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瑞雪
摘要:基層民主建設是我國民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作為民主建設中的薄弱環節,民主不應是人們向往的目標,而應真正地滲入到群眾的生產、生活當中,使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確保主人翁地位。
關鍵詞:基層民主;村民自治;建議
一、農村基層民主的內容及必要性
(一)概念
基層民主建設是指,人民群眾通過直接參與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國家與社會事務管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建設之路?;鶎用裰鹘ㄔO包括基層社會民主建設和基層國家民主建設。
(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主要內容
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最主要的形式是村民自治,即在農村由人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務,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民主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具體內容就是全面進行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三)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必要性
1.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障。權利得到了保障,就會激發和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增強對國家政權的認同程度,密切干群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維護農村的穩定。
2.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和諧社會的首要內容是民主法治建設,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民主的建設是整個社會民主建設的基石,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鶎用裰髦贫炔粌H從制度上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還能夠有效約束政府執政行為,規范權力行使。
二、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意識不強
村民的民主主體意識表現為農村村民對自身權利和義務的認知。受傳統官本位思想影響,村民整體民主政治意識淡薄,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知之甚少。同時人性自私,少數村民只懂得享受權利,不愿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對與己無關的事情表現的漠不關心,以自己沒有參加而拒不執行村民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甚至少數人連村民換屆選舉也不參加。另一方面,基層村干部官本位思想嚴重,法律意識淡薄,把村民自治變成為其的一言堂。
(二)法律規定不完善
首先,《村民委員會組法》并沒有與其他我國法律形成良好的銜接。如《刑法》第256條中的破壞選舉罪、《民事訴訟法》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而這里的選舉是指人大和政府的選舉、選民也是人大和政府的選民。這些導致基層自治組織的選民資格發生爭議、選舉程序出現瑕疵等問題時無法可依。
其次,《村委會組織法》中有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指導、幫助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鄉鎮人民政府極易借著“指導等名義干預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化。
(三)參與渠道狹窄
民主的實質就是參與,調動農民參與基層民主的積極性,是保障其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更好地參與政治生活的起點。當前,農村人口大量外流,留守兒童、留守老人形成的空心村現象比比皆是。外出人員往往成為“被民主決策、管理的”對象,而非權利行使主體,由此產生的“相對剝離感”讓民主大打折扣。
三、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發展的建議
農村民主的建設要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原則,堅持依法治村原則,在基本原則基礎上,做到制度創新。
(一)提升基層民主素質
人民民主意識的高低決定了其參與自治程度的高低,提升人民民主意識要要雙管齊下。首先,要穩步增收?!叭藗兪紫缺仨毘?、喝、住、穿,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政府要貫徹落實精準扶貧政策,通過提升教育水平、完善硬件設施、加大創新支持等多種渠道促進收入提高,為民主打下經濟基礎。其次,加強對干部群眾的“民主觀”教育,大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組織村干部和村民與時俱進,學習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政策法規,以期增強其民主意識。
(二)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的法律規范
良好制度的運行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基層民主自治的實施需要健全的法律作為支持,面對當前法律體系不協調,法律操作性差、缺乏實施細則等問題,應該著重解決相關問題,使基層民主自治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協調各部門法的規定,消除彼此之間的矛盾。將自治組織的選舉,包括在《選舉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將村民選舉資格的案件納入其受理范圍之內。其次,提高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質量。地方性法規的內容要完善、具體,注重實用性并反映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規要盡可能地對農村民主建設中的各個環節、生產和生活秩序的各個方面做出規定,從而使村民的生產生活的全過程都能夠有法可依。地方性法規應該重視程序性事項的規定,易于操作,其內容應比中央行政機關的實施條例更加務實。最后,減少彈性條款,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例如對于違法亂紀的處罰應該有明確的處理規定。
(三)健全參與機制
基于空心村現象,一要打破參與屬地化規則,讓外來務工人員能夠便捷參與所在地事務管理。二要確保知情權、決策權充分行使,應借助現代化通訊設備,充分告知,尤其是惠農資金分配、征地拆遷等事關農民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項。三要精簡程序,比如精簡委托流程,最大化確保民眾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