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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臨海市人民陪審員制度調查

2018-03-27 10:24李宗權
時代青年·視點 2018年2期
關鍵詞:司法實踐臨海市

李宗權

摘要:公民參與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人民陪審員制度,自從陪審制度實施以來就爭議不斷,確切的說它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本文通過實證調研獲得了數據,針對人民陪審制度在臨海市實際運行的狀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臨海市;司法實踐;人民陪審員制度

一、臨海市人民陪審員制度現狀

(一)臨海市人民陪審員概況

2014年5月,臨海市人民法院第一次遴選了91名人民陪審員。為有效落實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2015年7月再度換屆增選了63名。截至2017年,該院共有人民陪審員154名。

從性別上來看,男性108人,占70.1%;女性46人,占29.9%。從政治身份上來看,中共黨員94人,占61%;團員12人,占7.8%;群眾48人,占31.2%。從職業上來看,國有企事業單位60人,占39%;黨政機關65人,占42.3%;農民10人,占6.5%工人10人,占6.5%;社區工作者9人,占5.7%。這154個人組成了臨海市人民陪審員的隊伍,對臨海市人民法院的審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陪審制適用的案件類型

采訪材料:

A法官:一般的民事糾紛都可以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當事人交的訴訟費會減少,而且案件辦理的速度也會提高。只有當案件的社會影響比較大,民眾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才會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

B法官:疑難復雜案件或當事人比較多的案件也會有人民陪審員參加。此外還有缺席審理的案件也適用陪審程序。一般的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都能很好適用,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

從問卷的反饋情況上來看,在填寫了問卷的陪審員之中,30人曾參與過民事案件的審理;25人曾參與過刑事案件的審理;8人參與過行政案件的審判??梢?,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還是多一些的。民事案件中陪審員比較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事案件比刑事和行政案件多出許多,所以總體上看民事案件陪審員的人數會多于其他兩類案件。

(三)臨海市人民陪審員參審率

評測法院陪審制度實效的重要元素就是陪審員的參審率,但這不是意味著陪審員參與案件越多,該制度的效果就越好。從臨海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統計的結果來看,從2014年到2016年,法院總案件為17266、22717與22865件,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為367、420與435件,而陪審員參與的案件為200、270、278件。以上數據反映出臨海市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率是不斷上升的。另一方面,根據所查找的數據顯示:2016年民商事案件為11240件,刑事案件為1334件,行政案件為86件,也可以印證民事案件中出現陪審員概率更大,基于其龐大的案件數量。

(四)人民陪審制度的啟動

《參審規定》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陪審程序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啟動,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適用。在50位被采訪的法官中,有38人回答的是法院可以自行適用陪審制度,占76%;10位回答的是由當事人要求人民陪審員參審,占20%;2位回答的是上述兩種方式都比較好,占4%?;谝陨系臄祿梢员砻?,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自行啟動陪審程序的比例要遠遠高于當事人申請比例。

(五)人民陪審員的考核

采訪材料:A法官:從庭審的實際情況來看,陪審員的意見只能起到一定的建議作用,不會有決定性影響。組成合議庭后,他們有時候會遲到,沒有具體完善的機制去約束他們。

在審判活動中,陪審員具有與法官一樣的權利,承擔一樣的義務,他們應當認真對待自己審理的案件。在調研中,筆者獲悉許多法院依據法官績效考核機制也對陪審員建立了一套特殊考核機制。臨海市人民法院針對陪審員考核問題作了規定,規定陪審員在職期間內的辦案數量、出勤率,對他們的工作態度、參審作風等進行考察。相應的指標都有對應的比例。在采訪陪審員的過程中,對于錯案追究機制的實施問題,80%的陪審員回答可以繼續工作,沒有太大的影響;15%的人民陪審員回答承擔不了那么大的承擔,不愿意繼續擔任陪審員;至于剩下5%的陪審員回答都沒關系。

二、臨海市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認知度欠缺

一方面公民對法律不熟悉,對陪審員制度不熟悉,不明白人民陪審員的具體工作是什么,在審判過程中到底是個什么角色;另一方面,公民就更不知道怎么才能成為人民陪審員。更甚者就算是已經成為了陪審員,還不清楚自己是來干什么的,法院電話通知說要開庭,就趕過去開庭,連案件具體內容都不知道。有部分人把成為一名陪審員當成了炫耀的資本,開庭時無精打采,走走過場。

(二)陪審程序適用案件范圍模糊

根據法律規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適用陪審程序審理,但是在該制度運行過程中卻不是這樣,對于陪審的案件范圍沒有嚴格限定。對于社會影響大的案件適用陪審程序,在采訪時有法官不贊同,他覺得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可以不用陪審員參審,因為陪審員法律知識不夠,在合議時就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來幫助法官做出決定。陪審員參審率上升,證明了公民的法律素養逐漸增強,公民渴望通過陪審的方式來參與司法。依據《陪審決定》的規定,隨著改革制度的不斷深入,陪審員的參審范圍會不斷變大。拓寬陪審員的參審范圍,一方面要針對參與審判案件的數量,另一方面還要新增參審的案件類型。

(三)陪審經費的落實問題

人民陪審員的經費落實對于參審工作的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這不是說陪審員從事案件審理是為了經費。據統計,只有43個陪審員表示補助工作落實的比較到位,認為可以按時發放。10個陪審員說自己為了參與審理所付出的金錢遠遠超過了自己可以獲得的補助,本來就有工作的陪審員丟下自己本職工作來法院陪審,還要貼錢。長久以往,就會有陪審員缺席陪審,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也會降低,以致于影響該制度的運行。從臨海市的實際情況看,補償標準應進行變動?,F在物價較高,陪審的補助也應隨之提升。最后筆者認為應當優化陪審補助的發放形式,加快陪審補助發放時間,確保陪審員按時拿到補助。

三、完善陪審制度的建議措施

(一)加強立法

筆者認為完善陪審制度最關鍵的一步就是要加強立法。首先,要使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憲法》,有了法律上的地位,那么該制度實施起來會更具有說服力。我國的陪審制度并不是可有可無的制度,它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制度。具體的來說,應當在《憲法》中明確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確定該制度運行的具體方法,保證陪審制度平穩發展。其次,筆者認為還應該具有針對性,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這樣可以與具體的制度相銜接,促進陪審制度的發展。

(二)延伸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陪審范圍

以前,陪審員參審一般都是在開庭時,這幾年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有越來越多的地方需要陪審員的進入。鑒于此筆者認為可以把陪審員參審的范圍延伸到參與通知、送達、調查、參與信訪接待等各個環節。陪審員進入到訴訟各個階段,首先庭前進入,他們會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形,認真地閱讀案卷材料,歸納自己認為應該在開庭時獲得的信息;其次庭審中進入,陪審員要仔細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爭論細節;最后庭審過后,他們與審判員討論,提出其對案件的意見;當雙方意見不同時,不能忽略陪審員的意見,要保障陪審員的權利。

(三)促進陪審制度經濟保障機制的建立

長期以來,陪審員在參審后所應當取得的補助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正如上文所述,陪審員為了陪審放下自己的工作,卻沒有得到相應的的補助,這大大的挫傷了他們工作的態度。漸漸的,“人民陪審員”就演變成一個光榮的身份,成為他們炫耀的資本。由此可見,我們應該重視陪審員的經濟保障,按時發放物資待遇。當然,補助的金額是有相應的標準的,由于每個地區的經濟水平不一樣,我們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發放交通補助、用餐補助,體現公正的原則。綜上,經費保障的完善將極大的提高陪審員工作的積極性,所以必須長期堅持這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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