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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難點與建議

2018-04-08 01:17曹怡玲
消費導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公安部門

曹怡玲

摘要:現階段,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查處制假售假等違法案件的過程當中,積極與刑事司法部門進行合作,推進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模式?;诖?,本文首先從缺乏檢測手段、信息不對稱、罪情判定模糊三個角度入手,簡要闡述了農業性質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難點問題;其后,圍繞完善銜接制度、加強信息交流、開展培訓活動三個角度,重點分析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難點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農業行政執法人員 公安部門 聯席會議

引言:現階段,非法生產經營、制售假目偽劣禁用產品、非法添加違禁成分、侵權假冒、虛假宣傳、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農業違法行為,嚴重影響農資市場秩序、農產品質量安全,損害農民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農業部門不斷加大農業行政執法力度,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力打擊了農業違法行為,取得了明顯的制裁效果和威懾作用。但是,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我們有必要對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難點與建議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難點所在

第一,缺乏充足完善的鑒定檢測手段。從當前來看,我國的司法鑒定機構大多專注于法醫、工傷等角度,而并未對農資等問題有過多的涉及。這就導致當農產品安全及農業生產事件發生時,鑒定機構無法給出農藥、化肥等農資產品與事件之間的作用關系,使得司法機關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缺乏證據支持,只能發回農業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處罰,降低了違法成本,難以產生震懾效果。

第二,信息不對稱問題。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司法人員的知識儲備都具有專業性、針對性的特點,其對本職工作以外的法律法規、行業信息缺乏充分的掌握了解,使得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刑事司法人員在實際的銜接工作當中,很容易產生意見分歧。

第三,罪情判定較為模糊。一直以來,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對于農業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本以行政處罰為主,極少將違法者移交給刑事司法機關。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農業違法案件的量刑標準較為模糊,對當事人是否“明知”、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等難以界定,繼而出現“罪”與“不罪”把握不清的問題。

二、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難點的應對策略

(一)完善制訂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制度

法律制度上的模糊問題,是致使行政執法工作威懾力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促進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更加緊密,立法機構應充分聽取農業、公安、檢察等部門意見,依據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出細化、操作性強的農業法律體系,對每種農業罪名涉及到的犯罪構成數額、情節劃分、結果影響判定、處罰方式等因素進行明確規定。這樣以來,過去因“明知”、“情節嚴重”等模糊性字眼造成的刑事責任難以界定的問題將得到有效剔除,進而攻破不法分子的僥幸心理,為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二)加強相關單位的信息交流

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單位之間的密切合作,是實現行政與司法之間銜接的前提和基礎。所以,農業行政執法機構與司法機關應建立健全應急協作機制,暢通溝通渠道,加強信息共享,增進相互交流,共同提升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能力:

首先,結合現代信息化技術,構建并完善網絡信息交流管理平臺,配備高等級的數據庫模塊。通過這一平臺,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可通過網絡通信實現及時、快速、大量、具體的數據互動,并進行農業違法的移送、分析、受理、討論等活動。同時,通過數據庫中預先存入的案件記錄,相關人員還可以結合過去發生的同類案例進行對比,從而更加便捷有效地分析出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環節及影響,考量案件的嚴重程度。

其次,在日常工作中,農業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近期發生的農業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案件、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款及處理依據、案件調查、證據搜集、案件移送等方面進行探討交流、總結經驗,分析銜接工作中現存的阻礙因素和不利問題,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優化銜接對策,形成打擊違法犯罪合力,共同維護農資市場秩序,切實保障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

(三)開展專題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為了更好地實現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與刑事司法人員之間的協同合作,各相關單位應構建出“交叉培訓”長效機制。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可到公安、檢察等司法等部門,解讀農業法律法規、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特點、農業生產常識等,分析農資市場環境中一切可能產生違法問題的內部因素,從而使刑事司法辦案人員更好地將我國《刑法》相關條例結合到農業領域當中;司法人員亦可走到農業行政執法單位當中,傳授刑事訴訟法、司法辦案流程、證據搜尋方式等專業知識,為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梳理出判定農業違法事件刑事責任的條件和鑒定依據。通過這樣的培訓方式,雙方人員便可有效實現高層次、專業化的相互輔助、相互監督,從而消除雙方之間的認識分歧,形成合力,使農業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準確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得到有效遏制。

總結:綜上所述,通過了解農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難點問題,做出有效的應對解決策略,是當前實現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必然要求。分析可知,立法機關等要盡快對農業違法犯罪的量刑條件、情節劃分等做出標準規定,同時加強農業、公安、工商等單位的信息聯結,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執法能力,從而實現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與刑事司法工作間的緊密連接,共同促進農資市場秩序和農產品質量的安全穩定,維護農民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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