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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源同一性的證明問題研究

2018-03-26 10:48王妍
法制與社會 2018年5期
關鍵詞:同一性證明責任音源

摘 要 音源具有同一性是音像制品侵權案件中的關鍵案件事實,其直接關系行為人是否構成音像制品侵權這一要件事實。音源同一性的證明責任,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權利人對音源同一性負舉證責任。若被告針對這一案件事實提出反證,并使法官動搖了音源同一性的真實之心,使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則反證成功。

關鍵詞 音源 同一性 證明責任 證據

作者簡介:王妍,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副處級紀檢員。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72

一、證明對象:音源同一性在音像制品侵權中的地位

證明對象是需要用證據來證明的案件事實,一般而言,其能夠引起某項法律權利義務關系或法律效果發生、妨礙、阻卻或者消滅,另外,此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尚未確定或者存在爭議。 音源是否具有同一性是音像制品侵權案件中常見的爭議事實。音像制品侵權案件審理的關注點集中在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是否存在、行為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存在、行為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三個環節上。 第二個環節即是被告是否存在音像制品侵權的案件事實,通常來說,構成一般侵權行為常需要以下四個構成要件:行為人存在侵權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上四個事實即是侵權行為案件的要件事實(又稱“直接事實”),是原告據此直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權利發生事實。具體到音像制品侵權案件中,由于音像制品侵權需要復雜的技術手段,在實踐中通常不需要主張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只要存在音像制品這一侵權事實即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主張被訴音像制品和權利人音像制品的音源具有同一性,是行為人存具有侵犯音像制品作者的著作鄰接權的必須具備的關鍵事實。換言之,如果被訴音像制品的音源和權利人音像制品的音源不具有同一性,則沒有復制、發行原告享有權利的音像制品,那么必然不存在侵犯音像制品制作者著作鄰接權。認定行為人因復制、發行原告享有權利的音像制品而侵犯其著作鄰接權,就必須存在被訴音像制品和權利人音像制品的音源具有同一性。

在音像制品侵權案件中,原告為了使法院支持己方的訴訟請求,會積極主張被訴的音像制品音源與權利人音像制品音源具有同一性。與之相反,被告為了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往往對這一關鍵性的事實予以攻擊。筆者在北大法寶搜索了四個案例,案例中的被告無一例外都對被訴的音像制品音源與權利人音像制品音源的同一性提出的質疑?!碍h球唱片有限公司訴中科多媒體電子出版社等侵犯錄音制作者權糾紛案”中被告認為,原告不能證明該mp3光盤的音樂是否來源于原告的音像制品,其同一性也未得到證明?!氨本梓胪幕瘋鞑ビ邢挢熑喂驹V北京市通州新華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鄰接權糾紛案”中被告指出,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制作的光盤與涉案光盤屬同一音源?!懊校ㄋ畺|)佳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天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申請再審案”中被告抗辯稱,其復制、發行的被訴侵權光盤中孫悅演唱的9首曲目系從網上下載,并非復制于天中文化公司制作的錄音制品?!吧虾2缴魳肺幕瘋鞑ビ邢薰驹V上海好芳鄰百貨商業有限公司等侵犯錄音制品復制、發行權糾紛案”中原、被告對涉案歌曲音源的同一性問題也存在爭議。

二、證明主體:音源同一性的證明責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時承擔不利后果?!北痉l從行為證明責任和結果證明責任的角度,規定了證明責任的內涵及其分配問題。證明責任的分配主要解決實體要件事實由誰來承擔證明責任的問題。由于結果證明責任的功能在于,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事實真偽不明的,法官對本案爭議的法律效果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作出判斷,所以證明責任應當只針對要件事實(即與直接規定法律效果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規范構成要件相應的事實)而設置。 從上文的分析不難發現,音源具有同一性是錄音錄像制品侵權中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所對應的案件事實。因此,音源同一性當然涉及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

有學者認為,對音源同一性的證明責任分配問題應當區分情況作不同處理:1.如果原告能夠提供的證據證明被告復制、發行的制品與原告音像制品一致,例如原告舉證證明兩者的音樂旋律、歌詞內容、表演者相同等,應認為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2.被告如果反駁兩者音源不同一,則須提供相反證據,否則不必對音源同一性進行鑒定;3.如果被告提出的反駁證據足以動搖原告提出的音源同一性主張,則由原告繼續對音源同一性進行舉證,這時應要求原告提供音源同一性的鑒定報告。這樣既可以避免被告濫用抗辯權,又可以使原告被告雙方的訴訟利益達到一種平衡。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在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民事訴訟理論層面其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首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既然原告為使法官支持其訴訟請求而主張涉案音像制品和權利人音像制品具有同一性,那么原告對這一事實自然負有舉證責任。從上文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發現,被告為了獲得法院的支持,往往對這一關鍵事實予以攻擊,其最常見的手段就是否認音源具有同一性。這里需要我們注意的是,被告此時并未提供一個新的事實,而是對原告提出的要件事實予以否認,因此,證明責任只是針對要件實事而設置,我們前文已經說明,此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因此,即便是被告對此事實予以否認,其也不必然承擔證明責任。前文學者認為被告在反駁兩者音源不同一,就必須提供相反證據的觀點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理的。當然,由于原告對這一事實負擔證明責任,因此法官在判斷事實真偽時,即需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若達到了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官內心則形成了此事實為真的確認,反之亦然。但是,原告對音源同一性承擔證明責任并不意味著被告不可以提供與之相關的證據。恰恰相反,被告為攻擊這一要件事實,往往會提供與之相反的證據,即所謂的“反證”,只要反證能夠動搖法官內心認為此事實為真的確認,即可認為反證成功。在辯論主義原則下,原告可以繼續提供新的材料支持己方的觀點。需要強調的是,被告在提供反證的過程中,并不是在負擔證明責任,因為其在是否反證上面有處分權,筆者認為,此時證明更傾向于“權利”性質,而非“責任”。

其實,我們從上文中可以看出,無論是證明責任還是證明權利,也不管是提出新的事實還是對原有事實的否認,在實務操作中為了使自己的觀點得到法院的支持,都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因此,實務界中相當部分的“打官司”實質上就是“打證據”的觀點的正確性在此處得以驗證。

三、用何證明:證明音源同一性的證據

音源是否具有同一性并非是一個專業問題,一般情況下可以普通大眾即可通過常識予以判斷,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音源細微的差別不能通過人體感官直接發現,從而需要借助于技術手段。另外,當事人為了提供更有說服力的證據也可能會采取技術方法對音源同一性問題進行說明。筆者以一則案例對證明音源同一性問題進行說明。

“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通州新華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鄰接權糾紛案”中,原告針對“音源同一性”提交證據的證據能力受到了被告的質疑,認為其不能夠證明音源具有同一性。原告針對音源同一性提供的證據有:“經公證處封存的涉案侵權光盤一盤;原告出品的正版光盤《醒了》、《雪域光芒》各一盤;正版、盜版歌曲對照表?!北桓尜|證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該光盤與原告提交的光盤的音源具有同一性,因此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制作的光盤與涉案光盤屬同一音源。法院認為:“大自然公司提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權利的錄音制品與其復制的涉案錄音制品具有同一音源,但其未能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且其亦未能證明所復制錄音制品的來源,故依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其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案件中,法院經對《韓紅》成名金曲珍藏版CD光盤所涉及的涉案11首歌曲與韓紅專輯《雪域光芒》、《韓紅醒了》CD光盤中的相應歌曲進行視聽比對,發現除播放器所顯示的《韓紅》成名金曲珍藏版的歌曲演唱時間略長外,其他無明顯不同,而略長的時間段里并無任何聲音。并據此認定原告制作的光盤與涉案光盤屬同一音源。

案例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是被訴的音像制品和權利人的音像制品,法院通過對兩個光盤中的歌曲進行比對,從而判斷兩個音像制品的音源是否具有同一性。但是被告認為,上述證明方法無法證明音源同一性。法院的做法其實是目前實務中常見的證明方法,即法官通過音像制品表現出來的旋律、表演人、歌詞等外觀形式與原告的音像制品相同。被告的意見其實代表了實務中的另一種意見,即錄音制品難以通過感官自然進行簡單的比對來區分,在比對不足以證明的時候,則需要原告進一步舉證方可,如提供專門的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我們認為,錄音錄像制品侵犯制作者權案件中,法官不能夠直接通過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音源是否具有同一性,另外還需要通過自然感覺或者技術手段進行判斷。這種判斷過程還應當區分看待,錄像制品呈現的畫面和聲音可以直接通過視覺和聽覺判斷是否具有同一性,自然感官能夠直接判斷。錄音制品的判斷不能像錄像制品一樣容易,在自然感官方面只能通過聽覺來分辨,這種分辨可以識別音源明顯的不同,但是,對于細微的差別也難以判斷。一般而言,在實務中法官通過自然感官的識別即能形成內心確認,法官認為無法通過感官判斷的,可以將這一專門問題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予以鑒定,若被告否認屬于同一音源,也可以提出鑒定申請,通過專門機構進行鑒定,若不提交其他證據,又未申請鑒定,那么法官即依據原告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斷。我們認為,簡單進行聽覺的比對雖然簡單易行,但是準確性較低,在科技手段發達的當下,科學技術能夠對音源同一性作出較之感官更為精準的判斷。因此,鑒定等技術手段作出的證據的證明力要大于需要感官判斷的被訴和權利人音像制品的證明力。

注釋:

邵明.正當程序中的實現真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葉若思、祝建軍.審理音像制品案件遇到的問題與解決.人民法院報.2008-07-03(6).

環球唱片有限公司訴中科多媒體電子出版社等侵犯錄音制作者權糾紛案(2002)一中民初字第2480號;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通州新華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鄰接權糾紛案(2003)二中民初字第1801號;茂名市(水東)佳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天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申請再審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上海好芳鄰百貨商業有限公司等侵犯錄音制品復制、發行權糾紛案(2006年滬一中民五(知)初第97號)。

[日]新堂幸司著. 林劍鋒譯.新民事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胡充寒.音像制品著作權侵權審判實務疑難探析.知識產權.2011(9).

[德]萊奧·羅森貝克著. 莊敬華譯.證明責任論.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通州新華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鄰接權糾紛案(2003)二中民初字第1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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