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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主體問題探究

2018-03-26 10:48李帥
法制與社會 2018年5期
關鍵詞:組織性主體資格

摘 要 作為極具中國特色的犯罪形式,即單位犯罪,自成立以來便飽受爭議。本文從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入手,深入探究了單位犯罪主體的基本內涵、基本要求。同時,對我國《刑法》第三十條所列舉的四類法定單位犯罪主體進行了分析,并結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對三類特殊單位犯罪主體進行了探討,以期消除誤區,規范司法實踐活動,為我國的單位犯罪研究納言獻策。

關鍵詞 單位犯罪 主體資格 整體意志 組織性

作者簡介:李帥,蘭州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2

單位犯罪問題是我國刑法領域所關注的熱點問題,其中對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探究更是受到無數學者的追捧。自然人與單位是我國刑法中所確定的兩類犯罪主體,單位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在犯罪主體資格的認定上一直存在很多爭議。由于學界和司法界對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糾纏不清,使得單位犯罪行為本身也難以界定,因此,作者認為對于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認定問題是研究單位犯罪問題的前提和條件,只有對單位犯罪主體形成統一的認識才能夠在學術研究以及司法實踐中更好的去判斷單位犯罪。

一、 單位犯罪主體的基本內涵

對單位犯罪主體基本內涵的界定是我們研究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前提條件,當前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學術研究領域對于單位犯罪主體基本內涵的涉及較為鮮見,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關于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概念界定較為全面系統,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等。單位主體的基本內涵與自然人之間具有一定的差異性,但刑事責任能力是二者兼具的共同之處。然而,刑事責任能力又是通過自由意志能力得以體現,相對于自然人而言單位的自由意志能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所賦予的獨立人格才得以彰顯,只有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單位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人格。

另外,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痹摋l規定雖然對單位犯罪的具體進行了列舉,但并未就各類主體的內涵和性質進行明確。至于這五類主體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更是不得而知,結合上述單位犯罪主體需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本人認為應借助其他部門法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規定,明確各類主體是否具有獲得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格條件。綜上所述,單位犯罪主體的概念可界定為:具有法律人格,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體。

二、單位犯罪主體基本要求

單純的概念探究不足以對單位犯罪主體形成系統全面的認識,需要進一步對其基本要求進行更為深層次的挖掘。作者認為,單位犯罪主體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首先,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單位犯罪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內部組織性,其中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以及監督機構,只有具備系統全面的內部組織機構,才能夠將個人意識上升到集體意識從而形成單位的整體意識。

其次,單位犯罪主體具有合法性。單位犯罪主體具有合法性,是指單位犯罪主體是經過法定程序設立的并且符合部門法關于經濟組織設立資格的要求,履行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和報批手續。當前學界關于單位主體具有合法性存在形式合法的認知,但本人認為單位犯罪主體應該具備實質合法,即單位在存續期間有正常的組織結構、業務往來以及其他合法主體所具備的各種要素。個人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成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形式的經濟組織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其實質不過是自然人進行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已。

三、法定單位犯罪主體分析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四類單位犯罪主體,即公司企業、機關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現就這四類主體進行詳細的分析。公司企業,該處的公司,企業應該做寬泛的理解,他不僅治在我國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同時還包括合伙制企業。進一步而言,公司又可分為有限責任制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這四類具體的公司企業形式均屬于法定單位犯罪主體。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法律及行政法規設 立,以非營利性活動為內容的組織形式。在我國事業單位的具體表現形式可分為三種,即國有事業單位、集體事業單位和私人出資設立的事業單位。就前兩者而言屬于法定單位犯罪主體,而就私人出資設立的事業單位而言需要做具體分析,倘若私人出資設立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那么其便具備了單位犯罪主體的資格,否則只能將其看做自然人犯罪的平臺和工具。

國家機關,是指根據我國憲法所設立的從事國家管理、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具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權力機關等,雖然《刑法》第三十條將國家機關作為法定單位犯罪主體,但目前學界對此尚存在不小的爭議,爭議雙方主要分為肯定說和否定說。

就肯定說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任何一個國家都應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我國更是如此。況且,當前我國的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在經濟活動中扮演的重要的角色,雖然政企分開是市場經濟建設的內外要求,但就當前我國的國情而言,國家行政機關在市場經濟中仍舊起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將國家機關列為單位犯罪主體,既是遵循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對當前我國具體國情的尊重。

就否定說而言,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國家機關是代表國家意志行事的組織,而國家意志不存在犯罪與否的問題,國家意志切斷了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可能性。

退一步而言,倘若將國家機關納入到單位犯罪主體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國家機關有罪將會遇到巨大的行政阻力,即便是在消除了阻力之后認定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在執行的過程中同樣會存在諸多問題。如對單位的罰金問題,國家機關的資金經費絕大多數來自財政支出,而國家財政是通過納稅人實現,倘若對國家機關判處罰金無異于變相的損害納稅人的權益。為此,將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不具有任何意義。

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為實現共同意愿由公民自發組織形成的,根據章程開展團體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成立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并且要隸屬于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受其管理,接受監督。當前我國的社會團體可以分為:黨派團體、學術團體、宗教團體等。與國家機關作為法定單位犯罪主體一樣,社會團體的主體資格在學界同樣存在爭議。就本人而言,倘若社會團體及其內部分支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則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要求,應當將其視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還有一些社會團體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在實踐中卻以非法定民事主體以及民事訴訟主體的準法人出現,亦可將其視為單位犯罪主體。

四、司法實務中特殊單位犯罪主體分析

除了上述四類法定單位犯罪主體之外。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一些特殊的主體能否作為單位犯罪主體長期困擾著我國司法機關。為此,有必要對這些特殊主體做進一步的分析研究,現選擇三種較為常見的特殊主體做如下分析:

村委會等村民自治組織,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村委會涉嫌犯罪的問題往往是依照個人犯罪進行處理,究其原因在于能否將村委會列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尚無定論。為此,司法機關從更為謹慎的角度出發,將其納入到了個人犯罪的范疇。然而,就本人而言并不贊同將村委會等村民自治組織涉嫌的犯罪問題納入到個人犯罪領域。所謂的單位犯罪,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體現了單位集體意志的違法行為,只要村委會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是以村集體名義,并且經過村集體表決程序進行了決策就應該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不應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

村民小組屬于村委會的下屬單位,其能否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與村委會有著一定的區別。我國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分為兩大類,即法人類和非法人類,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單位犯罪的主體僅包括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單位,而具有相對獨立性主要體現在財產方面,并且根據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即判處罰金可知,單位犯罪的主體應具備獨立核算的能力。為此,根據這一理論當村民小組具備獨立核算功能的條件時便符合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其犯罪行為理應納入到單位犯罪的范疇。

一人公司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之所以成為單位犯罪的特殊主體,是因為其與自然人犯罪之間的界限過于模糊,主要表現在公司意志與股東意志的混同,由于自然人是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其對公司享有絕對的控制權。其個人意志即公司意志,這與單位犯罪應體現單位整體意志相矛盾,由此也成為了司法實踐中主體資格認定的難點。就本人而言,不贊同將一人公司列入到單位犯罪主體的范疇。理由有兩點:

第一,一人公司犯罪意志不具有整體性。單位犯罪主體的意志具有整體性,是一種集體意志的體現,是經過單位內部各方主體相互磋商、相互妥協所形成的一致意見。而一人公司不存在多方主體共同形成整體意志的特征,一人公司的意志只能體現作為股東的一個自然人意志,喪失了單位犯罪意志整體性的基本要求。

第二,一人公司的犯罪收益不具備單位犯罪利益的團體性。單位犯罪所得獲得的收益,應該是由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多數成員享有,即利益的團體性,這是單位犯罪區別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一人公司犯罪收益體現不出團體性特征,因為所有的犯罪收益只有股東一人享有,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混為一起,體現不出利益共享的基本要求。綜上所述,本人不在同江一人公司列入到單位犯罪主體的范疇。

五、結語

沒有犯罪的資格主體,就沒有犯罪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探究,自該罪名成立以來從未停息,雖然我國刑法列舉了四類主體,但面對復雜的市場經濟環境難以應對其中產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在某一主體能否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存在爭議時,應辯證的去看待,具體分析,綜合判斷,而不應教條式的運用法條。為此,在分析單位犯罪主體資格時,更應注重單位犯罪主體的實質特征,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出發,合法合理地確定單位犯罪主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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