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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內容體系可行性研究

2018-03-31 19:11高蘊嶙
關鍵詞:實體法公安院校法學

馬 磊,高蘊嶙

在各大公安院?!肮矊W”學科建設如火如荼推進的當下,無論是作為“公安學”一個既存的理論版塊,還是作為一種新興的法學知識系統,警察法學內容體系的建設與優化都已經成為不能回避的重大課題。雖然存在些許差異,但主流警察法學內容體系大致認可警察刑事法和警察行政法在警察部門法中的核心地位。警察刑事法多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基礎,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主體,內容涉及管轄、立案、偵查、刑罰執行等多個方面。上述體例集中反映了警察法學課程和教材建設的研究成果,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如下疑問:應否、能否以及如何將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體系?

一、什么是警察刑事實體法

關于什么是警察刑事實體法,目前學界沒有提出統一的概念,或者說,學者普遍認為沒有必要提出這樣一個概念。眾所周知,刑事實體法是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為主體,包括憲法、司法解釋、單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淵源的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現代警察的職能看,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始終是公安機關的主業。打擊犯罪即刑事司法,自然離不開對刑事實體法的解釋與適用,而從“警察法學是關于警察法律制度和警察法治實踐活動的科學,是以警察職能為標準而產生的一門新興的綜合性的學科”這一論斷來看,[1]作為警察刑事司法依據的刑事實體法自然是警察法學的研究對象。然而,對刑事實體法的研究早已被明確是刑法學的“領地”,雖然學科的交叉在所難免,但單純的研究刑事實體法不可能突出警察法學的學科特點,因此,作為警察法學研究對象的警察刑事實體法與刑法學研究對象的刑法實體法應當有所區別。

筆者認為,即使沒有必要甚至不能給警察刑事實體法下一個準確的定義,但至少應明確警察刑事實體法的如下特征:

(一)警察刑事實體法與警察刑事司法活動密切相關

從人才培養目標來看,公安院校的警察法學專業與普通院校法學專業大有不同,公安院校警察法學專業以培養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為目的,以向公安機關輸送法學專業人才為已任。從實踐來看,雖然少部分畢業生通過公務員考試等途徑進入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但大部分公安院校警察法學專業畢業生主要充實到公安機關各實戰部門尤其是法制部門。這就意味著,拋卻知識系統的完整性來說,警察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工作后所應用的刑事法律知識是與公安刑事司法密切相關的知識,而且自成一體。這也要求公安院校在開設警察刑事法律課程時,強調教學的針對性,內容應更加側重與公安刑事司法實務的結合。

(二)警察刑事實體法是刑事實體法的細化和深入

作為一部成熟的部門法,刑事實體法的內容十分廣泛,它不僅是警察進行刑事司法的依據,還是檢察官審查起訴、法官進行刑事審判的“圣經”,純熟的刑事實體法律的運用關乎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運行。作為一門成熟的部門法學科,刑事實體法學理論趨于成熟,該課程的設置目的不僅是培養理論型人才,還在于培養應用型人才。目前,刑事司法實踐普遍流行一種說法,在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公安、檢察、法院承擔的角色是分別“做飯”“端飯”和“吃飯”,這一說法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即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訴訟啟動機關,其收集證據、定性案件對后續的刑事訴訟環節影響甚大。為了實現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提高警察尤其是一線執法民警的執法素質,警察刑事實體法學應更為深入和具體,更具有指導實踐的意義。

(三)警察刑事實體法與警察刑事程序法密切相關

正如本文開篇所講,警察刑事法主要是以程序法為主,這固然是為了突出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但同時,也是為了解決警察的現實刑事司法問題。長期以來,警察系統內部的人才培養大多采用“老帶新”“傳、幫、帶”等方式進行,對于刑事案件的辦理,多由經驗豐富的民警進行示范,新進民警仿效之。然而,有效的辦案經驗并不必然是合法的辦案經驗,而且隨著新的刑事法律規范的更新,這一問題就更加突出。相比較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刑事程序方面的問題更容易被發現,更容易被追究,因而,對于刑事程序法的重視也就不足為奇了。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刑事程序法中大量出現刑事實體法中的語言,對于刑事程序法的研究和解讀離不開對刑事實體法的理解。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公正結果的形成,不僅依賴于嚴格的程序設計,更離不開對刑事實體法律的運用。

二、將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內容體系的必要性

(一)學科體系優化和完善的需要

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以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為核心。進一步而言,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工作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刑法任務?!爸鸩綄崿F”意味著查證犯罪的過程,是目光不斷往返于事實和(刑事實體)規范之間的動態平衡機制。如果說刑事程序法在警察刑事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讓警察有章可循,依賴程序得出最接近于原始事實的法律事實,那么,刑事實體法則為警察刑事司法提供了一個標尺,以此丈量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應否承擔、承擔何種刑事責任。而“從發生學的角度看,任何一個學科領域形成的初始因并不是建立學科體系的需要,而是因為現實中的種種問題和現象‘累積’到一定程度,并且出現了加以認識和解決的客觀需要,而原有知識又難以完全把握和解決這些問題和現象,因而產生了形成新知識的需要,一個學科領域的形成是這些新知識積累到一定階段的產物”,[2]正是實踐中公安刑事司法的需要才導致了警察刑事法學對自身學科體系優化和完善的需要,因此,因循認識規律、立足現實視角、秉持問題意識,警察刑事實體法就不能不在警察法學內容體系中占據一席之地。

(二)服務公安實戰的具體措施

如果說放眼于學科體系完整性視角的上述論證可能因“不太接地氣”而招致非難,那么,根植于刑事偵查活動的如下論理則可能更具說服力:除毒品犯罪等特定類型的犯罪外,刑事偵查遵循著由案到人的運作模式。在通過事實定位到犯罪嫌疑人后,訊問工作開啟了刑事偵查的另一扇大門。在訊問過程中,原本針對既存事實可能符合的犯罪構成所預定的“劇本”,極易因犯罪嫌疑人陳述的故意內容偏離預定“軌道”而被擱置。于是,一方面,為完成構罪事實的論證,偵查人員的思維不僅需要在多個犯罪構成之間頻繁切換,而且需要對犯罪論基礎理論運用到爐火純青的地步。另一方面,就作為訊問中最為重要任務的故意證明而言,考慮到“二進宮”的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獲取情況證據較之于清晰展示故意內容的口供更具可行性??梢?,情況證據在彰顯出程序法內容“蠶食”實體法標準的特色后,至少還凸顯了如下事實:以訊問為核心內容之一的刑事偵查活動,在實體內容上無法脫離刑法規定,在操作層面必須借助作為實體標準具體化措施的情況證據理論??陀^的說,無論是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還是偵查學,都不能一力承擔刑事偵查中證明構罪事實的任務。因此,從服務實戰的立場,也不能否認警察刑事實體法進入警察法學課程的必要性。

(三)聯通理論和實戰的有力舉措

即便上述論理足以提供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課程的充分根據,從下述的立場做出如下論證也不見得多余: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官、檢察官擁有較為一致的話語體系,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會進行相似的價值選擇。在現有的刑法學教材不足以完全跟上刑法教義學知識更新步伐的困境中,要保證一線公安干警與公訴人員、審判人員在知識結構、價值體系上的“同頻共振”,就必須借由某門課程實現知識論上的“查缺補漏”。將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內容體系,可以最大限度保證教學工作對實踐話語的適應性。當然,過多強調面向實踐的法學教育可能導致非議,認為這是法學教育功利化傾向的一種表現。有學者指出,中國的法學教育由于“片面地理解法學應用性的內涵,錯誤地認識應用性教改和法學教育屬性的關系,將應用性與素質教育割裂開來,將法學教育的屬性異化為職業教育?!保?]然而,與普通法學教育不同的是,警察法學教育實踐指向性的特征被明顯放大了,過多地強調警察法學的實踐教學反而忽略了知識的完整性和理論的重要性,并最終造成警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的割裂,而警察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重考核指標、輕法律文化則更為人詬病,警察群體被排除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價值體系之外。筆者相信,對于刑事實體法尤其是刑事基本理論的研究,有助于警察法學素質教育本質的回歸,進而重塑警察群體的價值體系。

三、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內容體系的可行性

(一)教師隊伍理論水平逐漸提高、知識結構日趨新穎,為實現上述設想提供了“智庫”基礎

學科體系的建設和優化自然離不開優秀的人力支持。按照蘇霍姆林斯基的觀點,教師應該“精通所教科目據以建立的那門科學,熱愛那門科學,并了解它的發展情況,最新的發現,正在進行的研究以及最近取得的成果。除此以外,本人若能熱心于本門科學正在探討的問題,并具備進行獨立研究的能力,這樣教師則可成為學校的驕傲”,[4]這就要求法學教師要有系統、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然而,社會發展到今天,學科的分化越來越細,學科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大量出現,對教師的知識結構有了更高的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各公安院校教師隊伍建設與師資能力建設帶來的教師素質能力提升,能有效滿足警察法學建設對于教師的要求。具體到警察刑事法科目,通曉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偵查、公安技術的教師大量涌現,為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內容體系提供了人才支持,滿足警察法學刑事法課程的教學、科研需要。

(二)與公安一線溝通機會的增多可以提供豐富的實戰資源

由于法律技能“僅存在于實踐中,并且獲取它的唯一方法是通過學徒制來掌握,這不是因為師傅能教他,而是因為這種知識唯有通過持續不斷地與長期以來一直實踐它的人相接觸才能獲得,”[5]更由于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與其他部門法學相比,“積極探尋有效的實戰機制是警察法學教育實現技能訓練目標的關鍵”。[6]與其他院校相比,公安院校獲得實戰資源的條件可謂“得天獨厚”。為了能進一步了解、研究實戰工作,推進教學科研融入實戰、服務實戰,各院校紛紛確立了掛職、調研制度,選派教師赴公安、政法部門掛職、調研鍛煉。調研鍛煉活動形成的大量調研鍛煉成果,可作為第一手的實戰資源指導警察法學教育。

(三)刑法學、警察法學、公安理論書籍等資料的積累是完成上述設想的物質保障

從警察法學的發展現狀看,我國的警察法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自2011年3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批準《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將公安學增設為法學學科門類下的一級學科以來,警察法學的發展不可謂不迅猛,對于該學科的內涵與外延、研究方法、學科體系等,學者們討論激烈,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但不容回避的是,警察法學的發展存在著“先天不足”的問題,“還沒有能夠對之進行全方位、多視角、多層次和多方面的論證,警察法學在公安學學科體系中的定位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7]與之相伴隨的問題是,警察法學作為新興的學科,由于基本理論不成熟,也由于各公安院校核心教學團隊選擇不同的學術觀點,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比較權威的教材可供使用。這不得不說是警察法學發展的一個不足,但同時意味著,警察法學教材建設具有一定的開放性。旨在探尋刑事司法規律、發現警察刑事司法各環節出現問題和解決方法的刑法學、警察法學、公安理論書籍等資料的累積,可以做為警察刑事實體法教學素材使用,這也為警察刑事實體法納入警察法學體系提供了物質保障。

四、結語

警察法學內容體系的建設和優化是一個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對于將刑事實體法納入其體系,限于筆者的研究能力,并不能提出一個較為科學、能夠得到絕大多數人認可的方案,但仍進行了如下一些方面的嘗試:一是應當汲取理論研究精華,緊跟理論研究腳步,把握理論脈搏,貼近實戰需要,注重理論內容的應用性、操作性和創新性。二是選取與具體操作有關、體現刑法理論研究最新成果(如實質作為義務理論、歸責理論、共犯處罰根據理論),貼近實戰的若干新理論、新方法,收集典型案例,形成教學素材。三是找出警察刑事實體法與警察刑事程序法關聯結合點,以刑事司法中犯罪故意的證明為突破口和著手點,突出刑事實體法的解釋原則在警察刑事實體法中的地位。

[1]程 琳.加強警察法學研究 推進警察法治建設[J].公安教育,2011(2).

[2]張 超.論警察法學之法學學科定位[J].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11(5).

[3]何倫坤.法學教育中的功利化傾向及其克服[J].教育評論,2012(6).

[4][蘇]蘇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什中學[M].趙 瑋,王義高,蔡興文,譯.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83.

[5]夏正江.論知識的性質與教學[J].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0(2).

[6]繆文升.論警察法學多元化實戰教學模式體系[J].公安教育,2013(12).

[7]繆文升.略論警察法學及其學科角色定位[J].公安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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