家制定的。

律師階層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最初辯護士仍然不需要掌握太多的法律知識,4世紀,辯護士成為真正的律師,且法律規定未來的律師必須學習4~5年的法律。[6]羅馬法在古代世界最后一次顯示出強大的吸引力,富裕的受過教育的階層紛紛轉向法律,以成為辯護律師和高級官吏為目標。這種影響促進了羅馬帝國內部法律學校的發展,也增強了人們對法學的興趣,擴大了法律教育的范圍。貝魯特法律學校從眾多法律學校中脫穎而出,成為帝國首屈一指的法律學校,并對羅馬文明產生了深遠影響。

受官僚主義的影響,純學術型的法學家及法律教學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國家在這一時期直接干預法律教學,任命法律專業的法律教授從事法律教學,規定法律學習的年限,并要求學生在法律學習結束后參加考試,合格的學生將授予證書,證明其已經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法律教授此時成為正式受薪的官員,隨著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法典化的進行,許多著名法學家進入官方編纂法典委員會,地位迅速提高。

這一時期的法律專家屬于非常專業的團體,但相較前一時期,杰出的法學家明顯減少,法學家的個人功勞往往湮沒在集體工作中,且法律上最主要的工作是為處于危機當中的奴隸制尋求法律援助,并對古典時期的法學成果進行匯纂和總結,形成了羅馬法的集大成之作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于政府對法律實行壟斷,使法學家集中于政府,為政府服務,而不是從事個人的法律研究和編纂,卻將眾多著名法學家的觀點融入法典,使其沒有消逝在歷史長河中,集體工作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也成為后世研究羅馬法學的重要史料。

將羅馬法學家按照羅馬法發展的四個階段分別論述,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這一時期羅馬法學家在社會歷史影響下自身的發展規律。羅馬法學家作為羅馬法的實際創造者,地位不可取代。因政治、社會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影響,法學家經歷了由最初的祭司團體向羅馬貴族再到平民的轉變,從中可以看到,羅馬法學世俗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專業逐漸細化、專業性不斷增強的趨勢。帝國以后,政府不斷加強對法律的壟斷,一方面促進了羅馬法律系統化、規范化;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羅馬法學家的主觀能動性,抑制了法學家的創造力,影響了羅馬法的進一步發展。

[1]約翰·麥克西·贊恩.法律的故事[M].于慶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158.

[2]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1991.101-102.

[3]Fritz 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M].Oxford: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1946.42.

[4]西塞羅.論演說家[M].王煥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75.

[5][6]Charles Phineas Scherman. 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M].Boston:The Boston Book Company,1917.6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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